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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1.0版)-信通院-2019.6-5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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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每 日 免 费 获 取 报 告1、 每 日 微 信 群 内 分 享 7+最 新 重 磅 报 告 ;2、 每 日 分 享 当 日 华 尔 街 日 报 、 金 融 时 报 ;3、 每 周 分 享 经 济 学 人4、 行 研 报 告 均 为 公 开 版 , 权 利 归 原 作 者所 有 , 起 点 财 经 仅 分 发 做 内 部 学 习 。扫一扫二维码关注公号回复:研究报告加入“起点财经”微信群。 版权声明 本白皮书 版权属于 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 ,并受法律保护 。 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 本白皮书文字或者观点的,应 注明 “ 来源: 可 信 区块链推进计划 ” 。违反上述声明者,将追究其相

2、关法律责任。 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编写委员会 指导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 牵头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单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徐州市公安局、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泛融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经天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秘猿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纸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京东数字科技控股

3、有限公司、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兴华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重 庆市公证协会 、百度 在线 网络技术(北京) 有限公司 、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编写组: 何宝宏、曹红星、魏凯、杨白雪、 纽加强、卢兴亚、 王珩、张宏庆、吴斌、王晋军、柳畅、钱靖、蒋鸿铭、蔡弋戈、 徐惠 、 刘雅冬、米坤、周晓健、齐宁宁、李琳、易君召 、袁野 、 肖伟 、赵春学 专家组: 陈奇伟、 张立华、任拔、匡华、杨崇华、杨海云、冯炳南、黄靖淞、姚海涛、沈洪、姚俊、陈含新、陈炳陶、魏磊、薛新伟、张保川、董兵兵、崔斌、张仁叶 、张丰程 前 言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推进,诉讼中的大量证据以电子数据存证的形式呈现,电子

4、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电子数据存证的使用频次和数据量都显著增长。不同类型电子证据的形成方式不同,但是普遍具有易消亡、易篡改、技术依赖性强等特点,与传统实物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司法审查认定难度更大。 传统的存证方式面对日益增长的电子数据存证需求 ,逐渐显露出成本高、效率低、采信困难等不足。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普遍欠缺举证能力,向法院提交的电子证据质量较差,存在大量取证程序不当、证据不完整、对案件事实指向性差等问题,直接影响到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采信比例。 区块链技术特有的不可篡改、不可抵赖、多方参与等特性,与电子数据存证的需求天然契合。电子数据存证

5、是潜在的区块链技术重要应用落地领域。区块链与电子数据存证的结合,可以降低电子数据存证成本,方便电子数据的证据认定,提高司法存证领域的诉讼效率。 本白皮书由浅及深地介绍了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的特点和系统设 计原则。从电子数据存证的发展现状入手,阐释了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对证据三性认定的关系,点明了区块链与电子数据存证的结合点和重要意义,并为区块链存证系统总体设计和关键技术进行了表述和总结。最后,本白皮书还分享了几个区块链司法存证业务领域和实际案例,为区块链应用的开发和创新提供多视角的思路。 目 录 一、电子数据存证背景 1 (一)概述 1 (二) 电子数据存证的现状 . 2 (三) 电子数据存证法律

6、依据 . 3 (四) 电子数据存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6 二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数据 存证 9 (一) 区块链存证系统的关键技术 . 10 (二) 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 . 14 三、区块链存证提高电子证据认定效率 17 (一)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的要素 17 (二)电子数据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认定要素 22 (三)区块链存证系统对电子数据认定的作用 23 四区块链存证系统的参考架构 27 (一)区块链存证系统的技术要求 27 (二)区块链存证系统的参考架构 30 五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的应用场景 33 (一) 法院行业应用 . 33 (二) 司法协同应用 . 36 (三) 社

