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园宗教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党中央早在1978年就明确规定:“不得对末满18岁的青少年灌输宗教思想,不准带领少年儿童参加宗教活动。 ”1982年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再次重申这一规定:“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 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或寺庙学经。 ”中办发(1983)16号文件再次强调:“不得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灌输宗教思想”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
2、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行使权力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第52条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只有登记才能进行活动且只能在法定的场所内活动。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中华人
3、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规定: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防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
4、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地方文件法规1990 年 8 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不得向 18 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灌输宗教思想。2007 年颁布的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各教的教规、教义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在本人住宅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妨碍他人。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教派之间的争论。 ”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