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环境行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环境行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1 总则 2 第一章 接受委托 . 3 第二章 代理环境信息公开业务 4 第三章 代理环境行政听证案件 8 第四章 代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11 第五章 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 18 第一节总则 18 第二节一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19 第三节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28 第四节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中 的律师代理 30 附则 31 2 总则 第 1 条制定目的 1.1 为提高律师承办环境行政业务 的服务水平,指导律师办理与环境行政行为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2、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环境行政业务操作流程和经验,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环境行政法律服务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非强制性规定。 第 2 条律师办理环境行政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律师办理环境行政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 1) 忠诚负责原则。律师办理环境行政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2) 专业精湛原则。律师办理环境行政法律业务,应掌握
3、环境法及行政法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3) 勤勉敬业原则。律师办理环境行政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3 第 3 条律师办 理环境行政法律业务的前提和要求 3.1 律师办理环境行政法律业务,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后,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分析利弊,告知法律风险。 3.2 律师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在取得委托人的合法授权后,在受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3 律师在办理环境行政法律业务中应
4、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 4 条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 4.1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律师代理与环境行政事务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 4.2 主要适用于律师在代 理政府或行政相对人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环境行政听证活动、环境行政复议活动、环境行政诉讼活动等法律服务。律师从事其他环境行政相关业务的,可以参照本指引的规定。 第一章 接 受 委 托 第 5 条接受委托 5.1 接受委托,是指在环境信息公开、环境行政听证、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诉讼等环境行政事务活动中,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相应律师或
5、者组建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具体服务。 5.2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4 第 6 条 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 2) 视情况需要,由委托人向律师出具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第 7 条 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况 对违反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各级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业务,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第 8 条 注意事项 8.1 提供环境行政法律服务的律师,应熟悉环境及行政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理流程。 8.2 律师办理环境行政业务时,应依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
6、 的合法权益;同时,应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3 律师应当忠诚负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8.4 律师在环境行政法律服务过程中,除了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应保护好自身利益,杜绝违反律师执业规则及纪律的行为。 第二章 代理环境信息公开业务 5 第 9 条一般规定 9.1 本指引中所称环境信息为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9.2 律师承办环境信息公开案件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7、)。 第 10 条律师承办环境信息公开业务的范围 10.1 在环境信息公开中,主要涉及两类主体:负有公开义务的环保行政机关和要求环境信息公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律师均可接受上述两方的委托,成为其代理人。 10.2 在实践中,环境信息公开可分为申请环境信息公开及相关问题处理阶段以及后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阶段,在上述三个阶段中,律师皆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环境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将在后文的环境行 政复议案件代理和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中一并讲述,本章主要涉及申请环境信息公开阶段的律师业务。 第 11 条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11.1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分为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
8、开的信息。 11.2 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11.2.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11.2.2 环境保护规划; 11.2.3 环境质量状况; 11.2.4 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 6 11.2.5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11.2.6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11.2.7 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11.2.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
9、件、程序和结果; 11.2.9 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11.2.10 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1.2.11 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1.2.12 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1.2.13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1.2.14 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0、11.2.15 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11.2.16 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1.2.1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7 11.3 除环境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外,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国务院环保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的环境信息。 第 12 条律师代理环境信息公开业务 12.1 关于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已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申请环境信息公开。 12.2 律师代理环境信息公开业务时,首先需判定其拟申请的信息是属于行政
11、机关依法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还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若为依申请的,需注意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明其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而申请的证据。 12.3 律师在代理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时,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 2) 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 3) 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12.4 使用部门所作表格 ,一事一申请。 第 13 条答复时限 律师在代理提交申请后,应注意环保部门是否在法定时限内答复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 15个工作日
12、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8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 14 条答复内容 对于环保部门答复的内容,律师需注意是否符合下述要求: ( 1) 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2) 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 3) 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4)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13、更改、补充申请。 第 15 条涉密问题的处理 15.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若律师代理提交公开申请后,环境行政机关也可能以涉密为由不予公开。 15.2 此时,律师应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涉密的相关依据及证据,以便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资信。 15.3 增加信息公开有关救济途径的内容 ,既是给当事人答复的内容,也是接受咨询应知应会的内容。 第三章 代理环境行政听证案件 9 第 16 条律师代理环境行政听证案件的法律依据 律师承办环境行政听证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14、五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以及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 第 17 条律师承办环境行政听证业务的范围 17.1 环境行政听证业务主要为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业务和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业务。 17.2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听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 1 至 2 人代理参加听证。律师可依据该等规定,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上述环境行政听证代理业务。 第 18 条申请听证的条件 18.1 对于环境行政处罚听证而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听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1) 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 5
