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公共基础,授课老师:邵毅,第7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7.1 民事权利主体7.1.1 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和存在的个人,含公民、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国家机关,非法人组织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主要区别就是 一个可以独立
2、承担责任,而另一个不可以。,社会团体法人: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其他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经民政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 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等。,7.2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7.2.1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必须是自己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己自愿做出的) (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
4、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P180),7.2.2 代理及其种类,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活动涉及三方及三部分法律内容: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方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法律关系。,2、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
5、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3、代理的种类,3、代理的种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 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
6、人追偿。,7.3 担保法律制度,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人的担保(保证人)(2)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3)定金担保(交付定金),7.3.2 物权法,(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
7、的挑战,这里的“法律”应该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7.3.3 抵押,1、抵押的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
8、: 不转移财产的占有,2、抵押物的范围(发生一些变化)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可第抵押动产范围拓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将半成品纳入。,(5)正在建造的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也归入抵押物; (6)规定了非常广泛的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财产均可抵押。注意:“将有的”动产也可作为抵押物。(P187),不抵押范围,如下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
9、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的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物权法建立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分离机制。抵押合同可以先生效,而抵押权设立则需经过一段法定手
10、续后方能生效。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动产抵押,要求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主要方式有以抵押物折价受偿、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
11、债权比例清偿。,5、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特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物权法相关规定,(1)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2)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未确定情形,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协议变更确定的时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额债权等。,7.3.4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
12、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出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分为两类: 一是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质物)移交债权人(质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二是权利质押:,2、质押合同与质押的设立(P190)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3、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P191)义务:(P191),7.3.5 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13、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合同(P193)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范围。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4、主债权转让或变
14、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1)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7.3.6留置,1、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
15、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主要特征: (1)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的变价并优先受偿; (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4)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2、留置权的权利义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
16、管的动产除外。,3、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优于质权人受偿。 (2)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劝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7.5 票据法律制度,7.5.1 票据法概述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文义证券 (6)票据是设权证券 (7)票据是债权债券,有价证券, 是指标有票面 金额,证明 持有人有权 按期取得 一定收入并可 自由转让和买卖 的所有权或 债权凭证。,票
17、据的格式是由 法律规定的,必须 根据法律规定的 必要形式制作, 票据才能有效,票据的持票人行使 票据权利时,无须 说明其取得票据的 原因,只要占有 票据就可以行使 票据权利。,票据在到期之前, 可以通过背书方式 流通转让。,票据上的权利 义务必须以票据 上的文字记载 为准。,票据是创设权利, 票据一经做成, 票据上的权利便 随之确立。,票据持有人 可以对票据记载 的一定金额向 票据的特定 债务人行使 请求付款权。,7.5.2 票据的功能,1、汇兑作用(异地支付) 2、支付与结算作用 3、融资作用(票据贴现) 4、替代货币作用 5、信用作用,7.5.3 票据行为,1、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指以
18、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包括“做成”: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交付”:根据本人意愿将票据交给受款人),(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一经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汇票独有) (4)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合
19、于支票),7.5.4 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的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2)追索权(第二顺序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得不到付款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1)票据权利的取得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发票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受款人即从发票人处得到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者交付程序而取得票
20、据的方式。,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善意取得:持票人在善意和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照票据法规定方式,支付对价后取得票据。 恶意取得:持票人明知转让票据者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利,或者虽然不是明知但应当或者可能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而由于过错或疏忽大意未能得知而取得票据。,票据取得的限制,以欺诈、偷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债务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
21、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3、票据权利的消失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失: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7.5.5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1、挂失支付挂失支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权利,催促不
