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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教案(学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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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 设 法 规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律概述一、法律的性质(一)法律概念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 法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2、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即它调整的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思想或其他的非行为的东西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包括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道德、宗教、习俗、礼仪等法律效力,形成习惯法;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认可国际法规范等。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强制力机构有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3、法和法律是有区别的。法律强调的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法则是这些具体规范的总和。所以,

2、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二)法律形式1、习惯法指法律是以传统习惯的方式而不是以国家公布的文件存在。2、成文法指法律通过国家权利机关制定,并公布实施。提示:我国的权利机关指全国及各级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下属各部。3、判例法指法律以法官判例方式存在。(三)法律体系1、定义指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指一系列的法规彼此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一个既有纵向的服从等级关系,又有横向的协调并列关系的法律体系。2、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第一层次:宪法 (包括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等)第二层次:基本法 (包括民法、刑

3、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 等)第三层次:建设法、不动产法、国土资源法等第四层次: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森林保护法等第五层次:各类条例、规章(四)法系1、定义法系是资本主义国家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各国法律所作的分类。2、种类A、大陆法系指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建立起来的成文法体制。B、英美法系指以英国判例法为代表建立起来的判例法体制。(五)法制狭义:指法律制度的简称。广义:指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法律的作用(一)在政治上1、确立掌握政权阶级的统治地位,使其地位合法化2、协调统治者内部之间的关

4、系,求得内部团结3、调整统治者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二)在社会管理中即管理社会,维护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三)规范作用1、引导人们实施行为;2、评价或预测人们得行为;3、对一般人的教育作用;4、对违法者的强制矫正作用(四)在建筑企业管理中的作用1、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具有指导意义;2、能够引导企业确立管理模式,形成有益的管理原则;3、能够指引企业管理运行;4、促进企业加强成本核算,提高市场竞争能力;5、加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权利保护能力三、法律规范(法规)(一)定义法律规范是掌握政权的阶级依照自己的意志,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与法律的关系

5、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规范是法律的具体化,调整某类行为的不同法律规范组成了法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法律文件。(二)构成要素1、假定指法律规范中,确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环境部分。 2、处理指行为规则的本身,是法律规范确定的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可分为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三类3、制裁指法律规范的后果部分,即说明违反法律规范时,国家将予以怎样的处置。分为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两类四、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一)法律关系1、定义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注:“人”指自然人与法人2、法律关系三要素A、主体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建设法

6、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B、客体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务。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C、内容(1)权利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2)义务指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义务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直接内容,二者必须对等。通常某一具体的行为,既是一个人的权利,又是一个人的义务,此时这个行为就构成了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的。而对于责任,由于有义务的含义,因而当事人不能放弃,否则将要承担违反职责的法律制裁。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A、定义(

7、1)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发生变化。(3)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B、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即是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建设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这种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事件,即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另一类是行为,即人的有意识活动。(二)法律事实1、定义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事实。 内涵:法律事实必须要由法律来确定

8、;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种,但客观事实未必是法律事实。2、种类A、事件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分为自然事件、意外事件B、行为指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人的有意识行为。分为作为、不作为两种。五、法律责任(一)概念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二)种类1、民事责任2、刑事责任 ( 犯罪是指违反刑法,即承担刑事责任)3、行政责任(三)法律责任的特征1、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2、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了法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不仅包括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且还包括超越法定权利。3、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反法律义

9、务的程度相适应4、法律责任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部门来认定(四)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责任。这种能引起法律责任的各种条件的总和称之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种:一类是一般构成要件,即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引起法律责任,法律无需明确规定这些条件;另一类是特殊要件,即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构成法律责任。特殊要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1、一般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条件构成,它们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A、有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事实就是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的侵害。这种损害事实首先具有客观性,即已

