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8329244 上传时间:2019-06-2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进行的一种法律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其他的法系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其中,影响最大、渊源久远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一、大陆法系的形成、渊源和特点(一)大陆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人构成。法系的主 要内容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

2、国民法典 ,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艾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以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大陆法系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经过 11-16 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 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 19 世纪的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19 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和 1896 年德国民法典对大陆法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这两部法典经过多次修改,至今仍在法国、德国生效。尽管这两部法典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但相隔几乎

3、一个世纪,在主导思想方面,前者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后者偏重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两者在结构、立法风格上也显著不同。因此,大陆法系又分为两大支系,即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比较,大陆法系具有如下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 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 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编为模式,他们都吸收了罗马法的原则,采纳了罗马法的法系、概念和术语,例如,赋予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

4、结合的制度等。它们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等。2.主张编纂法典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强调立法结构的法典化,一般不承认判例法。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成的单一的法律文件,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典具有系统化、条理1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45 页。化、逻辑化的共性特点。在法典编纂体例上,大陆法系各国不完全相同,有的采取民商分立,如法国、德国;有

5、的采取民商合一,如瑞士、意大利、荷兰等。3.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并存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并存的双轨制,各国普通法院处理民事、刑事诉讼,一般分为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行政法院是大陆法系特有的,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包括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世界上最早的行政法院可追溯到法国 1799 年的国家参事院,目前,大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意大利、波兰、芬兰、日本、印尼、巴拿马、哥伦比亚、希腊、葡萄牙、泰国、立陶宛,以及中国澳门等都设有行政法院。(三)大陆法系的渊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重要区别在于大陆法系在探索法时,以法律为出发点,而英

6、美法系则首先考虑已有的判例。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但是,法律并非唯一的法律渊源,正式的法律渊源包括:1.制定法制定法,又称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条例等。其中,宪法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具有违宪审判权。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通常以法典形式出现,各国一般都建立有除宪法外的五部法典(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辅之以若干单行法规,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2.习惯习惯,又称国内惯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承认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法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要求法官必须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德国认为,法律与习惯相提并论。此外,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和学理常常以非正式意义的

7、渊源出现。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承认判例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判例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部分国家,如德国认为判例在联邦公报上发表的或者“经常的判例”视为习惯具有法律约束力。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认为学理是法的渊源,但是,在大陆法系的发展过程中,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表现为:学理为立法者提供法学理论、法律词汇和法律概念,通过立法者的活动,制定为法律;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对判例进行分析和评论;通过法学家的著作,培训法律人员,影响法律实施的过程。二、英美法系的形成、特点和渊源(一)英美法系的形成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

8、格兰) 、美国外,主要是英国曾经的殖民地、附属国,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其历史发展为:在罗马法以外独立发展,渊源于 11 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开始逐步形成的普通法,中间经过 16 世纪衡平法的兴起,17 世纪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到 18-19 世纪,英国法逐渐由封建制法转为资本主义法。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英国的影响扩展到英国以外的广大地区。英美法系分为英国法系、美国法系两大分支,英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不成文宪法;美国有州法和联邦法之分,实行成文宪法制,联邦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判例法是法的主要渊源判例法,又称法官法或普

9、通法,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不是由立法者创造,而是由司法者创造。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如果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作出不同的判决为止。2.法的主要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和英美法衡平法都以判例为

10、表现形式。普通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的主要形式,公元 1066 年诺曼底的威廉公爵征服了英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王朝,逐渐形成了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判例法。判例法产生于法官的判决,是法官从判决中所揭示的原则,是法官创造的法。它是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判例法,因此,被通称为普通法。衡平法出现于 14 世纪,是随着商品货货币关系进一步发展,社会关系更为复杂,出现了许多过去没有的法律关系,为了补充和纠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由当时的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审理这类案件,枢密大臣可以不受普通法拘束,而按照“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形成衡平法。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

11、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使用。3.美国法系分支有联邦法和州法之分美国联邦法效力高于州法,联邦法与州法相抵触时,适用联邦法。20 世纪后,联邦立法活动进一步加强,作用大大提高,但是,美国各州保留有相当大一部分立法权,在日常生活中,州法仍起着重要的作用。4.具有独特的法院组织(1)英国在英国历史上,衡平法法院额普通法院长期并存,直到 1875 年法院组织改制,才取消普通法和衡平法院的划分,建立了统一的法院体系。目前,英国法院分为高等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种。高等法院又可分为高级法院、王冠法院和上诉法院,当事人不服上诉法院判决的,可以向上议院上诉委员会上诉;低级法院分

