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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深层原因与对策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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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0 9 . 6 ( 总 第 66 期 ) 200 4 年 3 月 2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纲 要 , 明 确 提 出 了 要 用 10 年 时 间 基 本 建 成 法 治 政 府 的 目 标 。 现 在 时 间 已 过 一 半 多 , 离 201 4 年 越 来 越 近 。 回 顾 这 几 年 , 我 们 在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上 取 得 很 大 成 就 , 但 影 响 和 制 约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进 程 的 原 因 也 有 很 多 , 既 有 观 念 上 的 原 因 , 也 有 体 制 机 制 上 的 原 因 , 既 有 政 府

2、 自 身 的 原 因 , 也 有 政 府 之 外 的 原 因 。 分 析 这 些 原 因 并 研 究 相 应 的 对 策 , 对 于 加 快 推 进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进 程 , 确 保 如 期 实 现 基 本 建 成 法 治 政 府 的 目 标 无 疑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 一 、 影 响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进 程 的 主 要 原 因 1 . 这 些 年 人 们 的 法 治 观 念 和 法 律 意 识 有 所 提 高 , 但 人 治 观 念 和 现 象 仍 很 普 遍 。 第 一 , 法 律 工 具 主 义 流 行 。 目 前 , 在 我 们 的 现 实 生 活 中 ,

3、 一 些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特 别 是 领 导 干 部 认 为 我 们 党 确 立 的 依 法 治 国 , 建 设 法 治 国 家 ,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的 目 标 是 正 确 的 。 但 现 实 是 人 治 占 主 导 地 位 , 甚 至 认 为 在 目 前 情 况 下 , 只 有 人 治 手 段 才 能 有 效 的 管 理 社 会 。 主 要 理 由 是 : 国 家 政 治 生 活 中 很 多 现 象 体 现 人 治 主 导 ; 人 治 手 段 管 理 社 会 切 合 当 前 中 国 社 会 实 际 情 况 , 并 且 在 实 际 中 证 明 比 法 治 更 有 效

4、 ; 人 治 符 合 我 国 目 前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国 民 生 活 富 裕 程 度 ; 长 期 封 建 社 会 的 习 俗 影 响 不 可 能 在 短 时 间 内 完 全 消 除 , 人 治 也 不 可 避 免 等 。 这 样 国 家 法 律 强 调 要 发 挥 法 律 在 社 会 管 理 中 的 作 用 , 但 现 实 社 会 管 理 观 念 中 人 治 又 占 主 导 地 位 , 为 法 律 工 具 主 义 流 行 提 供 了 社 会 基 础 。 第 二 , 行 政 特 权 思 想 仍 旧 严 重 。 一 部 分 公 务 员 行 政 特 权 思

5、 想 仍 然 严 重 , 认 为 法 律 是 管 老 百 姓 的 , 不 是 管 自 己 的 。 一 些 基 层 行 政 机 关 领 导 在 行 政 管 理 实 践 中 “ 有 选 择 ” 地 运 用 法 律 : 当 需 要 用 法 律 手 段 打 击 、 整 治 社 会 上 的 违 法 行 为 时 , 运 用 法 律 , 当 法 律 要 规 范 行 政 机 关 自 身 行 为 时 , 又 有 抵 触 情 绪 , 不 愿 受 到 约 束 , 认 为 自 己 违 法 时 不 应 也 不 会 受 到 追 究 , 自 觉 守 法 的 意 识 和 能 力 不 强 。 部 分 行 政 机 关 及 领 导

6、 对 涉 及 别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事 情 尚 能 依 法 处 理 , 涉 及 自 己 单 位 和 个 人 违 法 的 事 情 总 是 想 法 逃 避 处 罚 。 第 三 , 无 论 是 百 姓 还 是 公 务 人 员 , 都 普 遍 缺 乏 一 种 对 法 律 的 尊 重 和 信 仰 。 许 多 人 把 法 治 作 为 一 种 实 用 工 具 。 现 实 中 权 大 于 法 、 情 大 于 法 等 现 象 普 遍 存 在 , 法 律 缺 乏 权 威 , 得 不 到 贯 彻 或 被 任 意 违 反 。 在 法 治 国 家 , 当 发 生 纠 纷 时 , 人 们 普 遍 依 靠 法 律

