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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众口说该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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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悠悠众口说该案 ,是非曲直大家谈 !聊城中院山东高院最高法院法官办案违法违纪缩笔纪实2002 年 6 月 28 日,受害人被本县供电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企业权益,经协商未果后,于同年 7 月 23 日,受害人依法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称原案、本案) 。原案,审理确认了违法断电事实,两次司法技术鉴定结论确损 2053883 元。一审判赔:954923.94 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变更赔偿款为979425.74 元(与电费相抵后,赔偿款 768243.32 元由法院过付给了债权人) 。受害人申请再审,被山东省高院通知驳回。本案,司法技术鉴定确损

2、2514.69 万元。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申请再审,亦被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一场侵害财产纠纷所引发的原、本两案,原审法院经三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作鉴定确损(两审法院均已采信)2720.0783 万元(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远大于此。 ) 。原案审理之初,受害人因受违法断电所致,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山穷水尽、彻底失去了重新启动的能力。此时该案若速审快结或获法院支持先予执行部分赔偿款,用于启动生产经营,损失势必减少。不会引发本案及现今残局。恰恰相反:原案拖延、怠判,执行完毕已是四年又两个月之后了。时间就是金钱,企业惜时如金,法院却怠讼年复一年!慢慢来!依因

3、果关糸而言,前述侵害所导致的扩大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八年多来,企业停电、停产至今。在此期间,受害人倾其所能、全力补救,工作到位、到家。然而,终因财力枯竭,难解緾诉、怠讼之困,马拉讼官司八年多,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失。企业早已实处破产状态、上百名职工全员下岗后痛失复岗之望。生存艰难形如倒悬,感同身受者,不难理解受害人倾吐冤忿的不尽之言。上述事实,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普天之下岂有此理?此如:凶手重拳将人打成植物人,仅作象征性简单医疗后,即可脱责。此后生存所需、所有一切,概由受害人自负。此可有法可依?能说的过去?拍案问苍天

4、!天下竟然有此错判!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简述: 不服判!究其缘?两案观点我之见2002 年 6 月 28 日,一起违法断电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引发两案(简称原案、本案) ,经协商解决未果,7 月 23 日,诉至山东聊城中級法院。八年官司至今未了,聊城省城北京、中院高院最高院。缘何不肯服判、息诉?欲闻其因,且阅以下观点:观点一、违法断电确认无疑。两案两审所确认的违法断电亊实,即、两案两审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违法断电法律亊实。据此可谓:两案两审违法断电确认无疑。观点二、司法鉴定铁证如山!两案原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做的两份司法技术鉴定书确损 27

5、20 万 0783元(充分证据证实实际损失远大于此) 。可谓:断电损失司法鉴定铁证如山。观点三、依据法条应赔损失。观点一、二之亊实,依据电力法第 59 条、合同法第 113 条的法条规定,侵害者应对受害人给以相应赔偿。观点四、两案两审的判决结果如何呢?原案一审判赔 743741.52 元、二审判赔 768243.32 元(扣除电费) ;本案两审皆判驳回。原案鉴定且采信损失 2053883 元,本案鉴定且采信损失 25146900 元。确损与判赔数额悬差如此之大,何以令人服判?!观点五、两案两审法院认定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四、六分责) ,故意制造错案

6、!合同法第 120 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观点六、受害人何之过?欠电费。赔款判抵欠。滞纳金,依规罚。如此而已。罚外再罚,双重加罚!重打 40 大板(%40)!视合同法第 120 条为何?法官执法违法!量非不懂!是何驱动?!耐人寻味!观点七、滞纳金违规罚,两审法官睁眼瞎判!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受害人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一审按千分之三判罚!二审当庭论争、举证,仍判维持!每每思及于此,怒火中烧!请承案法官换位思考、体会一下观点八、言犹未尽,续议观点

7、七:该判赔的少赔,豪减%40;依规该罚的多罚!口中念念有词:“有法律依据” 。 如此扯淡!欠费接近翻番、抵赔 20 多万。鉴定确损 205 万多,实赔 76.8 万元结案。扬眉拍案!感慨万千!法官办案竟然是非不辩!观点九、间接损失不赔,对吗?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观点十、断电断送了鲁蜜特!断电损失 2720 多万元,且久拖不判。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