10、经存在,没有存在损害事实,则不构成法律责任。其次,损害事实不同于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违法行为对行为指向的对象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由此可见,有些违法行为尽管没有损害结果,但已经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因而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如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B、存在违法行为只要行为没有违法,尽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执行公务的行为,就不承担法律责任。C、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就是说,一定的损害事实是该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必然结果,该违法行为正是引起损害事实的原因

11、。D、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即由此引起的损害事实所报的主观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则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如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严重的暴风雨、造成停工,从而延误了工期,在这种情况下,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者的故意和过失,而属于意外事件,因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2、特殊构成要件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它们不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A、特殊主体在一般构成要件中对违法者即承担责任的主体没有特殊规定,只要具备了相应的行为能力即可成为责任主体。而特殊主体

12、则不同,它是指法律规定违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职务时才能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指刑事责任中的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等,以及行政责任中的职务违法,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B、特殊结果在一般构成要件中,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特殊结果中则要求后果严重、损失重大,否则不能构成法律责任。如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粗心大意、不负责任,致使应当发现的隐患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的质量事故,那么它就要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C、无过错责任一般构成要件都要求违法者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但许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则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责任的发生,那么,受益人就要承担一定的

13、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反映了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而不具有法律制裁意义。D、转承责任一般构成要件都要求实施违法行为者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些法律责任则要求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如未成年人将他人打伤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六、时效制度(一)时效的概念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我国只承认消灭时效制度,即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1、定义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诉权的制度。2、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 2 年。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民事诉讼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短期诉

14、讼时效a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c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d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以上四类诉讼时效为 1 年 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 20 年 特殊诉讼时效指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39 条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 4 年。3、诉讼时效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不予保护。4、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出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

15、的法定事由消失后,继续进行,累计计算。5、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规定,有三种事由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起诉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履行民事权利 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即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债务案例分析2000 年 5 月,家住新华小区的沈红等 9 位购房户,先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他们于 1995 年 6 月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购的 9 套商品房,存在墙体裂缝,屋内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房或

16、赔偿损失。消费者协会接受投诉后,会同市质监部门进行实地勘察,鉴定的隔墙有由外向内、自上而下的斜裂缝 屋面渗水 楼面混凝土现浇层强度低,起沙、起粉 建筑的各承重结构尚能安全使用。问: 本案中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 沈红等购房者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二节 建设法规概述一、建设法规定义建设法规是在建设活动中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总和。1、建设活动建设活动是指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装修装饰活动。常指“三建三业” ,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2、建设行政管理

17、活动建设行政管理活动是指在建设活动中,由国家权力部门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管理活动。3、建设法规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管理关系;二是建设经济关系;三是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民事关系。(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

18、。一般应以经济合同的形式确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既涉及到国家社会利益,又关系到个人的利益和自由,因此必须按照民法和建设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建设法规的三种具体调整对象,既彼此相互联系,有各具自身属性。它们都是因从事建设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都须以建设法规加以规范和调整。对于第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采取的是行政手段的方式。对于第二种社会关系的调整采取的是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诸手段结合的方式。对于第三种

19、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采取民事手段的方式。二、基本特征建 设 规 范 除 具 备 一 般 法 律 特 征 外 , 还 具 有 不 同 于 其 他 法 律 的 特 征 。1、行政隶属性行政隶属性是建设法规的主要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建设法规必然要采取直接体现行政权力活动的调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建设业法律关系。调整方式包括:(1)授权。国家通过建设法规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利,对建设业进行监督管理。(2)命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如限期拆迁房屋,控制楼堂馆所建设,进行建设企业资质等级鉴定,征纳固定资产投资税,房屋产权登记等。(3

20、)禁止。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即禁止主体某种行为。如严禁利用建设工程发包权索贿受贿,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等。(4)许可。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允许特别的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如不同的企业等级有不同的承包范围。(5)免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如用炉渣、粉煤灰等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筑材料的可享有减、免的优惠等。(6)确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确定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7)计划。国家通过建设法规,对建设业进行计划调节。如基本建设程序必须执