7、会存证应用 . 36 六、区块链司法存证存在的挑战 40 (一)法务与技术的对接不畅 41 (二)司法业务模式有待优化 42 (三)民众接受程度有待提高 42 七、结论 43 (一)电子数据发展带来了挑战 43 (二)区块链提升电子数据认定效率 43 (三)多参与方互通合作,完善标准 推广应用 44 参考文献: 46 附件:参考应用案例 4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 47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 47 北京互联网法院 “天平链 ”电子证据平台 . 48 杭州互联网法院 “司法区块链 ” . 48 广州互联网法院 “网通法链 ” . 49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 49 成

8、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 50 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1 一、 电子数据存证背景 (一)概述 随着社会跨入数字化时代,数字化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截至 2018 年 12 月,中国网民的规模达到了 8.29 亿,较 2017年提升了 3.8%;其中手机网民的规模达到了 8.17 亿;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 7.92 亿。 12018 年我国数字经济总量达到 31.3 万亿元,占 GDP比重超过三分之一,达到 34.8%,占比同比提升 1.9 个百分点。 2数字化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深刻影响和重塑着社会发展方式和社会治理格局。 2019 年 3

9、 月 12 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明确表示要“推进司法改革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在数字化的浪潮下,在科技进步的支持下,司法和正义普惠化更容易实现,科技对于司法的作用和价值正不断提高,司法科技已是势在必行。 随着数字化发展,电子证据在世界各国的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电子证据已成为证据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社会开始步入“电子证据时代”。相对于物证时代的“科学证据”而言,电子证据的科技含量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大大超出了一般物证的水平。电子证据在我国立法中取得合法地位之后,开始大规模1 第

10、43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 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2 地正式介入案件,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 (二) 电子数据存证的现状 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带来了大量电子数据存取证的需求。截止2018 年 12 月,我国网络新闻用户规模达 6.75 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 6.10 亿,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 4.06 亿,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6.00 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 6.12 亿,短视频用户规模达 6.48 亿。随着微博、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的高度普及适用,电子数据存证,已成为现今社会的实际情况要求。 电子证据在确立

11、了其作为独立证据的地位后得到快速发展。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中,明确了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3 2018 年,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数量达到 334951 件,比 2017 年增加 97709 件,同比上升 41.19%。其中,知 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和民事一审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增幅分别达到 53.57% 和 40.97%。 4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近 3 年约 5000份知识产权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约 89%的案件使用了电子证据。 5 2018 年中国电子证据应用白皮书中数据显示,电子证据被认定为法律事实的案件越来越多,涉案保全金额年增长达 15%。全国民事案

12、件超 73%涉及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被应用于各种商务往来,离婚财产、证券纠纷、互联网金融、电子病历,聊天记录中等不同类3 第 116 条第二款 4 数据来源: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 5 李自柱 , “知识产权诉讼中有关电子证据的两个问题”,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第 12 期。 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3 型的场景高达 43 种。 (三) 电子数据存证法律依据 1. 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2012 年之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电子数据不能作为独立证据参与诉讼。我国 2012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 2014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分别在第

13、63 条、第 48 条、第 33 条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纳入立法,使其获得了独立的证据地位。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16条第二款规定了电子数据的部分形式。 2019 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其中第 7 条规定了电子数据提取的 方式方法 6。 2011 年国家工商总发布了工商市字 2011 248 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其三、四、五条就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方式和条件进行了规定。 上述法条和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独立证据,并对电子数据的取证手段进行了一些规定。其规定

14、的取证手段包含: 1.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2.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3.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4.冻结电子数据; 5.调取电子数据; 76.书式固定; 7.拍照摄像; 8.拷贝复制; 9.委托分析。 8 其中扣押电子数6 http:/ 7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8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4 据原始载体是首位选择 。 2.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第 5 条明确了满足法律要求电子数据原件的形式。第 8 条阐述了审查数据电文真实性应对考虑的因素。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

15、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3. 公证体系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关于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操作程序,主要散见于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

