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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 权益披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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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修訂日期:2003年8月6日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的概要 披露權益 目錄 條次 頁次 1. 引言 1.1 概覽 31.2 我可以在何處取得披露權益表格,及須將表格送交到哪裏存檔? 31.3 我可以在何處閱覽已根據第XV部送交聯交所存檔的資料? 41.4 界定用語 42. 大股東的責任 2.1 何謂股份 “權益”? 52.2 何謂當作持有的權益? 62.3 何謂衍生權益及 “相關股份”? 72.4 何謂 “好倉”及 “淡倉”? 92.5 假如我持有衍生工具,我會被視為持有多少股股份的權益? 92.6 我應如何及於何時計算我的股份權益的百分率數字? 102.7 我須於何時作出通

2、知? 132.8 當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時,我會有任何披露責任嗎? 142.9 何謂 “你的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 162.10 我須披露甚麼價格代價,及應如何計算? 182.11 何謂我持有股份的 “身分”? 202.12 豁免及不須理會的權益 202.13 證券借貸 352.14 受控法團 422.15 法團所送交存檔的通知的特色 433.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的責任 3.1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需披露哪些權益? 443.2 何謂 “相聯法團”? 453.3 何謂股份 “權益”? 463.4 何謂 “債權證”? 483.5 何謂當作持有的權益? 483.6 何謂衍生權益及 “相關股份”? 4

3、82修訂日期:2003年8月6日 3.7 何謂 “好倉” 及 “淡倉”? 483.8 假如我持有衍生工具,我會被視為持有多少股股份的權益? 493.9 我須於何時作出通知? 493.10 當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時,我會有任何披露責任嗎? 533.11 何謂 “你的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 543.12 我應如何及於何時計算我的股份權益的百分率數字? 543.13 我須披露甚麼價格代價,及應如何計算? 553.14 何謂我持有股份的 “身分”? 573.15 豁免及不須理會的權益 583.16 證券借貸 594. 送交通知存檔的期限及須使用的表格 4.1 作出具報的時間 594.2 須使用的表格

4、 604.3 修改或改編有關表格 624.4 表格內所使用的代號 624.5 身為董事的大股東必須使用表格3A 634.6 送交通知存檔的途徑 644.7 有關填寫訂明表格的常見提問 655. 雜項 5.1 境外的法律效力 685.1 罪行 685.3 一致行動人士協議 695.4 由法團對股東進行調查 725.5 大股東權益及淡倉登記冊 735.6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的權益及淡倉登記冊 745.7 將披露資料公開 755.8 調查及對股份施加限制的命令等 75本概要於2003年8月6日新增或修訂的段落一覽表3修訂日期:2003年8月6日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的概要 披露權益

5、本概要旨在就在何種情況下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第XV部”)送交通知存檔,提供實用的指引。然而,本概要並沒有對第XV部進行巨細無遺的探討,而且公眾亦不能援引及視本概要為對第XV部的內容的權威性法律意見。有關方面是否有披露責任視乎每宗個案的實況而定。如你有任何疑問,便應諮詢詳細的法律意見。本會擬不時更新本概要,以處理我們所收到的查詢及意見。其他與第XV部的披露規定有關的實用資料載於本會在以下網址的網站: http:/www.hksfc.org.hk/eng/bills/html/index/index0.html (在 “條例草案、法例及守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 披露權益

6、” 一欄之下)。 1. 引言 1.1 概覽 1.1.1. 第XV部取代了已廢除的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第396章),及旨在使證券披露權益制度更切合現代社會的需要。新的披露制度的首要目標是要及時為上市法團的投資者提供更完整及素質更佳的資料,使他們可以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這包括規定須披露能夠影響到投資者對上市法團的價值的看法的資料。 1.1.2 這制度的設計亦同時能夠讓投資者可以識別出哪些人控制或有能力控制上市法團的股份權益,以及哪些人可能會因為涉及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的交易而受惠。新制度使香港的披露規定與國際及區內的標準看齊,及致力將合規成本維持於低水平。 1.1.3 第XV部規定法團內幕人士需

7、在出現以下若干事件時,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有關的上市法團發出通知: (i) 大股東 持有上市法團 5%或以上任何類別帶有投票權的股份的權益的個人及法團 必須披露其在該上市法團帶有投票權的股份的權益及淡倉;及 上市法團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必須披露其對某上市法團(或其任何相聯法團)的任何股份的權益及淡倉,以及他們對該上市法團(或其任何相聯法團)的任何債權證的權益。 1.2 我可以在何處取得披露權益表格,及須將表格送交到哪裏存檔? 4修訂日期:2003年8月6日 1.2.1 你可以到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 的網站 https:/.hk或證監會的網站https:

8、/www.hksfc.org.hk下載披露權益表格及有關的註釋的中英文版本。有關表格除了可以pdf格式下載,以供列印及以人手方式填寫之外,亦可以Microsoft Excel的格式下載,及利用Excel應用程式在離線的環境下填寫。你可以使用任何一種格式送交通知存檔。香港交易所網站的主頁( http:/.hk. )亦設有與上述網站的超連結,方便下載及送交通知存檔。你只需到香港交易所的主頁,你便會立即看見主標題 “服務 投資服務中心”,按一下在它之下的“披露權益”,然後再按 “下載及呈交披露權益表格”。關於各有關表格的進一步詳情及須將表格送交到哪裏存檔,請參閱以下第4.2 及4.6段。 1.2.2

9、 假如你在從證監會的網站下載表格時遇到困難,請電郵到enquiryhksfc.org.hk,說明你遇到的問題。假如你在從香港交易所的網站下載表格時遇到困難,請電郵到DI-F.hk,說明你遇到的問題。假如在該條例生效時出現大量的查詢,便會影響到作出回應所需的時間。 1.3 我可以在何處閱覽已根據第XV部送交聯交所存檔的資料? 1.3.1 披露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要及時為上市法團的投資者提供更完整及素質更佳的信息,使他們可以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根據第XV部送交聯交所存檔的所有通知的詳情都可以利用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s:/.hk)的新搜尋設施找得到。此外,你亦可以到香港交易所的主頁,你便會立即看見

10、主標題 “服務 投資服務中心”,按一下在它之下的“披露權益”,然後再按一下 “披露權益”,便可以找到根據已廢除的證券(披露權益)條例送交聯交所存檔的資料。 1.4 界定用語 1.4.1 除非另有註明,在本概要中所提述的條次即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內的條次。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8條及該條例附表1內已有定義的詞語,在本概要中具有相同涵義。上市法團是任何有證券在聯交所上市的法團。某法團的股份是否 “上市”,是從聯交所有否向有關股份批給上市地位的這個角度來看,而所批給的上市地位已變成為無條件(儘管有關股份可能仍未開始交易)。 1.4.2 在本概要、香港交易所及證監會網站中所使用的 “DI”的英

11、文簡寫指披露權益。 5修訂日期:2003年8月6日 2. 大股東的責任 2.1 何謂股份“權益”? 2.1.1 大股東只需披露其在某上市法團的 “有關股本中的股份”,而非所有類別的股份的權益。“有關股本中的股份”是指上市法團的某一類別的股份,而該類別股份帶有在所有情況下均可在該法團的成員大會上投票的權利。它們亦包括未發行的股份,而該等股份一旦發行,將帶有該等權利。 2.1.2 假如你對該等股份持有以下任何種類的權益,你便算持有第XV部所指的股份“權益” (第322(2)條)。舉例來說: (i) 假如你的姓名載於法團所備存的成員登記冊內。 (ii) 假如股份是由另一名人士,例如你的股票經紀、保管

12、人、受託人或代名人(例如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或存放在中央結算系統的存管處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內)代你持有。 (iii) 假如你被第XV部當作持有股份的權益 (見以下第2.2段)。 (iv) 假如你訂立合約(例如,你持有、沽出或發行金融文書,包括衍生工具),而該合約賦予你股份權利,或在當股價有所改變時收取款項的權利(見以下第2.3段)。 (v) 假如你持有股份作為保證物。 (vi) 假如你有權行使附於股份的權利或控制有關權利的行使,例如投票權。 2.1.3 就第XV部而言,即使你取得股份的權利是有條件的,你仍算持有股份的權益。舉例來說,假如你在2003年4月3日協議購買

13、上市法團 5%的股份(有關的購買交易須得到上市法團股東在2003年4月15日的會議上通過),你會被視為在2003年4月3日持有股份權益。 任何對行使股份權利的約束或限制亦將不予理會。至於有關的條件是否有合理機會獲得履行,或你或賣方是否可以影響條件的結果,已沒有關係。假如股東不通過有關決議,你便會在2003年4月15日不再持有股份的權益。屆時你便需要送交通知存檔,述明你不再持有該上市法團 5%的股份的權益。 取得不再持有股份權益的時間 2.1.4 股份買方取得股份權益的時間,與賣方不再持有相同股份的權益的時間兩者之間有著重大的分別。買方在他就購買股份與賣方訂立合約時取得權益。然而,賣方通常只會在