15、0 000 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 5 000 元以上罚款的; ( 2) 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50 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5 000 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 3) 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 4) 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18.2 对于环境行政许可听证而言,当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10 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方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18.3 申请人可主动向环境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环境
16、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 5 条第( 3)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等。作为利害关系人在向环保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时可以请律师参与。 第 19 条申请听证的时限 19.1 对于环境行政处罚听证而言,当 事人要求听证的,代理律师应当敦促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9.2 对于环境行政许可听证而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第 20 条听证代理 20.1 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环境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17、。 20.2 律师代理人应当围绕听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陈述,并要求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中出示,经质证后确认。各方均有权提供证据。 20.3 在质证过程中,律师应注意质证围绕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针对证据证明效力有无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疑、说11 明与辩驳。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视听资料应当在听证会上播放或者展示,并进行质证后认定。对于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出示的证据,应要求说明理由,并记入笔录。 20.4 律师代理人可以通知鉴定人、监测人员等证人出席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的前一日将证人的基本情
18、况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0.5 听证结束后,律师代理人应仔细核对听证笔录,在确认无误后逐页签字或者盖章。 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四章 代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第 21 条代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律师办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第 22 条确定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申请范围 22.1 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首先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22.2 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9、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1)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12 ( 2)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3)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 4)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 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 5) 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6) 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20、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22.3.1 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22.3.2 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22.3.3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22.3.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22.4 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13 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办
21、理,不直接适用环境行政复议。 第 23 条确定环境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23.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23.2 需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而之后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则规定为 60 日。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60 日的规定执行。 第 24 条确定环境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律师应当依法审
22、查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a)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b)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 c)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2) 同一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5 人的,推选 1 至 514 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 25 条确定环境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律师应当依法审查确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 1)
2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 3)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 26 条确定环境行政复议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
24、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第 27 条撰写、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7.1 若律师接受作为申请人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代理申请人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协助申请人调取、收集、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15 27.2 申请人 律师在代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要求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7.3 申请人的律师可以代理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代理律
25、师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书面告知后,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 28 条整理、提交行政复议所需相关证明文件 律师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时,还需注意整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1)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 2) 申请行政复议日期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 ,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 3)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 4)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第 29 条申请停止执行 通常情况下,在环境行政
26、复议期间,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当注意提示当事人有权申请停止执行,并在取得当事人授权后,代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停止执行申请书。 第 30 条申请后的相关事宜处理 30.1 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16 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依法可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或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30.2 复议阶段,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0.3 提出复议听证申请,代理参加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33 条规定:“行政复