16、意见等。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的基本程序包含以下要点: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进行;由公证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5 员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公证员应当按照顺序记录登录网络、进入网址、下载、打印( 或刻录)等整个证据保全过程和所使用的操作软件名词、版本;公证员审核下载内容与网页内容是否相符;制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书;在公证申请人主动提出或者保全的电子数据具有复杂性、重要性时,公证员应当对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并将录像资料与电子证据保全资料一并封存。电子证据保全的方式主要包括:备份、打印(按照书证方式)、拷贝、拍摄。对于当事人无法确切证

17、明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中对方身份的,保全的电子数据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由此看出,电子数据公证的流程较繁琐,证据保全方式成本较高,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有一定要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8 年 9 月 7 日印发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 晰、客观、准

18、确;(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6 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规定首次承认了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可以用在互联网案件举证中,标志着我国区 块链存证技术手段得到司法解释认可。 (四) 电子数据存证在

19、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法条、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中,对电子证据的范畴、原件形式、取证手段等做了一些规定,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包括存证环节、取证环节、示证环节、举证责任和证据认定中依然存在痛点。 1. 存证中的问题 电子数据具有数据量大、实时性强、依赖电子介质、易篡改、易丢失等特性,在存证中面临一些问题。 ( 1)单方存证 传统的存证方式有公证存证、第三方存证、本地存证等,这些方式本质上都是由一方控制存证内容,是中心化的存证方式。中心化存证下,一旦中心遭受攻击,容易造成存证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 2)存储成本高 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7 电子数据依赖电子介质存储,为了存储

20、安全,经常需要使用多备份等方式,加之电子介质有其使用寿命,因此存储成本较高。 2. 取证中的问题 ( 1)证据原件与设备不可分 目前,在对某些本地产生的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时,原件只能留存在产生电子数据的设备当中,证据原件和设备是不可分的。证据原件一旦要离开设备,就变成了复制品而不能成为定案依 据。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发现当事人需要向法院展示手机等设备,迫使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参加进行操作;在刑事调查和行政调查中,因查封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是取证的首要手段,被调查人的电脑硬盘、服务器可能被全部拿走而进行调查,导致被调查人正常业务被迫停止的情况。 这一情况给司法相对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事实上也很难杜

21、绝当事人此前已经对原始文件进行的删改,是事倍功半的。 ( 2)原件可以被单方修改 在目前的互联网软件上形成的数据原件,都是基于当事人在互联网软件服务商处注册的用户名密码下行为所致。在这种数据逻辑结构下,也基 于对隐私权的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数据的删改,包括对其删改记录的删改是其当然的权限。那么,所谓的原件到底是不是事件发生时真实、原始和完整的数据,互联网软件服务商也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即使互联网软件服务商给出了他所留存的数据,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8 也无法证明这个数据是否经过了互联网软件服务商的删改,不能完全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严格来讲,相关数据只能作为线索和间接证据使用。

22、 因此,在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时候,所取证据是否属于原件,也是存疑的。 3. 示证中的问题 电子数据展示和固定是电子数据使用的重要环节,由于电子数据的存在形式是存储在电 子硬件中的电子信息,要获取其内容需要使用相应的软件读取和展示。这给示证带来了困难,这表现在: ( 1)并非所有电子数据的内容都可以通过纸质方式展示和固定,例如电子数据的电子签名信息和时间信息。 ( 2)对电子数据原件的截图、录像、纸质打印,复制存储都一般而言交由当事人自己完成,而其中的差异是难以在原件和复制件核对查验时充分验明的,这给了当事人篡改数据的空间。 ( 3)示证的困难使得对电子数据公证的需求增加,这严重加大了当事人的举证

23、负担,也严重浪费了社会司法资源。 4. 举证中的问题 在诉讼中,双方都会提交自己留存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当事人分别控制自己的数据的情况下,非常容易发生双方提交的证据有出入,甚至是矛盾的情况。在没有其他佐证的情况下,证据的真实性认定非常困难,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都无法成为断案依 据。在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9 这种无法判断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法官很可能需要依赖分配举证责任来进行断案。而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无法举证则承担败诉的后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积极篡改自己数据的一方可以在这种举证责任的安排下获利。 5. 证据认定中的问题 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

