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案室规章制度第一条 病案室在医信息科的领导下工作。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需 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 岗,管好病案,防止 丢失。第三条 严格遵守病案借阅制度, 热情接待外来查访人员。不许利用工作之便随意为他人私拿病案。第四条 对按规定外借的病案,应定期催还、归档,保管好病案信息资料。 第五条 对疾病编码要认真仔细,遇到模糊的疾病分类,应阅读病程记录或与临床医生联系,保证疾病码准确,减少误差。第六条 定期检查上架的病案, 对插错、漏档、破损的病案及时纠正和修复。第七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病案的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漏。第八条 保持病案架清洁、整齐,做到室内通风、干燥,防止病案霉烂、虫蛀、火灾。第
2、九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病案管理质量。病案借阅复印制度第十条 本院工作人 员因医疗、教学、科研等需要借阅病历,填好借阅卡,由科主任签名,请在二周内归还。第十一条 借阅再次入院病人的病历,需携带本次入院病历的首页,填好借阅卡,科主任签名,限在一周内归还。第十二条 实习生因教学检查需借用病历,应提供准确住院号,由医教科签字。不得反复抽调、翻阅,限在一周内归还。第十三条 病历质量检查发现书写错误或书写不完整,需修正或补填的,应在病案室内完成,不得拿出室外。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部 门因办理案件需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凭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经医教科同意签字后,在病案室内查阅、复印病历。第十五条 申
3、请复印者为保险机构的,应提供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患者近亲属同意的法定材料,由医教科同意签字后方可复印。第十六条 患者复印病历,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病人家属复印病历,应出示患者、家属的有效身份证及相互间关系的法定证明。填写好病历复印申请单,由医教科签字后方可复印。第十七条 为死亡患者复印病历,需提供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以及患者与近亲属之间关系的法定证明。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病案借出院外,一经发现将予以相应处罚。对造成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第十九条 本院人员 因工作
4、调离、外出进 修、出差等离院 时,必须办妥病案归还手续。第二十条 所借病历 必须妥善保管按期归还 ,不得任意涂改、 毁损、丢失。如发生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处以:(1)遗失病历,每份扣 100 元,并设法补回。(2)病案严重毁损,每份罚款 50 元,并设法补回。(3)对逾期不归还者,每份每日罚款 5 元。病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住院病案由病案室负责保管。第二十二条 病人出院、转院五日内,经各级医师和护士审核、签字、整理完毕,并由科主任签字后,放在规定地点,由病案室人员按时回收归档。第二十三条 各科室应建立病案签收登记本,指定专人负责,与病案室人员做好病案交接工作。第二十四条 科主任、护士长、医疗组长应严格把好病案质量关,指导和监督各级医师按病历书写规范要求书写病历,并定期检查和讲评病案质量。第二十五条 有关科研课题病案的原始资料,必须随原病案交病案室保存,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从中抽出擅自保存。第二十六条 病案室应对回收病案进行初查,发现问题及时催补。存在医疗、护理记录缺陷的病历,一律在病案室补全,不得借出病案室。第二十七条 阅病案按借阅制度执行。第二十八条 病案管理人员对病人的医疗情况要保密。第二十九条 编制病案号 时应做到准确无 误,不得有重号、漏号、 错号,书写时要字迹清楚。第三十条 保持病案库房清洁卫生、适当温度,并按安全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