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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物权法--杨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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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财产权物权与债权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1.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3.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物的权利 (物权的物不可是行为,只能是物)(2)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对物行使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明确的、特定的。物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除物主外的人),负有不干涉和不侵害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3)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所有

2、权人可以为多个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原则,(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标的物无论辗转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要,请求返还原物。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受所有权变动的影响。,【例1】甲有一块手表借给乙,乙将该表卖给了丙,丙知道是乙借的。甲能否向丙要回这块表?分析:因为乙是借来的表,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更无处分权,乙卖给丙,且丙知道事情,不能认为丙是善意第三人,

3、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甲可以向丙要回这块表。,【例2】甲用自己的一处房屋抵押向乙借款1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此后,甲因资金紧张而把该房屋出卖给丙。后甲欠乙的债务到期后无力清偿。乙便主张抵押权将此房屋变卖,丙能否拒绝?分析:丙不能拒绝。此房抵押时已登记,丙在买房时,可以查看登记薄,了解此房子的所有权、是否抵押等情况。丙在了解有抵押后仍要买之,不能认为丙是一个善意第三人(即使是不知道有抵押,这是应当知道,而你不知道,是你的责任),日后发生行使抵押权时,由丙承担损失。所以,基于抵押权(物权)的追及效力,乙仍可追及至丙处行使抵押权,将该房屋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丙不能拒绝。,【例3】甲用自己

4、的一台设备抵押向乙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来甲又因资金紧张而把该设备出卖给丙,并且未告知丙该设备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丙向甲付款,甲也交付该设备。后来当甲欠乙的债务到期未能清偿时,乙追及至丙处要求行使抵押权,丙能否拒绝?分析:丙可以拒绝。因为丙不知该设备已设抵押,(设备是动产,动产抵押时,可登记,可不登记,丙了解该设备是否设有抵押,不可能查找登记薄,丙也没有查找的义务,一般靠甲是否告知。现在甲未告知,)可以认定丙是一个善意第三人,所以乙不能以抵押权而对抗善意第三人。,(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效力当同一物上并存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后设立物权的

5、效力 【例1】张三有一台电视机,准备卖给李四,李四付了1000元价款,但张三未交付电视机。后张三又将电视机以1200元转让并交付给王五。为此发生纠纷,法院应将这台电视机裁定给( )。 A张三 B李四 C王五 D李四和王五共有答案:C分析: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效力,但张三要向李四承担违约责任。,【例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以5万元价格达成协议,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当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 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 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

6、 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分析: A错,甲与乙买卖合同成立在先,但它只是一个合同债权,甲对玉器仍享有所有权,并且甲与丙购买玉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有效。 B错,因为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合同即时成立并生效,该合同不是特殊买卖合同,不存在以交付才生效。 C错,丙已经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对,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甲负有交付玉器的合同义务,因为玉器已被丙买走,这形成事后履行不能,可以免除甲的履行义务,但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买卖不破除租赁:租赁权的效力不受以后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变动的影响。【例1】A将房子租给B住,10月1日到期,A在

7、10.1前又将该房子卖给C,C要求B搬出房子, C 能否要求B在10.1前搬出房子?答:不能,因为是先租后卖,买卖不破除租赁。【例2】A将房子先租给B,后又欲卖之,B、C均出价50万想买,此房应该卖给谁?答:应卖给B,因为 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2)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2.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 (公示方式: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即使公示的物权存在瑕疵,也要赋予公信力,承认其法律效果。【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

8、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1)丙取得房产所有权;(2)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解析:(1)丙作为信赖公示力,善意且无过失,其取得的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2)甲的权利得到了公示,也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如果乙背着甲将房屋卖与第三人,甲的物权足可对抗第三人;(3)乙虽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所有权,但其权利因为未公示,所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二、所有权(一)概念: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

9、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所有权权能1.占有(1)依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本意据为己有)他主占有:承租人、保管人、租用人的占有。(2)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直接占有: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间接占有: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3)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有权、 地上权、典权、质权、留置权 )所做的分类 有权占有:如承租人依合同对租赁物的占有(占有自己合法购买的物品)无权占有:不当得利人对不当得利之物的占有。 (4)这是对无权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善意占有: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占有的

