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 波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为了做好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人员聘用制度,进一步优化学校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 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发200759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 (浙委办2009138 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2、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5 号)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教高科20109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为指导,通过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和团队建设,降低管理重心,提高用人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构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以激励为导向的现代
3、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运行机制,为实现 学校建设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制度保障。二、实施范围(一)学校(含科学技术学院)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以及按照 2006 年工改政策套用的相关在岗在册人员均适用本办法。(二)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系列的岗位管理。三、基本原则(一)科学合理,宏观调控。以国家政策规定为指导,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现状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总量,规范设置各类各级岗位比例,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 优化各类人员的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用
4、人质量与用人效益。适度控制非高校教师系列岗位,逐步提高教师岗位比例。(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以学科建设为主线,向强势学科、优势特色学科倾斜,向学科团队(学科方向团队、教学团队、社会服务团队)倾斜,向教学科研任务重、人才培养质量好、教师素质高的单位倾斜。(四)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强化岗位聘用,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 评价、激励与保障和竞争择优、流动、淘汰机制,为各 类人才的成长搭建发展平台。加强岗位合同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五)积极推进,平稳实施。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实施过程中,既要明确改革的目标与方向,又要充分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
5、,在改革与发展中逐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要充分发挥各单位(含学院、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等,下同)的作用,深入 调查 研究,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校和谐,促 进学校科学发展。四、岗位类别和级别(一)岗位类别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包括学校、学院、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以及直属、附属部门等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统计
6、审计、医疗卫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二)岗位级别1管理岗位共分为 8 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校(厅)级正职、校(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 员、 办事员 等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三级。2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 13 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五级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设置工作由国家统一部署并按有关规定执行。专任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二级,专职辅导员岗位的
7、最高设岗等级为三级。3工勤技能岗位分为 6 个等级,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 5 个等级,即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 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工勤技能岗位最高等级为一级。五、岗位总量(一)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全校岗位总量的 7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 55。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将工勤技能岗位控制在岗位总量的 3%以内。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的审核批复的我校岗位设置方案,2012 年学校的岗位总量为 2730 名。专业技术岗位 2028 个,占岗位总量 74.2,其中教师岗位 166
8、5个,占岗位 总量的 61%(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 82.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363 个,占岗位总量的 13.3%(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 17.9%);管理岗位 610 个,占岗位总量的 22.4。工勤技能岗位 92 个,占岗位总量的 3.4。(二)首次聘用的岗位总量根据实有人数确定。六、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根据上级人事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我校岗位设置方案,学校确定各类岗位结构总体控制比例目标。(一)专业技术岗位1我校作为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高校,上级规定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 级、中 级 、初 级岗位比例控制目 标(上限)是15:30:48:7。2首次聘用的岗位结构比例按现
9、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3在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按照以下比例标准控制:在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 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在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 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在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 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3:4:3;在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5:5。(二)管理岗位1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各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2在岗位设置及聘用时,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即四级及以上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职员数,按学校领导班子职数确定,其它四级及以上职员(指校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职
10、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占学校设置的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 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数按 1:2 的比例掌握。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 55%。九 级、十级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 10%。3首次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时,按照实有人员确定和聘用各级岗位。(三)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 30%,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 3%,二 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 7%,一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首次岗位聘用时,原则上按现实际聘用在岗的技师、
11、高级工人数聘用,今后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而且随着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深入,逐步减小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七、岗位聘用(一)岗位聘用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 长担任。 领导 小组职责是:审议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和各类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审议推荐初次聘用时的二级岗位聘用人员。2成立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审议委员会,负责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聘用工作;成立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审议委员会,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岗位的人员聘用工作;成立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审议委员会,负责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聘用工作。根据需要,在学校
12、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审议委员会下,可设置若干个评议小组,负责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评议和推荐。3各单位成立相应的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和岗位聘用审议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4成立学校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小组。该小组由学校工会、监察处负责人、教 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法律 专 家等 5 名及以上成员组成,日常机构设在校工会,组长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该小组主要负责对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书面署名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并向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5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负责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中的具体事宜。(二)岗位聘用程序1根据上级审批的岗位设置
13、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学校核定各单位岗位数;2在岗位设置基础上,实施岗位聘用工作,具体包括公布岗位、申请应聘、 审核评议、公示申诉、 审批审定、 签订聘用合同等基本程序;3岗位聘用的具体程序,按照各类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三)岗位聘用条件 1基本条件(1( 遵守宪法和法律;(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3( 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 满足应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2具体条件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要求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
