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点编办20146 号关于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 知区直各单位:根据2014年1月24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为规范实际操作,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又制订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具体办法如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
2、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附件:1. 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模板)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模板)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登记模板)中共点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7月25日附件1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模板)点军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由 (举办单 位名称) 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的经费来源为: 财政 补助 非财 政补助(举办单位公章) X 年 X 月 X 日附件2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模板)点军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由 (举办单 位名称) 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举办单位公章) X 年 X 月 X 日附件3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登记模板)点军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截至 X 年 X 月 X 日( 资产负债表日期),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附: (事业单位名称) X 年 X 月 X 日资产负债 表(事业单位公章) X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