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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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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三编物权,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 第十四章 所有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相邻关系 第十八章 占有,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变动,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我国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二、物权的特征1. 物权是对世权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

2、务人主体的民事权利。物权的权力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即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物权的义务。2. 物权是一种支配权物权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思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3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的性质;另一方面,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4.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化的物物权客体的物不确定,对物支配或物权转移等就无法实现,第二节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物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即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

3、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目的划分。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3. 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标注分。 主物权,本身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和永佃权。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才能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4. 动产物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

4、动产划分。 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5. 本权与占有 占有,是指对物进行实际控制的一种法律事实,相对于占有而言,民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的租赁使用权等都是本权。,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物上请求权此为赋予物权人以行使其对物的支配权的一种保护性权力,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请求权。,注意: 物权人只有在其物权遭到妨害时方可行使物上请求权。 物权人只有在物尚有恢复物之支配原装可能时,方可行使物上请求权

5、。否则只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二、优先权 物权的优先权,亦称物权的优先效力,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效力较弱的权利得到实现。 1. 物权间的优先效力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同一标的物,有二个以上相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时,适用“成立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破除债权 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基于其优先效力破除债权,使已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在这种情祝下,债权人不能请求物权人交付原债的标的物,只能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这里所称优先受偿权,是指

6、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当企业破产时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当担保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担保物权人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 基于社会公益或政策的缘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享有优先次序,第四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 平等保护 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一权,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指物权只能依据民法或其特别法的规定而设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及物权内容。物权法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种类法定所谓物 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物权必

7、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 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二、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平等保护原则保护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地位的平等。 适用规则的平等性 保护的平等性,三、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 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

8、安全。 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与公信是相辅相成的,四、一物一权,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以及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的法律原则。,第五节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的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登记,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

9、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契约登记制度 权利登记制度 托仑斯登记制度,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登记的具体效力 1.物权变动登记的一般规则 2.作为生效要件的物权登记 3.作为对抗要件的物权登记 4.无须登记的物权变动 登记错误的后果 1.当事人登记错误的责任 2.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责任,几种法定的特殊登记制度 更正登记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进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力。“申请人在

10、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并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想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二、动产交付,动产交付的概念及发展 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法院生效判决 、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物权变动的影响

11、继承和受遗赠取得物权 合法建造房屋、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 征收,第十四章 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的取得、消灭及行使 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所有权的种类 共有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是自物权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的内容 :四项权能(一)占有指对物的实际掌握和控制(二)使用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三)收益指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收益(四)处分指对物的最终处置

12、,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消灭及行使,一、所有权的取得1. 原始取得又叫最初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来所有人的权力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包括一下几种: 劳动生产 收取孳息 国家强制 无主财产的取得 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 添附:加工、附合、混合,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发生必须以原所有权存在和原所有人有转让所有权的意思为前提。主要包括: 买卖 互易 赠与 继承和接受遗赠 其他方法,二、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一)权客体灭失 (二)主体消灭 (三)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四)抛弃 (五)所有

13、权被依法强制消灭,三、所有权的行使及限制所有权的心事是所有人依法实现其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过程。 所有权的限制 不得妨碍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 必须符合环保等要求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用或征收,第三节 所有权的民法保护,确认产权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赔偿损失,第四节 所有权的种类,一、 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的特征体现在:(1)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2)国家所有权的权利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和专有性 国家所有权的取得 :没收,赎买,积累资金,税收征收、征用等,二

14、、 集体组织所有权指劳动群众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集体所有权行使的规则 1、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时,重大事项依法应 当由那个集体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权利行使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撤销权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权,三、 公民个人所有权指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特征: 1私人所有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个人 2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私人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 3私人财产的基本来源是私人的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 4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受到同等法律保护,第五节 共有,一、共

15、有概述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特征 共有的主体为两人以上 共有的客体为同一项财产 共有的内容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义务,共有权的分类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准共有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力,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共有的基本类型,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法律特征: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3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共有财产

16、的处分共有财产的管理 按份共有外部关系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三、共同共有现代民法所使用的共同共有,是狭义上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法律特征:1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2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共同共有的常见类型1.夫妻共有2.家庭共有3.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共同继承的遗产之共有4.其他情况,如在合伙中的共同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1.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按照等分原则处理2.共有关系不明确的,推定为共同共

17、有3.根据情况,分别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式,第六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 所谓专有部分,是指点具有构造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所谓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称为共有权。,二、专有权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简称专有权,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专有权人的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 业主

18、的义务 1不得违反使用目的 2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的义务 3不得侵害专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 4准许进入的义务 5损害赔偿义务,三、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力。 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围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例如支柱、外墙、地下室等。 2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例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等,以及仅为部分业主所共有的部分,例如各层楼之间的楼板、间壁墙等,仅属于相邻部分的业主所共有。 3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在法律上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所有。 4住