14、2或3天後,即在交收當日 當他將股份轉移給買方的那一刻才不再持有股份的權益(見以下第4.1.4段)。 因此,每一方須向聯交所(及有關的上市法團)具報的日期通6修訂日期:2003年8月6日 常會相差2至3日。如有關的合約是在場外訂立的,而合約的日期與完成日期之間可能相隔數個月之久,有關的區別尤其重要。 2.2 何謂當作持有的權益? 2.2.1 在計算你持有權益的股份總數時,你必須包括以下任何人士及信託對同一上市法團的股份所持有的任何權益及衍生權益: (i) 你的配偶及任何未滿18歲的子女。舉例來說,假如你和你的丈夫分別持有某上市法團5%及1%的股份,你們每人會被視為持有6%的權益。假如你的丈夫其

15、後進一步購入多1%,那麼你和你的丈夫均須送交通知存檔,因為現時你們每人都因為該購買交易而持有該上市法團7%的股份權益。 (ii) 你所控制的法團(假如你控制法團的成員大會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投票權,或該法團或其董事慣於根據你的指令行事,該法團便屬於 “受控法團”)。 (iii) 信託,假如你是該信託的受託人(以別於你身為被動受託人的信託,即除了根據實益擁有人的指示轉移股份外,你並無任何權力或責任)。 (iv) 酌情信託,假如你是信託的 “成立人” (例如你安排成立該信託,或將資產注入其中 見第2.2.4段),及可以影響受託人如何行使其酌情權。 (v) 你身為受益人的信託(酌情權益可不予理會); (

16、vi) 協議採取一致行動以取得上市法團的股份的權益的所有人士,假如你是該協議的其中一方(有關規則相當複雜,你應諮詢法律意見)。 2.2.2 你亦必須將該等人士及信託所持有的淡倉計算作為你自己的淡倉。此舉可能會導致你持有淡倉(如你未曾持有淡倉)或增加你淡倉的數額。 2.2.3 當2名或以上的人士對相同股份持有權益時,他們每人均須就各自的權益分別作出披露。舉例來說,假如你控制A 有限公司,而 A有限公司持有某上市法團的6%股份權益。若A有限公司進一步購買多1%時,你、你的配偶及A有限公司全部都應該分別送交通知存檔。 2.2.4 信託公司或身為受託人的法團與個人受託人有著相同的披露責任。 2.2.5

17、 就酌情信託而言,“成立人” 一詞的定義非常廣泛(見第308條),包括符合以下說明的人士: (i) 已直接或間接為該信託的目的提供股份或其他財產,或已承諾為該目的提供股份或其他財產; (ii) 已與另一人訂立或達成引致設立該信託的交互安排或共識;或 7修訂日期:2003年8月6日 (iii) 已促致另一人(例如事務律師)設立該信託, 而 - (a) 受託人就有關信託財產行使酌情權時須遵從的一項條件是須得到該人的同意;或 (b) 受託人是: i. 慣於按照;或 ii. 或被期望 會按照該人的意願行事。 2.2.6 任何人即使間接地提供財產或間接地設立該信託,仍屬成立人。同時,亦不必理會有關的安排

18、、共識、得到同意的規定或所提到的意願在法律上是否可強制執行。 2.2.7 因此,如酌情信託的受託人直接持有某上市法團的股份,或因應用第316(2)條的彙總計算規則而被視為擁有該等股份的權益,則該酌情信託的成立人亦會被視為持有所有該等股份的權益。 2.3 何謂衍生權益及“相關股份”? 2.3.1 “衍生權益” 在第XV部內有廣泛的含意,以確保對上市法團的股份的所有權益及淡倉(見下文)都獲得披露。該詞包括任何 - (i) 合約,而這些合約使某人能獲得在任何相關股份中的或關乎該等股份的權利、期權或權益;及 (ii) 合約,而這些合約的結算金額是藉完全或部分參照相關股份或相關股份的任何權利、期權或權益

19、的價格或價值,或價格或價值的改變而計算出來的。 2.3.2 因此,例如期權、權證、可換股債券、美國預托證券及股票期貨等金融文書,都屬於“衍生權益”一詞的範圍之內。視乎你所持有的該項衍生工具是甚麼,你可能會有權取得股份、有權要求另一人購買股份,或有權收取一筆取決於若干股份的價格的款項。我們稱這些可能會交付予你或由你所交付的股份,以及被用來釐定衍生工具的價格或價值的股份為衍生權益的 “相關股份”。 2.3.3 舉例來說: 在ABC投資銀行就XYZ有限公司每股10港元的普通股所發行的2001-2002歐洲式現金結算認購權證中, 8修訂日期:2003年8月6日 “相關股份” 是XYZ 有限公司每股港幣

