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 5 月 31 日。第一条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 1 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
2、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八)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两年以上。(九)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300 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 30 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500
3、 万元。第二条 认定程序:(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 1)、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 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5)等。 (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 3 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三)省经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4、见附件 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牵头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五)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依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创新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三条 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第四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 个工作日之内公布。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5、编写提纲一、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的地位和作用。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和省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含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 业 技 术 中 心 的 研 究 开 发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包 括 原 始 性创 新 、自 主 开 发 、引 进 技 术 消 化 吸 收 、产 学 研 合 作 、企 业 间 技 术合 作 等 。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 业 技 术 中 心 技 术 带 头 人 及 创 新 团 队 的 情 况 ,人 才 培 养情 况 。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三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推荐部门意见推荐意见(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