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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公正价值目标,并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二、法和法律 法律强调的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法是这些具体规范的总和。 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 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 法人制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代理制度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如 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这个基本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唤醒“权利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 普通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侵害起 2 年 特殊诉讼时效: 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

3、关系而制定的 。 短期诉讼时效: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时效为 1 年 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第一节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 建设法的概念 建设法 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 家机关、社会机构和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范围 :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管理机构的职能活动) 建设活动中的协作关系 (主体之间) 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主体内部) 二 建设法的基本原则 确保建设工程质

4、量与安全原则; 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一 概念 建设法律关系: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1) 综合性 (行政法律、民事法律、技术法规 ) (2) 复杂性 (土木工程活动的复杂性、涉及面广、内容繁多 ) (3) 协同性 三 构成要素 主体:(参加建设活动的人和组织) 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建设单位、建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公民 客体:(建设活动中所指向的事物) 财、物、

5、行为、非物质财富 内容:(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 四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 建设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变更: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定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消灭:自然消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 第三节 建设法构成 一 建设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 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建设部门规章:建设部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地方性建设法规与规章 技术法规 国际公约、惯例、标准 二

6、建设法构成 1 建设行政法律 建设管理机关的管理法规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人民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它有指令性、非对等性、强制性、灵活性等特征。 2.建设民事法规 平等主体之间的建设关系的行为准则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人民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建设关系的行为准则。它有平等性、有偿性、任意性、相对稳定性等特征。 3.建设技术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建设、施工、安装、检测、验收等的技术规程、规划、规范、条例、办法、定额、指令等

7、规范性文件。它有科学性、标准性、系统性、稳定性等特征。 课堂练习 1、何为建设法律关系?并说说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及构成要素是什么? 2、什么是建设法?并说出其调整的范围。 3、什么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第二章 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一、基本概念 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资源。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产生了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环境保护中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国家、政府部门根据发展经济

8、、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与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等。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百年大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具有全局 性、长期性和决定性的影响。 二、环境保护法规的调整对象 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既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是人们在各自同自然环境打交道的过程(开发、利用、保护环境活动)中形成的。 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4.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5.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

9、原则。 四、环境保护标准 体系 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是强制性标准,也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 环境质量标准 2. 污染物排放标准 3. 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 4. 环境监测制度 五、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一定地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前,事先对该项目将会对周围地区的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的调查、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实行科学决策的主要依据,也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并实行审批制度。 2.“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环境污

10、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 26 条规定了上述“三同时”制度。 3. 排污收费及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环境补偿费用。我国的排污收费有两种:超标准收费,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收费 。 环境保护法第 27 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节 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 (一)概念 劳动法: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1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

12、效力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

13、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三、工作时间 四、特殊劳动保护 五

14、、社会保险 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基本概念 城市: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农业人口聚居的地域单元,它是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分类: 大城市 ( 50 万以上) 中等城市 ( 20 50 万) 小城市 ( 20 万以下) 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 集镇: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 城乡规划 :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村庄和集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村庄和集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

15、署和具体安排。 历史文化名城:是历史上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 如 :意大利的威尼斯、法国巴黎旧城区 二 、城乡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法律: 2008 年 1 月 1 日,城乡规划法将 正式施行。 2、行政法规 : 1993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16 号令发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部门规章:根据各部门管理内容的不同,分为四类: 1)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 : 2)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土地使用规划管理规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规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章 ; 特定地区规划管理规章。 3)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主要是行政检查与档案 4)城市规划行业

16、管理:包括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 注: 1.丙级规划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答:丙级规划编制企业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 20 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 20 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2.丙级规划资质可不可以设计园林绿化规划? 答:不可以 园林绿化设计需要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也是在规划局办) 范围包括:风景资源的评估、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园林绿地的系统、园林绿地、警员经典、城市景观环境;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 林工程、风景

17、园林道路工程、园林种植设计;与上述风景园林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设计。 如果需要施工的话 去办园林绿化资质(园林局) 4、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1)综合类基本规范:城市规划基本术语 2)城乡规划编制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3)城乡规划各专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编制城市规划的方针和原则 1、方针 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符合国情、勤俭建国。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坚持经济适用和勤俭建国的方针。 2、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 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