27、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 听证的方式审理。”环境行政复议办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30.4 律师应提醒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30.5 律师应当注意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如期(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若有延期,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是否依法制作并送达了延期审理通知书。 30.6 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若委托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依法向国务院申请
28、裁决。 第 31 条律师代 理被申请人处理行政复议 31.1 被申请人(行政机构)的代理律师,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17 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若被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代理律师一定要在答复书中提请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需要注意,上述材料一定要如期提交,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复议材料,环境行政复议机 关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环境行政复议机
29、关将可以直接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1.2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作为被申请人的律师一定要注意,被申请人及代理律师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1.3 被申请人律师应当告知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若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 32 条和解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自愿达成和解。在和解过程中,代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律师均应当配合当事人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注意和解内容不得
30、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 33 条律师的告知义务 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如下事宜: 18 ( 1) 申请环境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2)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行政复议法律规定不是终局的,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4) 不服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31、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 申诉。 第五章 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 第一节总则 第 34 条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 律师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等。 第 35 条接受委托 律师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可接受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履行行政诉讼程序。 第 36 条案卷归档 19 36.1 律师在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所代理的环境行政案件结束后
32、,应当及时写出结案报告或其他结案文书,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36.2 律师发现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有权拒绝代理并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卷,并整理案卷归档。 36.3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要求的,受指名的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该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 当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卷,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案卷归档。 36.4 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
33、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第二节一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 37 条代写诉状 37.1 代理原告起诉,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起诉状。起诉状应根据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分别提出下列诉讼请求: ( 1) 请求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 2) 请求判决变更显失公正的被诉行政处罚; ( 3) 对被告不履行 法定职责的,请求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20 ( 4) 请求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并可同时请求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7.2 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同时,可根据原告遭受损害的事实和理由,一并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 38 条代为起诉 38
34、.1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的,首先确定案件管辖人民法院: ( 1)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的,应当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向该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环境行政案件,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8.2 代理原告起诉,律师应注意法定时限: ( 1) 未经复议程序,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原告知道作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对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35、,应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2) 经过复议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当事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1 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决定延期的,在延期届满前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应当在复议期满或延期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或者复议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
3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两年。 ( 5)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 5 年。 38.3 代理原告起诉,对确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终止委托。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律师在向当事人讲明预测的诉讼结果并由当事人签字记录在卷后,可继续代理。 38.4 代理原告起诉,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和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有关证据材 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
37、函。经人民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依法尚需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律师应当及时补交。 38.5 代理原告起诉,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律师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纳诉讼费。在接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22 的委托,提起上诉,或另择理由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在 7 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律师可代理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该期限从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要求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 计算。 第 39 条代为应诉 39.1 代理被告应诉,律师对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迅速并重点审查下列
38、事项: ( 1)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 2) 被诉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应被列为被告; ( 3) 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 ( 4) 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的资格; ( 5) 受诉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 ( 6) 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 7) 是否遗漏诉讼当事人。 了解诉讼之间是否有行政复议,如先进行复议,应查阅行政复议的案卷。 39.2 律师若发现案件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告知被告,并可建议或根据被告的要求,在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39.2 代理被告应诉,律师应当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39、 10日内,将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向人民法院23 提交。律师根据被告要求,可代写答辩状,并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 40 条证据要求 40.1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案件的一切事实,并提供以下证据: ( 1)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依据; ( 2) 依法须经复议才能起诉的,应当提供已经过复议程序的证据; ( 3)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及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的除外; ( 4) 在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0、; ( 5)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反驳理由的事实依据。 40.2 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应当协助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下列证据和材料: ( 1) 证明被告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 2) 证明被告执法程序的事实依据和相应的程序性规范依据; ( 3) 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证据; ( 4) 被告执法目的合法的依据; 24 ( 5) 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 6) 认为原告应复议前置而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 ( 7) 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主张不作为理由的事实依据和