12、为郡法院和治安法院。此外,英国认为检察院会破坏司法独立和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因此英国不设检察院制度。英国是判例法国家,但并不是任何法院的判例都能形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只有高等法院的判决才能形成先例,才具有约束力。(2)美国美国法院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系统。美国联邦法院不同于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联邦法院,后者的联邦法院是设在各级法院之上的,一般只受理上诉案件,不受理第一审案件。而美国联邦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美国联邦法院 包括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其中,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各州法院设有两个审级,即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联邦法院仅在美国宪法或国会法律授予审判权的范围内才具

13、有管辖权,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主要包括:诉讼的性质。凡涉及联邦宪法、法律的案件,联邦法院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状况。凡涉及两个州的当事人之间诉讼案件,并且其诉讼标的的金额在 1 万美元以上者,联邦法院有管辖权。联邦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州法院有管辖权,而且即便是联邦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也可向州法院起诉。(三)英美法系的渊源1.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渊源,实质是 19 世纪上半叶确立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在英国,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判例,对下级或对自己具有约束力,其他法院和准司法机构的判决只具有说服力,不具有约束力。美国法同样主要源于判例法,尤其在私法方

14、面,主要由判例法组成。美国判例数量极大,于 1923 年成立的美国法学会,将判例汇编成法律重述 。2.成文法成文法也是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英美成文法主要是由国会制定的法律和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先例,但是,即便国会制定的法律,也必须经过法院判例加以解释,即成文法通过判例才起作用,这是英国成文法的一大特点。美国联邦宪法占有重要地位,其他一切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悖,联邦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3.习惯5 世纪下半叶至 11 世纪中叶的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习惯是当时法的主要渊源。现代英国普通法中,习惯的作用极小,根据现在仍然有效的 1265 年法律,1189 年时已经存在的地方习惯才具有约束力。三、两

15、大法系的发展趋势20 世纪初以后,两大法系发生了明显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不承认判例与成文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进入 20世纪发生了一些变化,例如,法国赋予法官对法律作“扩大解释”的权力,德国明确规定联邦宪法法院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强制约束力。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判例的地位和作用迄今仍不能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提并论,但打破了原来成文法一统天下的局面。2.英美法系成文法数量迅速增多美国在 19 世纪中期着手于立法的整理编纂,20 世纪 50 年代美国的成文法统一商法典在全球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英国在 19 世纪末开始大规模制定成文法,最有影响力的是 18

16、93 年的货物买卖法 、1906 年的海上保险法 ,至今有效。3.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 WTO 规则的指导,两大法系的融合度越来越高。但是,无论如何,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思维定式等造成的差异不可能完全弥合。国际贸易术语表(INCOTERMS 2010)组别术语 英文 中文名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签订运输合同及支付费用保险责任及费用出口报关责任及费用进口报关责任及费用适用运输方式详细概念E组EXW Ex Works工厂交货车间 、仓库、工厂所在地买方处置货物后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代表卖方

17、最低义务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出口国的地点或港口承运人或运输代理人处置货物后买方买方卖方买方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F组FOB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的装运港口货物交到船上时买方买方卖方买方海运或内河水运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的装运港口卖方将货物交到船边时买方买方卖方买方海运或内河水运指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指定的船边(如置于码头或驳船上)时,即为交货CFR Cost and

18、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的装运港口卖方将货物交到船边时卖方买方卖方买方海运或内河水运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CAR价=FOB 价+运费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的装运港口货物交到船上时卖方卖方卖方买方海运或内河水运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CAR价=FOB 价+保险费+运费,俗称“到岸价”CPT 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国内陆路口岸或港口在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货物后卖方买方卖方买方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C

19、PT 价=FCA 价+运费C组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国内陆路口岸或港口在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货物后卖方卖方卖方买方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CIP 价=FCA 价+运费+保险费=CPT 价+保险费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买方处置货物后卖方卖方卖方买方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须卸货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DAT Delivered At Termi

20、nal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买方处置货物后卖方卖方卖方买方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站。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D组DDP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进口国国内目的地买方处置货物后卖方卖方卖方卖方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但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已做好卸货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代表卖方最大责任参考资料 夏露主编:国际经济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