19、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公益性活动场所、围墙、小区大门等地上或地下共有物,以及水电、照明、消防、安保等公用配套设施,还有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除依法应当归属于国家或有关法人所有的以外,应当归属于全体住宅小区的业主所共有。,四、管理权 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依法滴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物进行管理的权力,管理权是专属于业主的权力 管理权的内容 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监督权 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的义务,管理组织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的自治组织。 2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委托来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 管理内容 1物的管理 2

20、人的管理 (1)对建筑物不当毁损行为的管理 (2)对建筑物不当使用行为的管理 (3)对生活妨害行为的管理 (4)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概述 地上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第一节用 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 :是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的社会意义1用益物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实现方式2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不动产的需求3用益物权有利于实现物的最高价值的利用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4.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第二节 地上权,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

21、地上营造建筑、隧道、沟渠等工作物而使用该他人土地的权利。 一、我国地上权的特点 我国物权法不规定地上权的概念 对于地上权的不同种类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 各种不同的地上权具有不同的内容,二、我国地上权的体系 我国地上权的体系是由四个权利组成,可以分为两大类: 国有土地设立的地上权:主要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分层地上权。集体土地设立的地上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乡村用地使用权。,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出让设立:包括协议出让、拍卖出让、招标出让、挂牌出让等 划拨 建

22、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四、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地上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权 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福利不可分离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在集体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权利人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受期限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权利人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

23、用权 接受政府和乡村统一规划的义务 权利人负有正当使用宅基地的义务,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宅基地因自然原因灭失 宅基地的收回和调整 宅基地被征收 其他原因,如权利抛弃等,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概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 民法通则 土地管理法 农 村土地承包法 物权法,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一)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而取得 (三)基于

2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取得,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除了法律行为外,继承为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 通常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取得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以公示为必要。但对于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继承人,以及林地承包权人的继承人而言,非经登记,继承人不能取得物权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亦不得对抗第三人。,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流转权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 相应的补偿其他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

25、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基于特定事由而消灭 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收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交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依照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而消灭 承包地被征收 承包地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第四节 地役权,一、概述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他物权 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他物权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1. 权利性质的区别 相邻关系即相邻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权

26、利,而是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的权能,仍属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范畴,是权利效力的自我扩张或限制。 地役权是一种物权,是由需役地人享有的一种用益物权。,2. 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取得。而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须经过约定而设定这种权利。 相邻权的成立无须特定的公示方式。地役权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3.权利的内容不同 在相邻关系中,一方有权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 在地役权中, 一方为了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而对对方提出了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4. 对不动产是否相邻的要求不同 相邻关系依法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合法占有人之间,而地役权则既

27、可以发生在相邻的两块土地合法占有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土地合法占有人之间,即不受土地是否相互毗邻的限制。,5.权利的有偿性和期限限制不同 相邻权是无偿、无固定期限的,只要不动产物权仍在存续,相邻关系便当然存在;除非相邻权的行使损害了相邻方的合法利益,否则提供便利的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偿付费用。 而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有固定期限限制的。,三、地役权的取得 (一)约定取得 又叫做地役权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即当事人之间以地役权设定合同来设定地役权。 设定地役权的原则是,应当以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法为之,且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二)地役权的时效取得 地役权的时效取得须具备必要的条件: 需役地

28、人须持续、公开、和平且表现地使用供役地 需役地人使用供役地须达到一定期间 (三)地役权的法定取得 地役权的法定取得有两种事由: 因用益物权的设定而取得地役权 因用益物权的分割转让而取得地役权,(四)继承取得 地役权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则其地役权无论就其从属性而言,还是就为用益物权的让与性而言,由继承人继承地役权不必登记,但需办理登记后才可以处分继承取得的地役权。,四、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供役地的使用权 地役权行使处所或方法变更权 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施的权利 行使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的权利 支付地租的义务 维持附属设施的义务,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 容忍土地上的负担或不作为义务

29、 附属设施使用权及费用分担义务 变更使用场所及方法的请求权 租金及其调整请求权,五、地役权的消灭及其后果一、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供役地或需役地的灭失 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已经不能实现 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合同 二、地役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办理注销登记 取回工作物,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担保

30、物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 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 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节 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二、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 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移转占有 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

31、性、物上代位性,三、抵押权的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抵押权设立 抵押权转让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抵押权,即法定抵押权通过继承而取得抵押权,四、 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权所及之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以及抵押物自扣押日起所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三)抵押权对其他权利的影响,五、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通过依法处理抵押财产而使债权获得清偿。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抵押权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履行

32、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3)债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抵押权实现的程序协议实现诉讼实现 禁止流押流押,也叫做流押契约、抵押财产代偿条款或流抵契约,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六、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最高额抵押权为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权以最高债权

33、额限度内为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的从属性具有特殊性,第三节 质权,一、概述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特征 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 质权只能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 财产或者权利上设定 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为必要条件 质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对质押财产享有留置的权利依照质权标的物的性质不同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二、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