7、 程 序 解 决 问 题 , 并 服 从 裁 判 , 有 一 种 愿 赌 服 输 的 精 神 。 相 反 , 在 我 们 国 家 , 老 百 姓 发 生 纠 纷 往 往 先 找 党 委 、 政 府 上 访 , 告 御 状 , 希 望 包 青 天 式 的 人 物 给 其 解 决 问 题 , 其 根 源 在 于 法 律 缺 乏 价 值 属 性 而 导 致 不 被 信 仰 , 没 有 在 政 治 和 社 会 生 活 中 确 立 至 高 无 上 的 地 位 。 摘 要 : 影 响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进 程 的 深 层 原 因 是 : 现 实 中 普 遍 存 在 的 人 治 观 念 和 现 象 ;

8、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不 到 位 ; 非 科 学 发 展 的 政 绩 观 及 其 考 核 体 系 带 来 的 许 多 问 题 。 加 快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进 程 的 对 策 : 提 高 人 们 的 法 治 观 念 、 树 立 人 们 的 法 律 信 仰 , 确 立 法 律 在 现 实 政 治 和 社 会 生 活 中 至 高 无 上 的 地 位 ; 牢 固 树 立 科 学 发 展 观 , 用 科 学 的 政 绩 观 及 考 核 体 系 来 约 束 各 级 政 府 和 公 务 员 ; 全 力 推 进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 加 强 行 政 组 织 法 和 程 序 法 的 建 设

9、 , 让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在 法 治 的 轨 道 上 运 行 ; 切 实 强 化 对 权 力 运 行 的 监 督 。 关 键 词 : 影 响 ;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进 程 ; 深 层 原 因 与 对 策 ; 分 析 作 者 简 介 : 陶 进 华 , 中 共 成 都 市 委 党 校 法 学 部 副 教 授 , 从 事 行 政 法 和 民 法 研 究 。 ( 四 川 成 都 6101 10 ) 中 图 分 类 号 : D 922 . 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1008 - 5947 ( 2009 ) 06 - 0038 - 03 收 稿 日 期 200 9

10、 - 11 - 18 影 响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进 程 的 深 层 原 因 与 对 策 分 析 陶 进 华 依 法 行 政 382 .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不 到 位 , 带 来 许 多 问 题 , 严 重 影 响 法 治 政 府 的 建 设 进 程 。 第 一 , 由 于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不 到 位 , 致 政 府 的 职 能 与 机 构 的 法 治 化 程 度 不 高 , 政 府 自 身 的 法 治 化 程 度 有 问 题 。 政 府 职 能 不 明 确 的 问 题 在 相 当 长 的 时 间 内 一 直 存 在 , 从 我 国 的 宪 法 和 组 织 法 来 看

11、 , 对 政 府 的 职 能 虽 然 有 表 述 , 但 过 于 笼 统 和 原 则 。 职 权 法 定 原 则 是 依 法 行 政 的 基 本 原 则 , 但 现 在 政 府 职 能 本 身 却 缺 乏 操 作 性 强 的 法 律 规 定 , 这 样 行 政 机 关 就 难 以 全 面 准 确 地 履 行 法 定 职 能 。 因 此 要 真 正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 首 先 就 应 从 立 法 上 加 以 明 确 。 从 目 前 看 , 组 织 法 和 程 序 法 的 完 善 , 可 以 说 是 依 法 行 政 、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的 薄 弱 环 节 。 宪 法 规 定 , 我

12、 国 是 中 央 、 省 、 县 、 乡 ( 镇 ) 四 级 政 府 , 现 实 中 还 存 在 地 市 一 级 政 府 , 因 此 我 国 实 际 上 是 五 级 政 府 。 从 纵 向 看 , 各 级 政 府 根 据 宪 法 和 组 织 法 所 享 有 的 权 限 几 乎 一 般 粗 , 诸 如 领 导 经 济 发 展 、 科 教 文 卫 事 业 发 展 等 权 限 几 乎 完 全 一 样 , 这 就 从 源 头 上 导 致 上 下 级 政 府 之 间 权 限 不 清 , 对 有 利 的 管 理 事 项 都 争 , 不 利 的 都 推 。 我 们 虽 然 不 能 象 美 国 那 样 实 行

