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8372718 上传时间:2019-06-23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一章 行政法绪论一、行政法概念含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包括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律的总称。内涵: 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决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行政法除了奉行法治,这些原则的目的还旨在保证公共领域内的权力行使的责任性、透明性和有效性。二、表现形式(重点是中国的)1、成文法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颁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另外,还有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等)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注意论述题、名词解释、选择题)一、行政法定原则(要求行政符

2、合法的形式正义)1、含义:所谓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等内容。2、子原则:A、职权法定原则a、含义:所谓职权法定原则,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b、内涵: 行政职权来源于法;行政职权受制于法;越权无效,并应承担法律责任。B、法律优先原则含义:即法律相对于行政权的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无效。C、法律保留含义:法律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法律保留原则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和行政立法

3、权。二、信赖保护原则1、 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9利益。2、 起源:联邦德国是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之地3、 适用条件:a、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这一基础行为有抽象与具体两种。b、具备信赖行为: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采取了信赖行为。在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c、正当的信赖:应予保护的信赖必须是具有正当性。4、不值得保护的信赖a、信赖基础基于当事人恶意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而获得。b、当事

4、人对重要事项作了不正确或不完全的说明。c、当事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信赖基础违法。d、显然错误或附有变更保留的行政处理。 5、信赖保护的后果一旦确认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授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其违法。原则上禁止废止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出于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废止授益行政行为的,应当予以补偿。6、不存在信赖保护的后果一旦确认不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受益人因此得到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行政机关可以以行政行为的形式确认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三、禁止过度原则(比例原则)1、 含义:所谓禁止过度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以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

5、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2、 子原则:a、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采取能达到法定目的的方法b、必要性原则:也称为“尽可能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前妥当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同样达到法定目的的方法中,必须选择对公民的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c、均衡原则:又称狭义的比例原则,是指一个行政权力的行使,虽是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但是不可给予公民超过行政目的的价值的侵害。3、适用范围的发展行政机关在做出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如有几种程度不等的行为可以选择,行政机关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对公民授益最大的行为方式。四、行政正当原则(要求行政必须体现法的程序正义。 )1、含

6、义: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具体包括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内容。2、起源:行政正当原则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3、子原则:A、避免偏私原则a、含义: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应在参与者各方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b、内涵:没有利益牵连,没有个人偏见c、制度保证:包括回避制度、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B、行政参与原则含义: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行政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C、行政公开原则含义:指行政

7、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第三章 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含义: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够独立承担其法律效果的组织。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别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对自己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依法享有行政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当然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理论概念。根据

8、二者的概念,行政主体的外延大于行政机关,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部分,因此,不能将行政主体等同于行政机关。另外,行政机关是一个社会组织,他可以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成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的相对方) 。在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各项民事活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时则一般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三、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a、形式要件:行政主体是组织,不是个人;b、实质要件: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c、法律人格要件: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d、责任要件:

9、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四、行政主体的表现形式A、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责的范围,分为内部行政主体和外部行政主体B、根据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C、根据行政职权管辖地域的不同,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D、外部行政主体可分为三类,即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被授权的组织。E、中国行政主体的范围a、作为职权性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 中国务院各直属机构 央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b、作为援助性行政主体的被授权组织行政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等事业单位,

10、如学校、专业技术机构等企业单位,主要是一些公共企业,如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铁路运输部门等社会团体,如消协,各种体育协会等其他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等五、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A、享有行政职权含义:所谓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于某一行政领域或某个方面行政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是定位到具体组织机构和职位上的行政权力,是通过立法将行政权力与一定的行政主体、行政事务联系起来加以规范的结果。B、享有行政优益权a、含义:所谓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先和受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b

11、、行政优先权推定有效权 获得社会协助权 先行处置权公务行为受特别保护c、行政受益权含义:即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而享有的由国家提供物质保障的优惠条件。如提供行政经费,配备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C、依法履行法定职责D、依法承担行为后果第四章 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注意案例分析)A、分类标准:行政行为适用对象的不同B、抽象行政行为含义: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含义: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D、区别:a、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

12、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b、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以及该行为能否反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使用;具体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该行为所指的特定行政相对人,并且一次有效,不可反复适用。c、行政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效力及于未来发生的事项(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以往发生过或正在发生着的事项。d、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制定规则,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具体行政行为:落实规则,把文字上的权利义务变成现实中的权利义务。e、实施监督的途径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目前尚未纳入中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3、只有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有条件地接受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性质:是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条件。2、条件:行政行为只有符合下列要件时,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具备成立要件形式上生效行政行为具备合法要件实质有效)A、主体合法a、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b、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必须是合法取得行政公务人员身份的人,不具备合法身份的人员不能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B、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