34、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是当事人通过质权合同或者遗嘱而设定动产质权。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 1依继承取得质权 2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质权,质权担保的范围质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出质人和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质权的内容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占有质物 收取孳息 保存完好质物的权利 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权利,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处置人必须将质物转移由质权人占有 质物为第三人所有且质物用于清偿债务时,出质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物。,质权

35、的消灭 主债权消灭质权也消灭 质物消灭,质权消灭 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且不能请求返还时,质权消灭,三、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依法可转让的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的特征 权利质权属性是质权 权利质权是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的质权 权利质权的设定以登记或者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生效要件,权利质权的设定(一)有价证券质权 (二)基金份额、股权质权 (三)知识产权质权 (四)应收账款质权 (五)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第四节 留置权,一、概述 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

36、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以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和存续要件 留置权必须为动产 留置权实现时,应给予债务人一定宽限期,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三、留置权的内容(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对留置标的物的占有权。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3、必要使用权。 4、拍卖、变卖权。 5、优先受偿权。 (二)留置权人的主要义务: 1. 妥善保管留置物; 2. 返还留置物。,四、留置权的实现 确定履行

37、债务的宽限期。关于宽限期,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主合同中自行约定,但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生鲜易腐物品除外。 债权人在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以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 在规定了宽限期以后,在宽限期内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方式是首先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物折价,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折价,则留置权人有权依法对留置物实行拍卖、变卖,五、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主债权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丧失占有 债权人因受偿而消灭留置权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第十七章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

38、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人或占有人 2相邻关系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 3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 4相邻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方便,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三、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第三节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因使用邻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因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疆界关系 相邻环保关系 相邻防险关系,第十八章 占有,

39、占有制度概述 占有的种类 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效力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赃款赃物追缴,第一节 占有制度概述,一、占有占有,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物进行管领、控制和支配的事实状态,它首先是一种事实,而并非权利,但占有是产生权利的基础。 二、占有与占有权等的区别占有权,是物之占有人根据占有之事实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占有权与所有权等其他物权有区别:1. 发生和消灭的根据不同占有权产生于本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是本权的一项内容、一种作用和表现;占有权发生的根据则是现实地对物进行占有的事实。2. 两者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3. 两者与占有的关系不同,三、建立占有制度的意义1. 占有制度能更好地保护占有,稳定现

40、实 的占有关系2. 占有制度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第二节 占有的种类,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合法占有又称正权占有,指基于法律规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占有;非法占有又称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的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为自主占有,否则为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指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是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凭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一个人对标的物所为的占有为单独占有;共同占有,是指数个人对同一标的物进行的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不具有占有的权

41、利仍然无怀疑地占有;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或对其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怀疑仍进行的占有。 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过失占有指占有人不知且不应知其为无权占有的占有;有过失占有是指占有人应当知道但因过失而不知道其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和品占有是用和品方法所取得的占有;强暴占有是以法律所禁止的强暴手段而取得的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公然占有是不故意避免他人发现其占有的占有;隐秘占有是为避免他人发现而以隐秘的方法进行的占有 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继续占有是无间断的占有;不继续占有是有间断的占有 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无瑕疵占有指无过失、和平、公然、继续的占有;有瑕疵占有是有过失、

42、强暴、隐秘的非持续占有,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占有作为种事实,可因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以及某种自然事件而发生。 对占有人直接取得的占有而言,可以把占有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一、直接占有的取得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其主要原因有让与和继承。,二、间接占有的取得间接占有 的取得主要有下列方式: (1) 直接占有人将占有物交付给他人,从而取得间接占有。 (2) 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一

43、、占有的效力及权力推定占有的效力,是指占有发生之后,在占有人与财产所有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之间依据法律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在没有相反证据时,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 ; 而不动产,只能认定不动产的登记人享有登记所确定的权利。法律赋予占有人以权利推定的效力,旨在给占有以法律保护,从而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二、占有的保护1.物权法上的保护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占有保护请求权(注: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义务不同) 2.债权法上的保护不当得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五节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赃款赃物追缴,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动产或不动产由

44、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时,第三人可依法取得其所有权或他物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实践依据在于调和了保护静态所有权与动态交易安全价值冲突之两难。,二、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三、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世界各国对赃物是否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大致有三种模式: 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 苏俄民法典 规定有限适用. 主要是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 规定完全适用

45、善意取得 美国统一商法典,我国规定:1.对赃物是否适用动产善意取得问题上,我国采取了与限制适用相类似的规定,反应在两个法律文件中 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二条第6款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2.赃款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 各国一般都无条件绝对承认赃款的善意取得,我国也理应如此。 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媒介商品流通,实现债务清偿 流通中的货币是具有高度可替换性的种类物,所有权判断通常依持有关系 货币比一般动产处于更高的流通状态,追索原物不太可能,后记,对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并非即时取得所有权,但却可以取得相当于留置权的权利,即只有在其得到出让人清偿其所支付的价金后,才有义务向被害人返还或向办案机关交出赃物。这需要国家在立法予以确认。 确立和完善我国民法善意取得制度,明确规范它对于赃款赃物追缴工作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纠正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况,平衡被害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保护,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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