13、 联 邦 和 州 分 权 而 治 , 但 至 少 应 该 尽 可 能 的 明 确 各 级 政 府 的 不 同 权 限 , 以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一 件 事 多 级 政 府 都 管 , 而 谁 都 管 不 好 的 现 象 。 从 横 向 上 看 , 政 府 利 益 部 门 化 , 逐 渐 形 成 部 门 权 力 大 于 政 府 权 力 ,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不 清 、 职 责 交 叉 、 权 责 脱 节 和 效 率 不 高 的 现 象 也 尤 为 突 出 , 有 利 争 着 管 , 无 利 都 不 管 。 现 在 各 地 大 都 开 始 实 行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 也 取 得

14、 了 较 好 的 效 果 , 但 至 今 对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没 有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明 确 界 定 。 第 二 , 由 于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不 到 位 , 致 政 府 管 理 的 越 位 、 缺 位 、 错 位 现 象 仍 然 存 在 。 自 198 8 年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提 出 以 来 , 经 过 20 多 年 的 改 革 探 索 , 我 国 的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取 得 了 很 大 成 绩 , 政 府 职 能 逐 步 向 经 济 调 节 、 市 场 监 管 、 公 共 服 务 和 社 会 管 理 转 移 。 但 同 时 , 政 府 职 能 转

15、变 的 不 到 位 , 政 府 管 理 的 越 位 、 缺 位 、 错 位 现 象 仍 然 存 在 。 首 先 , 政 府 管 理 中 仍 然 存 在 越 位 现 象 , 仍 然 存 在 插 手 政 府 不 该 管 的 事 项 , 如 直 接 办 理 企 业 , 进 行 招 商 引 资 , 对 微 观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介 入 , 没 有 把 自 己 的 职 能 定 位 转 到 经 济 调 节 和 市 场 监 管 上 来 , 认 真 搞 好 公 共 服 务 和 社 会 管 理 , 让 自 己 努 力 为 企 业 和 市 场 提 供 良 好 的 发 展 环 境 上 来 。 其 次 , 政

16、府 管 理 中 仍 然 存 在 错 位 现 象 , 政 府 在 社 会 管 理 中 管 了 许 多 不 该 管 、 管 不 好 的 事 项 。 随 着 公 民 社 会 的 发 育 完 善 , 我 国 出 现 了 越 来 越 多 的 社 会 民 间 组 织 。 目 前 , 有 的 地 方 政 府 在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方 面 做 得 很 好 , 寓 管 理 于 服 务 中 , 收 到 了 很 好 的 效 果 。 但 也 有 不 少 地 方 政 府 仍 在 用 原 来 的 强 制 管 理 的 思 维 对 民 间 组 织 进 行 管 理 , 结 果 不 但 达 不 到 管 理 的 效 果 ,

17、还 使 自 己 成 为 社 会 矛 盾 的 焦 点 , 承 担 了 许 多 不 该 承 担 的 责 任 。 因 此 , 政 府 应 从 不 该 管 的 领 域 坚 决 退 出 来 , 通 过 培 育 民 间 组 织 , 培 育 社 会 的 自 我 管 理 能 力 ,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一 切 力 量 进 行 社 会 管 理 。 再 次 , 政 府 管 理 中 仍 然 存 在 缺 位 现 象 , 许 多 该 由 政 府 履 行 的 职 能 没 有 履 行 或 履 行 不 好 。 长 期 以 来 , 由 于 政 府 在 履 行 职 能 方 面 的 越 位 、 错 位 , 让 政 府 管 了

18、许 多 不 该 管 的 事 情 , 分 散 了 政 府 的 精 力 , 使 政 府 在 应 该 管 的 事 情 方 面 出 现 了 缺 位 现 象 , 如 政 府 在 公 共 服 务 方 面 的 严 重 不 足 。 政 府 在 公 共 方 面 的 不 足 使 市 场 经 济 带 来 的 一 系 列 社 会 矛 盾 无 法 解 决 , 如 老 百 姓 反 映 强 烈 的 上 学 难 、 就 医 难 、 住 房 难 、 社 会 保 障 不 足 、 公 共 服 务 不 均 衡 等 问 题 。 提 供 良 好 的 公 共 服 务 是 市 场 无 法 完 成 的 职 能 , 是 市 场 失 灵 的 环

