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鸿福苑小区 6#、7#住宅楼质量问题”情况说明各位检察官你们好:我叫张占起,1964 年出生,今年 50 岁,1987 年毕业于桂林冶金地质学院,所学专业是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毕业后一直从事地基处理专业工作,并于 1995 年晋升高级工程师。现从事本专业工作27 年。2005 年初,我伙同他人组建了“北京首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本公司法人。公司组建后,曾在“张家口碱厂”、 “黑山寺变电站” 、 “张家口西山国际赛车场” 、 “张石高速蔚县段 ”等完成大量强夯施工任务,均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了施工项目。2009 年 6 月中旬经同人介绍参与了万全鸿福苑小区建设,主要承揽了 2#、6#、7
2、#、8#住宅楼的地基强夯项目。2014 年因该小区6#、7#住宅楼出现质量问题。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以涉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 ,被万全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万全看守所。在押期间,办案人员曾多次对我进行询问调查,因调查笔录中我感到有漏记、误记及片面之词,故书写本材料,针对本案的具体事实加以说明。首先我声明,以下我的陈述均属事实,并无谎言,愿担负一切法律责任。1、工程概况:“鸿福苑小区”由张家口坤源房地产公司投资。张家口塞详设计公司设计。河北大地土木工程勘察公司勘察。张家口监理公司监理。张家口华恒建筑公司进行土建施工。张家口管道公司进行管道施工。我公司负责强夯处理及加固施工。
3、2、项目招标及合同签定:本项目地基处理于 2009 年 6 月份左右进行议标,投标文件包括施工方案和工程报价。当时投标文件是依据“坤源房地产公司”所提供的勘察报告来制作,同时和开发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商定制定出了“住宅楼地基处理的初步方案” ,方案中决定2#、6#、7#、8#楼采用强夯处理地基,具体施工方案,由强夯施工承揽单位制定和实施,在评标过程中,开发单位认为我公司提供的方案价格合理。经开发公司研究决定由我公司进行地基强夯施工,同时要求我公司所提供的方案要经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盖章。并报请开发单位批准方能进行施工。我公司应开发单位要求,逐一进行了办理。方案通过后,双方签定了正式合同
4、。合同当中对施工做了具体要求。主要要求地基处理后,承载力大于等于 18T/(180Kpa)。因当时开发单位向我方提供的勘察报告中讲到土层无湿陷性,故合同中未作湿陷性及其它指标要求。3、强夯施工布置:根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19-2003)要求。两楼地基均采用 2500KNM 能级,均采用两步强夯施工。按当时提供的勘察报告,其中 6#楼东侧基础底面下回填土最厚为 8 米,西侧最浅为 3 米。7#基础底面以下回填土最厚为 11 米,最浅处 3 米。在施工时,先挖下 7 米,进行第一步强夯,按规范布置为5m5m 正方形,并要求外展处理,深度的 1/2,即 6#楼外展4m,7#楼外展 5.5m,第
5、一步:强夯完成后,回填 3 米厚回填土,进行第二步强夯。能级还是 2500KNM。夯点间距加密至 4m4m,每步强夯打两遍,第二遍是第一遍的中心。第二步:两遍点夯打完后,进行一遍满夯,能级为 1000KNM,整个施工过程均按指标,严格按规范执行。施工期间,每个步骤,每个夯点,均在开发单位代表和监理单位负责人监督下进行。工程每步完成后,由他们检查并签字。方案中和施工记录出现的个别笔误,不影响施工范围和质量。因在施工当中有开发单位代表和监理单位的全过程指导和监督,部分笔误已进行更正,按更正后的规范进行施工,所以并不会影响工程质量。4、施工中抗不均匀的措施对防止建筑不均沉降,我公司采取如下措施:1、