22、明厉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公告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受理申请的公告,并在公告内注明以下事项: 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名称(即票据丧失人的姓名、名称); 丧失的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以及出票人、背书人的名称等; 申报权利的期限(即取得该丧失票据的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期限);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或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等。 上述公告应当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公报或其他媒体上刊登。当地开设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帖置
23、于交易所内。,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款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3个月内申报权利,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不能承兑、不能付款、不能贴现、不能转让,有关当事人对票据的任何处分均没有法律效力。,3、提起诉讼票据丧失后,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失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由法院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第8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8.1 金融犯罪的概念金融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
24、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8.1.2 金融犯罪的种类,8.1.3 金融犯罪的构成,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的主体:自然人或者法人。 (2)犯罪的主主观方面:罪过(过失/故意)、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3)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8.1.3 金融犯罪的构成,8.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
25、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8.2.1 危害货币管理罪,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1)犯罪的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明知是假币将其调换成真币。案例:P217,2、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1)犯罪的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持有、使
26、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握有假币。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币使用。,(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和使用。,8.2.2 破坏银行管理罪,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犯罪客体:国家的银行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公众”社会不特定对象。 “非法”主体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两种。,“非法”主体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两种: 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
27、的法定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 行为人虽然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资格,但采取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以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来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3)犯罪的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8、。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太子奶原董事长李途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曾在中国乳酸菌饮料行业占据“龙头”地位的湖南太子奶集团原董事长李途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湖南株洲宣传部门27日透露,经过一个多月侦查,由株洲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的湖南太子奶“6.7”专案
29、,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其中犯罪嫌疑人李途纯等4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太子奶是中国乳酸菌品牌,曾经在中国乳酸菌饮料行业占据“龙头”地位。后期因为一系列不成功的资本运作和内部管理等问题陷于风雨飘摇之中。截止2009年12月,湖南太子奶集团在全国范围内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亿余元,其中绝大部分没有兑付。2010年7月,株洲市对外界通报,太子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2、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贷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1)犯罪的客体: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金融机构的
30、信贷资金。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贷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除外。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在套取信贷资金时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3、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犯罪客体: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P221)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并且违反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
31、而违反向其发放贷款。,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计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簿,以逃避国家金融管制。 “重大损失”,表现为数额巨大的帐外资金到期不能兑现本息;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丧失数额巨大的合法权益;导致客户资金挤兑,引发金融风潮等。,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犯罪客体: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必要。,案例,自2006年7月以
32、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简称郯城保险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志伟)在明知违反金融、保险管理法规和会计法的情况下,采取将收取的部分客户保险费直接不予计入公司保费账户,或者对客户的保费单据开具阴阳单少计收入的方式,截留车辆保险、建筑意外险、小麦火灾险、企财险、治安险、三轮车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客户保费4229805.79元,被告单位将该款大部分用于支付手续费(不符合手续费支付标准或超支的部分)。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起诉。,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
33、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6、非法出具金融票据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7、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票据记载事实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金融票据。,注意:犯罪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这就存在两种情况: 1、行为人因疏忽大意,对票据审查不严,未发现票据违反票据法而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2、行为人明知票
34、据违法,也预见到予以承兑、付款、保证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却采取放任的态度,构成间接故意。,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 (新增),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欺骗手段”,指行为人在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贷资金、信用时,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了客观事实,骗取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对于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但数额不大的,或者虽然数额较大但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了贷款或者在案发后立即归还了贷款的,可以认为不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35、,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与贷款诈骗罪有一定区别: (1)本罪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的设立,降低了打击骗取银行贷款和信用行为的门槛,为保障银行信贷资产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2)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是自然人。单位诈骗的只能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3)三是两罪的最高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型仅为7年有期徒刑,而贷款诈骗罪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新增),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之义,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委托、信托的财产”
