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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合伙企业法(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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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伙企业法,本章内容,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五节 法律责任,第一节 概 述一、合伙概述 二、合伙企业概述 三、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的概念及类型,合伙(Partnership),是指二人以上按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组成的营利性组织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2、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3、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4、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5、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

2、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 2、以共同出资为前提 3、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4、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5、普通合伙人共担无限连带责任 6、具有延续性,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肯定说:与自然人和法人相并列的民事主体-其他组织 1、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能要求分割 2、企业经营具有相对独立性:团体意思 3、企业责任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四、合伙企业法,(一)概念: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适用范围 1、不适用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2、不仅限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非企业专业

3、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3、不仅限于中国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 (1)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 入伙与退伙 三 合伙企业财产 四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与管理 五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的人数须有两个及以上 2)合伙人须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 3)合伙人的资格应符合法律关于

4、民事主体的规定,合伙人的资格,(1)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规定被取消,并不意味着可以,而是其他法律已经作出规定。) (2)法人 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须有书面合伙协议,1)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而达成的协议 2)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载明应当载明的事项 5)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 6)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 出资,1)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劳务 2)评估:对货币、劳务

6、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在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删去: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二)设立程序,1)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2)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2)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否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原为30日)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3)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

8、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4)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入伙,入伙是在合伙成立后、解散前的这一段时间内,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并被合伙企业接纳,从而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一)入伙的条件和程序,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入伙的效力,1、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9、,承担同等责任。 2、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提高合伙企业的信誉 可以防止合伙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思 考,如原合伙人隐瞒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甚至作了虚假陈述,应如何处理?(1)如实陈述义务的范围和界定? (2)原合伙人的主观状态是否有影响? (3)新入伙人的权益保护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如何协调?,三、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终止或变更的法律事实。,(一)退伙的类型,1、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1-1 协议退伙

10、(T45),前提: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1-2 通知退伙(T46),前提: (1)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 (2)退伙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1 当然退伙(T48),(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

11、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继 承1 依法继承,情形: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继承2退还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继 承3企业形式转变,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

12、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课堂案例,【案情】 甲是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乙12岁。 【问题】下列关于乙的权利及其行使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乙可以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D、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2-2 合伙人被合伙企业

13、除名(T49),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退伙的效力1,1、对退伙者本人而言,退伙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失,失去共有人的资格。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原法第54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

14、任。,(二)退伙的效力2,3、对合伙企业财产 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约定或依法分担亏损;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课堂案例,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 问:该约定是否合法?,四、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由

15、合伙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不能违背全体合伙人的意愿单独行使处分权; 另一方面,又与合伙人的身份关系密切联系,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合伙人对外的财产责任是无限的或连带的,对内的财产责任则是按比例分担的。,(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构成,T20: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的出资,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2、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在合伙企业创立初期是确定的。因市场因素的变化,合伙企业的财产可能发生价值的变化。 3、劳务虽然可以通过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的办法评估其价值,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点,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课

16、堂讨论,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还是各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所认缴的财产?,主流观点,尚未履行的出资,对其他合伙人构成一种债权,其他合伙人享有出资请求权,也应视为合伙财产的一部分。,课后思考,商誉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关资料,英国合伙法规定:在某合伙人死亡或者退伙时,商誉并不当然地留给既存合伙人,而必须由后者购买。如果合伙在解散时,其商誉没有出售,则每个合伙人在不使前合伙人承担责任风险的前提下均有权使用原商行的名称从事经营。 1810年,格拉特威尔诉莱尔案,商誉被定义为“店好客回头的程度”。 1959年,切尔顿诉道格拉斯案,伍德大法官将商誉补充为:“商誉必然意味着所有的

17、积极优势,我更倾向于这样的表述:相对不从事营业的合伙人所具有的消极优势而言,商誉是由老商行经营而产生的,连同其他许多因素共同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特征,1、依合伙协议发生。 2、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 3、具有共有性或准共有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合伙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要体现全体合伙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制约。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债务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三)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依照出资数额或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利益和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份额。