6、建议开发单位将建筑西侧基岩下挖 7 米,以防楼基整体滑动或不均匀沉降。这个建议我第一次与开发商总工程师宋峰见面时就提出过。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开发单位代表和我共同开过一个专题会,在会上我再一次提出此意见。据两家鉴定单位勘察报告看,也确定得到落实。2、第一步强夯采用 2500KNM,5m 5m 正方形布置打两遍,第二遍是第一遍的中心。这种密度在当地经常采用,并获得成功。为提高地基均衡作用,在第二遍回填 3 米厚的回填土,在能级方面仍采用 2500KNM 点夯,同时把点夯加密至 4m4m,中间插一点。然后进行满夯,目的是在强夯层顶面,也就是建筑主要受力层形成硬壳层,有效抵抗不均匀沉降。3、根据当
7、地经验,开发单位提出在强夯层顶面和基础底面做一层 3:7 灰土垫层,具体由土建单位布置和实施,灰土垫层如保证质量,会与第二层强夯层形成 5 米厚的硬壳,是非常稳定的均匀的地基。楼房出现倾斜,肯定是存在其它方面的隐患,与强夯无关。5、楼房发生倾斜时间、特征及质量鉴定6#、7#楼强夯于 2009 年 9 月份开工,10 月份竣工,土建于2010 年 10 月竣工,2014 年 1 月份发生 6#、7#楼东侧相向倾斜,当时倾斜约 10 厘米左右,当时发现半地下室还有约 1 米积水。污水管道破裂,形成雨水和污水下渗通道,万全城建局一方面通知业主撤离,一方面召集各参建单位查找事故原因,主要针对建筑上部结
8、构和土体方面是否存在的问题,在讨论会上各参建单位一致同意,由城建局出面委托“河北省质量鉴定中心和河北省建筑研究院”共同进行质量鉴定,其结论: (1)强夯层分两步进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ka180KPa。(2)灰土垫层 2 米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ka=100180KPa。(3)强夯以外范围,水平方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ka=100KPa。(4)强夯层以下土层,原勘察报告定为基岩,实际是回填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ka=90KPa。(5)土层湿陷性,灰土垫层和强夯层为轻微湿陷性。(6)6#、7#楼地基回填土最厚为 20 米,均位于楼的东段,楼地基回填土东西严重不均,是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
9、(7)6#、7#楼之间土具有严重湿陷性,地面没有硬化,使大量积水长期渗泡土体,造成土体湿陷,是造成 6#楼向北倾斜,7# 楼向南倾斜。城建局委托的鉴定单位,对地基不均匀沉降和两楼相向倾斜的重要原因,做出了明确结论。2014 年 7-8 月份,万全县公安局接手处理, “鸿福苑小区6#、 7#楼”质量问题。办案单位又另外委托一单位进行司法鉴定。目前结论已出具,但鉴定方案和鉴定报告均未向我方提供,仅从办案人员对我的询问时,让我看了三项内容:(1)钻孔平面布置图,(2)土层承载力特征值推荐值。 (3 )鉴定结论,具体如下: 钻孔平面布置图,图上多数钻孔距建筑物为 2.1 米,尤其 6#楼。土层承载力特
10、征值:灰土垫层为 180KPa,强夯处理层 200KPa,6#楼局部为 150KPa, (这一数据的来由,我没有看到钻孔具体布位) 。结论:建筑物发生倾斜是地基处理范围土层不均,回填土不均匀,场内为进行硬化等造成。综合几家签定结论,差别很大,城建局委托的鉴定单位针对性强,结论明确。6、建筑物不均沉降和倾斜与强夯无关从两个鉴定结果看有几个共同点,证实了建筑物不均匀沉降和倾斜与强夯无关。1、两个鉴定结论都表明,强夯层承载力特征值均大于等于180KPa。2、两个鉴定结论都表明,2 米厚灰土垫层强度均低于强夯层。3、强夯施工过程中,已建议开发单位,对西侧基岩进行下挖。两家鉴定报告均表明,基岩已挖至地表
