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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8425539 上传时间:2019-06-25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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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濮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濮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濮政200884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收购、改造、验收、交接、租金收取、维护管理等。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房管所作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收购和改造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 30 平方米,不高于 50 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

2、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第五条 在廉租住房收购合同中,应当本着经济、适用和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对装饰、设备标准进行详细2的约定。第六条 对收购期房直接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组织施工。第七条 对按合同要求改造后再收购为廉租住房房源的,须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制定改造方案,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实施改造。第八条 对收购后需要改造的廉租住房房源,须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制定改造方案,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改造。第九条 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指派工程技术人员进驻建设和改造施工现场,

3、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和改造单位按廉租住房收购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廉租住房建设和改造单位应服从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并给予积极的配合。第三章 验收和交接第十条 廉租住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建设单位应当出示该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时,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共同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廉租住房收购合同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逐户逐项对房屋质量、使用功能、外观质量、公3共配套设备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确认合格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4、并签署详细的房屋交接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交付房屋的同时,应向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移交下列资料:1、 住宅使用说明书 ;2、 住宅质量保证书 ;3、 房屋结构、给排水、供电、供暖、消防、通讯 、有线电视等工程的施工图纸;4、 其他需要移交的资料。 第四章 入住手续的办理第十四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第十五条 城区内经审批可以承租廉租住房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签定濮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不按照规定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机会。第十六条 濮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

5、合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4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七条 承租人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租金后,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承租人办理租赁入住手续。第十八条 承租人入住时,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指派工作人员与承租人对廉租住房室内进行全面细致的质量检查。经检查双方确认合格后,签署濮阳市城区廉租住房入住验房表 。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产权登记在市、区(县)政府委托的单位名下,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廉租住房产权人不得将房屋转让、抵押。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

6、住以外的任何活动。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居一处并同户籍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办理继续承租手续。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变动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5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或者实物配租面积。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

7、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应当补齐拖欠的租金,每逾期一个月,缴纳租金 5的滞纳金;拖欠租金累计达 6 个月以上的,产权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服从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物业管理单位按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使用人与小区其他业主享

8、受同样内容和同等标准的物业服务。6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的产业管理,设立专门帐册、表卡,建立住房档案,并随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变化进行变动。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公房修缮范围对所管理的住房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互换的;(二)擅自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的;(三)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四)未经批准连续 3 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含 3 个月);(五)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

9、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六)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7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市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文件。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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