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政办发2017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XX 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2月 26日 -2- 根据中 XX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 XX 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XX省实施中 XX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办法 、 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 理办法。 一 、公开 招标项目 范围和 规模标准 1、应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 排项目;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安排项目
2、;国债资金安排项目;政 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安排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项目(3P 项 目从其财政部门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安排项目;其他 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 2、 公开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公 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 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 -3-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 元以上(含本数)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
3、的从其规定。 4、小额工程项目的管理。 小额工程指 100万元200 万元的项目。 由县发改局和相关 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县小额工程定点施工企业 库,施工企业库分别由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类、交通类、水利 类三大类组成。 县内总投资在 100 万元200 万元的项目不通过 招投标,实行中介服务零费用,直接在小额工程定点施工企业 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施工方(抽取地点在县阳光大厦原 招投标交易中心) 。对确定到村的100万元(含)以内的小额工 程,可根据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 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 (湘政办发201433号)文件精神, 经行业主管部门集体研究,采取
4、“四自”模式实施。 二 、招投 标工作职 责分工 1、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制定公开招标方案、标后 管理和督促中标人严格履行合同。 2、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检 查,并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3、 县发改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 -4- 围;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与项目招 投标有关的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招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 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 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县监察局:负责对同级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招投标执法 行为进行监察;负责
5、查处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管理不作为、乱作 为、慢作为行为。 三 、招标 代理机构 与工程 建设项目 评标办 法的确定 1、招标代理机构确定。组建 XX县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每 两年更新1次) 。凡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标人在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局的监督下,从县招标代理机构数据 库中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2、评标办法确定。单个标段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 1000 万 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评标定标(项目 总投资超过 200 万元,单个标段投资低于 200 万元的也应采取 此办法) ;单个标段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选择 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
6、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 法。对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 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3、招投标交易场所的确定。所有招标项目必须到 XX 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 -5- 四 、招投 标的全程 监督 1、招标公告的审核批准。招标公告分别由业主、招标代理 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局签字盖章方可发布。行业主管 部门、县发改局在签署意见前应分别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核, 由县发改局负责最后把关。 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实施地点和时间、 工期、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招标申请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 投标保证金等。 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与提交
7、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20天。 招标人需对已售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 报县发改局审核同意,并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 间 7-1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通知形式送交所有投标人。 2、招标项目的廉政备案管理。招标人要严格按照XX县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县招投标领域实行三项廉政制度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XX政办发20172号)文件要求执行。 3、对中标人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项目实施单位 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对中标人及施工关键岗位人员的管 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管理, 并实施行政监督执法。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必须为本企 业具有人事
8、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包括: -6- 施工企业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 等;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施工方(中标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公示关键岗位管理人 员名单和照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周出勤天数分别为: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周出勤 3 天,施工员周出勤 5 天,质检员 周出勤 3 天,安全员周出勤 4 天;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周出勤 3 天,专业监理工程师周出勤 4天,监理员周出勤5天。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不能同天缺勤,监理企 业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能同天缺勤。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
9、备好文字、影 像记录,资料不齐全、责任人未按要求签字的视作关键岗位人 员管理不到位。 投标人中标后,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中标 人进行谈话提醒,告之标后管理有关要求,并留存谈话记录。 4、招投标项目评审与变更管理。凡政府投资项目应组织财 政评审。项目实施前必须做实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后无特 殊情况不允许变更设计与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履 行变更审批程序。 工程变更管理由县审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和县财政评审机构具体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对变 更部分没有超过合同价 10%的, 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原设计单位 -7- 签署意见,报分管县级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对
10、变更部分超过 合同价 10%且没有超过 100万元的, 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原设计 单位签署意见,报县审计局审核,经分管县级领导同意后方可 实施。对变更部分超过合同价 10%并超过 100 万元的,报县审计 局审核,经分管县级领导、常务副县长同意后方可实施。上级 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有要求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 可实施。工程变更内容不属于原合同(或招标)范围,且增加 的工程量超过 200 万元的,须重新招标,签订新的合同。项目 中的隐蔽工程,其变更金额超过中标价 10万元的,封闭前由项 目业主单位会同原设计单位签署意见,经县审计局审核,报分 管县级领导同意后才能封闭。 5、招投标项目资金与
11、结算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或其主管部 门必须建立项目财务专帐。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切资 金流动必须在其会计帐户上反映。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要严格按要求拨付资金,并经常性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假借资 质、转包、卖标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提请 侦查。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应通过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审核 和县审计局的终审,终审结论为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策的最终依 据。 五 、招投 标违法违 纪行为 的查处 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 -8- 对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 1、招标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公职人员有下列违 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
12、理: 按本细则应公开招标而不招标,或小额工程不执行随机 抽取规定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 避招标的;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无正当理由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与售出招 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在招标前,就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投标人进行谈判,强制 投标人接受不合理条件的; 出现非法转包、假借资质和卖标行为的;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 中标结果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 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 违规进行工程变更,导致工程结算价
13、超过相关规定的; 标后管理特别是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不到位的; 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9- 未按要求执行招投标三项廉政制度的; 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的; 行政主管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 处理措施包括: 将招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列入县内“不良行为”名单, 具体由县发改局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并以县委、县政府 督查室名义通报全县。 对招标单位暂停项目立项、暂停资金拨付、不予办理相 关审核批准手续,具体由相关行政主管和行业监督部门执行。 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由县纪委监察局启动问责程序。 由县纪委监察局进行纪律审查,并依纪给予处理。 移送司法机关。 2、投标单位有
14、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业务,或出借资 质给他人,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允许范围承揽工程业务的;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 分别转让给他人,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 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发;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者应提交履约保证 -10- 金而未提交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中,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 伪造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过程中,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或项目管理人员的; 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者现场人员非本单位人 员或
15、与本单位无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的; 违规进行工程变更,高估冒算,恶意套取工程款的; 不履行合同,不积极协调矛盾,故意拖延工期的。 处理措施包括: 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由招标人及其行政主管和监督部 门执行; 停工整改、停止资金拨付,由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执行; 列入县内 “不良行为黑名单” , 禁止在本县从事投标活动, 从小额工程定点施工企业库中删除,并向社会公示,具体由县 发改局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与执行;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3、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 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11- 与招标人
16、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 或投标人利益的; 为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活动的;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 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违规收取不正当费用的; 招标活动的组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自招标文件或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 5 个工作日;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少于20日;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人数量不符合 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标底或最高限价编制有明显错误,违 反国家规定,拒不改正。 -12-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100份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2月 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