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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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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消除重复征税 加快转型发展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初探,试点政策预览,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新概念:合并纳税 第二章 应税服务(应税范围)-作用:工具书;新概念:有偿和无偿(非营业活动、视同提供)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新概念: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难点:进项税的抵扣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三组新概念:差额征税;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兼营、兼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六章 税收减免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

2、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试点纳税人解读,解读: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结合53一、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一)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二)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且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应税服务,即:提供交通运输业和

3、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试点纳税人解读,二、根据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一)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中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也属企业。(二)试点实施办法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国税函【2010】第139号,其他个人,常见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关业务,除此之外,混合销售,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等业务中也有涉及。,试点纳税人解读,(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

4、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固定业户的处理办法办理,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三、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我们江苏也有部分地区会有所涉及。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解读,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

5、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解读: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一规定基本上沿用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怎么规定的呢?*,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

6、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解读: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仍予以沿用,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如何掌握a、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下(含)。*同时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为不含税销售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b、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计算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

7、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问题:试点前营业税收入能否计算销售额作为认定一般纳税人依据?见(2012年38号公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上海做法:1、截止到2011年10月31日,纳税人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于2011年11月25日前通过上海市国税局网站或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试点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8、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即日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申请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3、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符合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涉及缴纳营业税的,不含税销售额=营业额全额(1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a、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即超过500万元(不含)的;b、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取消)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a、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b、

9、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年应税销售额应如何确定,按何标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例如:某商业企业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又如: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

10、万元,由于应税服务营业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再如: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达到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达到80万,应税服务营业额未达到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解读: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具体的要求如下: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

11、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难掌握)b、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公告【2011】第065号-p2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要求*65号公告2、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

12、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p22,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这一规定仍然沿用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6和10符合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二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第二章第十条具体解读),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扣缴义务人的顺序选择第一顺序的扣缴义务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

13、如果没有代理人的,则以应税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则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征管法69条代扣代缴增值税有以下两种情形,如果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针对试点的过渡安排) a、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b、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例如:今天举的例子假设了一个前提,就是江苏省已经开始营改增试点,涉及到江苏纳税人的政策,都是以上海的政策套用于我们江苏纳税人身上。假设江苏营改增之后,

14、境外一家企业a向苏州企业b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代理人c在杭州,我们苏州的企业是应税服务的接受方,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应当以代理人c为扣缴义务人,但是不符合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尽管我们苏州的企业是应税服务的接受方,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解读:本条沿用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是对第一条所称的“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解释。和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相比,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部分。根据新营业税规定,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

15、收入来源地”相结合。而应税服务的征税,延续了调整后的判定原则。对本条所称的“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的来把握:,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是指境内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属人原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境外服务是否优惠见131号。“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是指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应税服务提供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在此情形下接受应税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境内单位或

16、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既包括完全发生在境内,也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例如:苏州某企业a接受美国某企业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设计用于a企业新产品。如果该美国企业是在美国境内进行产品设计服务,未设经营机构,没有代理人。属于境内单位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因此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解读:本条是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理解,主要包含三层意思:应税服

17、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举例仓储,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本条是对出租的完全在境外使用有形动产的理解,主要包含两层意思: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现行的营业税政策中对境内外划分主要依据营业税暂行条

18、例、实施细则以及财税2009111号文。111号规定:“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该文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不征收营业税的劳

19、务进行了列举,未列举的劳务应征收营业税。试点实施办法实行后,对于试点地区企业接受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服务(不限于111号文中列举的劳务,如:咨询等)则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对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财税【2011】131号a、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b、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c、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d、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e、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f、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0、、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合并纳税解读,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解读: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问题-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是否指独立法人?和42条有何区别?发文形式?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

21、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合并纳税办法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doc -p19,第二章 应税服务(应税范围),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应税服务范围.docx-p10解读:本条是关于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的规定,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22、(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交通业相关口径.docx,应税服务范围补丁,船舶代理服务 -(财税2011133号)p21四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 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

23、、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2)53号取消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公告(2011年第77号),有偿和无偿,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解读:本条是有关提供应税服务的定义。 “销售货物”的定义?“所有权”的定义?确定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税行为是否成立,其确定的原则中的有偿性同销售货物是一致的,其主要区别在于服务是无形的,它不以实物形式存在,因此,对提供和接受服务的双方来说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服务的

24、施行就是服务提供的发生。其中对“有偿”有两点需要注意:,有偿,1、“有偿”是确立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其直接影响我们对一项服务行为是否征税的判定;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独立性的判断标准。自我服务,不在征税范围之内。2、“有偿”的定义和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一个字都不差。如何理解?一般来说,取得的经济利益主要有两种形式,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有偿,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

25、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解读:此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主体为非企业性单位,即指除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必须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偿,所获取收入的性质是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财税2009111号, 价外费用也有表述.)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

26、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有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解读: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即自我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此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只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服务才不缴纳增值税。核心在于员工身份的确立,即关键在于如何划分员工和非员工。,有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巳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

