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广大会员动员群众推进人口发展、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家庭保健的群众组织。第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广大群众的需求,组织和带动群众走少生、快富、健康、文明之路。第四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带动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为育龄人口
2、和广大群众服务。第五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接受县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指导,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第六条 本规范适合全省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负责协会重大工作的落实。通过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的作用,推动民主决策的实施和工作的落实。第八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每5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的数额由本地会员总数和代表大会的规模而确定。第九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设1517
3、人,群众代表应占30%。常务理事会设57人, 群众代表占12人。第十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设会长1名,由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兼任。设副会长2名,1名由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兼任,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设秘书长1名,由乡镇(街道)计生办主任兼任。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选配12名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热爱协会工作,懂业务的兼职工作人员。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广泛动员和吸收群众加入协会组织。凡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会费的公民或组织、单位,均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入
4、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应书面申请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经同意后方可退会,并交回会员证。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理事会全面负责协会工作;每年主持召开1次协会理事会和2次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研究解决协会工作重大问题;负责解决协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的落实。第十六条 副会长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作出的决定,负责协调与政府及其它群团组织的关系。第十七条 秘书长负责协会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负责年度工作
5、计划的组织实施,及时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反映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十八条 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教育广大会员和群众自觉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种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活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以及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先优惠政策,大力传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步发展。第二十条 依托协会活动阵地,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生育关怀行动
6、” 和项目工作为载体,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任务,扩大协会的影响。第二十一条 利用“母亲节”、 “会员活动日”、 “世界人口日”、 “男性健康日”等节假日,采取演讲、座谈、评比、表彰、咨询、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第二十二条 发挥“能人”理事和“ 能人”会员作用,利用他们自身优势和资源,采取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做好计划生育重点对象的服务宣传引导工作。第二十三条 指导村(社区)协会开展好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五章 项目工作第二十四条 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女孩成长,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建立适合当地
7、实际、便于操作的项目,以项目为载体,广泛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 ,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走访群众、入户调查及时准确审核上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名单,做到对象确认准确率100%,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可靠。第二十六条 认真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及时准确审核上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做到对象确认准确率100%,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可靠。第二十七条 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支持,筹资资金,建立“幸福工程”项目点,以“ 小额资助、滚动运作、直接到人、劳动脱贫”的方法,帮助计划生育贫困母亲治穷、治愚、治病。第二十八条
8、积极发挥理事会的作用,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组织实施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妇女维权、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等项目。第六章 服务工作第二十九条 认真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提高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第三十条 组织会员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规章的贯彻落实,努力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献计献策,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第三十一条 积极组织会员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先优惠政策,大力传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推进观念文明、制度文明、生育文明和执法文明。第三十二条 积极参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少生快富”以及其它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组织
9、会员对各种对象的资格评议。第三十三条 积极参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企业、流动人口聚集的地方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协助计生办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公告、数据共享、协查通报、协议管理等制度,动员督促流动人口中未持有婚育证明的限期补办,无节育措施和计划外妊娠的,及时落实节育补救措施;积极帮助流动人口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 选择广大群众关心、实际工作需要、计划生育协会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可通过信件或报刊舆论等形式发表意见。第七章 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五条 积极动员广大会员支持配合行政部门依法执行人口和计划生
10、育法律法规,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理事的作用,利用相关部门的政策、资源、项目、资金等为计划生育家庭办实事、办好事,协调行政部门加快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第三十六条 广泛收集广大会员和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调查报告、建议等书面形式,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解决,并及时向群众反馈。第三十七条 发挥会员联系面广泛的优势,掌握真实情况,对基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及时检举揭发。对危害和侵占群众利益的错误行为进行揭发批评,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第八章 培训工作第三十八条 坚持分级培训的原则,将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对本级协会理事
11、、会员进行培训,增强协会工作能力,自觉履行理事、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三十九条 认真做好协会工作人员和会员小组长的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建设一支工作业务精、服务意识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计划生育协会队伍。第九章 财务管理第四十条 经费占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的10%,特殊活动开支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向本级政府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审批。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第十章 档案管理第四十二条 建立“一册二簿三档案”,即:开展活动的相册;工作记录簿、会议记录簿;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档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档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档案。第四十三条 有年度