24、为定案的根据”,是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适性的最重要的司法原则之一。证据的认定,通常是认定证据“三性”的过程,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也需要经过“三性”判定。电子数据因为数据量大、数据实时性强、保存成本高、原件认定困 难等原因,对证据的“三性”认定依然较困难,电子数据经常因为难以认定而无法对案件起到支撑作用,这对法官和当事人都造成了较大压力。 二 、 基于区块链 的 电子数据存证 区块链( Blockchain)是一种由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能够实现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防止抵赖的记账技术,也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 Distributed Ledger

25、Technology)。典型的区块链以块 -链结构存储数据。作为一种在不可信的竞争环境中低成本建立信任的新型计算范式和协作模式,区块链凭借其独有的信任建立机制,正在改变诸多行业的应用场景和运行规则,是未来发展数字经济、构建新型信任体系不可或缺的技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10 术之一。 9 利用区块链及其扩展技术可以在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传输、存储的 全生命周期中,对电子数据进行安全防护、防止篡改、并进行数据操作的审计留痕,从而为相关机构审查提供有效手段。 区块链特殊的存储方式进行电子数据存证,以无利害关系的技术作为第三方身份 (技术和算法充当虚拟第三方 ),将需要存证的电子数

26、据以交易的形式记录下来,打上时间戳,记录在区块中,从而完成存证的过程。在数据的存储过程中,多个参与方之间保持数据一致性,极大降低了数据丢失或被篡改的可能性。 (一) 区块链存证系统的关键技术 区块链具有的适用于电子数据存证的能力,来源于区块链系统的关键技术,关键技术包括两方面:核心技术 和相关技术。区块链的核心技术包括:共识机制、存储结构、通信方式等,用于保障区块链的多方参与、难篡改、难丢失的特性。区块链的相关技术包括:可信存储、电子身份、可信时间等,为区块链系统的多种应用场景提供支持。 1.核心技术 (1)共识机制 共识算法用于协调区块链全网中各节点数据的一致性。共识算法通过制定达成共识的规

27、则,实现节点选举、数据一致性验证和数9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区块链白皮书( 2018) . 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11 据同步控制等功能。一般来说共识算法具有如下功能: 1) 参与共识的节点在互不信任的条件下达成共识; 2) 支持节点独立进行算法运算,不依赖任何其他节点数据和状态; 3) 保证各节点对上链数据打包区块的计算能收敛并达到最终一致性; 4) 声明在一定规模的节点环境下达成共识所需的理论时间; 5) 应有明确的抗恶意攻击指标。 (2)签名验签 数字签名是使用非对称密钥加密技术与数字摘要技术,用于鉴别数字信息的方法。主要用于确定消息确实是由发送方签名并发出来,并确定接收

28、到的消息的完整性,没有在传输过程中被篡改。 数字签名技术是将摘要信息用发送者的私钥加密,与原文一起传送给接收者。接收者只有用发送者的公钥才能解密被加密的摘要信息,然后用哈希函数对收到的原文产生一个摘要信息,与解密的摘要信息对比。如果相同,则说明收到的信息是完整的,在传输过程中没有被修改,否则说明信息被修改过,因此数字签名能够验证信息的完整性。 (3)链式存储结构 链式存储结构是将一段 时间内发生的事务处理以区块为单位进行存储,并以密码学算法将区块按时间先后顺序连接成链条的一种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12 数据结构。由于后一个区块中包含着前面区块的特征信息,因此如果想要修改其中一