18、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原则。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原则 全面分析、因地制宜的原则; 保护与建设相协调的原则; 突出保护重点的原则。 二、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城市规划的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并保证城市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发展目标、发展措施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引导城市的合理发展 2、城镇体系规划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19、 3、分区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为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4、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修建性详细规划 :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控制性详细规划 :是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二 )城市规划编制 1、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

20、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 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2、城市规划编制的权限 (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设市城市的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三) 城市规划的审批 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 :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 1)总体规划(由高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直辖市 -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会、 100 万人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 -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地级市 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市 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制镇 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上述各城市总体规划在

21、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讨论并获通过。 ( 2)城市分区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3)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4)修建性详细规划,除重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的审批内容: 1)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的,不得批准。 2)组织专家对城市总体规划的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范地质灾害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进行审查。 3)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4)是否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是否有利于

22、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5)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利于保持民族与地方特色。 6)是否做到了合理节约与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 三、建制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建制镇规划的编制 1、编制主体: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2、编制内容:一般只需编制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3、编制依据:依据村镇规划标准进行。 (二)建制镇规划的审批 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 1、编制主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2、编制内容: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3、编制依据:依据村庄和集镇规

23、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 (二)村庄、集镇规划的审批 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 :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节 新区开发与旧城改建 一、城市新区开发 1、新区开发的概念: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区域,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主要有新市区的开发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卫星城镇的开发建设、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 2、城市新区开发的原则 ( 1)量力而行的原则 ( 2)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的原则 ( 3)方便宜行的原则 3、新区开发的主要内容 预先编制

24、城市规划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二、城市旧区改建 1、城市旧区改建概念:指按照城市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对城市旧区的布局、结构及各项设施进行的保护、利用、充实和更新。 2、 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 1)加强维护、逐步改善的原则; 2)旧区改建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3)旧区改建与保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一、“一书两证”制度 “一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两证” -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概念: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

25、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2、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程序: 1)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审核有关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概念: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城市规划法 31 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

26、概念: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件。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1)提出申请、初步审查; 2)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 3)方案审查 ,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 4)审核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

27、理 1)验线 2)现场检查 3)竣工验收 a) 平面布局 b) 空间布局 c) 建筑造型 d) 工程标准与质量 e) 室外设施 (四)违法责任 未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责令退回。(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 未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对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

28、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二、建制镇建设活动管理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取得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报请计划部门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审核程序审核批准,发给

2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审核程序审核批准,对于合乎建制镇规划设计条件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村庄和集镇建设活动管理 (一)村庄和集镇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 村庄和集镇建设 主体:农村村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1、提出建房申请:向村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予以讨论,讨论通过后,将建房申请报乡级人民政府。 2、建房申请的审查: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建房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根据村庄、集镇规划,确定建房的具体地点

30、和用地范围。需要使用耕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4、核发选址意见书: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发给选址意见书;村民使用耕地的,其他建设主体使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给选址意见书。 5、持选址意见书办理法定的申请用地手续。 (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 1、建设申请: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定点申请。 2、建设申请的审查: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设申请进行审查。 3、发给选址意见书。 4、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选址

31、意见书办理法定的申请 用地手续。 一、思考题 1、建设行政法律、建设民事法律和建设技术法规各有什么特征? 2、建设法有哪些表现形式?建设法是如何构成的? 3、在我国编制城市规划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二、名词解释 城市新区开发 城市旧区改造 城市 城乡规划 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什么是“建制镇”? 答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关于设镇的规定如下: 1、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2、总人口在 2 万人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 2000 人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 万人以上

32、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 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3、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 2000 人,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二、小城市大城市是按人口划分的吗?目前的划分标准是多少? 答 :是。目前的划分标准是:以上的为城市,其常住人口为城市人口。中国现行划分标准是: 2 万人 -10 万人(小城市); 10 万 -50 万人(中等城市); 50 万 -100 万人(大城市); 100 万人以上(特大城市)。 2000 人 -2 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超过 50%的为集镇,其常住人口为集镇人口。有些港口、工矿区、铁路枢纽、商业中心、风景旅游区等,虽不足 2000 人,但其中非农业人口在 75%以上,也可划为城镇型居民区,其常住人口可划为集镇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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