36、是指: (1)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客户交易资金。 (2)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 (3)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 (4)证券投资基金。,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是指给委托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形。本罪的犯罪主体不能是个人,而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10、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盖、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
37、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P228),高利贷转贷罪案例,刘某一直任贺州市盛乾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某任副总经理。1997年1月30日,刘某想出高利转贷“妙招”以盛乾公司名义先从银行低息借款,然后高息转借给他人,从中获取利息差价。当刘某将“妙招” 向陈某和盘抛出时,两人的想法竟不谋而合。经刘某和陈某多方张罗,截止1997年9月9日,盛乾公司以白糖销售货款回笼及自筹款偿还借款为由,先后从中国交通银行梧州分行贷得相关款项1300万元,此后盛乾公司以购买白糖定金的形式全部转贷给武宣县糖厂,而至2001年3月期间,盛
38、乾公司则从武宣县糖厂获取非法利益828万多元。,据查,从1998年至2001年间,刘某、陈某以盛乾公司与武宣县糖厂签订订购白糖为幌子,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武宣县糖厂,在实施高利转贷违法经营活动中,刘某、陈某对其公司隐瞒了武宣县糖厂每年度榨季无偿补偿100吨白糖收入的事实,而自己却以承包为名,将本属于公司所得的400吨白糖款侵吞为己有,刘某从中侵吞公款79.50万元,陈某侵吞公款9万元。 判决2003年4月,刘某、陈某因犯高利转贷罪被武宣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6个月。后经法院二审终结,维持了武宣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金融犯罪的构成,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
39、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的主体:自然人或者法人。 (2)犯罪的主主观方面:罪过(过失/故意)、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3)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8.3 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金融诈骗罪的共性: 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上: (1)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 (2)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 (3)受骗者因被骗而作出行
40、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 (4)受骗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8.3.1 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本罪主观方面:故意,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是否具有
41、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本罪区别于非法集资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集资诈骗罪,本罪的客体: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非法集资的行为,即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合法批准,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只要是行为人是采用了隐瞒真想或虚构事实的诈骗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本罪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
42、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集资诈骗罪案例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张元蕾利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以到期返回本金及每月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险种,并私刻公司印章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被害人胡卫东等多人投保,收取上述人员“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25万余元,骗取款项除用于支付被害人到期的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488万余元无法归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元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张元蕾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43、依法驳回张元蕾的上诉,维持原判。,集资诈骗罪案例2,1999年2月至2002年2月,原系北京市胜利升华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尹某虚构其做生意、归还欠款和为贷款请客送礼需要资金等事由,以借款为名,许诺高额回报,诱骗亲戚、同学等数十名被害人1000余万元。并采取与被害人单线联系的方式,并告诉被害人“我这人特别要面子,我只是跟你借了,别跟别人说”,先后骗取王某、徐某、李某等41人现金和财物共计人民币1090.125万元,拒不归还。其中,尹某欺骗李某向其实际控制的北京市胜利升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公司)投资40.5万元,并签有投资协议;其他受害人均证实尹某是以种种理由借款,他们也是将钱款借给尹某
44、。41名被害人均与尹某认识,其中包括尹某的亲戚、同学、升华公司或升华酒店的职工以及相识多年的熟人。2001年3月至2002年1月,尹某还以签发空头支票换取现金的方式,先后骗取王某、张某等5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2.5万元,拒不归还。,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又已构成票据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亦应惩
45、处。根据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于2002年12月20日依法判决:被告人尹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尹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142.625万元,分别发还被害人。,犯本罪(数额较大):处五年;2万20万;集资诈骗罪 数额巨大: 5年10年;5万50万; 数额特别巨大:无期或者死刑,并罚没财产,8.3.2 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
46、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体:贷款,单位定为合同诈骗罪,(4)客观方面(P23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品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贷款诈骗罪案例1,1997年8月19日、8月28日被告人王金立用王某、付某、杨某、胡某房屋产权证做担保抵押从阿拉善盟工商银行呼鲁斯太分理处先后借款40000元,同年9月3日被告人王金立又用已担保抵押贷款杨某房屋产权证到阿拉善左旗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房屋
47、评估价为 11233.60元。被告人王金立用该房屋产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在阿拉善盟工商银行新城支行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抵押贷款人民币22000.00元,全部挥霍。为此,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金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贷款诈骗罪案例2,2004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梁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及汽车贷款资料,冒用“刘超”的名义,通过北京泰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骗取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贷款人民币255 000元,后被告人梁某通过北京万兴恒瑞商贸中心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2004年6月至2005年2月间,被告人梁某某按期偿还
48、银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9 524.27元,后不再偿还贷款。2005年10月15日,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报案;2006年5月19日,被告人梁某某偿还剩余贷款本息。2007年4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归案。 判决: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额较大:处五年;2万20万;贷款诈骗罪 数额巨大: 5年10年;5万50万; 数额特别巨大: 10年无期;5万50万(或没收财产),8.3.3 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
49、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1)客体: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冒用银行的名义,采取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真的信用证的格式、内容而制造出来的虚假的信用证。变造信用证,是指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主要条款和内容后而制造出的不实信用证。 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伪造、变造开立信用证时约定的受益人必须提交方能取得货款的整套单据,如装船提单、出口证、产地证、重量质量证书、检验报告、工厂清单、商业发票、装货单、仓库收据等等。,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使用过期、无效的信用证,或明知是他人涂改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的。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并使用的行为。其他方法。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所谓“软条款”信用证,即“陷阱”信用证。是指开证人或者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从而具有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