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烟 草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纪 律 和 作 风 建 设 行 为 处 罚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强化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坚定不移反对“四风”,督促每个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纪律规定和作风建设要求,确保县局(分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依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局(公司)和县局(分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
2、 公司全体在岗工作人员。第三条 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管理制度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情节较重的,依照XX 省烟草公司系 统工作人员违 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处理。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管理制度规定,但情节较轻的,依照本办法处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办法中,情节达不到警告及以上处理的,视为情节较轻,反之,视为情节较重。第四条 对违反纪律和作风建设工作人员的处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用本办法一律平等;(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三)处理轻重与违纪行为性质、情节
3、、危害程度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 工作人员涉嫌严重违纪的,将线索报告市局纪委和监察部,协助上级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向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 违反纪律和作风建设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处罚规则第六条 处罚的种类为:(一)责令检讨(二)通报批评(三)警示谈话(四)诫勉谈话(五)惩扣绩效- 3 -(一)至(四)项处罚依据情节,由轻到重排列,可单独适用,也可一并适用。(五)项与前四项无处罚轻重递进关系,但可以单独或与前四款任意组合一并适用。第七条 工作人员年度内连续两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本年度不
4、得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人选、提拔晋升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表彰。第八条 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罚。应当给予的处罚种类不同的,一并同时执行,应当给予的处罚种类相同的,合并叠加执行。 第九条 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纪律和作风建设要求,需要给予处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反纪律和作风建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违反纪律和作风建设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了不良影响的。第三章 违反纪律和作风建设行为及其处罚规定第一节 违反考勤纪律的行为及处罚第十一条 凡上
5、班、参加劳动或开展集体活动 5 分钟以上无故不到岗的,视为迟到;提前 10 分钟以上离岗的,视为早退。- 4 -第十二条 凡上班时间内,玩游戏、看电影、玩棋牌、饮酒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超过 10 分钟,视为消极怠工。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含会议、集体活动和工作时间、值班期间)的;(二)伪造、涂改休假证明而休假的;(三)以虚假理由申请假期的;(四)休假期已满,但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五)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办理私人事务的。第十四条 迟到、早退、消极怠工和旷
6、工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当月迟到、早退、消极怠工三种行为累计达到 3 至 4 次的,责令写检讨,交监察审计室留底备查。当月迟到、早退、消极怠工三种行为累计达到 5 次及以上的,进行通报批评。(二)当月因迟到、早退、消极怠工被处罚,次月又因迟到、早退、消极怠工被处罚的,通报批评并给予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按照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处理。(三)当月累计旷工半天(3 个半小时视为半天)以下的,给予- 5 -通报批评。(四)当月累计旷工半天及以上且 3 天以内(不含本数)的,给予通报批评,停发相应日期出勤工资和绩效,并惩扣 500 元绩效。 (五)当月累计旷工 3 天以
7、上,或连续(不按月份划断)旷工3 天以上的,按照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处理。第二节 违反会风会纪的行为及处罚第十五条 召开各类会议(培训)有入场时间规定的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没有入场时间规定的参会人一律提前 10 分钟进入会场,否则视为迟到,提前 10 分钟及以上离场的视为早退,无故不到场的视为旷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需要提前退会的,必须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否则将按以上情形进行定性处理。第十六条 除第十五条情形外,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反会风会纪:(一)参会(参训)人员未自觉把移动电话调至震动、静音或者关机,导致电话铃声影响他人开会、培训的;(二)有重要来电
8、未自觉离场接听,在会议室内接、打电话的;- 6 -(三)会议(培训)期间看与会议无关书籍、报刊杂志的;(四)会议(培训)期间出现交头接耳、随意走动、剪指甲、打瞌睡、手机上网等行为的。第十七条 违反会风会纪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因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违反会风会纪,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处理;因其他行为违反会风会纪,被县局(分公司)点名的,扣除当月绩效 200 元,被市局(公司)点名的,扣除当月绩效500 元并进行通报批评。第三节 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一般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使用车辆,未提前(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在办公系统内填写“ 用车 申请”
9、的;(二)临时用车或紧急事务用车,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办公室负责人同意、车辆管理人员安排,擅自指挥驾驶员出车的;(三)未经办公室同意,随意调用车辆和安排驾驶员出车的; (四)未向车辆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车辆使用管理部门统一调配,用车部门和个人擅自指挥驾驶员改变车辆用途、行驶路线及延长使用时间的;(五)违反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车辆交由非指定人员驾- 7 -驶;(六)驾驶员未按照“派车单” 按时出车、按 时返回,或返回后无故离岗的;(七)外出公务活动期间,将车辆停放在高档餐饮、娱乐场所及学校、旅游景区、家庭住宅小区或其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区域;或者公务外出途中就餐,车辆停放在高档餐饮场所,导