20、10元的普通股。 2.3.4 假如你持有、沽出或發行金融文書(例如衍生工具),你便會被視為持有相關股份的權益,而在決定你是否有披露責任時,必須在你的其他權益之上加入這些權益。然而,如該衍生工具交易是全資擁有集團公司的成員之間的交易,便不會引致披露責任 (見第2.12.9段)。 2.3.5 在送交披露權益通知存檔時,你必須披露你在上市法團的股份權益 而不是你對產生該等權益的文書所持有的權益。因此,有關詳情應涉及相關股份。舉例來說,假如100份美國預托證券的價值相等於150股股份,你便應披露對150股股份,而非對100份美國預托證券所持有的權益。 公開要約 2.3.6 雖然有關股份並未發行,但股份

21、公開要約的包銷商將會對要約所涉及的股份持有權益。視乎包銷協議的條款而定,包銷集團內每個成員都會被視為持有所有擬發行或指定數量的股份的權益。然而,如屬首次公開發售,在有關法團的任何證券在聯交所上市之前,有關權益仍未屬須具報權益(見第 1.4.1段),因為有關法團在該一刻之前仍未是“上市法團”。假如在超額認購時,包銷商有權選擇是否要求原有的股東出售比原先計劃的為多的股份(即所謂 “超額配發權” 或 “增售選擇權”),這項選擇權屬於股本衍生工具,包銷商須在法團上市時,披露其因這項選擇權而持有的好倉,而原有股東亦需要披露在設立該選擇權時所產生的淡倉。在該選擇權被行使或屆滿時,亦須作出披露。 2.3.7

22、 “超額配發權” 或 “增售選擇權”通常與證券借貸協議(“借貸協議”)連在一起。根據有關協議,原有股東同意向包銷商借出股份。股份借用人及借出人在法團已經上市的情況下的責任會在第2.13段加以探討,但假如該借貸協議是在法團的股份上市之前訂立的,披露責任要到法團成為上市法團的那一刻才告產生(見第310(2)(a)條)。要注意的是,當披露責任根據第310(2)(a)條產生時,其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再享有豁免(見第2.12.9.1段) 。 2.3.8 在填寫披露表格時,你需要就衍生權益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尤其是需要揀選出一個切合有關衍生工具的代號。適用於衍生工具的代號載於填寫每份表格的指令及指

23、示的表4內。假如有關的衍生工具在聯交所或期交所上市或買賣,你便應選擇代號401或402,視乎有關的衍生工具以實物交收 (即在行使衍生工具時交付股份)還是以現金交收 (在行使時支付現金)。假如該衍生工具沒有上市,你便應使用代號403 或 404。目前在聯交所上市的所有權證都是以現金交收的。 9修訂日期:2003年8月6日 2.4 何謂 “好倉”及 “淡倉”? 2.4.1 如你對股份本身持有權益,包括透過持有、沽出或發行金融文書而持有權益,並因而具有例如以下的權利與責任,你便屬於持有 “好倉”: (i) 你有權購買相關股份; (ii) 你有責任購買相關股份; (iii) 如相關股份價格上升,你有權

24、收取款項;或 (iv) 如相關股份價格上升,你有權避免或減低損失。 2.4.2 “淡倉” 一詞通常會在與持有、沽出或發行金融文書(例如衍生權益)的人有關連的情況下使用。然而,該詞亦會用來描述證券借貸協議之下的借用人的情況。當借用人借入股份時,他便會同時持有長倉及淡倉。假如你: (i) 根據證券借貸協議借入股份(見以下第2.13.2段);或 (ii) 持有、沽出或發行金融文書,並因而具有例如以下的權利與責任: (a) 你有權要求另一人購買相關股份; (b) 你有責任交付相關股份; (c) 如相關股份價格下降,你有權收取款項;或 (d) 如相關股份價格下降,你有權避免損失, 你便屬於持有 “淡倉”

25、。 2.4.3 我們認為當上市公司配發股份或發行文書,並同意根據有關文書配發股份或就其本身的股份授予期權時,該公司並沒有就其本身的股份持有任何好倉或淡倉。該公司純粹只是發行或同意發行有關股份。假如該上市公司沒有淡倉,則該上市法團的控制人不會根據第316條被視為持有淡倉。 2.5 假如我持有衍生工具,我會被視為持有多少股股份的權益? 2.5.1 假如你持有、沽出或發行金融文書(例如衍生權益),你被視為持有權益或淡倉的股份數目是,例如: (i) 在行使有關的衍生工具之下的權利時,可能需交付予你或由你所交付的股份的數目; (ii) 在計算或釐定根據有關的衍生工具需支付的款項時所參照的股份的數目;或