8、了结,普天之下岂有此理?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观点十一、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不在受害人。断电导致毁灭性损失。换言之,致命性重击置鲁蜜特于弹尽粮绝的境地。因此,彻底丧失了资金支付能力。三次司法鉴定对此应看的十分清楚。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在加害者。观点十二、断电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2002 年断电后的八年,因遭重击所致,鲁蜜特一直处于枯竭状态。停电、停产、上百名员工停发工资。断电损失一直持续着。依因果关糸论之,责任完全应该由加害者来负。观点十三、该案亊实、责任清楚,案情简单。理应速审快判。断电违法事实及损失数额确认后,本应依法在审限内结案。何故延宕怠

9、拖?案期严重超限所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且已显现。坐视损失扩大,进而拖垮企业,应该由谁负责?!观点十四、原案一审审限半年,竟然耗时 2 年又 3 个多月。法官办案,民诉法规定了审限。执法者本应按法办,其实并不尽然。该案审限数倍翻番,旣无院长签字又不向省院报备。司法者视法为何?!观点十五、法院造假!太不象话!聊城中级法院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原案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违法、违规、违纪,掩盖前述审限逾超问题。唉!法院造假!这算啥啊!观点十六、本案审限逾超,历时 2 年零 51 天。法官办案逾超审限,一犯再犯。继原案耗时 2 年又 3 个多月后本案历时 2 年零 51 天。屡谬不然

10、!感叹!只有感叹!观点十七、马拉讼、逾八年!原案两审至执行完,历时 4 年 2 个多月。本案 2009 年 4 月 3 日终审判结后随即申请、申诉再审,屈指计时已逾八年。望讼兴叹!诉讼难!难如上靑天!观点十八、亊应为而不为!错、错、错!聊城中级法院对鲁蜜特递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 (此时,违法断电事实及损失数额均已确定。 ) ,不研究、不回复,不作为。置此依法、正当请求于不顾,坐失良机铸成恶果观点十九、本案受理、立案时间竟然超过一审审限。聊城中级法院违反民诉法关于受理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 7 天应办完的事办了近 7 个月,本案受理、立案足足耗时 206 天。超法定审限高达 29.4 倍之多。观点二

11、十、本案主审法官依规应该回避而未回避。本案主审法官糸原案审理过半后被申请回避的主审法官,依规本案应该回避而未回避,反而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本案一审合议庭依规应视为非法。所作判决亦违法。观点二十一、两案原审种种违法违纪问题,究其原因、耐人寻味聊城中院两案原审分管副院长,违反最高法“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被告方进行不正当接触,并在北京住院时接受被告方法人代表“看望” 。该副院长因此被申请回避。观点二十二、两案一审咋判二审咋办,维持、驳回,几成习惯。山东省高院两案二审承办法官,对一审审理情况,是、非不辯,睁眼瞎判!更有甚者,一审造假!二审袒护!把关不严,铸成错案。观点二十三、原案申请再审,草率驳

12、回。山东省高院对原案申请再审审査不严、流于形式,对两审中的错误,视而不见、不作纠正。草率驳回,终致原案铸成错案,引发本案两审直至申请、申诉再审。观点二十四、默对投诉举报,无言回复查询。山东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对两案两审法院承办法官严重违法违纪办案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置 5419 次投诉举报、最高法院立案后数十次回复,已转交处理于不顾,默然冷对,不作处理。观点二十五、违规裁定,应予纠正。最高法院立案二庭胡法官,违反该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 二 )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等规定,驳回本案申请再审违规,应依法更裁提审本案。观点二十六、

13、官司拖延,责在分管院长、主审法官。时间就是金钱。冷饮企业因季节性特点,惜时如金。浪费时间等于丢掉效益。半年审限翻两番,一起官司打八年!责该谁负?案结快慢,谁人说了才算?勿需赘言。观点二十七、两案错判,责在法院。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邪不压正!错案必纠。法院应该勇敢面对,侵害者赔偿可否改由国家赔偿?谁赔偿?请问法院怎么办?观点二十八、冤有头、债有主,维权索赔实难罢休。6.28 违法断电事件依因果关系咎责,冤有头,债有主,受害人向加害者依法索赔天经地义、合情合理。否则,赔偿责任该当谁负?应该依法公正了结本案。观点二十九、心如刀绞,欲哭无泪多年奋斗,苦心经营,闯市场、上规模、抓质量、上档次,八条冷饮生