18、 1、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和合伙人的身份关系联系在一起。有合伙人退伙、入伙,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都要发生变化。2、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合伙企业分配利润、退伙、解散时才表现为具体的权利,除此之外,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而不是一种随时可兑现为物质利益的财产权利。,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与合伙企业财产紧密联系,(1)合伙财产的每个所有者对于合伙财产都具有自己的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权是一种可以量化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中预先约定的比例将共有权分割为同种同质的几个部分,一个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即为其中的某一部分。 (2)合伙人对其财产份额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对于合伙财产的特定部分主张排他性的独占权。 合伙企业的财

19、产作为共同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其用途,合伙人不能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只有在合伙企业分配利润、或退伙或解散时,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才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分离出去。,(四)相关法律规定,1、对分割请求权的限制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2、财产份额的转让,(1)合伙人之间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0、;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3、财产份额的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否则,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和管理,(一)合伙的事务执行方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T31)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

21、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其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2、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其他合伙人 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监督权: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知情权: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撤销权: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22、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事务可根据需要和各合伙人的业务专长,分别由不同的合伙人负责执行。 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4、聘任他人经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合伙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 1)对内事务的管理权 2)对外事务的代表权 3)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2、义务,1)忠实义务 2)注意义务 3)竞业禁止义务 4

2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课堂案例,【案情】 某合伙组织 “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 【问题】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3、盈

24、亏分担,(1)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一)越权状态下的抗辩权 1、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第三人应当知道越权以及越权合伙人与第三人勾结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情况除外,(二)因合伙而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 2、企业财

25、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思 考,如何界定“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 是否要先对企业强制执行? 企业是否要先清算解散? 对于合伙人不清偿债务,又不解散合伙企业,导致债权人无法追索合伙人,应如何解决?,解决方案,一是赋予债权人直接起诉合伙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二是由债权人直接申请由法院强制解散合伙企业清偿债务,(三)对第三人就合伙企业财产主张权利的限制,1、出质 2、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

26、中的权利 4、个人债务的清偿 (1)前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 (2)以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3)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退伙的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四)向第三人转让份额,(一)适用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二)性质 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对其责任承担作出部分特别的规定,七、

27、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三)责任承担特别规定,1、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业行为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一般执业行为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

28、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设立中的特殊规定 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三、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四、企业形式的转换,一、设立中的特殊规定,1、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的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

29、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4、出 资,(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2)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3)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

30、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4、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31、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三、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1、关联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同业竞争: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1-3项: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2、,6、退伙,(1)当然退伙:不包括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7、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转换,(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身份转换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

33、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个人债务清偿,(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四、企业形式的转换,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对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未作特别规定的,适用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

34、伙人的规定。,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三、合伙企业的破产,一、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解散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的事业终结,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原因(T85),(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的清算,清算即清理合伙企业尚

35、未了结的事务,最终结束合伙企业所有法律关系,使合伙企业归于消灭。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至清算结束、注销登记后为完全消灭。,(一)清算人的确定,1、清算人一般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二)清算人的职责,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

36、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三)清算程序,1、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申报债务: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公告之日起45日内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利润分配的规定进行分配。取消了“清偿顺序”的规定。 4、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

37、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取消了原法“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的规定。,三、合伙企业的破产,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一)合伙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合伙人、合伙企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均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首先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

38、清偿债务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合伙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全体合伙人对外应就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 (2)拒绝承担无限责任的违约责任 (3)擅自出质,无效,对善意第三人造成的赔偿责任 (4)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 (5)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利益归企业所有)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6)擅自处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 (7)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 (8)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

39、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9)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区分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 2、职务行为 (1)对外:由企业承担 (2)对企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三)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

40、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清算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课堂案例,【案情】 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 A、由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二、行政责任,(一)企业的违法行为 1、骗取登记 2、名称使用不规范 3、无照经营 4、违反登记规

41、定(变更登记) 5、清算人的失职、违法行为,(二)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撤销企业登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责令限期登记”(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刑事责任,1、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它手段(如与第三人通谋)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2、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 3、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滥用职

42、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4、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5、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6、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章重点与难点回顾,合伙的特征 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入伙与退伙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责任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的概念 有限合伙设立中的特殊规定,本章重点与难点回顾,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例外 合伙企业的形式转换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 清算人的职责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 合伙企业的破产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复习思考题】,1、简述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 2、什么是退伙?引起退伙的原因有哪些? 3、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及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应如何区分及如何清偿? 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5、特殊的普通合伙与一般的普通合伙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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