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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凯声教育法规第一三章整理.ppt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8387934 上传时间:2019-06-24 格式:PPT 页数:14 大小:64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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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教育法规第一章,1,教育立法的必然性,教育立法是现代教育普及化、大众化的要求; 教育立法是现代社会教育权社会化、国家化的要求; 教育立法是现代学校活动复杂化、有序化的要求; (现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对人才数量和规格的新要求,从而打破了传统的的学校体系,同社会的人才需求结构相适应,学校纵横联系、统一协调,形成一个幼儿、青少年、成人教育纵横贯通,家庭、学校、社会紧密配合的一体化学校体系。学校在课程设置、计划编排、教材编写、班级编制标准、教师编制及培养等等领域都趋向制度化、法律化。) 教育立法是现代国家法治化的要求。 (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换,使人们的平等观念、权利观念和“法律

2、至上”的观念不断增长并外化显现在法治意识和实践中。它要求国家必须有法律,人人都应在法律之下,不允许任何人置身于法律至上而不遵守法律。 法治观念反映在教育上,就是把教育纳入法律调节的领域,严格按法律规范运转。),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体系是有不同法律部门的先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它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整体内部划分而言的,影响各国法律部门划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因素、法律传统的不同决定了各国法律部门分类上的不同特点。根据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从而,我们可以从对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方法的分析中理解教育法在我国部门

3、法体系中的地位。,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之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是以人们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同一社会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涉及到不同的社会领域而分为不同种类。我国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下述几个方面:行政机关与学校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起特征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隶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性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教育行政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

4、育活动。教育民事关系则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涉及面颇广,例如财产、人身、土地、学校环境、人才培养合同、智力成果转让、毕业生有偿分配乃至学校创收中所涉及的权益,都会产生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必然关系。,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之教育法的调整方法,法律的调整方法,一般解释为国家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各种法律手段和方式,它包括:确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确定这种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同形式;确定法律制裁的方法。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也就是法律关系主体(或称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是指

5、参与某一法律关系,并且在这一方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教育行政关系是在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但有些情况下,学校可以作为法律授权单位行使某种行政职能。教育民事关系的主体通常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这一关系的主体都是公民和法人。,教育法对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确定也因调节对象的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在教育行政关系中,为了有效地形式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作为主体一方处于领导的地位,另一方则处于服从的地位,双方地位不对等。在教育民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起目的在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活动

6、的正常秩序。,教育法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所给与的法律制裁,也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人的处理方式,即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这些都属于行政制裁的范围。然而并不是只有刑侦制裁才适用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纸质给予民事或刑事制裁。,综上考察的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可以看出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则。而这种调控在我国,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因此,就教育法的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我国

7、的教育法仍然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和特点;此外,从教育法已有的法规数量来看,尚未形成独立成为一个部门法的条件,从逻辑上看,教育法仍归于行政法部门。但从另外一方面来看,教育法由于其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其内容又很难为行政法所完全包容,因此它与行政法的关系,不是简单的母法与子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而是应当居于宪法之下,以一个总法,若干个部门法律,数十个行政法规,以及因需要而制定的一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的相对独立的一套法规。,教育法规第三章,受教育权的概念,受教育权是一种人在现实社会中、以多种方式获得的知识和技能,从而促进自身的个性自由发展的基本权利。 第一,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即基本

8、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仅仅是由成文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二,受教育权是的人的个性全面、自由发展的权利,人通过受教育,改变自己的存在状态。离开了人的受教育权,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第三,受教育权是通过各种途径渠道实现的,在一定的社会中,它受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制约,并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逐步实现和扩大的。,受教育权的内容,两个方面和六个层次: 1、义务教育方面:就学权利的平等,教育条件的平等,教育效果的平等 2、义务教育以上的各级各类教育方面:扩大就学范围,竞争机会均等,成功机会均等,我国在保障受教育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还未能充分的体现出来,机会远行还受到很大的

9、限制。特别是改革形势下还在不断地提出一系列新的问题,法律保障的发展显然落后于改革提出的要求,教育的发展正处在特殊的阶段。 一、教育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权威受损 二、教育公平问题突出并广受关注,制度保障势在必行 三、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救济渠道不很畅通 四、教育立法尚有盲点存在,须填补法律空白,解决对策,应加强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的研究,科学地确定受教育权利的范围和内容。 必须加强教育法规的权威性,维护在受教育权利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加强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达成重教共识。 加强对教育改革的研究,把改革纳入到法治轨道。需要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其教育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 将教育事业的管理与运行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形成与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层次合理、内容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加强教育法规的权威性,并保障法律救济、教育申诉制度、司法救济、行政复议法等救济渠道的畅通性。 加强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保证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利益群体的意愿得以及时反映,建立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机制,逐步缩小各地区的教育水平差异,防止造成教育公平方面的偏差,有效解决教育不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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