21、行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8)撤销。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如没有落实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停建、缓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坚决取缔等。2、经济性建设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法规的经济性既包含财产性,也包括其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联系性。3、政策性建设法律规范体现着国家的建设政策。它一方面是实现国家建设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家建设政策规范化。国家的建设形势 总 是 处 于 不 断 发 展 变 化 之 中 ,建 设 法 规 要 随 着 政 策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4、技术性为保证建设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

22、的安全,大量的建设法规是以技术规范形式出现的,如各种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 三、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法律责任(一)违约责任1、延误工期工期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合同规定完成一定质量的建筑产品的时间。造成延误工期的原因较多,可以分别不同情况承担违约责任。(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责任。主要有继续完善设计、减少和免收勘察设计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2)施工单位因自身组织不当、管理不善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3)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工程中途要求停建、缓建的,

23、应当对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发包方由于变更设计、提供资料不准或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要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如果由此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的,应另行增费。发包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款的,应偿付违约金。(4)因意外事件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没有规定的,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2、产品质量不合格(1)勘察设计质量低劣的,除按前面提到的方式承担责任外,在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不仅要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而且还应偿付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2)工程承包方承包的工程质量不符合

24、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的,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3、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由于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在收到竣工报告后 30 天内不办理结算的,从第 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二)侵权责任1、勘察设计中的侵权责任主要表现为勘察、设计单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发明权、版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如超越合同规定范围使用他人专利的行为等。这类违法案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2、施工中的侵权责任施工中的侵权责任有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和

25、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常见的侵权责任有:(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2)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3)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行政责任第二章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概述一、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的法定活动。城市规划分

26、为区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三个级别。二、城市规划法(一)城市规划法的概念 城市规划法是指调整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规和规章。(二)城市规划法的发展1、民国以前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规划法。但周礼对古代城市规划起到深远的影响。例如,我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的主轴就是遵循礼制思想。古代城市中鼓楼和钟楼都布置在城市突出的位置上。因为,鼓楼是君主发表重要文告或活动的地方,而钟楼是一种统一城市程序的标志。此外风水理论对城市规划也有重大影响。2、民国时期城市规划法初步发展

27、国民党政府在 20 世纪 30 年代颁布了都市计划法 ,并在大连、南京、青岛等城市得以实施、体现。3、解放后到 80 年代初期城市规划是以政代法阶段4、80 年代后走上正轨阶段(二)城市规划法的公布与施行1、1989 年 12 月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1989 年 12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3 号公布。3、199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三)使用范围1、地域适用范围 即城市规划区,包括这个地域内的陆地、水面和空间。城市规划区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2、人的适用范围即凡与城市规划

28、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负责编制、审批、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3、法的内容规划法分为八章。(1)总则 介绍立法目的、专有法律名词、施行原则等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人口 50 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人口 20 万以上、不满 50 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人口不满 20 万的城市。(2)城市规划的制定(3)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4)城市规划的实施(5)法律责任(6)附则4、立法目的(1)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2)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3)合理制定城市规

29、划和进行城市建设(4)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三、城市规划的方针和原则(一)城市规划的方针1、城市规划必须坚持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2、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3、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和勤俭建国的方针(二)城市规划的原则1、国家控制城市规模的原则2、城市规划与计划相结合的原则3、勤俭建设的原则4、环境保护的原则5、方便市民生产、生活的原则6、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制定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一)编制的权限编制城市规划是一项十分复杂,系统性、综合性、法制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许多有关部门(如土地、气象

30、、水文部门等)提供基础资料。因此城市规划应由城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政府可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设计单位,会同其他部门完成。(二)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1、城市体系规划的内容(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10)提

31、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2、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3、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4、分区规划的内容(1)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2)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3)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4)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道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5)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5、详细规划的内容(三)城市规划的审批1、城市规

