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装潢与商标,商品装潢与商标两者同附一商品为同一商品服务,有时两者经常混为一体,极易混淆,二者的共同点是:都用于商品表现或包装上,对商品起一定的装饰作用。但是,商品装潢是以图案、绘画、色彩或文字来装饰、美化、宣传商品的附着物或包装物。它与商标所区别的基本特征为:,1、使用目的不同,装潢的使用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品、美化商品和宣传商品,引起人们对商品的美感和需求欲望;使用商标是为了区分商品,即把不同企业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区别开来;商标是表明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销售商品的标记。以示同一种商品或近似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销售者。,2、构图设计不同,商标构图力求简洁明快,突出其显著特征,以达到识别经营对
2、象的目的。而商品装潢着力于渲染美化商品,浓墨重彩,图案绚丽,以便吸引消费者。,3、选材要求不同,商标的选材不得与商品内容相同,例如不能用“牛”的文字或图形作为牛肉罐头的商标;而商品装潢不受此限制,例如“人身蜂王浆”的包装上绘以“人参”的图案,说明该商品的主要材料是人参,而不是其他商品。,4、使用要求不同,商标的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与保护,而商品装潢则不然。因此,必须在核准注册的范围之内对商标进行使用,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随意更改商标的形态。未注册的商标的使用也受到商标法的约束,而对商品装潢,使用者可以根据市场销售的需要,随意变动装潢图案和文字。,注意事项,在使用商品装潢时务必应当注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公布)第五条第(2)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THANK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