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检验技术规范目 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产品分类及外形尺寸4 要求5 试验方法6 检验规则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微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微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产品分类及外形尺寸、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技术规范适用于草坪灯、电蚊拍、手电筒、头灯、探照灯、玩具和便携式灯具等市场用铅酸蓄电池。容量范围指 4000mAh 及以下。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规范,然而,鼓
2、励根据本技术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GB/T 1227 精密压力表GB/T 19639.2 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产品分类(GB/T 19639.2-2007,IEC 61056-2:2002,MOD)JB/T 9461 动槽水银气压表 技术条件QB 702 滴定管QB 700 量筒3 产品分类及外形尺寸3.1 代号3.1.1 C5-5 小时率额定容量,单位:mAh。3.1.2 I5-5 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为 C5/5(A) 。3.1.3 Ce-5 小时率实际容量,单位:Ah。3.1.4 R-蓄电池容量保持能
3、力(%) 。3.1.5 蓄电池外形尺寸按 5.4 条检验,外形尺寸偏差0.5mm。3.2 型号编制产品类型及特征代号确定为汉语拼音缩写“WF” 。n W F 8005 小时率额定容量的数值,单位为 mAh;特征代号,阀控式;类型代号,微型串联单体蓄电池数,n=2,3,4,5(一个单体不标注)。示例:四个串联单体的 5 小时率额定容量为 800mAh 的小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表示为4WF800。4 要求4.1 外观蓄电池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且标志清楚。4.2 尺寸蓄电池外形尺寸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微型电池外形尺寸外形尺寸(mm)型号额定电压V5 小时率额定容量mAh 长 宽 高 总高WF
4、500 500 27.5 14.0 48.5 48.5WF1000 1000 22.5 14.0 49.4 49.4WF200022000 31.0 23.5 42.0 42.02WF400 400 23.0 22.5 62.0 62.02WF400 400 21.3 16.9 54.0 54.02WF500 500 52.0 12.8 44.0 44.02WF700 700 51.0 16.0 52.8 52.82WF700 700 73.0 16.0 52.8 52.82WF800 800 28.7 24.0 63.6 63.62WF1000 1000 30.0 37.2 46.5 46.
5、52WF250042500 76.0 26.0 52.0 52.03WF500 500 57.0 14.2 51.0 51.03WF600 600 70.0 14.0 54.0 54.03WF700 700 73.0 16.0 52.5 52.53WF8006800 73.0 18.6 48.6 48.64WF600 600 95.0 14.3 57.0 57.04WF8008800 82.0 18.0 59.0 59.05WF650 650 101.7 15.0 58.5 58.55WF850 850 103.0 18.8 58.8 58.85WF900 900 116.3 20.2 64.
6、0 64.05WF1100101100 116.3 20.2 64.0 64.0注 1: 表 中 型 号 一 栏 中 的 数 学 序 号 为 同 一 额 定 电 压 、 容 量 的 蓄 电 池 其 外 形 尺 寸 不 同 时 的代 号 。 不 做 为 型 号 命 名 的 一 部 分 。4.3 5 小时率容量蓄电池按 5.5 试验时,实际容量 Ce在第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应不低于 C5。4.4 0.5 小时率放电蓄电池完全充电后,按 5.6 试验时,放电持续时间应不低于 30min。4.5 过放电性能蓄电池按 5.7 试验时,实际容量应不低于 0.75C5。4.6 过充电性能蓄电池按 5.8 试验
7、时,实际容量应不低于 0.95C5,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4.7 排气阀动作蓄电池按 5.9 试验时,排气阀应在压力为 1049kPa 的范围内可靠地开、关。4.8 安全性蓄电池按 5.10 试验时,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4.9 荷电保持能力蓄电池按 5.11 试验时,荷电保持能力应不低于 96%Ce.4.10 耐冲击性能蓄电池按 5.12 试验时,端电应不低于额定电压,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4.11 循环耐久能力蓄电池按 5.13 试验时,充放电循环应不低于 150 次。5 试验方法5.1 测量仪器5.1.1 电气测量5.1.1.1 仪表量程所有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和电流的量值
8、而变,指针式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5.1.1.2 电压测量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应是具有不低于 0.5 级准确度的电压表,电压表内阻至少应是10k/V。5.1.1.3 电流测量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是具有不低于 0.5 级准确度的电流表。5.1.2 温度测量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 1。5.1.3 气压测量测量气压用的仪表应符合 JB/T 9461 标准的规定。5.1.4 时间测量测量时间用的仪表按时、分、秒分度,至少应具有1%的准确度。5.1.5 尺寸测量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精度应不低于0.01%。5.1.6 压力测量测量压力用的仪器精度应不低于1%。5.