32、划的审批权限A、国务院对城市规划管理的职权1)审批直辖市、省会和人口在 100 万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2)审批在规划区内占用耕地 1000 亩以上、其他土地 2000 亩以上的建设用地申请3)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占地的行政处分B、省级政府对城市规划管理的职权1)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2)审批一般城市和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3)审批本行政区内的城市规划征用耕地 1000 亩以下,其他土地2 000 亩以下的建设用地申请C、县级政府对城市规划管理的职权1)审批县的行政区域内一般建制镇的总体规划2)审批县域规划区内征用耕地 3 亩以下、其他土地 10 亩以下的用地申请。2、城市总体规划

33、的局部调整与重大变更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法律效力,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单位审批。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一)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的总体要求城市规划法第 23 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二)新区开发1、新区开发的概念 指按照城市规划的部署,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区域,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新区开发有新市区的开发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城镇的开发建设、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四类。1995 年 6 月 1 日建设部发布第 43 号令,公布了开发区管理办

34、法 ,这是新区开发的主要法律依据。2、新区开发的原则(1)量力而行的原则(2)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的原则(3)方便宜行的原则3、新区开发的主要内容编制城市规划、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统一组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等。(三)旧区改造1、城市旧区 指城市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2、旧区改造的原则(1)加强维护、逐步改善的原则(2)旧区改造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举例说明)(3)旧区改造与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相结合第三节 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的实施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法规和规定,采取行政的、社

35、会的、法制的、经济的、科学的管理办法,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使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设想变为现实的过程。一、城市规划公布制度(一)城市规划公布的概念指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城市规划采用适当的方式(如报纸公布、举办报告会、设置宣传栏等)向全社会公布。其目的:一是使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了解城市规划,以便自觉遵守,并服从城市规划管理;二是有利于对擅自改变规划、违反规划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二)公布的意义1、便于群众了解2、便于群众参与3、便于群众监督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一)核发选址意见书1、选址意见书的概念指建设

36、工程(主要指新建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目选在哪个城市或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 30 条规定)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a、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b、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依据c、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3、规定选址意见书的意义(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概念指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第31 条规定)许可证应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

37、具备法律效力。2、建设用地规划证制度的内容A、建设用地的审批1)现场踏勘2)征求意见3)提供设计条件4)审查总平面图5)核实用地面积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B、审批后的管理1)用地复核2)用地检查C、临时用地的管理发放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D、建设用地的调整第 34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指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二)内容1、建设工程审批a、认定建设工程申请b、征求有关部门意见c、提供规划设计要求d、方案审查(不少

38、于 2 个)e、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审批后的管理a、验线b、现场检查c、竣工验收第 38 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3、临时建设的管理 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使用期限内拆除。4、关于不得占用道路、绿地进行建设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道路、绿地、高压供电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5、关于改变地形地貌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沙土、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三)作用1、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2、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3、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

39、关城市建设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四、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制度1、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下属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2、资格等级与标准 按资格条件,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五、法律责任(一)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1、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城市规划法第 39 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被违法占用的土地,并追究有关违法批准机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2、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行为的处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

40、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对非法建筑给予限期拆除或没收(二)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或限期改正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或限期改正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4、对批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拆除六、案例分析(一)原告:王亚平、孙玉培等 43 户居民被告:上海普陀区规划土地局第三人:普陀区宜川街道泰山村第一居委

41、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990 年 12 月被告普陀区规划土地局向第三人普陀区宜川街道泰山村第一居委会核发了“临 90645”建筑自行车工程执照,原告认为自行车棚影响其环境权向法院起诉。原告诉称:1、被告出具的工程执照何第三人的违章建筑侵占了新村内的规划绿地(车棚所在地为原建筑设计单位规划的绿化用地) ,被告违反规定,出具执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根据该执照建造的自行车棚影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及通道。3、自行车棚的地基下,埋有新村内自来水管道阀门及地下电缆。被告在未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与批准的情况下,便出具执照,其具体行为违法。被告辩称:1、核发自行车棚建筑执照是正当行政行为。被告受理申请人的申

