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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河南省生物柴油类建设项目环保准入条件(试行).doc

  • 上传人:scg750829
  • 文档编号:8426246
  • 上传时间:2019-06-25
  • 格式:DOC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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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生物柴油类建设项目环保准入条件(试行).doc
    资源描述:

    1、1河南省生物柴油类建设项目环保准入条件(试行)为合理利用我省的木本植物油料、泔水油和动植物废油等原料油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居住环境,防范环境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生物柴油类项目的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一、适用范围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我省新建、改扩建生物柴油建设项目和现有生物柴油类化工企业。生物柴油类项目包括以木本植物油料、泔水油和动植物废油等原料油,生产生物柴油和副产甘油等化工产品。二、总则1、鼓励生物柴油类项目实现规模化、上下游配套,倡导循环经济,坚持科学发展,防止盲目无序发展。2、生物柴油类项目应根据区域原料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规模。

    2、3、生物柴油类项目产品质量应有符合国家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证明材料或有具备资质部门的认定结果。4、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建设生物柴油类项目,必须通过区域替代实现“ 增产不增污” ,满 足总量控制要求。5、鼓励生物柴油类项目在已通过区域规划环评且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集中区内建设,并符合园区规划。2008 年 1 月 1 日后,不再批准工业集中区域外的新、改、扩建生物柴油建设项目。三、产业布局21、生物柴油类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专业性、产业链条延伸、功能配套的园区(基地),做到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和“三废” 的综合治理。2、新、改、 扩建生物柴油类项目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厂址选择要符合土地利

    3、用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当地环保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在环境敏感区域以及省辖市城市建成区边界外 2km 内,原则上不得新建生物柴油类项目。3、建设生物柴油类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应对其原料的来源进行论证。以泔水油和动植物废油为原料的企业,单套装置规模应大于 2 万t/a,每个省 辖市辖区范 围内原则上只允许 建设 12 家生物柴油企业;以木本植物油料为原料的生物柴油企业,单套生产规模应大于 5 万t/a;有木本植物油料林的项目,还应对林地生 态环境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取得林业、土地等相关部门的意见。4、新、改、 扩建生物柴油类建设项目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满足河南省环保局

    4、关于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条件的指导性意见(豫环文2007217 号)文要求。四、技术政策1、生物柴油类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酯交换、酯化或催化裂化技术。建 设单位若选用其他工艺技术,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前,应经过专家论证予以确认,并进行环境影响预评估。2、鼓励对生物柴油类项目副产的粗甘油进行深加工或综合利用。若副产的粗甘油出售给其他单位进行深加工,该单位应通过相关环保部门审批,避免发生污染的转移。33、必须对生产中所用的甲醇(或乙醇等)等醇类物质进行回收利用。4、生物柴油项目的各项清洁生产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5、对于不符合以上技术政策的现有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扩能改造。五、污染防治1、工

    5、艺废水管道应尽可能建在地面上,地面以下的工艺废水管道必须设置防渗良好、便于检修和监控的管沟;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2、生产区所有废水,包括生产、储运、公用工程等可能受污染区域的工艺废水、循环水排污水、生活污水、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别处理、尽量循环使用、监控排放。不允许多口排放,并设置在线监控设施。3、必须设置事故池贮存事故废水(含消防废水),事故池容量应可容纳最大事故状态时所产生的废水量,并须进行有效处理,禁止事故废水直接外排。4、废水处理应采用“物化生化” 的主体工 艺,并对废水中的高浓度含盐量进行反渗透等进一步的深度处理措施,进行盐份的回收。5、生物柴油类项目应规范设

    6、置固体废物临时堆场,做好“三防” 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影响。六、环境风险1、生物柴油类项目所在工业园区应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具备4风险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指挥能力,满足化工类事故处理和救援的需要。2、生物柴油类企业必须配备满足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七、监督与管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物柴油类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得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前,不得实现生物柴油类项目建设。2、新建、改、扩建生物柴油类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越权审批。3、新建、改、扩建生物柴油类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 , 不得擅自违法建设和生产。4、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应对辖区内的生物柴油生产项目进行全面的清查。 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生物柴油建设项目,要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尽快办理环评审批手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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