26、10修訂日期:2003年8月6日 (iii) (如屬股票期貨合約) 合約乘數乘以你所持有的合約張數。 2.5.2 如衍生工具的任何一方可選擇是否以現金或交付方式進行結算,那麼便應使用 第2.5.1段的(i)來計算出你持有權益的股份數目。假如在你首次透過股本衍生工具取得相關股份的權益的當日,無法確定你被當作持有權益(或淡倉)的股份數目,你便無須送交通知存檔。然而,當你首次知悉將會交付予你你需交付的股份數目時,你便應送交通知存檔。舉例來說,假如你根據某股本衍生工具而將會收到的股份數目,取決於將來某個指定日期的股價(而你將會獲得的股份數目並沒有下限或上限),那麼在訂立該衍生工具交易時,不會產生披露責

27、任。一旦你知道將會收到的股份數目時,披露責任便告產生。假如該衍生工具指明最少的股份數目,你便應披露最低的股份數目。假如該衍生工具只指明最多的股份數目,你便應披露最多的股份數目。假如該衍生工具同時指明最多及最少的股份數目,你便應披露最合適的數字。 2.5.3 接續自第2.3.3段的例子 假設每10份2001-2002歐洲式現金結算認購權證能帶給權證持有人收取相等於每股XYZ 有限公司的普通股在緊接於行使日期之前有報價的5個營業日的平均收市價的現金(減去行使價)的權利。假如你持有10,000,000 份權證,那麼你會被視為持有1,000,000 股的權益。 2.6 我應如何及於何時計算我的股份權益

28、的百分率數字? 我持有多少股股份的權益? 2.6.1 首先,你應將你持有權益或被當作持有權益的有關上市法團的所有屬同一類別的股份加起來(見第2.1至2.5段)。假如你在同一日內購買及賣出數批股份,在正常情況下,你不可以從你購買的股份數目中減去你賣出的股份數目,以計算出你在當日結束時持有權益的股份數目,因為雖然你在訂立合約購買股份時,你取得了股份的權益,但你要到售賣交易完成時(將股份轉移予買方)才不再持有股份權益。 2.6.2 因此,持有某上市法團 6.1% 股份權益的人不能藉著在早上購買1%及在下午售賣0.2%而逃避其披露權益的責任。在當日結束時,他會持有權益7.1%,而他的權益要在2日後,當

29、他完成其售賣交易時才會下降至6.9%(同時參閱第4.1.4段)。假如你借出股份,你仍然要將有關的股數包括在總股數之內,除非你要求交還股份的權利已經終絕。 好倉及淡倉之間不得互相抵銷 2.6.3.1 你不能將你持有的任何淡倉與你的好倉互相抵銷。好倉及淡倉的百分率數字必須分開計算。這個原則同時適用於其他交易的多種期權策略,例如結合認沽及認購11修訂日期:2003年8月6日 期權、同時產生好倉及淡倉,及可以兩項獨立交易形式披露的馬鞍式組合。同樣地,當衍生工具市場上的參與者訂立平盤交易(經濟效益相同的反向交易)來將交易平倉時,便會產生披露責任。 2.6.3.2 對於涉及同一批股份的期權持倉組合的結構性

30、衍生工具(即單一項交易),你可以將個別期權的持倉加起來以便就好倉及淡倉作出申報,或就該結構性衍生工具的實際好倉及淡倉作出申報。好倉及淡倉之間不得互相抵銷。零和期權可以計算為對1股所持有的權益。 計算百分率數字的時間 2.6.4 從實際的角度而言,你的股份權益(及淡倉)的百分率數字,通常都可以參照你持有權益的股份在聯交所的任何交易日結束時的股價表現來釐定。然而,這並不表示大股東可以藉著粉飾厨的行動來試圖調整在一日結束時的持倉情況,以逃避作出披露。 標準情況(就股份持有好倉) 2.6.5 你應該使用以下公式來釐定你在某上市法團的股份權益的百分率數字 你持有權益的股份總數 x 100 上市法團同一類

31、別的已發行股份的數目 2.6.6 你只需要到香港交易所的網站http:/.hk,在“公司證券資料”一欄之下輸入有關的上市法團的名稱或股份編號,便可以找到該上市法團的已發行股數。在計算你的權益百分率水平時,你只需要將你權益的百分率數字調低至最接近的整數便可以。計算這個百分率的日期是有關事件(見第2.7段)發生當日的日期,而你持有權益的股份總數及該上市法團的已發行股份數目應該在當日釐定。 12修訂日期:2003年8月6日 2.6.7 請注意,分母(線以下的股數)不會單純因為有多項金融文書(例如就與已發行的股份同屬一個類別的未發行的股份所發行的權期、權證、可換股債券)而變大。 2.6.8 我們在表格