42、请后,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其申请用地核申请搭建地点与规划无影响,且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道。故核发了工程执照。2、被告依法批准建造自行车棚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泰山二村属老式的居民住宅,当时没有考虑自行车停放问题,为了照顾大多数该地居民的利益,批准了申请人建造自行车棚。3、关于压占管线问题,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因此与原告无关。其诉讼主题应是这些管线的拥有者或主管部门。法院判决结果:经核实被告未征得地下管线拥有者的同意而核发了建筑执照,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 35 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 16 条第(一)项关于“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等有关规定,其具体行为违法。因此,依法做出判决:(1)撤

43、消被告颁发的“临 90645”搭建自行车棚的建筑工程执照;(2)对已建成的自行车棚,在判决生效后 3 个月内由被告做出处理;(3)办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第三章 建 筑 法 律 制 度第一节 建筑法概述一、建筑法概念及立法目的(一)建筑法的概念狭义:指 1997 年 11 月 1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199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筑法规范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共 8 章,85 条。广义: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44、条例 、建筑企业管理条例 、 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条例等。建筑活动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二)立法目的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二、建筑法的适用范围1、在中国境内的建筑活动2、建筑活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活动建筑活动的行政管理即建设工程行政执法,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能权限内,运用或执行关于工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和性质(一)概念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

45、。(二)性质1、投资大,建设周期长 2、建设生产的过程连续性、工作的协调性3、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影响性(如天气的影响、夜间施工)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一)立项阶段1、项目建议书包括投资机会的研究、项目构成的设想、建设地点的选择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估计等。由建设方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制、申请立项报批工程项目的审查由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进行2、可行性研究报告(1)项目背景和投资意义;(2)项目的需求预测、拟建规模;(3)建设条件、场地情况;(4)设计方案;(5)环境影响、生产安全、劳动保护的评价;(6)投资估算、资金筹措;(7)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评估。3、土地使用的批

46、准、土地使用合同(二)工程设计阶段1、方案设计包括总体设计、规划设计、初步设计2、技术设计、扩初设计3、工程地质勘察4、施工图设计5、设计审图由各省、市、自治区审批(三)建设筹备阶段1、建设资金的落实2、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确定3、规划许可证的申领4、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施工现场的“七通一平”5、施工招标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手续6、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四)工程施工建设阶段1、工程开工的准备2、工程施工的全面展开3、施工中的质量阶段检查和验收4、施工完成(五)工程竣工和移交阶段1、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监理工程师负责制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3、工程项目的移交、投入使用4、工程质量保修第三节

47、建筑法基本法律制度一、建筑工程许可(一)建筑许可的概念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建筑许可的表现1、施工许可证制度2、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3、从事建筑活动个人资格制度(三)建筑许可的意义1、国家对基本建设的宏观调控,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总量控制2、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3、保护建设方、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一)施工许可证指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可以施工的证明。(二)申

48、请主体建设单位(三)申请条件1、工程用地已获批准2、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动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发证时间符合申领条件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发证(五)时间效力1、三个月内应开工2、因故可申请延期开工 2 次,每次可延期 3 个月(六)自行废止1、未开工且未申请延期2、超过延期的时限(七)中止施工在中止施工的 1 个月内报告发证机关(八)恢复施工1、中止施工未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报告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2、超过 1 年的,重新审批(九)重新办

49、理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三、建筑行业企业的从业资格制度1、建筑行业企业的定义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核工程监理单位。2、从业资格条件a、注册资本b、有相应的法定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c、有相应的技术装备d、其他3、从业资格在取得的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许可证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4、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院、监理公司等) ,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由此核发确定其“可承担任务的范围”的资质证书。5、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1)施工企业定义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2)施工企业的资质a、施工总承包按照工程性质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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