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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文本(吉林市人力保障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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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编 号 : 号劳 动 合 同 书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使 用 说 明一 、本 合 同 作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固 定 期 限 、以 完 成 一 定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合 同 之 用 。甲 、乙 双 方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应 仔 细 阅 读 劳 动 合 同内容。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约束效力,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二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将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重 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义务。三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不 得

2、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本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均不得擅自涂改劳动合同内容。五、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代为保管乙方劳动合同。六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出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 为 劳 动 者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续 。七 、本 合 同 文 本 使 用 A3纸 打 印 ,用 “骑 马 订 ”方 式 装 订 ,不 得

3、出 现 散 页 。甲方(用人单位) 名 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劳 动 者 ) 姓 名:出生日期:性别:年 月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乙方原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年 月 日现居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甲 乙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劳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吉 林 省 劳 动 合 同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遵 循 合 法 、平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订 立 本 合 同 ,并 共 同 遵

4、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第一条 甲、乙双方 选择以下第(一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本 合 同 于日 止 。种 类 型 合 同 。月 日 起 至年 年 月(二)无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生效。(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本合同于日生效,于 工作完成时终止。其中试用期于 日 起 至年 月年 月 年 月 日止。 1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第三条 根 据 甲 方 的 岗 位 (工 种 )作 业 特 点 ,乙 方 的 工 作 区 域 或 工 作 地 点 为。第四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标 准 。三、工

5、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条 乙方实行 工 时 制 。(一) 标 准工 时工作制。(二) 综 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三) 不定 时 工作制。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的 ,乙 方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40小 时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或 者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第 六 条 甲 方 依 法 保 证 乙 方 的 休 息 休 假 权 利 。乙 方 依 法 享 受 法 定 节 假 日以及探亲、婚丧、 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第七条 甲 方

6、 严 格 执 行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不 得 强 迫 或 者 变 相 强 迫 乙 方 加 班 。确 因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经 与 工 会 和 乙 方 协 商 后 可 以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一 般 每 日 不 超过 一 小 时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在 保 障 乙 方 身 体 健 康 的 条 件 下 ,延长 工 作 时 间 每 日 不 超 过 3小 时 ,每 月 不 超 过 36小 时 。 2 四、劳动报酬第八条 甲方每月 日 前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月 工 资 为元或按工资分配制度执行。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

7、资为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第九条 甲 方 生 产 工 作 任 务 不 足 使 乙 方 待 工 的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月 生 活 费元 或 按 执行。第十条 甲 方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特 点 和 经 济 效 益 ,依 法 确 定 本 单 位 的为工 资 分 配 制 度 。乙 方 的 工 资 水 平 要 按 照 本 单 位 的 工 资 分 配 制 度 ,结 合 乙 方 的 劳动技能、劳动强度、 劳动条件、 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一条 甲 方 应 严 格 执 行 吉 林 省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暂 行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8、不克扣或无故拖欠。第十二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或 者 在 法 定 休 息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工作的,应按照国家、吉林省相关规定依法向乙方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三条 甲 乙 双 方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吉 林 省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方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甲 方 依 法 为 乙 方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金 ,其 中 ,乙 方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甲 方 可 从 乙 方 工 资 中 代 扣 代 缴 。第十四条 乙 方 在 合 同 期

9、内 ,休 息 休 假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患 职 业 病 或 因工 负 伤 、生 育 、死 亡 等 待 遇 ,以 及 医 疗 期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的 期 限 及 待 遇 ,按 国家和吉林省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3 六、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六条 甲 方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健 全 操 作 规 程 、工 作 规 范 和安 全 生 产 制 度 ,乙 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制 度 ,乙 方 在 劳 动 过 程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10、严禁违章作业,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十七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的 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第十八条 甲 方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岗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病 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减少职业危害。第十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 、业 务 技 术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及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提 高 乙 方 思 想 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第二十条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

11、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第二十一条 甲 乙 双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依 法 、全 面 履 行 各 自 的 义 务 。甲 方 应 当 提 供 适 当 的 工 作 场 所 、劳 动 条 件 和 工 作 岗 位 ,并 按 时 向 乙 方 支 付 劳 动报 酬 。第二十二条 乙 方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自 己 的 劳 动 职 责 ,并 亲 自 完 成 本 合 同 约 定的 工 作 任 务 。第二十三条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并 采 用书面形式确定。八、劳动合同解除、 终止和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 甲

12、乙 双 方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 36、37、38、39、40、41、42、43、44、45条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18、19、20、21、22、23、24、25 条 和 吉 林 省 劳 动 合 同 条 例 第 25、26、27、28 条 规 定 执 行 。第二十五条 甲 乙 双 方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6 条规 定 情 形 的 ,甲 方 应 依 法 向 乙 方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经 济 补 偿 按 乙 方 在 甲 方 工 作 的 年 限 ,每 满

13、一 年 支 付 一 个 月 工资 的 标 准 向 乙 方 支 付 。六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按 一 年 计 算 ;不 满 六 个 月 的 ,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 乙 方 月 工 资 高 于 本 市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三 倍 的 ,向 其 支 付 经 济 补 偿的 标 准 按 本 市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三 倍 的 数 额 支 付 ,向 其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年限 最 高 不 超 过 十 二 年 。乙 方 在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前 12 个 月 的 平 均 工 资 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

14、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乙方在甲方工作不满 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月 工 资 按 照 乙 方 应 得 工 资 计 算 ,包 括 计 时 工 资 或 计 件 工 资 以 及 奖 金 、津 贴和 补 贴 等 货 币 性 收 入 。第二十七条 本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前 三 十 日 内 ,甲 方 要 将 终 止 或 续 订 劳 动 合 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第二十八条 甲 方 应 当 在 与 乙 方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出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 为 乙 方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15、险 关 系 转 移 手续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与 甲 方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甲 方 应 当 向 乙 方 支 付 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给乙方。第 二 十 九 条 甲 方 违 法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乙 方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的 ,甲 方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乙 方 不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者 本 合 同 已 经 不 能 继 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5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其它事项第三十条 甲 方 为 乙

16、方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对 其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双 方可 以 订 立 专 项 协 议 ,约 定 服 务 期 。乙 方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时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金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26条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甲方与乙方约定的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人 民 币 。第三十一条 乙 方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双 方 可 以 订 立 专 项 协 议 ,约 定 竞 业 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限自日 。竞 业 限 制 的 范 围年

17、 月 日至 年 月。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间 甲 方 给 乙 方经济补偿 元月。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 反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事 项 ,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四条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可 以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的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本 单 位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依 法 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以

18、下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二)(三) 6 第三十六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者 本 合 同 中 有 关 内 容 今 后 与 国 家 、省 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经 双 方 签 字 或 者 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者盖章)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7 劳动合同续订书经 过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续 订 原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合 同

19、类 型 为 。续 订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年 月 日止。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者盖章)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8 劳动合同变更书因 原 因 ,经 双 方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现 变 更 本 合同 部 分 内 容 。变更内容如下:(一)(二)(三)(四)(五)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者盖章)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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