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矫正对象考核记分表乡镇(街道) 年 月 日姓名 性别 矫正类别 扣分 加分 得分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的,得 30 分。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者迁居,未经考察机关批准的,扣 10 分;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违反管理规定,不到指定医院 进行病情诊断的,扣10 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违反规 定擅自会客的,扣 10 分。如认真进行思想改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受到周围群众一致好评的,则加 5-10 分。矫正对象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40 分 2、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行为 的,得 10 分,否则,相应扣分。1、出监所后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 记参加社区矫正的
2、,得 10 分,否则扣分。2、每月末到司法所或居委会报 到汇报思想并上交书面思想 汇报材料的,得 7 分,否则相应扣分。思想汇报认识深刻,言行一致的加 5 分矫正对象报到规定20 分 3、遵守其他有关报到规定的,得 3 分,否则相应扣分。1、按司法所要求参加公益劳动 的,得 5 分,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公益劳动的,相 应扣分。2、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劳动 分工的得 2 分,否 则相应扣分。3、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得 5 分,故意损坏设备、工具的,扣2 分;违章作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扣 3 分。4、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达到 10 小时的得 5 分,不足的,扣分。如除在安排的公益劳动外,能
3、积极主动的帮助孤、弱、老、残、病人劳动的,加 5 分。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制度规定20 分5、遵守其他有关公益劳动规定的得 3 分,否 则相应扣分。1、能自己主动学习或按照要求参加司法所 组织的学习的得 5分,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学 习的,相 应扣分。2、遵守教育学习活动纪律的得 3 分, 违反学习、活动纪律的相应扣分。3、认真参加组织的每一次教育学 习活动的得 2 分,不 认真的,则扣分。4、参加教育学习活动后按要求上交作 业或感想的,得 5 分,否则,相应扣分。能结合自身实际撰写心得体会,被区以上媒体报道一次的,加 5 分。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制度规定20 分 5、遵守其他有关学习、活动规定的得 5 分,否则,相应扣分。如能积极主动参与社区建设,并以自己的 亲身体会现身说 法向周围群众宣传违法犯罪的危害,起到了 较好作用的加 5 分。得分考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