12、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的安排和总结,并及时上报。第四十四条 协会各种档案齐全、规范,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文件资料。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省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甘肃省村级(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推进村级计划生育协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甘肃省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规范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是组织广大会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动员群众推进人口发展、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家庭保健的群众组织。第三条
13、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在村(社区)党支部、村(社区)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指导。 第四条 本规范适合全省村级(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第二章 组织网络第五条 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重要工作,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民主决策,通过会员、理事的作用,推动民主决策的实施和落实。第六条 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每3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第七条 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设9-11人,理事会由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劳动致富能手、 “五老” (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组成。第八条 村(社
14、区)计划生育协会设会长1名,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设副会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设秘书长1名,由村(社区)计划生育专职主任兼任。第九条 建立会员小组中心户和会员联系户,会员小组根据人口规模,以村民小组(居委会)或交通便利的相邻小组为单位进行合理设置,在会员小组中,选举有威望、有能力、热心计划生育工作的会员为小组长(中心户长) ,每个会员联系 35户育龄妇女家庭。第十条 广泛动员劳动致富能手、 “五老”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加入协会组织,会员人数应占村(社区)总人口的10%左右,第十一条 会员加入协会组织时,要举行仪式,配发会员证,以增强其责任感和荣誉感。第十二条 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要有
15、工作阵地,挂计划生育协会牌子。建立“会员之家”,挂“会员之家” 牌子,配备必要的学习资料和协会宣传版面、宣传挂图和文体活动器材。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三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理事会全面负责协会工作;每半年主持召开1次理事会,研究解决协会工作重大问题;负责解决协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的落实。第十四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协调落实理事会作出的决定。第十五条 秘书长主持协会的各项工作,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每月主持召开月例会,听取会员小组长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月工作,及时向理事会反映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上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人员名单。负责组织
16、开展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六条 会员小组长每月组织会员活动1次。主要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知识;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倾听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群众在生育、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做好活动记录。第四章 发展会员第十七条 积极动员广大群众特别是致富能手、 “五老”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群众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须向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协会会员,并建立会员档案,颁发会员证。第十九条 每次换届前要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对群众反映差、
17、影响恶劣、作用发挥不好的会员,要劝其退会。第五章 宣传教育第二十条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动员广大会员和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集中活动日、 “母亲节”、 “世界人口日 ”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每年集中宣传活动不得少于4次。第二十二条 动员组织会员建立自娱自乐班,创作有一定文化品味、丰富精神内涵、易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题材的文艺作品、节目,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积极引导干部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第六章 服务活动第二十三条 以
18、构建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干部。第二十四条 组织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严格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程序,组织会员对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对象进行审议,提交村民(社区) 委员会审核后,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及时上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第二十五条 认真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会员对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对象进行审议,提交村民(社区)委员会审核后,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及时上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第二十六条 积极筹措
19、资金,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开展送感情、送温暖活动,进行慰问。第二十七条 及时了解和反映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和协助村民(社区)委员会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优先优惠政策。第七章 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紧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工作,广泛动员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特别是动员农村二女户家庭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动员广大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会员根植于广大群众中的优势,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及时了解育龄群众经情、孕情、环情
20、,准确掌握生育情况;协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各项技术服务工作。第三十条 积极参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组织会员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进行评议,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公平、公正的落实。第三十一条 积极参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企业和流动人口密集的地方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在流动人口中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帮助解决他们生产、生活、生育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流出育龄妇女生育、节育以及相关信息,减少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第三十二条 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协助村民(
21、社区)委员会组织会员和群众制定村(居)民自治公约,执行村(居)民公约。第三十三条 建立群众反映人口和计划生育意见和建议的渠道,通过会员大会、会员小组、走访群众等方式,了解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村(社区)党支部、村民(社区)委员会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或计划生育办公室反映汇报。第三十四条 对基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服务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危害和侵占计划生育对象的错误行为,及时检举揭发。对有意隐瞒生育情况,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动员其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第八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 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设立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花名册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人员名单登记册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名单登记册和协会活动记录簿 。第三十六条 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协会的文件资料。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省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