29、个区块中数据,需要将链式存储结构中的后序区块全部修改。而随着区块链中区块数量的不断增加,修改难度也不断增大。因此链式存储结构有效的提高了存储其中的数据的防篡改和防伪造能力。 (4)P2P 通讯 P2P(点对点)是指网络中的每个节点的地位都是对等的,每个节点既充当服务器,为其它节点提供服务,同时也享用其它节点提供的服务。 P2P 网络中的资源和服务分散 在所有节点上,信息的传输和服务的实现都直接在节点之间进行,可以无需中间环节和服务器的介入,避免了可能的瓶颈,凸显了网络可扩展性、健壮性等方面的优势。 区块链中的各节点是典型的相互平等,不分主次的服务器网络,通过 P2P 通讯机制可以实现节点间数据

30、就近快速同步的效果。同时也提高了整个区块链的抗网络攻击的能力。 2.相关技术 (1)电子身份认证 电子身份是一种数字化唯一身份标识,用于在 IT 系统中对人、组织、现实主体等进行唯一标注。电子身份认证使用各种验证手段来校验现实主体与电子身份间的合法对应关系,如带有智能芯片的身份卡、指纹、虹膜、语音等。电子身份认证的核心是数字签名技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13 术,它保证了用户身份的唯一性和合法性。 电子身份认证是司法存证主体及用户的反欺诈认证的基础,使用电子身份可以准确的记录行为方主体、操作人员信息,是电子数据有效性的基础保障。电子身份认证可以通过权威机构信息认证、大数据、人工

31、智能方式对行为人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也 可以直接在区块链上进行构建。 (2)时间戳服务 时间戳是一个能够表示一份电子数据在一个特定时间点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数据。主要提供一份电子证据,以证明某个电子数据的产生时间。在实际应用上,它可以使用在包括电子商务、金融活动的各个方面,尤其可以用来支撑公开密钥基础设施的“不可否认”服务。 可信时间戳是将电子数据摘要和权威时间源绑定,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并由可信的时间戳服务机构对电子数据摘要和权威时间记录进行数字签名生成时间戳。通过可信时间戳可确定电子文件生成的精确时间,并防止电子文件被篡改,为电子数据提供可信的时间证明和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证明

32、 ,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在法律上具备证明效力。 时间戳是不仅可以准确的标示出行为的发生时间,还可以通过时间的先后顺序构建可信的、完整的证据链条,是电子数据存证的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14 重要技术服务。 (3)数据加解密 数据加解密是使用加密算法将明文数据转变为无法直接读取并理解的密文数据,拥有解密权限的人可以通过解密算法将密文恢复为明文数据。数据加解密应用在数据的传输、存储环节,保证数据在传输、存储中的安全性。加解密也是电子数据存证系统对于数据隐私保护的重要支撑。 (4)数据存储 区块链链上通常为 了控制数据传输量,只记录原始数据的哈希值,

33、以达到电子数据保全的目的。还需对在区块链上固化的电子数据原文进行安全存储。数据存储系统使用安全的存储方式,同时拥有数据高并发、动态扩容等能力。 (5)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以代码的方式实现既定的复杂业务逻辑,智能合约由合约参与方共同制定和维护,一旦部署则自动执行。智能合约具有自动执行的特性,可降低人为干扰和人工成本。智能合约技术为区块链用于复杂业务场景,支持垂直行业业务提供了支撑。 (二) 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 对于传统取证方式表现出成本高、效率低、真实性难以保证等不足。区块链技术适合作为一个电子数据存证的补充,区块链时间戳标示出电子数据发生时间,用户的私钥对数据的签名是用户真

34、实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15 意愿的表达,区块链不易篡改、可追溯的特点方便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和认定。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存证、取证、示证、质证等过程对应着电子数据的存储、提取、出示、质询等动作流程。 1. 区块链在电子数据存储中的应用 在电子证据生成时就可以将关键要素信息固定下来,通过区块链分布式、中心化无法修改的特性,可以保证在未来任意时间验证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完整性。 区块链系统具有难篡改、难抵赖、可追溯、系统稳定等技术特征:使用对等网络技术,每个节点都无差别储存一份数据,具有良好的崩溃容错;使用哈希 嵌套的链式存储结构,保证每个区块的内容的更改都需要更改其所有 后 序区块,