9、1.7 容积测量测量容积的量筒或滴定管应符合 QB 700 或 QB 702 标准的规定。5.2 试验进行前的预处理5.2.1 试验应在蓄电池生产后三个月内进行,试验前所有蓄电池必须完全充电。5.2.2 蓄电池的完全充电可按恒流充电或改进的恒压充电进行,也可由制造厂另行确定。5.2.2.1 恒流充电a) 蓄电池在温度为 1535的环境中,以 0.5I52I5电流(或制造厂规定的电流)充电,当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到 2.40V 以后,再充入 0.10C50.20C5电量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b) 蓄电池在温度为 1535的环境中,以 0.5I52I5电流(或制造厂规定的电流)充电,充入电量
10、达到放出电量的 110130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5.2.2.2 改进的恒压充电蓄电池在温度为 252的环境中,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 2.500.05V,最大电流不大于 2I5电流充电 16h 或当充电电流值低于 0.02I5时并持续 2h 以上不变或者电流开始回升,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5.3 外观检验用目视检验蓄电池外观。5.4 尺寸检验按 GB/T 19639.2 或按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术图纸中规定的结构尺寸,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具体外形尺寸见表 1。5.5 5 小时率容量5.5.1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 252的环境中静止 5h24h,然后以 I5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
11、电压达到 1.75V 时终止,记录放电时间。5.5.2 用放电电流乘以放电持续时间计算蓄电池实际容量 Ce。5.6 0.5 小时率放电 5.6.1 蓄电池经 5.5 试验,且符合 4.3 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5.6.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 252的环境中静止 5h24h,然后以 5I5电流放电 0.5h,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不能低于 1.60V。5.7 过放电性能5.7.1 蓄电池经 5.5 试验,且符合 4.3 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5.7.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 255的环境中,以放电初期电流为(911)I5的定阻抗连续放电 15d。5.7.3 然后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 2
12、.500.05V,最大电流不得大于 2I5电流充电 24h。5.7.4 按 5.5 进行试验。5.8 过充电性能5.8.1 蓄电池经 5.5 试验,且符合 4.3 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5.8.2 蓄 电 池 完 全 充 电 后 , 在 温 度 为 25 2 的 环 境 中 , 以 0.5I5电 流 连 续 充 电 48h, 检 查外 观 是 否 正 常 。5.8.3 按 5.5 进行试验。5.9 排气阀动作在温度为 1535的环境中,将某一蓄电池放入水中约 50mm 以下,对电池逐渐充入空气,测定安全阀开阀压力,然后逐渐减少空气压力,测定关阀时的压力。5.10 安全性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
13、为 1535的环境中将电池倒置并以 1I5电流连续充电5h,停止充电,然后继续倒置 48h,检查有无漏液,外观是否正常。5.11 荷电保持能力5.11.1 蓄电池经 5.5 试验,且符合 4.3 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5.11.2 蓄电池再按 5.5 试验,得到静止前容量 Ce。5.11.3 然后将蓄电池完全充电,擦净表面,在温度为 255的环境中静置 28d。5.11.4 蓄电池静置 28d 后,不经再充电立即按 5.5 试验,得到静止后容量 Cr。5.11.5 按公式(5)计算荷电保持能力。(5)10erCR5.12 耐冲击性能5.12.1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 1535的环境中保存
14、 4 小时以上,将蓄电池从300mm 高处,底部朝下,自由落到厚度为 10mm 以上的硬木板上,如此跌落三次。5.12.2 检查蓄电池端电压及外观是否正常。5.13 循环耐久能力5.13.1 蓄电池经 5.5 试验,且符合 4.3 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5.13.2 充放循环试验5.13.2.1 整个试验均在温度为 252的环境中进行,试验之前蓄电池应该完全充电。5.13.2.2 以 5I5电流放电 20min,随即以 I5电流充电 2h 或者 I5电流限流,2.500.05V/单格恒压充电 6h,组成一次充放循环。5.13.2.3 在蓄电池的第 25、50、75次充放电循环时,以 I5电流放
15、电至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 1.70V 时终止,计算容量,然后蓄电池继续 5.13.2.2 试验。再对蓄电池进行完全充电。5.13.2.4 按 5.13.2.2 和 5.13.2.3 条进行的试验,当蓄电池容量小于 0.7 C5,并再经1 次充放循环验证蓄电池容量仍小于 0.7 C5时,试验结束。容量小于 0.7C5的之前的充放循环次数不计入充放循环寿命次数。6 检验规则6.1 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周期检验和型式检验。6.1.1 出厂检验、周期检验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必须按出厂检验项目和周期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样品数量见表 1。表 2 检验项目及检验样品数量序号检验分类试验项目
16、技术要求条款试验方法条款试验数量 试验周期1 外观 全数 2出厂检验 尺寸 1% 3 5 小时率容量 4.3 5.5 6 只 每月一次4 0.5 小时率容量 4.4 5.6 每月一次5 过放电性能 4.5 5.7 每月一次6 过充电性能 4.6 5.8 每年一次7 排气阀动作 4.7 5.9 半年一次8 安全性 4.8 5.10 半年一次9 荷电保持能力 4.9 5.11 每年一次10 耐冲击性 4.10 5.12 半年一次11周期试验循环耐久能力 4.11 5.13各 1 只每年一次6.1.2 型式检验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进行曲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抽样进行型式检验:试制的新产
17、品;设计工艺或所用原材料有改变时;不经常生产的产品再次生产时;政府行为的检验。6.2 全项试验程序和型式检验见表 2。表 3 全项试验程序和型式检验蓄电池编号序号试验项目1 2 3 4 5 61 外观 2 尺寸 3 5 小时率容量 4 30 分钟率放电 5 过放电性能 6 过充电性能 7 排气阀动作 8 安全性 9 荷电保持能力 10 耐冲击性能 11 循环耐久能力 6.3 抽样规则型式检验可选用某一规格的代表产品进行。6.4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中,第一次抽试的蓄电池,如有一只不合格,则需第二次加倍抽试,如仍有一只不合格,则应判定为该批蓄电池产品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7.
18、1.1 蓄电池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制造厂名;产品型号或规格;制造日期;商标;极性符号;必要的安全警告。7.1.2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产品标准编号;每箱净重及毛重;标明防潮、不准倒置、轻放等字样。7.2 包装7.2.1 蓄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防潮、防震的要求。7.2.2 包装箱内应装入随同产品供应的文件:装箱单(指多只包装) ;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7.3 运输7.3.1 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曝晒、雨淋、不得倒置。7.3.2 在装卸过程中,产品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翻滚、重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 540的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的仓库内。7.4.2 应不得受阳光直射,离热源(暖气设备等)不得少于 2m。7.4.3 不得倒置及卧放,不得受任何机械冲击或重压。 7.4.4 厂家提供蓄电池允许贮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