32、內要求你將你權益的百分率數字湊整至小數點後兩個位。這是因為投資者對於過高的準確性不感興趣。然而,當你在計算是否需要送交通知存檔時,你無須將你的權益的百分率數字湊整至小數點後兩個位。因此,假如你持有某上市法團 4.99999% 的股份權益,你無須將這個數字湊整至5.00%,從而令自己負上披露的責任。 不同類別的股份及 “H”股 2.6.9 假如有關的上市法團發行了超過一種類別的股份,那麼在計算你持有權益的股份的百分率數字時,你應將持有權益的該類別股份與其他類別股份分開,然後按照你持有權益的股份的數目在同一類別股份之中所佔的比例來計算。我們可以根據事實判斷股份是否屬於不同類別。然而,若不同股東享有

33、不同的權利,這即意味著股份是屬於不同類別的。因此,對在聯交所上市的某中國公司的 “H” 股或 “境外股” (這些股份具有與 “A”股或 “境內股”不同的權利)所持有的權益,應在與已發行的 “A”股分開的情況下,按照其在已發行的 “H”股之中所佔的比例來加以計算。為免產生疑問,應該補充的是,只有在當有關股份是屬於同一類別的時候,才可以將對股份的權益,及對衍生權益的相關股份所持有的權益加起來。 淡倉 2.6.10 你可以利用類似的公式,計算出你是否持有某上市法團的股份1%或以上的淡倉 你持有淡倉的股份總數 x 100 上市法團同一類別的已發行股份的數目 法團集團 2.6.11 假如一個全資擁有集團

34、內有兩個法團就相同的股份同時持有權益,則最終控股公司在計算其權益百分率水平時,不應將兩者的權益合併起來,因為這樣做便會導致重複點算 屬於同一公司集團的兩個法團之間的交易不會增加或減少最終控股公司必須申報的股份數目。 2.6.12 屬於同一公司集團的兩個法團之間的交易可能會導致法團的權益性質有所改變。根據第313(13)(v)條,控股公司的股份權益通常不會因為集團內部的全資擁有法團13修訂日期:2003年8月6日 之間的股份轉讓而有所改變。然而,如有關法團並非全資擁有,該條文將不適用於控股公司。 2.7 我須於何時作出通知? 2.7.1 你只有在若干事件 “有關事件” 發生時才需要送交通知存檔(

35、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8條)。 有關事件包括: (i) 你首次持有某上市法團5%或以上的股份的權益(即當你首次取得須具報權益)。 (ii) 你的權益下降至5%以下 (即你不再持有須具報權益)。 (iii) 你的持股量的百分率數字上升或下降,導致你的權益跨越某個處於5%以上的百分率整數(例如你的權益由6.8%增至7.1% - 跨越7%)。 (iv) 你持有須具報權益,而你的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 例如,行使期權)。 (v) 你持有須具報權益,及再持有或不再持有超過1%的淡倉(例如你已持有某上市公司6.8%的股份權益,並持有1.9%的淡倉)。 (vi) 你已持有須具報權益,而你的淡倉的百分率數字

36、上升或下降,導致你的淡倉跨越某個處於1%以上的百分率整數 (例如你已持有某上市公司6.8%的權益,而你的淡倉由1.9%增至2.1%)。 (vii) 你持有正在上市的法團的股份、正在上市的股份類別的股份,或獲得十足投票權的股份類別的股份5%或以上的權益。 (viii)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開始生效時,你持有之前未曾作過任何披露的某上市法團5%或以上的股份權益,或須具報權益及1%或以上的淡倉。 (ix) 5% 的披露界線下調(而你緊接在下調之後持有須具報權益)或適用於淡倉的1%披露界線下調(而你緊接在下調之後持有須具報權益及須具報的淡倉)。 2.7.2 就第(vii)至(ix)項的有關事件作出的具報,

37、稱為“首次具報”。如屬首次具報,送交通知存檔的期限是10個營業日,相對於在披露其他有關事件時的3個營業日。 2.7.3 第(iv)項的有關事件未必一定會引致作出具報的責任。假如你沒有改變的權益百分率水平與你最後一次具報時的權益百分率水平是一樣的話,你便無須就你的權益性質的改變作出申報。舉例來說,假如你持有某上市法團5.6%的股份權益,及借出了0.5%的股份,那麼你沒有改變的權益百分率水平是5.0%(即 5.6% 減去 0.5% 後的百分率數字是5.1%,然後將這數字調低至5.0%的百分率水平),因而無須作出具報。然而,假如你持有某上市法團5.6%的股份權益及借出了1%的股份,那麼你沒有改變的權