35、使系统数据安全,难以篡改;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对于每条数据都记录其出处,不可抵赖;使用合理的数据模型,使每条数据的流转都可以追溯到源起;使用时间戳技术,对于每条数据的生成时间有明确认定;使用内置智能合约,对于每类电子数据自动识别和处理,减少人为干预。 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可以规范数据存证格式,保证数据存储安全,保证数据流转可追溯。 2. 区块链在电子数据提取中的应用 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有别于传统取证方式,是一个技术发现的过程。一般来说,在取证时不仅需要有电子物证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员来取证,还需要专业的律师共同进行,以保证技术的可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16 行性和取证的合法

36、性。电子证据脆弱性、易变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取证原件较困难,真实性难以保证。 因此,电子数据取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获取电子数据原件;二是如何保证获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数据存证系统里的数据 都经由参与节点共识,并且独立存储,互为备份,跑在符合要求的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系统中的数据均可通过技术手段认定为原件。账本具有难丢失难篡改的特性,记录了数据来源、数据时间戳、数据的流转过程等,可用以辅助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 3. 区块链在电子数据出示中的应用 目前电子证据的示证方式通常采用传统的书证形式,即将电子证据快照并进行纸质化。通过打印、公证等方式转换证据形式会增加当事人的时间、资

37、金成本,阻碍诉讼效率的提升。转换成书证之后,电子证据的灵活性丧失,让丰富的证据形式变得单薄,缩小了当事人之间质证的空间。 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数据存证示证可采用两种方式以降低示证过程的时间和人力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一是可以采用智能合约自动取证示证和区块链浏览器示证的方法,采用自动化标准化的流程进行电子证据示证;二是可以通过将区块链存证、司法 鉴定 和公证电子证据出函流程打通,由多方参与示证。 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17 4. 区块链在电子证据质询中的应用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

38、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鉴于电子证据有别于传统证据的特点,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电 子证据的真实性多持怀疑的态度,有时不得不转化为书面材料,甚至获得公证机关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电子信息的生成、传播、修改和储存都是以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的,书证化的电子证据其本质已经是复本。示证的间接性导致质证环节效率低。 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数据存证系统因为优化了取证和示证环节,也让质证环节对于取证和示证的争议问题消除,聚焦于证据本身对案件的影响,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区块链存证提高电子证据认定效率 电子证据的认定是对电子证据“三性”的认定,本部分围绕电子证据的“三性”讨论区块链存证对证据“三性”对影响。区块

39、链技术对电子证据“三性”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判定对显著影响,其次区块链技术的相关技术、业务管理和链治理对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也有部分提升。 (一)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的要素 由于电子数据存证的特殊性,其 真实性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18 来认定: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1. 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媒介、设备在诉讼过程 中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不存在被伪造、变造、替换、破坏等问题。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电子证据载体来源的真实性。具体来

40、说,法官审查电子证据时往往会关注:提交的电子证据是否包括原始存储介质,原始存储介质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规范;如果无法提取原始存储介质,如何确保其他存储介质能够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这是对电子证据载体原始性和同一性的审查。二是电子证据载体在诉讼前和诉讼中流转过程中的真实性。诉讼前和诉讼中,证据会在多个主体(如刑事案件的公、检、法和民事、行政案件中 原告、法院、被告)间流转。在此过程中需要考察:电子证据载体在移送、流转中是否保持同一性,是否符合鉴真的要求;电子证据载体是否保持完整性,没有被改变、破坏等。 需要明确的是,应当对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和电子证据载体的原始性加以区分。由于

41、很多电子证据是在网络、计算机系统中生成,导致无法判断认定哪台计算机、哪个存储设备是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因此,在判断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时,首先要审查是否存在电子证据的原始存储介质。如果能够确认,则通过原始存储介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19 质来认定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如果没有收集到原始存储介质,则需要通过技术措施、程序规则来确认电子证据载体的同一性。这意味着,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和原始性并不相同,真实性的判断并不要求载体必须具备原始性。 区块链技术极大地扩展了 电子证据的载体外延,并可以从技术上确保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具体而言,区块链存证使用分布式存储并附加防篡改校验机制,