19、节 , 政 府 应 该 义 不 容 辞 地 承 担 起 责 任 , 真 正 做 到 政 府 该 管 的 , 应 尽 量 管 好 , 同 时 发 动 社 会 一 切 力 量 参 与 到 公 共 服 务 中 来 。 3 . 非 科 学 发 展 的 政 绩 观 及 其 考 核 体 系 带 来 的 许 多 问 题 , 也 严 重 影 响 法 治 政 府 的 建 设 进 程 。 一 是 片 面 追 求 经 济 增 长 , 不 科 学 行 政 。 我 们 要 依 法 行 政 ,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 就 要 坚 持 科 学 行 政 , 让 政 府 行 政 行 为 符 合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要

20、求 , 遵 循 自 然 科 学 和 社 会 科 学 的 规 律 , 使 政 府 行 为 具 有 科 学 性 , 避 免 个 人 武 断 行 政 、 盲 目 行 政 等 错 误 现 象 。 但 现 实 中 许 多 地 方 就 是 不 讲 科 学 行 政 。 比 如 , 一 些 地 方 在 城 市 发 展 中 的 道 路 交 通 、 园 林 绿 化 、 居 民 住 宅 、 供 电 线 路 、 通 信 线 路 、 市 政 管 道 建 设 规 划 不 科 学 , 施 工 秩 序 混 乱 , 刚 刚 修 好 的 道 路 被 多 次 挖 掘 以 不 断 进 行 地 下 管 线 安 装 , 浪 费 很 大

21、。 为 了 完 成 招 商 引 资 任 务 , 实 现 经 济 指 标 , 经 常 把 一 些 高 耗 能 、 高 污 染 、 不 环 保 、 不 生 态 的 项 目 引 进 来 , 破 坏 环 境 , 破 坏 民 生 , 老 百 姓 非 常 不 满 意 , 有 的 还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给 老 百 姓 的 生 产 生 活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 二 是 片 面 追 求 经 济 增 长 , 不 依 法 行 政 , 导 致 违 法 现 象 经 常 发 生 。 在 非 科 学 发 展 的 政 绩 观 指 引 下 , 有 的 地 方 在 所 谓 “ 发 展 ” 的 压 力 下 , 为

22、了 让 GDP 数 字 上 升 , 财 政 税 收 增 加 , 擅 自 设 立 各 种 各 样 的 科 技 园 区 、 经 济 开 发 区 、 大 学 城 , 乱 占 耕 地 , 没 有 任 何 科 学 的 规 划 和 合 法 的 手 续 , 进 行 非 法 建 设 和 开 发 。 须 知 法 律 对 设 立 这 些 地 方 进 行 建 设 和 开 发 , 都 有 明 确 的 规 范 。 但 有 些 地 方 政 府 为 了 眼 前 利 益 , 置 国 家 的 法 律 于 不 顾 , 置 国 家 的 粮 食 安 全 于 不 顾 , 置 子 孙 后 代 的 利 益 于 不 顾 , 为 了 自 己

23、和 本 地 方 的 利 益 , 违 反 法 律 和 政 策 。 更 为 可 怕 的 是 , 对 于 这 种 公 然 严 重 违 法 , 甚 至 犯 罪 的 行 为 , 我 们 的 打 39200 9 . 6 ( 总 第 66 期 ) 击 和 处 罚 的 力 度 总 是 失 之 于 软 , 让 违 法 者 得 不 到 应 有 的 处 罚 , 起 了 非 常 不 好 的 示 范 效 应 。 法 律 在 这 些 地 方 , 这 些 人 身 上 成 为 一 张 废 纸 , 尊 严 无 存 。 三 是 政 府 不 诚 信 行 为 时 有 发 生 , 严 重 影 响 党 和 政 府 形 象 。 在 非 科