10、情形。如:不知道售货员多找了钱。恶意占有: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的情形。如:明知道售货员多找了钱而想据为己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赔偿问题,善意 恶意,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赔偿问题,【案例】甲-乙(错牵甲的牛;有意),【案例】简某和李某系好友,2010年6月,简某出国,将其一辆小轿车借给李某使用。2010年10月,李某死亡,其子小李不知车辆为简某所有,遂作为遗产继承。2011年3月,简某回国,要小李归还车辆,小李拒绝归还,在简某出示相关证件后,小李才返还。因车辆磨损严重,简某要求小李赔偿磨损费用,小李拒绝,因此发生纠纷。分析:小李以为车为其父所有,且在简某出示相关证件

11、后,就予以返还,可以认定小李对车辆的占有属善意占有。对于简某主张的车辆磨损费用赔偿,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只有当占有人是恶意时,对使用过程中致占有物损害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李是善意占有,对此期间的损害无论是正常使用,还是不当使用,均不须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善意取得制度: 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善意(当时);(2)支付合理对价;(3)登记或交付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3不适用情况:遗失物、赃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 【例】2011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

12、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元,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元、3万元、3万元,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11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1) 合同法,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

13、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物权法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本题中,甲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设备卖给丙,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作为职业潜水员,以明知远低于该设备价值的价格购买该设备,不属于善意取得,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且无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例】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此时,相机应当归( )所有。A甲

14、 B乙 C丙 D丁答案:B解析: (1)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 (2)丁有权将该相机卖给乙(有权处分),在丁与乙的买卖中,与善意取得制度无关。,2. 使用。(所有权人使用; 非所有权人使用) 3. 收益:孳息:对物的经济性能加以利用而带来的利益。依据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1)天然孳息:指物在自然规律作用下产生的独立利益。如:母牛生小牛,树结果权利取得: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约定除外。(2)法定孳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因履行一定义务而得到的收益。如:租金、利息权利取得:当事人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5、。 (交易习惯,比如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等。),【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下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D ,因为孳息一定与原物分离。 4. 处分 (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核心权能),分为:(1)事实上的处分。如:原材料消耗,财产抛弃(2)法律上的处分。如:出卖、赠与,出租 (二)所有权的特征(了解)1.充分性与完全性2.绝对性与排他性3.永恒性4.弹力性, 拾得遗失物 1.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如有悬赏,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

16、反悔。2 .拾而拒绝归还的,按侵权行为处理。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3 .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无主财产收为国有)4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自知道或者应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

17、受让人所付的费用。然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三)共有 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一个所有权; 对内按份(管理费用按份负担),对外连带或按份。如:连带: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按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东之间 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或重大修缮,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对自己拥有的财产份额可以要求分出,也可以转让他人,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或依据法律的专门规定进行; 【注】数人共有房屋出租后又准备出卖,共有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应优先卖给共有人。 按份共有关系因全体共有人协议而终

18、止。,【例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其中甲占40%、乙占30%、丙占20%、丁占10%。甲提议将房屋装修用于出租,需要费用20万元,准备向某银行贷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对房屋装修,应由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B对房屋装修,应由甲、乙、丙、丁四人中占份额2/3以上的人同意C对银行的贷款,甲、乙、丙、丁各承担40%、30%、20%、10%的还款责任D对银行的贷款,甲、乙、丙、丁中的任何一人都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答案:BD,解析:按份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为按份共有,应经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故B正确。因共有

19、财产对外连带,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由于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任何共有人都应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故D正确。,2.共同共有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共同生活、血亲或姻亲等身份关系)对内不按份,对外连带责任对共有财产的使用、管理或处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

20、共同管理的权利。2.客体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 (3)成员权,3.注意: (1)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不得分离。 (2)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事项为:(特别决议)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他事项(一般决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五)相邻关系 因通行、用水、排水、施工、防险、通风、采光、不可量物产生的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

21、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六)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1. 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生产 ;孳息(已讲过);没收; 无主财产。 添附:指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并由此获得该项新财产的所有权。 【案例】小张和小李同都是单位分给的住房。后来,单位将小李住房分配给小张,并为小张办理了房产证。原来小李房后的小院子里盖一间小房,因此,小李说:“大房子我可以交,但小房子我要在里面住着”,但是小张却以“我有房产证”而要求入住。问:如何处理? 分析:小李所盖的小房子添附于大房子,因此,小李在小张宅基地范围内所建的小房子应由小张取得所有权。然而,小张应当向小李返还小

22、李建房的费用及其相应的劳务报酬。,(2)继受取得法律行为取得:买卖、互易、赠与法律事件取得:继承 2.所有权的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3.所有权的消灭 (五)所有权的保护1.返还原物;2.排除妨害;3.停止侵害;4.赔偿损失;5.恢复原状 三、用益物权1.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类型:(从类型看,用益物权限于不动产)(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准物权(具体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3.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