42、使电子证据可以脱离原始存储介质而安全存储,同时无被篡改之虞。 2.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问题,是指作为电子证据信息在技术层面的存在形式的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与原始数据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被修改、删除、增加等问题。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电子证据内容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的技术前提,其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具有基础性意义。 从法律规则来说,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电子数据来源的原始性、同一性。由于电子数据存储于网络、服务器等介质之中,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电子数据,必须进行提取,因此在提取环节应确保电子数据来源的原始性、同一性。二是电子数据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同一性、完整

43、性。在诉讼过程中,存储于介质内的电子数据会随着诉讼进程的发展而流转,因此应防止电子数据在流转过程中被修改、删除或者增加。 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20 为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现行规范性文件确立了一些规则,其中既包括技术措施,也包括程序规则。例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电子数 据是否真实,应当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这其实是对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技术措施的审查。这些技术规则的适用,就是为了使电子数据在提取、使用过程中保持完整性、同一性。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评价中的一个关键

44、问题。因为,如前述,区块链技术可以保障电子证据的载体及载体上证据副本的真实性,但载体的真实和副本数据的真实,无法决定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同时,在区块链存证场景下,如果电子证据或其证据指纹(或称校验数据)上链并分布式存储,则证据的真实性已经具有技术保证。则欲保障电 子数据的真实性,则需要确保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信息(或其证据指纹)在生成时即同步上链,或者确保该数据信息在上链前未被篡改。考虑到确保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信息在上链前未被更改实际上是一个传统的电子证据鉴定场景,不能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故而在区块链存证领域,比较理想的确保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方案即为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信息(或其证据指纹)在生成

45、时即同步上链。 3. 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是指:( 1)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21 明标准场合(如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中),电子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可以与案件中其他证据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相互印证,从而准确证明案件事实;( 2)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场合(如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可以证明一定的法律事实,特别是证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 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是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核心问题,不少语境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往往也是指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证据相互印证是确认电子证据内容真实性的主要方式,有些

46、情况下二者还会同时使用。 当然,上链证据同非上链证据乃至非电子 证据一样,也会在特定场景下面临证据内容和客观事实不一致的难题。 在区块链存证场合,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和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均得到区块链技术支撑、强化的背景下,电子证据的内容真实性有望得到一种“自我鉴真”的自证明效果。当然,在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刑事案件中,使用区块链存证技术的电子证据如果系孤证,仍然要服从于“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区块链存证不能等同于法律事实。而在适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的民事案件中,使用区块链存证技术的电子证据,一般可以逻辑推导出内容真实。比如,附加可信时间戳的上链数据,可以推定为形 成于特定时间点,则该数

47、据中的时间信息就具有内容真实性。同理,通过区块链达成的智能合约,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可以推定合约内容数据真实,合约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 v1.0) 22 内容数据也具有了内容真实性。 (二)电子数据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认定要素 1. 关联性认定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和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证据法角度评价,关联性标准要求每一个具体的证据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换言之,一个证据的使用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确实的帮助。故而,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真实性未必有关。 区块链在单纯的存证场 景应用,技术本身并不增强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如果是一类或一系列业务运行在区块链上,因其全流程留痕,可能因为可追溯性使证据的关联更加明确,方便进行关联性认定。 无论如何,上链证据和案件无关的情况不可避免,区块链存证不能确保电子证据具有关联性,而是在部分场景下为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提供参考。 2. 合法性认定 证据的合法性认定 包括取证主体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取证程序合法性以及证据 保存 与运用方式合法性四个方面。它是证据认定主体机械式对比法条的过程,其中不掺杂证据认定主体的私人价值评价。因此,与证据的真实性、关 联性要求不同,证据的合法性 判断不应考虑与 案件事实 的联系 ,而与法律规定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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