24、 学 发 展 的 政 绩 观 指 引 下 , 有 的 地 方 在 所 谓 “ 发 展 ” 的 压 力 下 , 有 的 地 方 政 府 不 顾 自 己 的 实 际 , 为 了 所 谓 的 政 绩 工 程 、 形 象 工 程 , 超 出 自 己 的 实 际 能 力 进 行 建 设 , 致 使 拖 欠 工 程 款 、 项 目 款 的 现 象 经 常 发 生 。 个 别 的 还 非 常 严 重 , 让 承 建 方 怨 声 载 道 , 有 的 甚 至 通 过 诉 讼 也 长 期 不 能 解 决 问 题 。 四 是 基 层 党 的 主 要 领 导 的 权 力 受 到 的 监 督 和 约 束 太 小 , 也

25、 影 响 法 治 政 府 的 建 设 。 我 们 经 常 看 到 , 现 实 中 一 个 地 方 , 特 别 在 县 级 , 其 发 展 的 好 坏 同 当 地 县 市 委 书 记 有 极 大 的 关 系 。 在 我 们 国 家 , 共 产 党 是 执 政 党 、 领 导 力 量 。 按 照 党 管 干 部 的 原 则 , 当 地 县 市 委 书 记 具 有 很 大 的 权 力 。 既 然 有 权 力 , 就 应 受 到 制 约 。 但 是 “ 执 政 党 地 位 决 定 党 处 于 行 政 权 、 司 法 权 等 之 上 ,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也 不 能 离 开 党 的 领 导

26、 。 制 度 设 计 上 , 县 域 范 围 内 , 对 党 权 的 制 约 主 要 依 赖 于 党 内 民 主 和 党 外 监 督 , 而 这 难 以 落 实 : 纪 委 监 督 同 级 党 委 是 “ 以 下 犯 上 ” ; 地 方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没 有 任 免 和 监 督 县 委 书 记 的 权 力 ; 新 闻 监 督 也 很 难 ; 信 访 制 度 异 化 , 民 众 行 使 监 督 建 议 权 的 合 法 渠 道 严 重 堵 塞 。 现 实 政 治 中 , 对 县 委 书 记 的 制 约 主 要 是 来 自 上 级 党 委 , 但 又 天 高 皇 帝 远 。 因 此 , 在

27、 权 力 运 行 中 , 县 级 党 委 处 于 地 方 的 权 力 制 衡 之 上 , 县 委 书 记 可 以 有 效 摆 脱 各 方 面 的 制 约 和 监 督 。 ” 如 果 某 一 个 县 市 委 书 记 不 依 法 办 事 , 不 按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要 求 办 事 , 要 想 在 这 个 地 方 建 法 治 政 府 是 不 太 现 实 的 。 二 、 加 快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进 程 的 对 策 1 . 提 高 人 们 的 法 治 观 念 、 树 立 人 们 的 法 律 信 仰 , 确 立 法 律 在 现 实 政 治 和 社 会 生 活 中 至 高 无 上 的 地 位

28、 。 提 高 人 们 的 法 治 观 念 、 树 立 人 们 的 法 律 信 仰 是 法 治 和 依 法 行 政 的 本 质 要 求 。 法 律 是 公 民 行 为 的 最 终 导 向 , 是 司 法 活 动 的 唯 一 准 绳 , 也 是 行 政 机 关 的 活 动 准 则 , 不 论 是 个 人 还 是 政 府 都 必 须 受 到 法 律 的 约 束 。 依 法 行 政 , 要 求 行 政 依 法 律 进 行 , 法 律 构 成 行 政 的 依 据 和 规 则 , 法 律 具 有 至 上 的 权 威 和 效 力 。 我 们 要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 首 先

29、 必 须 培 养 起 人 们 对 法 律 的 信 仰 , 一 条 重 要 的 路 径 就 是 使 法 律 ( 尤 其 是 宪 法 ) 在 行 政 中 真 正 树 立 起 至 高 无 上 的 地 位 。 具 体 做 法 , 一 是 坚 持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二 是 认 真 执 行 法 律 。 当 前 法 治 建 设 的 主 要 问 题 是 法 律 的 执 行 , 有 了 好 的 法 律 不 执 行 比 没 有 法 律 损 害 更 大 , 因 为 它 损 害 的 是 法 律 的 权 威 。 三 是 任 何 单 位 与 个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都 要 依 法 处 理 , 政 府

