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编号 GD-HR-2014090108 版本 A-01 版XXXXXX制定日期 2014 年 9 月 01 日 制定部门 人力资源部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 审核 批准第 1 页 /共 1 页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对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作出如下规定:一、定义:结社自由及谈判权利:工厂不干涉工人下班后的任何结社自由权和集体谈判权二、权责:1、集体谈判:对本厂有关管理制度,及时向工人解释宣传,并将工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给工厂高层管理者。2、高层管理者权责:定期组织召开与雇员代表进行沟通的会议,并妥善处理员工的来信来访等。三、雇员代表:工
2、会所有成员。四、运作程序如下:1、本厂全体员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有雇员代表必须是自愿为员工服务。2、雇员代表由员工自己投票产生,不得由管理人员指定,根据选票得票数的多少,决定具体人员。3、为确保雇员代表的全面性,能真正代表全体员工的心声,以部门为单位,选举产生雇员代表候选人,再民主选举雇员代表。4、雇员代表可直接将员工的任何意见(书面形式、投意见箱、当面沟通等)反映给工厂高层管理者。5、工厂高层管理者要确保对每一份意见或建议书进行有效的回复,并每月举行一次沟通会议,妥善公开处理员工的来信来访。6、工厂高层管理者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召开沟通会议,可委托其代理人主持会议。 7、经沟通会议后
3、形成的有关规章制度,雇员代表应及时向全体员工进行解释宣传。8、本厂有关的员工生活环境卫生、员工福利待遇、生产工作条件等各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均可提出。9、对好的意见及建议均会接受和采纳,并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议人给予适当的奖励。10、对有任何种族、民族、宗教信仰等歧视现象,也不能接受囚犯进厂工作,经查出不予录用,并接受全体员工和雇员代表的监督。11、不定期举办雇员代表培训,让其明白工厂所推行或制定新的相关政策法规、新标准、新工艺等,让雇员代表及时向全体员工进行解释宣传,并有记录。12、雇员代表在工资、福利等方面应与其它员工享有平等的待遇,不得搞特殊化。雇员代表所针对的任何问题及提出的任何事项,工厂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工厂也不应当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贿赂雇员代表。13、表离职按上述程序重新选举或在选举时,增加几名候补人员,以便日后当职雇员代表离职后,方便继任。14、员工可自由成立、加入或退出工会组织或类似合法组织。15、可以选出员工代表与管理层就工作条件、工资及其他相关政策进行谈判。16、工厂尊重职工行使他们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的合法权利,包括参加或不参加任何社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