38、益百分率水平是4.0%(即將4.6%的百分率數字調低至4.0%的百分率水平),因此便需要作出具報。 14修訂日期:2003年8月6日 2.7.4 然而,披露責任可能會在其他多個情況下產生 主要是當彙總計算的條文或豁免不再適用時,例如某人被視為持有某受控法團擁有權益的股份的權益,而該法團不再是受控法團(見第316(6)條);以及受集團豁免涵蓋的附屬公司不再是全資擁有附屬公司(見第313(11)條)。同時見以下第2.12.9段。 因回購股份或配售而產生的披露責任 2.7.5 披露責任亦可能會因為其他人的行動而產生。舉行來說,假如有關的上市法團回購股份,引致已發行股份的數目下降,繼而導致你的權益百分

39、率水平上升,這時你便負有披露責任。關於披露時間的問題,應該在股份註銷的日期後的3個營業日內送交通知存檔。有關股份會緊接在回購股份的行動完成後註銷。然而,如我們將會在下文(第4.1段)所見一樣,就變更作出申報的期限只會由你知悉導致你的權益的百分率水平出現改變的事實的時間開始計算。 2.7.6 “配售”及相關連的“先舊後新配售”在香港甚為普遍。大股東向第三者配售股份,而有關的上市法團其後向該名大股東發行同等數量的新股,從而攤薄了其他股東對該上市法團所持有的權益。假如你的權益百分率水平因為配售及先舊後新配售而下降,你便有責任作出披露。披露責任由發行有關股份該日起產生。這通常是在股份配發當日。然而,如

40、在下文所見一樣(第4.1段),獲准申報變更的期限只會由你察覺到導致你的權益百分率水平出現改變的事實的該日開始計算,即你察覺到已發行的股數已增加的該日的日期。 2.7.7 由於在回購股份或配售之後所產生的披露責任並不是因為你曾經買入或賣出任何股份(或你持有的任何股份的性質有所改變) 所導致的,因此你只需填寫 “有關事件的詳情”的方格(例如表格1的方格14)內的欄1,以及無須在此方格內註明你是以何種身分持有股份、 “買賣或涉及的”股數或代價。 淡倉百分率水平的改變 2.7.8 關於第2.7.1 (v) 及 (vi)段,請注意,假如你同時持有須具報權益(即5%的好倉),你只需在當你的淡倉升穿1%或更

41、高的百分率水平時,才須作出披露。假如你沒有須具報權益,你便無須披露你的淡倉的百分率水平的改變。因此,即使你的淡倉由5% 上升至 6%,但假如你仍然只是持有3%的好倉,你便無須送交披露權益通知存檔。 2.8 當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時,我會有任何披露責任嗎? 15修訂日期:2003年8月6日 2.8.1 假如你是上市法團的股東,並持有上市法團 5%或以上的股份權益,而這些權益未曾根據已廢除的證券(披露權益)條例作出披露,那麼你便有責任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時另行作出披露。 只要有關的股份權益之前未曾加以披露,則不論你是直接持有股份權益,或是被當作持有股份權益(見第2.1至2.5段),都必須在該條例生效

42、時就該權益作出披露。 2.8.2 假如你是上市法團的股東,並持有上市法團 5%或以上的股份權益及1%或以上的淡倉,那麼你便有責任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時另行作出披露。 2.8.3 受影響人數最多的是持有上市法團 5%至10%附有投票權的股份的人士。然而,持有10%或以上權益和以下任何一項的人士,都必須在該條例生效時作出披露: (i) 1%或以上的淡倉;或 (ii) 因為持有或沽出現金結算衍生工具而持有的股份權益。 2.8.4 此外,部分一致行動人士安排亦可能引致新的披露責任,以及理應根據證券(披露權益)條例披露但未曾披露的權益都必須加以披露(見第5.3段)。以前無須就非上市股份的權益作出披露的人

43、,都必須在該條例生效時作出披露。另一種須披露的權益是酌情信託的 “成立人” 的權益。 假如你是酌情信託的成立人(例如,你安排成立該信託或將資產注入其中) ,及可以影響受託人如何行使其酌情權,則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時,你會被視為持有之前未曾根據證券(披露權益)條例加以披露的權益。因此,該權益必須在該條例生效時加以披露。 2.8.5 然而,該條例的生效不會改變你的權益的性質,因此,你沒有責任就你在根據證券(披露權益)條例送交最後一次通知存檔之後,但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之前所出現的權益性質的改變,作出通知。 2.8.6 假如你有責任在該條例生效時作出披露,你便應該在2003年4月14日或以前送交通知