14、产线,10 几个省市 140 多个销售网点,产销两旺。正临大发展之佳机,遭受重击!鲁蜜特毀于一旦!振兴之梦,化为泡影!每毎言及于此,心如刀绞,欲哭无泪观点三十、凡此种种、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瑕疵?!问题?!原因为何?两案前述二十九条观点,鲁蜜特就案情、法律亊实、违法违规违纪等相关问题,作了简述。在此声明:所述属实。依法舆论维权,提请公评广议,意欲讨个说法。详述: 鲁蜜特冤情说:法官办案十连错!2002 年 6 月 28 日,申诉人被本县供电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经协商未果后,为维护企业权益,申诉人于同年 7 月 23 日,依法诉至聊城市中级法院(分称原案、本案) 。在长达 8

15、 年多的诉讼中,两案承办法官,严重违法、违规、违纪,妄判、错裁,拖垮、断送了企业。致使申诉人 132 名职工全员下岗后痛失复岗之可能。生存艰难!如坐针毡一 、王尹宗副院长在两案审理期间,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被告法律顾问会面並在北京住院时接受被告“看望” 。2002 年 8 月份以来,由聊城市法治办一位孙姓领导引见,被吿法律顾问多次和王尹宗会面密谋。2003 年 11 月间,王尹宗因眼疾在北京住院,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和法律顾问专程驱车进京“看望”了王院长。致使该案审理阻力重重、久拖未果。申诉人查明事因后,于 2004 年 3 月 16 日,向聊中院寄报了请求王尹宗回避的申请报

16、告(该报告附后) 。同时,分别向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及中院各位院长作了投诉。对此,原案前期主审法官耿建代表院方作了回复(04年 4 月 6 日第三次开庭前,在第八审判庭,原审判长牛廷彪副庭长,申诉人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和诉讼代理人赵学义在场。 ):“你们反映的问题,市里领导有指示,院里领导很重视,由呉声院长接替王院长分管本案。 ”二 、原案,即、 (2002)聊民二初字第 101 号案,于 2002 年 7 月 23 日受理并随即立案,2004 年 10 月 27 日判决。审理时间长达 2 年又 3 个多月(法院委托的司法技术鉴定,依规一般案件 25 个工作日结案,疑难案件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结

17、案。原案为一般案件,实际占用鉴定时间 3 个月。 ) 。此一审限超期问题的处理,既无院长签字延期,超过若干个法定审限后,亦未向省院报备批准。严重违反了民诉法及相关审限规定。三、原案原审主审法官胡洪建(约在 04 年 7 月底 8 月初接任)空穴来风,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假裁定在终审判决书中显示的落款时间为:2003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造假,太不象话。四、 2003 年 2 月 21 日,申诉人向原案原审前期合议庭递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 。此时,聊中院(2002)聊中法司鉴技字第 46 号司法技术鉴定书已确损 2053883.00 元

18、。庭审中,被告违法断电的事实已确认无疑。案件法律事实及财产损害证据可谓铁证如山。申诉人糸季节性冷饮企业,惜时如金。若依法获得法院支持,执行部分资金用以启动生产,其结果:此后绝对不会造成 2720 多万元损失、直至彻底断送了企业。对此,作为时任主审法官的耿建和分管院长王尹宗,应负有不可推缷的失职不作为责任。五、本案,即、 (2007)聊民一初字第 22 号案,起诉之初,依法本应 7 日内受理(立案)完毕,最终竟然耗时 206 天。超法定期限高达 29.4 倍之多。2006 年 9 月 30 日,申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以特快专递详情单为据) 。法官孟凡利借故推拖,久拖未果。申诉人据理力争,电话、面求