14、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行政主体超越权限的行为,构成行政越权。 (越权无效是中外行政法学的共有原则。 )C、内容合法即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或者义务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D、程序合法a、含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经过的步骤、方式和时限。b、基本要求: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和制度,又要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具体程序规则。三、行政行为的效力中的公定力1、含义: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其是否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变更之前,应当推定其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履行尊重和服从的义务。(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确定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

15、则即体现了公定力精神)2、公定力中的例外情况无效的行政行为无公定力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1、 概念:a 、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行为规则以及制定这些规则的行为b、静态意义: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行为规则,这种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一般有三种形式: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则c、动态意义: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规则的行为,这种行为并非正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而是针对所管辖的事务、地域范围中不特定的个人和组织。具体有三种行为:即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和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前两种又称之为行政立法行为,后一种称之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 分

16、类:(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抽象行政行为有三种形式)A、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B、行政规章,其中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C、其他规范性文件:由行政主体作出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a、处罚主体法定 b、处罚依据法定 c、处罚程序法定 d、处罚种类法定2、公正、公开原则a、处罚公正 b、处罚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权利保障原则a、陈述权、申辩权 b、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 c、请求赔偿权二、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的设定权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b、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

17、律设定。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规章的设定权a、部门规章的设定权: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b、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三、具体适用不予处罚的情形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又称当场处罚程序)、适用条件a、违法事实

18、确凿 b、有法定依据 c、处罚较轻:对公民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程序要求a、表明身份 b、查明事实 c、事先告知 d、听取陈述和申辩 e、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f、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g、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h、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五、处罚的时效a、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追诉时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六、行政处罚第一次在中国实行听证程序、适用条件a、较重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b、当事人要求听证

19、、程序要求(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b、行政机关应该在听证的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c、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d、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e、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f、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实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g、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七章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许可的分类1、理论上的分类a、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b、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

20、性许可 c、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附义务许可概念:是指许可获得者必须同时承担一定的作为义务,否则将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如专利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d、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2、法律上的分类a、普通许可 b、特许 c、认可 d、核准 e、登记二、许可的设定1、原则: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11条)2、范围:(许可法第12、13条)A、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a、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21、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普通许可)b、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力的事项(特许)c、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认可)d、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核准)e、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登记)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B、以上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a、公民、法人

22、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b、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c、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d、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3、权限a、法律 b、行政法规 c、国务院的决定,但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 e、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f、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许可设定权的限制: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

23、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15条第2款)三、许可的期限(第42、43、44条)1、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任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许可采用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结办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任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 依法应当先

24、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四、行政许可中的一个进步案件排他性原则含义: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不能采用听证笔录以外的证据,法院也只能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第八章 行政复议 一、复议的涉案范围(注意案例分析)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牌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乱摊

25、派)A、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a、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b、可以一并要求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B、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a、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的规定 b、内部行政行为 c、居间行为二、复议机关的确定是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是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类型主要有三种:a、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如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

26、门是行政复议机关)b、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得上一级行政机关如对我国治安处罚不服的行政复议c、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对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由本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三、行政复议的管辖上一级管辖为原则,本级管辖为例外A、 不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的管辖a、 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b、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B、 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复议法第13条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C、不服

27、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地区行政公署)D、不服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a、对国务院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b、对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为的人民政府申请c、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如果选择了国务院申请裁决,则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E、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排除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应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F、不服行政机关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应向设立该

28、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G、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复议法第15条应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H、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a、同一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该工作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b、同一级别或者不同级别的两个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共同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则以他们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c、同一级别或不同级别政府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他们的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

29、门或者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I、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争议的复议管辖应继续向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四、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条件A、 一般条件普通适合于任何行政复议案件的条件a、申请人适格认为具体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b、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必须明确指出谁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c、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要求复议机关保护自己的哪些具体权益和提供哪些具体救济d、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B、时间条件a、时间条件又称申请时效。申请人必须在法定

30、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申请人的申请权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不会产生预定的法律效果。b、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超过60日规定的除外C、申请期限的计算a、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b、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c、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的签收之 日起计算d、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e、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

31、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f、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g、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h、另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D、形式条件a、形式条件是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b、书面申请确有难度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c、 无论书面申请还是口头申请,均应符合诉状的一般要求五、复议的决定期限(与申请期限作对比)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