23、合同生效时设立。(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建设用地

24、使用权 (1)可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2)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取得 (3)经营性用地、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4)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5)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其土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要一并处分(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6)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5. 地役权: 是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依照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例1】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甲、乙于4月1日签订了合同,

25、并于4月10日进行了登记。两年后,乙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对乙的土地享有的地役权自4月1日设立B甲对乙的土地享有的地役权自4月10日设立C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应每年向丙支付4000元D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答案:AC解析:(1)选项AB: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4月1日)设立;(2)选项CD: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借地走路;为了采光或通风去约束别人土地等,【例题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6、( )。A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B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立C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D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有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无偿的答案:ABC解析: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 (1)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物权。实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权利的延伸或限制。地役权是一种物权,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一种用益物权。,(2)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记程序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立,没有经过登记程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相邻关系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仅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发生,

27、即若不进行该种限制或者扩张那么土地所有人就无法正常实行其土地的利用,因此相邻关系进行的调整是法律的底线 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 (4)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案例:拾到菜牛拒不归还纠纷案 杨某是从事长途贩运菜牛的人。2011年8月1日,杨某从外地购得菜牛20头,运牛车途经李家庄时,因路面坡度大,一头菜牛从车上掉下来。这时,正好村民李某路过,将此牛牵回家,并安排治疗和饲养,费用共计50元。当杨某发现一牛丢失后,经询问得知李某拾得,当杨某来到李某家中认牛时,李某承认拣牛的事实。当杨某确认这是自己丢失的菜牛后,要求归还时,李某认为:拣

28、到牛是运气好,不是偷不是抢,谁拣到归谁所有,是天经地义之事。杨某再三说好话,李某表示:此牛当地可卖1000多元。如要牛,可当场付1000元。杨某认为要1000元不合情理,只能给付治疗、饲养费和少量谢金共计100元。因此,双方不能和解。杨某于2011年8月30日,以返还财物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问题:,(1)李某是否应归还菜牛?为什么?,(2)李某治疗和饲养菜牛的费用是否应由杨某支付?为什么?,第二节 债权法律制度,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及特征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9、,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二)债的客体债的客体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类。但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是主要方面的,而债权所指向的对象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 (三) 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三、债的发生根据,(一)合同之债因合同所生之债。合同是债发生的最普遍、最重要的法律根据。,债的发生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按债的发生根据不同分类如下:,债,合同的约定之债,法律的规定之债,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侵权损害之债,(二)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

30、指没有合法根据使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债权人:财产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债务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分析:应当归还。李某拾得菜牛,虽不属违法行为,但李某没有法律根据可以取得属于杨某的菜牛,李某所拾菜牛,使杨某经济上受到损失。因此,属不当得利.因此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债务人李某就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拾到菜牛拒不归还纠纷案问题:(1)李某是否应归还菜牛?为什么?,2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1)不当得利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2)不当得利必须是一方受益,并同时使他方受到损害;(3)一方得到利益

31、与他方受到损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无因管理所生之债1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的行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债权人:管理人。债权人的权利:请求债务人偿还必要的管理费用。债务人:受益人。债务人的义务:有向管理人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拾到菜牛拒不归还纠纷案问题:(2)李某治疗和饲养菜牛的费用是否应由杨某支付?为什么?,分析:应由杨某支付。李某拾得菜牛以后,在杨某发现李某拾得该牛,未提出返还要求前,李某在该期间为杨某管理、饲养和治疗菜牛,是李某为避免杨某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属于无因管理,产生了无因管理之债,债务人杨某

32、有支付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的义务。,(四)侵权损害之债侵权损害是指不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行为。例:甲开车时,撞伤乙,甲肇事后逃跑了。分析:甲对乙是侵权行为,形成侵权之债。,2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1)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事实。(2)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管理人管理他人事 务, 既无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未受他人的委托。(3)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思考题: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A甲发现乙一个人忙脱谷粒,主动帮忙。因谷子飞进甲眼睛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B甲见乙拉车上坡非常吃力,主动在车后帮甲推车。乙因受力肩上的皮带松动,致车后滑撞伤甲,花去医药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C某天傍晚,大雾迷漫,某村青年甲、乙在张大妈家的柴禾垛旁谈恋爱,张大妈出来抱柴,甲、乙急忙跑走,张大妈以为遇上了鬼,惊吓成病,花去医院费1000元。张大妈请求甲、乙支付1000元D甲将乙丢失的羊牵回家中,乙向甲索要,甲要求乙支付草料费200元答案:ABD,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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