27、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也规定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有偿,上海的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看,划分员工和非员工的主要依据是: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支付其社会保险(不采纳)。,有偿,提供的应税服务应限定为提供的职务性服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前面我们介绍了员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但并不是说只

28、要具备了员工的条件,对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税。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服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增值税。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有偿,(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解读:这一规定也是一大突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即使发生有偿行为,如向员工提供班车接送的收费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但是,律师事务所为员工个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收费服务?建议

29、具体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尺度的把握,防止纳税人对这一条款的滥用。比如,必须是为自己的员工提供服务,同时服务的范围限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无偿,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本条规定也是我们营改增制度设计的一大亮点.它是关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其有偿提供了应税服务进

30、行征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表述为视同发生应税劳务,不如本规定来得准确。理解本条需把握以下内容:,无偿,1、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应税服务的范畴,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反映了我们税收立法者在全社会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的一种导向。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举例*,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解读: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

31、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解读: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以及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解读:本条中适用6%税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5个(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解读:对于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32、*具体内容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明确。,税率和征收率解读,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解读:包括两类业务,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另一类是一般纳税人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解读: 表述方法与过去增值税的有关概念不同,过去称为“按简易办法征收”。现在更加规范。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解读: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比较简单,采用简易计税方

33、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在本章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详细规定。,一般性规定,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解读:亮点。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有关事项规定(五)-p1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2】 53号,一般性规定,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34、,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如果提供了特定应税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对于同一项特定应税服务,可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一旦选定后,36个月内不得再调整计税方法。,一般性

35、规定,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解读:如果接受应税服务方支付的价款为含税价格,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转换为不含税价格在计算应扣缴税款时使用的税率应当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不须区分接受服务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性规定,例如:境外公司为苏州纳税人A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该境外公司在苏州有代理机构B(小规模纳税人),则B机构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但是: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

36、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财税【2012】 53号,一般计税方法,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37、,一般计税方法,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p6需要强调的是:,进项税抵扣解读,解读:向营改增纳税人宣传的重点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部分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对于纳税人最大的变化就是,取得的发票或合法凭证变为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即纳入进项税额核算)。同时,现行税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规定了认证抵扣期限。纳税人应按时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

38、抵扣。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而言,在原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票据凭证,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在新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注明的价款计入成本费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抵扣解读,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例如:苏州某纳税人2013年1月1日取得同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纳税人应当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解读: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

39、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013年1月1日开?5日开?,进项税抵扣解读,(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解读:对于农民个人,应由收购单位向农民开具收购发票(目前江苏省统一票种为通用机打或手工发票)。按规定凭上述凭证也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扣除。核定扣除,进项税抵扣解读,(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

40、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解读:接受交通运输服务,主要有以下情况:,进项税抵扣解读,从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由地税部门代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受票方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

41、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未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代开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77号公告-p25,进项税抵扣解读,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适用11%的税率)。如未取得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装卸费应另行取得专用发票,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金额*6%)进行抵扣。,进项税抵扣解读,(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

42、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解读:此条款是试点中的一个突破,新增了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单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规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是取得的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扣缴应税服务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用缴款书。扣缴义务人凭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抵扣解读,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

43、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解读如下:,进项税抵扣解读,解读:增值税扣税凭证由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进项税抵扣解读,从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在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其中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是例外,由于铁路运输劳务目前尚未纳入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因此铁路运输劳务还是按照原有的营业税管理办理征收营业税,同时使用铁路运输单据。铁路运输单据按照运输费用金额和扣除率之间乘积计算扣除。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备查,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1】第110号,进项税抵扣解读,第二十四条

45、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具体解读如下:,进项税抵扣解读,解读:本条规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

46、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等。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只有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才不得抵扣。,进项税抵扣解读,(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解读:非正常损失,25条定义为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

47、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有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自然灾害?火灾?本条涉及的应税服务仅指交通运输业服务。,进项税抵扣解读,(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解读: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劳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抵扣解读,(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解读: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之所以不允许抵扣,主要是考虑它们的具体用途是难以划分清楚的。考虑到

48、这些物品的消费属性更明显,本条明确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问题:用于不征税的应税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怎么处理?如自我服务,公益活动等,进项税抵扣解读,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进项税抵扣解读,

49、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解读:固定资产规定为,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和会计准则相比,不包括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准则中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进项税抵扣解读,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

50、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具体解读如下:,进项税抵扣解读,解读:在纳税人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兼营行为是很常见的,同时往往会出现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形。比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电力。但同时也有很多进项税额是可以划分清楚用途的,比如领用的原材料。通常来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制度是比较健全的,不能分开核算的只是少数产品,假如将全部进项税额按照这个公式换算,不考虑其他可以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使得少数行为影响多数行为,不够公允。因此,本条的公式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公式进行换算,兼顾了税收管理与纳税人自身核算的两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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