14、着眼于妥善处理教职工业绩与资历、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以及学校现有工作人员平稳过渡与教职工队伍长远建设需要等关系,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分别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按照各类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四)岗位聘用管理1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 号)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学校新聘用人员,应当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国家及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2学校将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
15、员,积极探索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办法,并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3学校将根据学科专业的不同特点、岗位职责的不同要求,建立符合学校队伍建设和岗位管理需要的考核评价体系。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聘用合同,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 续聘、 岗 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八、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有关规定(一)学校各级各类聘用组织在聘用人员时,须在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 聘上岗的原则择优聘用。也可以实行部分岗位校内外公开招聘制度。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出现空缺,可通过校内和校外招聘两种方式进行。(二)学校根据上级核定和批准的岗位总
16、量,结合学校人员现状和未来工作的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核定各单位岗位设置总量。学校根据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岗位数量,学院也可逐步过渡到根据基层学术组织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现实业绩和未来需要,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基础上,将各类各级岗位分配到各基层学术组织。学校根据编制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职责核定非教学单位的各级各类岗位的数量。岗位增聘每年进行 1 次,在学校的年度编制报告中公布。岗位聘用按照学校年度编制方案中的岗位空缺情况进行。初次聘用,按照实有人员和职务聘用。未来几年各单位的各类各级岗位核定办法另行制定。(三)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以及结构比例进行聘用
17、。单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学校规定的结构比例时,以目前的实际人员结构比例为准,通过自然减员、转岗、解聘或辞聘等形式,逐步达到学校规定的结构比例。各部门在岗位核准的前提下,如有空缺岗位,须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各单位聘用各级各类聘用岗位人员时,要明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聘用条件,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四)在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中,要将岗位设置、聘用、津贴分配等工作与团队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逐步下放管理和分配重心到基层学术组织, 扩大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在人事管理和资源分配上的自主权,努力 实现以基层学术组织为单位进行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五)教授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
18、特级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在同一类型岗位中,聘用的高级别岗位应预留一定的数量,为下一步学校发展和低级别岗位晋升预留空间。首次聘用时,专业技术二级、三级、五 级岗位原则上分别预留 5%左右的岗位;预留岗位分成两部分,分别用于校内人员岗位晋升和人才引进需要。其他级别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预留岗位。在管理岗位聘用时,管理五级、六级岗位原则上也预留一定的职级岗位,主要用于校内职员岗位职级晋升。学校为普通职员晋升高级别管理岗位职级留有一定余地。(七)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组织聘用。五级及以下教师岗位,学校核定各级岗位数到各
19、单位,并制定聘用基本条件;各单位制定具体聘用条件,并组织聘用工作。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五级及以下岗位由学校核定到各单位,各单位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内组织聘用。若某单位(除学院之外)专业技术岗位实际参聘人员少于 20 人时,则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专职辅导员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职员岗位,三至四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用,五至六级管理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由单位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内组织聘用。逐步推行管理岗位职员制聘用制度。对于工勤技能岗位,二级及以上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其他级别岗位由单位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内组织聘用。(八)关于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人员的聘用担任副处级
20、 及以上领导职务,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同时聘用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已按 2006 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等级工资待遇。2专职辅导员列入教师岗位聘用管理,也可根据本人自愿聘用相应的职员职级。学校在聘用专职辅导员时,按照与教师各级岗位相同的比例核定全校辅导员各级岗位数量,单独设置和聘用,单独制定该系列聘用条件、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用到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不能同时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聘用定级。(十)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
21、岗位不对应人员的岗位聘用拥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对应人员,纳入其所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但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岗位等级,待其取得了与其所聘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后,才可以晋升更高一级岗位。(十一)在工程实验系列、图书资料档案系列、编辑出版系列、会计统计审计系列、医疗卫生系列等部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再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十二)岗位设置及聘用制度实施前,长期聘用到管理岗位或
22、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含以工代干人员)的聘用具备所聘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不再 执行工人等级工资,如具有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可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具备所聘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不再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十三)岗位设置及聘用制度实施后,工人(不含以工代干人员及已经聘用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聘工勤技能岗位,不应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十四)学校新聘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
23、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十五)教职工聘用学校岗位后,应将主要精力和时间集中用于完成聘用岗位的职责和任务。在校外从事影响完成本职岗位工作、有实质性兼职的教职工不能受聘(因特殊原因,须在校外兼职者,须经过学校批准或在岗位聘用合同中约定);若已经受聘,学校予以解聘。(十六)省市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农村工作指导员以及经组织批准挂职的教职工、上级借调的教职工,校内人事关系仍然保留在原单位,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待遇,进行考核管理。经学校批准出国或在国内学习(包括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培训等)的各类人员,在学习期间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回学校工作者,学校不再保
24、留其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十七)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岗位设置及聘用制度实施后,除学校规定设置的管理岗位和专职管理机构外,学校各单位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与行政级别对应;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各单位内设机构专业、业务管理岗位职责,可列入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条件,不与管理岗位的职级、工 资、津 贴等待遇挂钩。(十八)岗位聘用时,未聘、拒聘、 缓聘、待岗(聘)人员、离岗退养人员原则上按照相应岗位职级的最低等级定级。九、其它相关事项(一)在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相关工作有疑义或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学校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小组举报、投诉或申诉(简称申诉,下同)。任何举报、申 诉须以 书面形式
25、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和单位名称(盖章),申诉受理小组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在岗位聘用中,凡涉及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者,相关人员应予以回避。(二)首次聘用,现有人员由所在单位聘用,不允许跨单位流动。(三)岗位设置及聘用制度实施后,在各类各级岗位限额内,岗位等级晋升工作学校在每年上半年组织评定一次,评审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和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限为上年度 12 月 31 日(首次聘用业绩和任职年限统计起止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三)根据其特点,科学技术学院的岗位设置及聘
26、用工作单独操作,并纳入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医学院附属医院、宁波市医学科学研究所的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按照宁波市卫生局的部署自行组织实施。(四)纳入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并参照执行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和人才派遣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及相关的实施办法规定应聘岗位。(五)从 2006 年 7 月 1 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到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完成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岗位等级。按确定的岗位等级调整退休待遇的,其提高退休待遇的时间与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调整时间一致。十、附则(一)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三)本办法经第三届教代会执委会第 1 次会议表决通过,第 125次校长办公会议、2010 年第 20 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