11、下 7 米多。这对强夯处理地基起到很大均衡作用。4、公安局委托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在 6#楼局部出现 150KPa,并不代表强夯层承载力特征值,因为我方技术人员在对检测单位野外作业时发现,6#楼多孔未按钻孔所标位置钻探,多数钻孔在离建筑物 4.1 米以外。钻孔打在强夯范围之外,所以说:此鉴定结论所得出的承载力特征值并不能代表实际强夯强度,另外还有之前的鉴定结论,于此结论数据不一致,这其中也说明了这个问题。5、强夯施工加上灰土垫层,本应是平衡稳定的二元结构,其三年多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从这一点可以证明,事故的起因并不是由于强夯所造成。而是由于湿陷性土遇到长期水的侵泡而引发。7、建筑
12、不均沉降和倾斜的真正原因1、由两家鉴定单位的几个共同点可以证实:土层回填厚度太大,具有湿陷性,东西侧回填严重不均,是造成不均沉降的根本原因。2、大量积水,地面没有做硬化,使土体是浸水后,湿陷诱发地基不均匀沉降。3、6#、7#楼之间土层未做加固处理,受水湿陷造成两楼地基相向位移。致使 6#楼向北倾斜,7#楼向南倾斜。4、原勘察报告,场地东侧回填土厚为 12 米左右,而这次鉴定实际回填厚度为约 20 米,这是导致工程处理深度不够的主要原因。5、原勘察报告,与设计之间的一些重要指标没有做,沟通统一,这是造成处理强度误差的直接原因。总之:积水是造成楼体倾斜的主要外因,而土性回填状况是造成楼体倾斜的主要
13、内因。8、针对公安局委托的鉴定单位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本人提出异议:1、责任不明确:其鉴定结论并未把原勘察报告不准确的责任明确的放在首位,因从鉴定结论分析:回填土的厚度东侧 20 米,是地基不均匀沉降的隐患,再加上土层具有湿陷性加剧了不均匀沉降的可能性,而原勘察报告是 12 米,明显数据不准确,致使造成严重的后果发生,所以其应该负有首要责任。2、责任划分不细:灰土垫层直接与地基基础相连,厚度达 2 米之多,是地基主要压缩层之一,其鉴定结论未做详尽评价,而城建局委托的鉴定单位结论为:灰土垫层局部不均匀,承载力特征值100180KPa,显然不满足 180KPa 的要求,所以应担负主要责任。3、结论自
14、相矛盾:鉴定结果,地基承载力表中,强夯层 6#楼大于等于 150KPa,7#楼达到 200KPa,显然 6#楼的承载力没有达到工程要求,按推理说,应该对事故承担责任。但是 7#楼的承载力远超出工程要求,为什么也会发生倾斜事故,不言而喻,此结论自相矛盾。仅而确切的证实了楼体倾斜与强夯处理没有关系。从实际情况中得知,6#楼的承载力不达标是因为鉴定人员的不作为而造成。4、鉴定数据失真:钻孔布置图,应按设计施钻,而不能随意变动,钻孔平面布孔应在建筑物 2.1 米处,而实际钻探的却移到距建筑物 4 米处,这是造成鉴定数据失真的主要原因。这些事实我单位的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作证。5、鉴定结论的公开性:因针对本
15、案的所有鉴定结论都是判定责任的主要依据,而公安局委托的鉴定单位所制作的签定结论,我方并没有完整的看到。从而使我对此鉴定产生质疑?希望尽早见到此鉴定报告,以对其所鉴定的事实有一个完整的认识。九、在工程制定方案时,依据开发单位所提供的勘察报告为基础,当时开发单位所提供的勘察报告中,明确表明,地基无湿陷性,但从目前结果而言,此报告有不实之处,而且因为此地基的湿陷性给本建筑埋下了隐患,这是本事故的最重要因素,希贵院核实。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此工程事故的真正原因,并非我公司造成,在施工中,我公司一直按规定、规范施工,施工当中也没有故意、恶意行为,也不存在有过失行为。目前推定我公司犯有“安全事故责任罪”实属冤枉。从某种角度去看,我公司也为受害者。本工程参建单位很多,单从我公司承揽强夯项目来认定负有重大责任,实为办案单位及鉴定单位的主观臆断。我恳请贵院对事故责任详细查实,还我一个真实的面目。我以上所写的“情况说明” ,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认真负责的书写,所写的事实句句真实。关于本案的所有问题已全部涉及,故提出以此书写为本案的询问笔录依据,其它笔录只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