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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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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族,年月日生,住四川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族,年月日生,住。上诉人因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 0 0 9)旺苍民初字第1 1 7号民事判决,现向贵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被上诉人2 0 0 6年1月4日搭乘上诉人所有的挂靠于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客车,由于道路不平正常颠簸至被上诉人脊椎受伤。被上诉人于2 0 0 6年5月2 4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诉由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0 0 6年1 2月2 5日该院作出判决,上诉人不服向贵院提起上诉,贵院以程序违

2、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为由于2 0 0 7年7月2日裁定发回重审。案件发回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并于2 0 0 8年6月2 5日作出案号为(2 0 0 7)旺苍民初字第5 4 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于2 0 0 8年7月5日向贵院提起上诉,但在贵院未作出任何裁判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于2 0 0 8年9月2 5日撤回了上诉。撤回上诉后,被上诉人又于2 0 0 8年1 2月2 0日就本案事实以客运合同纠纷为诉由重新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于2 0 0 8年9月2 5日撤回对旺苍县人民法院(2 0 0

3、7)旺苍民初字第5 4 6号民事判决的上诉后,该判决就已经成为生效的民事判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对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申诉处理。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一审重新受理该案,并作出了与(2 0 0 7)旺苍民初字第5 4 6号民事判决完全相反的民事判决,不仅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生效民事判决的既判力。但一审法院在(2 0 0 9)旺苍民初字第1 1 7号民事判决中却混淆了“民事案件案由”和“民事法律事实”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两种不同的诉讼行为,错误的适用法律规定,认定本案被上诉人的重复起诉行为不

4、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首先,一审法院混淆了“民事案件案由”和“民事法律事实”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一审判决认为虽然被上诉人两次起诉源于相同的法律事实,但人身损害赔偿和运输合同是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并由此认为被上诉人针对同一事实的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显然,一审法院错误的理解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和运输合同是由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两个不同诉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阐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公报案例(2 0 0 4年第十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精神,认定“一

5、事不再理”的标准是同一法律事实,而不是由法律事实产生的不同法律关系和诉由。本案中,被上诉人先后选择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和“运输合同之诉”都是源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车上受伤”这一法律事实。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重复起诉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其次,一审法院错误的适用法律,混淆了“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两种不同的诉讼行为。“撤回起诉”是指当事人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作出一审裁决前,撤回其一审诉讼请求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诉讼行为的终结。“撤回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决前,撤回上诉请求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有二:1 .一审判决未超过1 5天上诉

6、期,则当事人仍有上诉权;2 .一审判决超过了1 5天上诉期,一审判决生效。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4 4条的规定,认为其再次受理被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但该条被规定在“九、第一审普通程序”一章中,说明该规定是针对当事人在一审中撤回起诉的情形而言的,而不适用二审撤回上诉的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显然撤回的是对一审判决的上诉,不论在法律概念上还是法律适用上,都不可能是一审中的撤回起诉。因此,一审判决没能正确区分“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两种发生在不同诉讼阶段行为,并错误的适用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在二审法院没有作出裁判之前撤回对(2 0 0 7)旺苍民初字第5

7、4 6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时,该判决就成为了生效的民事判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被上诉人只能申诉,而不是变更案由再行起诉,一审法院亦不应当按一审案件受理而应当按申诉处理。再次,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上诉人提出的其他答辩理由只是进行简单罗列,却始终没有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抗辩理由置之不理,不仅侵害了上诉人的辩论权利,而且也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令上诉人难以服判!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错误的适用法律,将被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行为混淆为撤回起诉,对已经被生效的判决确定的案件再次受理并作出与已经生效判决矛盾的判决,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一事不再理”原则,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同时,一审判决没有阐明不予采纳上诉人其他答辩理由的原因,侵害了上诉人的辩论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改判。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此致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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