44、存檔。在表格內,“有關事件” 的日期會註明為1 - 4 2003。你會將下一個題為“大股東知悉有關事件股份權益的日期(如在有關事件的日期之後)”的方格留空。你只需填寫題為“有關事件的詳情”的方格的第2欄。 2.8.7 假如你按規定要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時作出披露(“首次具報”),你便無須註明所買賣或涉及的股份數目,或你所支付的代價。這是因為你沒有在“有關事件” 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時,取得或不再持有任何股份的權益,或你對任何股份所持有的權益的性質有任何改變。 與全資擁有集團的豁免在該條例生效時的互動效果 16修訂日期:2003年8月6日 2.8.8 任何法團假如是一家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它在該條

45、例生效時不符合資格享受全資擁有集團的豁免(見第2.12.9段) (這豁免只適用於在第313(1) 及 (4)條而非第313(2)條所列明的情況下所產生的責任),及該法團假如有任何權益是未曾根據證券(披露權益)條例作出披露的話,便須作出披露。因此,假如你是集團中的一個法團,而你或你所控制的法團持有某上市法團 5% 至 10%之間的股份權益,或如你對該等股份持有須具報權益及淡倉,你們(每人)都須在2003年4月14日之前送交通知存檔。 與已廢除的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的互動效果 2.8.9 證監會的看法是,任何人如在2003年3月26至31日期間,取得或不再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權益,便應根據證券(披

46、露權益)條例的條文送交通知存檔。只要有關的通知是在責任產生當日起計隨後的5日期間內根據證券(披露權益)條例送交存檔(即在2003年4月1至5日期間,視乎取得處置權益的日期而定),該人便無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另行再送交通知存檔。假如通知是在容許根據證券(披露權益)條例 送交通知存檔的5日期限以外的時間送交的話,即意味著有關的披露並不是根據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的規定而進行的,因而須根據第XV部作出具報。 2.9 何謂“你的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 2.9.1 假如在有關時間之前及之後,“某人的權益性質有不相同之處”,該人便有責任作出披露(見第313(1)(d)條)。“某人的權益性質有不相

47、同之處” 被普遍改寫為“權益性質的改變”。出現權益性質改變的情況非常廣泛。舉例來說,當某人對股份的所有權出現改變、當其在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任何權益有所改變,及當他行使以他擁有的該等股份為相關股份的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權利時,或在該等工具下的權利針對他而行使,而他擁有的該等股份的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時,該人的權益性質便會有所改變(見第313(13)條)。 2.9.2 以下是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最常見的情況: (i) 某人根據衍生工具行使權利; (ii) 某人在衍生工具下的權利針對他而行使; (iii) 某人根據證券借貸協議借出股份(見以下第2.13.3段);及 (iv) 某人以抵押方式將股份給予另一

48、人。 2.9.3 舉例來說,假如你在認購期權之下有權要求X先生售賣1,000,000 股給你,你便等如持有1,000,000 股的股份權益。這權益亦是一項待確定的權益。當你行使你的權利時,你待確定的權益將會立即成為獲交付1,000,000股的權利 這屬於你權益性質的改變。權利的行使亦會產生須將股份交付予你的約束性責任,因而導致X先生的股份權益性質有所改變。 17修訂日期:2003年8月6日 2.9.4 同樣地,假如你有權要求X先生根據認沽期權購買2,000,000股,X先生便等如持有2,000,000股的待確定權益。當你行使權利要求X先生提取2,000,000 股時,X先生不再對該等股份持有待

49、確定權益,但卻即時有責任提取該等股份。這屬於他權益性質的改變。權利的行使產生了須將股份交付予X先生的約束性責任,因而導致你的股份權益性質有所改變。 2.9.5 在以下5種情況下,某人的權益性質會被視為沒有改變(見第313(13)條)。另外還有多一項情況載於證券及期貨(披露權益 除外情況)規例(2002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除外規例”)內。在以下情況中,某人的權益性質不會被視為有所改變: (i) 就股份購買人而言,在該等股份交付予他之時(假如他在訂立合約購買該等股份的合約時已就取得在衡平法上的權益作出披露)。 (ii) 就股份售賣人而言,在訂立售賣合約時(假如該售賣交易規定須在聯交所開放營業的4日內完成) (見除外規例第5條)。 (iii) 就大股東而言,在他行使作為供股的其中一環而批予他的認購股份權利,及在股份於供股完成後交付予他之時。 (iv) 就控股公司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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