30、 与 官 员 更 不 能 例 外 。 2 . 牢 固 树 立 科 学 发 展 观 , 用 科 学 的 政 绩 观 及 考 核 体 系 来 约 束 各 级 政 府 和 公 务 员 。 我 们 的 政 绩 观 及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 既 要 看 到 眼 前 利 益 , 更 要 看 到 长 远 利 益 , 既 要 看 到 局 部 利 益 , 更 要 看 到 全 局 利 益 , 既 要 看 到 经 济 利 益 , 更 要 靠 到 社 会 效 益 , 既 要 关 注 当 代 , 更 要 关 注 子 孙 。 具 体 来 讲 , 考 核 各 级 政 府 不 能 完 全 关 注 GDP , 更 要 关

31、 注 以 下 几 个 指 标 : 一 是 就 业 率 , 二 是 经 济 增 长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 既 要 看 目 标 的 完 成 情 况 , 更 要 看 结 构 的 调 整 情 况 与 效 果 。 三 是 节 能 减 排 的 指 标 。 四 是 各 种 民 生 指 标 。 五 是 群 众 的 满 意 度 。 只 有 这 样 , 我 们 的 发 展 才 是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的 科 学 发 展 。 3 . 全 力 推 进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 加 强 行 政 组 织 法 和 程 序 法 的 建 设 , 让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在 法 治 的 轨 道 上 运 行 。

32、 首 先 我 们 要 在 科 学 确 定 政 府 职 能 上 下 功 夫 , 理 顺 政 府 、 市 场 、 社 会 、 企 业 的 关 系 , 该 谁 管 的 就 谁 管 , 政 府 既 不 越 位 , 也 不 错 位 , 更 不 缺 位 。 其 次 , 先 断 香 火 , 后 撤 庙 , 精 简 、 整 合 机 构 。 最 后 , 健 全 行 政 组 织 法 制 和 程 序 法 制 , 避 免 机 构 改 革 陷 入 精 简 与 膨 胀 的 怪 圈 , 让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在 法 治 的 轨 道 上 运 行 。 4 . 切 实 强 化 对 权 力 运 行 的 监 督 。 一 是 在

33、 立 法 执 法 过 程 中 强 化 对 权 力 运 行 的 制 约 , 解 决 好 党 政 不 分 以 党 代 政 的 问 题 。 权 力 过 分 集 中 是 造 成 目 前 各 种 弊 端 的 重 要 原 因 。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行 政 、 司 法 机 关 司 法 不 公 、 官 员 搞 权 力 寻 租 、 腐 败 得 不 到 遏 制 等 等 都 跟 权 力 得 不 到 制 约 有 密 切 联 系 。 二 是 以 权 力 制 约 权 力 , 其 中 很 重 要 的 就 是 人 大 监 督 。 宪 法 为 人 大 监 督 确 立 的 首 要 任 务 是 监 督 宪 法 的 实 施 ,

34、 这 方 面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些 制 度 , 比 如 对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审 查 , 但 是 , 宪 法 监 督 的 范 围 、 监 督 的 程 序 , 出 现 违 宪 的 现 象 应 该 承 担 什 么 责 任 , 等 等 , 还 有 很 多 空 白 , 应 该 抓 紧 填 补 。 三 是 以 权 利 制 约 权 力 。 现 在 有 自 上 而 下 的 监 督 制 度 , 自 下 而 上 的 监 督 还 没 有 形 成 完 善 的 制 度 。 宪 法 规 定 民 众 对 公 职 人 员 有 揭 发 、 检 举 、 控 告 的 权 利 , 但 检 举 完 了 怎 么 办 呢 , 下 面 就 不 知 道 了 。 还 有 就 是 建 立 一 个 健 康 的 负 责 任 的 舆 论 监 督 , 现 在 立 法 规 划 还 没 有 列 入 , 但 这 个 问 题 终 归 是 要 考 虑 的 。 参 考 文 献 : 1 俞 可 平 . 中 国 政 治 发 展 30 年 ( 197 8 200 8 ) M. 重 庆 出 版 社 , 200 9 . 2 于 建 嵘 . 建 立 县 级 改 革 试 验 区 的 设 想 J. 南 方 周 末 , 200 9 - 09 - 09 ( 31 ). 责 任 编 辑 王 承 云 依 法 行 政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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