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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第七章 证据.ppt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8435823 上传时间:2019-06-27 格式:PPT 页数:96 大小:72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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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七章 刑事诉讼证据,本章介绍了证据的基本概念、特征、历史类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的种类、分类,证明责任、证明要求以及收集、运用证据的各项具体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内容。,第一节 概述,证据的概念 证据的特征 证据的意义 证据裁判原则,一、证据的概念,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二、证据的特征,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一)客观性,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二)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三)合法性,指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可以被法庭采纳,三、证据的意义,是准确认定

2、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 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 是当事人维护合法利益的重要依据 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宣传与教育的有效工具,四、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的定义 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含义,1、证据裁判原则的定义,又叫证据裁判主义,指刑事裁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而认定事实,应凭证据,2、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含义,不得以证据以外的其他客观现象为依据来认定事实不得仅凭司法官的个人主观推测和印象来认定事实司法官认定事实以有证据存在为前提,第二节 证明,证明的概念 证明的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过程,一、证明的概念,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

3、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二、证明的对象,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的范围,(一)证明对象的概念,指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或当事人,需要运用刑事诉讼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二)证明对象的范围,实体法方面的事实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 免证事实,1、实体法方面的事实,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有关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刑事责任的事实 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等,2、程序法方面的事实,关于管辖的事实 关于回避的事实 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违反程序的事实 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和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 影响执行的事实等,3、

4、免证事实,指不需要证明即可直接予以认定的事实如: 常识性的事实 自然规律和定理 国内法律的规定及其解释 司法职务上应当知悉的其他事实,三、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 证明职责,1、证明责任的概念,指由谁承担提出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包括举证责任和证明职责两个层面,2、举证责任,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明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由公诉人承担 自诉案件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3、证明职责,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国家对其

5、职责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证明义务 公诉案件的证明职责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 自诉案件的证明职责由人民法院承担,四、证明标准,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 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 疑案的处理,1、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指法律规定的、在诉讼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刑事证明标准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2、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不同证明的最高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指司法人员主观上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认识达到了“清楚”的程度,即作为定罪、量刑根据的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已经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的事实

6、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3、疑案的处理,疑罪从无,五、证明过程,收集保全证据 审查判断证据 综合运用证据,1、收集保全证据,由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事人、辩护律师、代理人依法收集保全,其要求: 依法进行 客观全面 及时 依靠群众,运用科技手段,2、审查判断证据,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辨别其真伪,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要求: 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从不同证据种类和分类的特点来审查判断 全案证据相互印证,加以审查判断,3、综合运用证据,只有单个证据不能认定有罪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要十分谨慎 慎

7、重对待言词证据 把所有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看是否符合证明标准 贯彻疑案从无原则,第三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遏制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督促其严格执法 维护司法的纯洁性 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非法言词证据一律予以排除 非法实物证据各国态度不一 全部排除(俄、意) 原则上排除,设置若干例外(美) 由法官自由裁量(英),四、我国非法证

8、据排除规则,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

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

10、人员应当出庭。,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四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一、物证,物证的概念 常见的物证 物证的特征 物证的收集、审查与判断,1、物证的概念,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2、常见物证,犯罪使用的工具 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3、物证的特征,客观真实性 相对稳定性 被动性 间接性,4、物证的收集、审查与判断,收集细致、全

11、面 审查判断物证的来源;物证是否伪造;与全案其他证据的关系,二、书证,书证的概念 常见的书证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的收集、审查与判断,1、书证的概念,指以文字、图画、符号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2、常见的书证,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的书证 反映人们各种经济关系的书证 诬告、陷害案件的诬告信、大字报、小字报等 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书证 产品质量的认证书、检验文书、各种文字广告等 各种公证文书、裁判文书等 反映犯罪动机、犯罪思想的书证等,3、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书证以文字、图画、符号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物证以其物理特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12、4、书证的收集、审查与判断,收集与物证基本相同 审查、判断是否伪造,有无涂改,是否原件;在何情况下制作,制作人是否受威胁或欺骗;内容是否有错误;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与案件其他证据的关系,三、证人证言,证人的概念和特征 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证言的特征 证人证言的收集 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1、证人的概念和特征,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其特征: 感知案件事实 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 具有正确表达的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2、证人证言的概念,指证人就其亲身知晓的案情向司法机关作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3、证人证言的特征,

13、生动、形象、具体 客观性较差,4、证人证言的收集,通过询问证人的方式收集,及时做笔录,固定证人证言 有多个证人的,必须分别收集 禁止对证人采用拘留、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言,5、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证人证言的来源 证人证言形成的条件 证人的自身情况 证人与案件事实或案件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收集正证人证言的程序是否合法 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被害人陈述的特征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审查和判断,1、被害人陈述的概念,指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被犯罪行为侵犯的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2、被害人陈述的特征,一般比

14、较客观真实,且直接、生动、形象、具体,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的陈述可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3、被害人陈述 与证人证言的区别,被害人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夸大或捏造事实,或由于精神紧张、情绪激动而发生认识、记忆错误,还可能因受威胁、利诱而不说真实情况证人证言相对而言客观一些,4、被害人陈述的收集、 审查和判断,与证人证言的收集、审查判断方法相同,五、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判断,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的概念,指犯罪嫌

15、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有罪、罪重的供述,以及对无罪、罪轻所作的辩驳和解释,俗称口供、自白,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的特征,可能是真实的,有可能全面、直接地反映案件事实情况虚假的可能性很大,往往真假混杂,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的收集,收集的方法主要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内容是否符合情理,是否存在矛盾和

16、反复 供述或辩解的动机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形 与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六、鉴定结论,鉴定的概念 鉴定的种类 鉴定人 鉴定结论,(一)鉴定的概念,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二)鉴定的种类,法医类鉴定 物证类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其他鉴定,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

17、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三)鉴定人,鉴定人的概念 鉴定人的特征,1、鉴定人的概念,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以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人,2、鉴定人的特征,必须是自然人 必须对司法机关要求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 鉴定人必须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否则应回避,(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概念 鉴定结论的审查与判断,1、鉴定结论的概念,指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2、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并非不相信科学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方法要恰当,七、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

18、查笔录的概念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与判断,1、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指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和人身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实况记录,勘验,指司法工作人员针对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所进行观察、测量、拍照、绘图等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直接了解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尸体,发现和收集证据材料,检查,指司法工作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活”着的人所进行的观察、检验等活动。其目的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取得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记载内容是否全面、准确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正确性,2、勘验、检查笔录的 审查与判断,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

19、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特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判断,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视听资料,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带、录象带、电影胶片等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电子数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特征,动态反映性 综合连续性 科学技术性 易被篡改、伪造,3、视听资料的收集、 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有无信息影响其真实性 收集、保管过程,有无伪造 有关设备和制作技术是否正常、科学 内容有无矛盾,与其他证

20、据关系,第五节 证据分类,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是不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分,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为原始证据 凡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等中间环节所形成的证据,为传来证据,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根据证据在证明犯罪存在与否以及犯罪人责任大小,可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凡是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应当加重处罚的证据材料,都是有罪证据 凡是能否定犯罪事实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

21、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都是无罪证据,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经过人的思维和陈述所表示的证据材料为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 凡是以物品的外部形态及其记载的内容所表示的证据材料为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是否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凡是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为直接证据 凡是不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材料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为间接证据,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是查证属实的 所有间接证据必须能互相验证,真实可靠 每个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 所有间接证据必须组成一个系统的、不间断的、并有规律性的完整体系,不能存在矛盾 全部间接证据最后只能作出唯一的肯定或否定的结论,足以排除其他结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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