19、,无数次催促,直至信访、人访,组成上访团赴省院集体上访。历经百折,耗时 89 天后,于2006 年 12 月 27 日,孟凡利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不给裁定书了。 ”(此前,孟和刘延新庭长驱车到申诉人上级主管部门县粮食局,面见局长游说撤诉、破产遭拒。此一节外生枝画蛇添足之举,受被告驱动为其代劳作说客之嫌已显现无疑。 ) 。沒有裁定书,按程序无法提起上诉。显然,孟欲切断诉讼之路。无奈之下,申诉人加大上访力度,持续分组到省、市人大及党政司法部门上访。2007 年 2 月 7 日,耗费 130 天才拿到了不予受理裁定书。申诉人据此上诉,省院(2007)魯民辖终字笫 42 号民亊裁定书 ,撤销了聊中院

20、(2007)聊立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 ,指令该院受理该案。此可证明:聊中院所作裁定确为错裁。2007 年 4 月 17 日,申诉人收到了本案受理的相关材料。屈指计算,足足用了 199 天。第 206 天,终于接到了正式立案的材料。依法 7 天应办完、实际拖了近 7 个月!期间状况多多、波折连连,一言难尽六 、本案于 2006 年 9 月 30 日正式提起诉讼,2007 年 6 月 4 日首次开庭审理,2008 年 11 月 13 日一审判决,历时 2 年零 51 天。去除立案及鉴定时间,审理期再次严重超限,不知耿建法官作何解释?!诉讼难!难如登天!身临其境亲历官司方知此言不假。七、耿建法官作

21、为(2002)聊民二初字第 101 号案的主审法官,该案自2002 年 7 日 23 日立案后,五次开庭审理,马拉松式审至 2004 年 7 月 23 日,在该案分管副院长王尹宗迴避后,耿亦回避。然而,在(2007)聊民一初字第 22 号案审理中,耿建法官出任审判长,并兼任主审法官。合议庭内,两个重要职务集于耿建一人之身。本案原审亦同原案原审,均延宕、怠拖,耗时 2 年多。结果是:双双妄判、成为错案!同一起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原案及本案),前已迴避,后又复任主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 、等相关法规而论,这显然是非常错误的

22、!耿建法官本应继续迴避而未迴避。此一程序违法,就实际效果而言,对原、本两案的公平、公正审理所造成的直接影响,不言而喻,可想而知。八、 默对投诉举报,无言回复査询。公然袒护违法违纪。七年多来,申诉人对上述问题,一直在执着的依法进行信访投诉、举报,逐级上访控告!2009 年 5 月至今,已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了 66 次举报材料。该中心已先后 52 次回复:该案受理后依规已转交山东省高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并曾数十次特别提示:若查询或反映新情况,可直接与其联糸。遵此回复及提示,申诉人当初曾多次拨打电话及发送电子信件与省高院联糸,此同前述多年投诉,均未获回复。无奈之下,申诉人以发送

23、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鲁高院、聊中院监察室逐日提交(后改为每日两次提交) 举报、查询记录 。该记录,就实质而言,集查询、举报于一体。因为:申诉人每每提出查询请求之后均附有举报材料原件。这在实际意义上形成了连续性不间断天天举报。如此计数,截止今日,已向省市、最高法院、全国人大等相关部门共举报、查询了 9209 次。另加: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 66 次举报材料,此前多年来的信访(一信多投)、上访(省市多次及五次进京上访)投诉及控告,累计至少在百次以上。目前总计多达 9309 次投诉及举报,均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此乃咄咄怪事!非常令人不耐!省、市法院麻木不仁、漠视群众意见,袒护自身违法违

24、纪的原则性问题,是何等之甚!此可堪称罕见!究其原因,内在缘由为何?明眼人皆可一目了然,可想而知。人若念及于此,凡有正义感者,不能不摇首叹息忿忿难平!冷饮生产企业的特点季节性很強,一年半年闲。惜时如金即因此。申诉人被“虎” 咬成致命性、毀灭性重伤后,带伤求生已逾 8 年!惨甚至极!情何以堪?!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案子,延宕、怠拖 8 年多,错裁、妄判,断送了一个厂。苍天在上,公理何在?!怒发冲冠!拍案长叹:上述种种,是何等令人难以置信!可却绝对属实!9309 次投诉、举报,省、市法院置之不理!频问缘何?该作何说?!两院就是不说!一言概之,说白了:举报人的对手“电老虎” ,太厉害!太有钱了!逐一打点

