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 执 字第 号:关于 申请执行 纠纷一案, 人民法院作出的( ) 民初字第 号 民事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 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张忠瑞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延长县支行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36 条、第 38 条的规定,请你行协助以下事项:1、提供被执行人 在你行的工资账户。2、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更被执行人 的工资账户。二 0 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