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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8352415 上传时间:2019-06-2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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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的市场从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建设市场,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的方式对参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市场从业行为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

2、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负责制度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组织方式。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公路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及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部门管理和具体评价工作。第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 AA、A、B、C、D 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 X 分别为:AA 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 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 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 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 级:X60分,信用差。第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3、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定级和动态评价定级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定级每年一次,于每年年初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定级;动态评价定级是指对企业在从业过程中符合直接定为 D 级标准的信用行为随时评价定级。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规则和标准,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我省境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组(以下简称厅评价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评价办公室) ,具体负责信用评

4、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一)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开展信用评价督查,确保全省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二)负责定期评价定级工作,提出省级综合评价定级意见,并报厅评价领导组审定;(三)负责直接评定为 D 级企业的动态评价审查工作;(四)发布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信用评价结果;(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信用评价的有关申诉和举报;(六)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公路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实施部门)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分别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新建和改建项目、高速公路改建项目和高速公路新建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本

5、部门的信用评价工作制度及流程,组织开展分管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二)建立本部门的评价工作考核、处罚机制,对分管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组织督查,确保信用评价及评价应用工作的客观、公正;(三)建立本部门信用评价管理台帐和统计报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具体评价工作;(四)受理职责范围内信用评价的有关申诉和举报;(五)完成职责范围内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本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主要职责为:(一)建立本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具体评价工作;(二)建立本项目的信用评价管理台帐,确保信用评价记录及档案准确、完整;(三)向评价实施部门和厅评价办公室报送有关评价工

6、作的报表;(四)完成职责范围内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信用评价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附件1)及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其他行为评定补充标准 (附件2)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第十二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在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分或加分。具体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附件3) 。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评价实施部门负责评价。项目法人和评价实施部

7、门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国家和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各项目法人应对收集到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评价依据。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

8、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评价结果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合同签订前报厅评价办公室和评价实施部门。(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实时记录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项目法人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全面评价,评价情况按季度报评价实施部门。对于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所有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项目的评价材料和结果报相应的评价实施部门。(三)其他行为评价。评价实施部门对在分管项目中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根

9、据实际表现进行评价,并应按季度将本部门和分管项目评价情况汇总后报厅评价办公室。评价实施部门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各项目的评价结果报厅评价办公室。(四)省级综合评价。厅评价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的抽检和评价结果汇总计算工作,向厅评价领导组提交省级综合评价定级意见。(五)审定公示。厅评价领导组对厅评价办公室提出的评价意见进行审定,如有疑义可责成厅评价办公室组织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最终确定各施工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并在山西交通网 、 中国交通报.山西交通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六)发布上报。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厅以文件形式发布,并在山

10、西交通网公开;同时于3月底前将由交通运输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报部。第十六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 D 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一)项目法人、评价实施部门和厅评价办公室均在发现企业有符合直接评定为 D 级标准的行为时,均可提出直接定级建议。对于项目法人和评价实施部门提出的定级建议由厅评价办公室审查;经审查属实的,向厅评价领导组提出直接定级建议,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二)直接定级建议经厅评价领导组审查认定后,以文件形式公开发布。(三)自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我省至少一年的信用评价等级为 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D 级评价有效期不少于行政处罚期。

11、(四)对于被直接评定为 D 级的施工企业,评价有效期结束后,根据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情况和在我省的履约表现,在不高于全国综合评价的前提下,无不良记录的暂定为 C 级,有不良记录的仍定为 D 级,该评价定级至下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前保持有效。第四章 评价管理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公路施工企业在我省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我省。(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 A 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 B 级及以下对待。(三)省级有关部门许可

12、资质的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时,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 B 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 C 级及以下对待。(四)新设立企业按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确定信用等级。(五)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确定。第十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定期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我省无信评价结果的,其在我省的信用等级可延用1年;延用1年后仍无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原信用等级的上一等级。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等级;企业合并的,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

13、为合并前各成员中等级最低者的等级。信用等级变更由厅评价办公室负责,实行动态评价定级,评价有效期至本年度定期评价结果发布时终止。企业需进行信用变更的,需向厅评价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厅评价办公室按照以上原则对企业审查定级。第二十条 除初次进入我省的公路施工企业外,对被我省确定信用等级为 AA和 A 级的从业单位,评价有效期内(最多一年)信用评价应用如下:(一)资格预审报名和投标阶段,对于诚信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AA 级企业可递交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规定总额的50%,A 级企业可递交70%。(二)资格审查阶段,当评审方法采用有限数量制时,履约信誉得分均为满分。(三)投标阶段,对于履约保证金的现金部分,

14、AA 级企业可递交招标文件规定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5%,A 级企业可递交25%。(四)评标阶段,对综合得分排名在前五名的 AA 级和 A 级企业,分别给予“a”分和“0.5a”分的加分,其中“a”值为前五名综合得分差的平均值(不足5家时,按实际数量计) 。(五)上述应用在使用时,应作为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并可同时使用。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 C 级的从业单位,从级别认定之日起,评价有效期内(最多一年)信用评价应用如下:(一)资审报名阶段,诚信保证金需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二)资格审查阶段,当采用有限数量制评审时,履约信誉得分为本项总分的60%。(三)投标阶段,对

15、于履约保证金的现金部分,需递交招标文件规定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545%。(四)在评标阶段,进入前五名时,从综合得分中扣减“0.5 a”分(“a”值计算方法同第二十一条) 。(五)上述应用在使用时,应作为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并可同时使用。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 D 级的企业,评价有效期内不允许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第五章 评价监督第二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厅评价办公室提出申诉。厅评价办公室应认真受理申诉,对所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责令评价实施部门及项目法人重新评价,并提交复评意见,厅评价办公室审查后报厅评价领导组审定,审定完成直接

16、发布。第二十四条 评价实施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第二十五条 厅评价办公室和评价实施部门应结合日常督查工作,对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工作和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不定期专项督查。厅评价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评价督查,评价实施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评价督查;督查中发现项目法人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责令项目法人重新评价,并按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向厅评价办公室或评价实施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各部门要认真受理,对于查证属实的,应依据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监理、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参照本细则管理,由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具体组织实施,评价结果报省交运输厅审定。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评价结果仅适用于本市,相关管理制度和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厅评价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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