25、逢关必克,神功驱动,战无不胜!不是吗?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终究纸里包不住火!待到东窗亊发,水落石出、大白于天下之时!即是两案两审缘何怪亊连连,怠拖、枉法、七度妄判、错裁,其症结昭然于世之日!九、山东省高院的原、本两案二审中的承办法官,在认定亊实责任及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上,申诉人在两案上诉书中已详加陈述,并在本案再审申请、申诉书中亦已述及。简言之,基本上是一审咋判二审咋办,维持、驳回,几成习惯。甚至是不顾事实、不辯是非,睁眼瞎判!更有甚者,一审造假!二审袒护!审查原案申请再审的法官,审査流于形式,把关不严。对两审中的错误,视而不见、不作纠正。草率驳回。引发本案两审直至申请、申诉再审。此外,山

26、东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对两案两审法院承办法官严重违法违纪办案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置受害人 9309 次投诉举报、最高法院受理后数十次回复、已转交其处理于不顾,默然冷对,不作处理。真乃咄咄怪事!麻木怠惰、不作为?袒护、包庇?另有阴情?缘由为何?十、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违反民事案件再审的相关规定,妄裁驳回本案再审申请。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本案一审主审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

27、避。本案复任主审法官(亦任审判长)。对此,申诉人已举证并在再审申请书中详述,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但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此足可定论,勿须赘言。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中获得维持。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的本不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非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此理应该不难理解、人皆尽知。此外,两案两审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申诉人一直在信访、上访,投诉举报,此事涉及本案、已经影响了两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已作详述。再审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裁定书中依然未作涉及。综上所述,不

28、难看出:这起长讼八年至今未了的官司,瑕疵多多、错错相连,误裁妄判,是一起典型的错案、冤案。依据错案必糾的原则,已请求最高法院更裁、提审或指定审理该案。然而,时逾半年至今未获回复。注、另见(已在多家网站公开发表):1、鲁蜜特近期 10 次举报纪实录 2、致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的第七次公开信申诉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二 0 一 0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另附: 关于对王尹宗副院长请求诉案回避的申请报告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 年 7 月 23 日,我厂诉高唐县电业公司违法停电造成损失一案,久拖未果,且遥遥无期。为此,特申请案件分管副院长王尹宗实行回避,理由有四:一、容许铁案缠讼,坐视巨大损失。

29、被告违法停电早已当庭确认无疑,损失情况,中院【2002】46 号和【2003】53 号鉴定书铁证如山。鉴定书认定损失之外的损失,仅按 03 年一年的扩大损失计损逾 500 多万元。被告无理缠讼,巨额损失继续扩大,令人触目惊心,王副院长容许、坐视!不作为太甚!二、拒市政法委主要领导“尽快结案”的指示于不顾,我行我素,继续拖判。我厂三份情况反映和二份汇报材料寄送王副院长许久未果后,于 03 年 11月 12 日、12 月 8 日、12 月 15 日三次向市政法委申长海书记汇报案情。据申书记讲:“我已向王尹宗讲了,要求他尽快依法公道的把案结了。”然而,时至今日,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三、结案答复“很

30、快”!遥遥无期拖起来。03 年 12 月 8 日,我厂法人代表赵振元在中院接待处拨通王副院长的电话,要求面见遭拒。12 月 15 日,申书记给王副院长打电话后,王接见了赵。结果发现王对被告方很有倾向性,当赵提出了尽快依法秉公结案的请求后,王副院长明确答复:“很快”!可是屈指三个月有余,何时判决,仍无讯息。四、究其原因,耐人寻味,令人费解什么原因导致王副院长如此强烈的倾向性呢?据悉,由市法治办一位领导引见,被告一年多来,多次找王副院长私下活动。如 03 年 11 月间,王副院长因眼病在北京住院,被告法人代表周正伦和法律顾问专程驱车进京看望了王院长。“看望”效果非常明显。本案讼期推拖,一拖再拖,依旧未果。“很快”之诺,作何理解呢?事实是永恒的证据。按法定程序当庭采信的证据可信?还是偏信私下“活动”时的谎言(摆不到桌面上的无稽之谈)?案依何判呢?鉴于上述情况,我厂认为:问题的症结所在昭然若揭,为求得本案尽快公允结案,特提本申请。当否,请批示。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2004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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