10、致被拍照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在公车上堆放私人土特产品、高档烟酒礼品的;(九)违反“三交一封一定 ”管理规定的;(十)公务出车期间,擅自搭载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的;(十一)其他一般违反车辆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严重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使用公车到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场所就餐的;(二)违规配备专人司机或专一车辆的;(三)违反申请审批和车辆调派制度,上下班使用公车接送的;(四)公车私用,随意指挥驾驶员办理个人私事的;(五)其他公车私用、严重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 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一般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令- 8
11、-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给予警示谈话,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扣除绩效 300 元,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报告上级纪委和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二)严重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报告上级纪委和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节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一)非因食堂工作人员休息等特殊原因,能安排在单位食堂或站所食堂就餐而未安排在单位食堂或站所食堂就餐,违反定点接待规定的;(二)无工作函件仍安排接待,违反凭函接待原则的;(三)同一函件接待 2 餐
12、甚至 2 餐以上的;(四)违反陪餐人数规定的;(五)违反接待餐标规定的;(六)同一法人实体下各单位、各部门相互接待的;(七)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进行接待的;(八)违反规定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跨地区迎送、张贴悬挂标语横幅、铺设迎宾地毯等行为的;- 9 -(九)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或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的;(十)利用接待虚列开支,私设“小金库的” ;(十一)其他违反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超出餐数、人数、规格接待的,接待费用超标部分按照相关规定,由安排接待的人员自行承担费用(已经报销的责令整改,退还超出部分的报销费用),并进行通报
13、批评;情节较重的,进行警示谈话;情节严重的,向市局纪委和监察部门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二)无工作函件仍安排接待或者同一法人实体下安排接待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安排接待的人员自行承担费用,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进行警示谈话;情节严重的,向市局纪委和监察部门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三)利用接待虚列开支,私设“小金库的” ,向市局纪委和监察部门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四)其他违反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进行警示谈话;情节严重的,向市局纪委和监察部门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五节 其他违反纪律和作风建设的行为及处罚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廉洁
14、自律和作风建设有关- 10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进行警示谈话;情节严重的,向市局纪委和监察部门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一)收受服务对象或下级赠送的土特产、礼品、礼金;(二)利用职务便利,向服务对象索要好处;(三)利用职务权限,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四)服务意识不强,因“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被投诉,查证属实的;(五)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给予责令检讨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
15、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进行警示谈话;情节严重,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向市局纪委和监察部门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一)因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引起水、电、火灾害的; (二)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按技术规程操作有关器械,或者擅自拆卸或改装有关器械的; (三)因管理失当,导致公共财产被盗、丢失的;(四)将公共财物挪作私用的; - 11 -(五)故意损毁公共财物的。(二)至(四)行为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成功挽回损失,或者主动恢复原状的,可以免于处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不团结同事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讨和通报批评。 (一)工作中发生意外却不及时报告的;(二)管理不力,对下属放任
16、自流的;(三)知情不举,隐瞒他人的违纪行为的; (四)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中伤他人、损害团结、互相谩骂吵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五)信口开河,把公司内部不宜公开甚至涉密信息对外宣扬的。第四章 处罚的实施第二十六条 非管理人员违纪由监察审计室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党支部委员会议进行决议,监察审计室负责监督执行。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违纪由纪检监察室牵头,会同办公室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党支部委员会议进行决议,监察审计室负责监督执行。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 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 12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局、省局和市局(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局、省局和市局(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进行规定的违反纪律和作风建设的行为,但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局、省局和市局(公司)的相关文件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均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 xx 公司负责解释。-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