41、法律依据; ( 8) 其他相关证据和材料。 40.3 需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应在开庭前向 人民法院提出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并告知证人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 41 条阅卷 41.1 代理原告的律师,应当在被告提交证据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尽早到人民法院阅卷,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规定,复制或摘抄被告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案卷材料。 41.2 代理被告的律师,也应当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阅卷,并根据法律规定,复制或摘抄原告反驳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案卷材料 第 42 条庭前准备 42.1 在开庭前,律师应当认真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律师
42、应当向当事人介绍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征求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42.2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出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书面申请改期开庭,并提供25 改期申请的理由或依据: ( 1) 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 ( 2)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 ( 3) 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 律师上述改期开庭的申请未得到人民法院许 可的,应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安排其他能够胜任该案件代理的律师出庭,并通知当事人。律师接到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
43、 3 日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时间。 第 43 条律师出庭 43.1 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43.2 法庭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43.3 法庭宣布案件受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提交证据材料和答辩状等程序性情况后,律师有权对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提出异议。 法 庭未宣布上述程序性情况的,律师有权提请法庭当庭宣布。 第 44 条法庭调查 44.1 法庭调查开始后,原告代理律师可代为口头陈述或者宣读起诉状,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根据法庭询问,原告代理律师可代为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和有关行政法
44、律文书送达的时间、申请复议的时间和内容、复议决定的内容和送达时间、提起诉讼的时间。 26 44.2 被告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法庭的询问,就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分别陈述下列内容: 44.2.1 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文号、内容、作出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时间及有关送达情况; 44.2.2 被告的职权依据; 44.2.3 被告的行政执法程序及依据; 44.2.4 被告所认定的事实; 44.2.5 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 44.2.6 被告行政执法的目的; 44.2.7 法庭认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问题或事实。 44.3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质证、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
45、的各项工作。 第 45 条举证质证 45.1 在举证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应当分别逐一或归类出示证据材料或依据,并说明该证据的名称、证据来源、取证时间、地点、取证人员及用以证明的事实。 45.2 被告代理律师对开庭前已经提交人民法院的关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依据,应当另行复制准备一份,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庭出示,由法庭传递给对方当事人质证。 45.3 法庭已经组织过庭前证据交换的,被告代理律师仍应当将上述证据原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出示。 45.4 律师可以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从真实性、27 关联性、合法性及其与其所要证明的事实关系等方面进行质证。 45.5 在法庭调查及质证过
46、程中发现的证据疑问,律师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中止或延期审理。但被告代理律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般不得申请重新鉴定、勘验和要求补充证据。 45.6 经法庭许可,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律师应当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有关的问题发问。发问受到法庭制止时,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调整问题或者发问方式,或表明发问的必要性和关联性。针对其他当事人或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带前提的发问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发问,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第 46 条法庭辩论 46.1 法庭辩论阶段,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被诉具
47、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法庭调查中出现的争议焦点进行,从事实、证据、逻辑、法律等不同 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 46.2 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应当重事实,讲法理。应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尊重对方的人格。不得讽刺、挖苦、谩骂、侮辱、嘲笑对方。 46.3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 47 条庭后责任 47.1 休庭后,律师应当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28 应当立即申请法庭予以补正。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需要并且可以补充证据的,律师应当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47.2 庭审结束后,被告代理律师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可以征求被
48、告是 否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意见。被告要求或者愿意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律师应当及时告知法庭,并附上被告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或意见。被告作出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或意见后,原告代理律师应当告知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 条的内容,并征求原告是否撤诉的意见。原告要求撤诉的,律师可以根据原告的书面请求,代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第三节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 48 条代写、提 交法律文书 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提交上诉状或答辩状。 第 49 条阅卷
49、49.1 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及时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并要求复制或摘录案卷材料。必要时可与一审律师取得联系,全面了解一审情况,一审律师应当予以配合。 49.2 律师在查阅一审案卷时,既要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审核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有关证据材料和依据,还要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29 49.2.1 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49.2.2 一审人民法院所列当事人是否正确,有无遗漏。 49.2.3 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49.2.4 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49.2.5 一审裁判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或裁定的依据;有无不应当采信的证据采信了,应当采信的却没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49.2.6 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或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必然的逻辑联系。 49.2.7 一审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49.2.8 一审判决有无加重对原告的处罚;有无应当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而未 变更;有无应当移送刑事处理的而未移送。 第 50 条证据补充 律师应当根据一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