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SCISC13.220.01C80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B42DB42/T4092009代替DB42/T4092007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The management rules of fire protection for shopping market2009-12-30 发布 2009-12-31 实施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42/T4092009I目 次前言.引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组织机构和人员15 职责26 制度和操作规程57 场所设置68 管理措施.119 防火巡查和检查 .1410 火灾隐患整改. 1611
2、 宣传培训1612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1713 火灾事故处理1814 档案1815 检查考评1916 奖励与惩处19DB42/T4092009II前 言本标准为适应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公布)和公安部相关规章的要求,指导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DB42/T409-2007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本标准与DB42/T409-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第4章对人员的要求;增加了第5章对职责的要求;增加了第7章对消防设施的要求;修改了第8章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要求;增加了第10章对火灾隐患整改的要求。本标准由湖北省公安厅消
3、防局提出。本标准由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标准化协会消防专业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建平 马先宏 安全喜 冯王碧 宋树欣 郑 赩 谢 涛 王子焱 张敏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42/T409-2007DB42/T4092009III引 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建筑结构新颖、功能用途复杂的商场市场大量涌现,这些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鉴于全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为了规范和统一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
4、部第107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和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修订本标准。DB42/T40920091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管理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宣传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档案、检查考评及奖励与惩处等。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商场市场。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
5、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GB50440 城市消防远
6、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JGJ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GA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商场市场 market house本标准所称商场市场系指出售商品的经营性商业场所,如商店、超市、室内外市场等。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specialist education of fire protection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4 组织机构和人员4.1 组织机构商场市场宜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本单位各级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应
7、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DB42/T409200924.2 人员要求商场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并经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4.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5 职责5.1 一般规定 5.1.1 商场市场应当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其他消防安全活动,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
8、安全。5.1.2 商场市场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本场所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公众对本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a) 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b) 封堵占用疏散通道;c) 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5.1.3 商场市场应当采用最贴近消费者的方式提示下列事项:a) 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b) 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c) 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5.1.4 商场市场应当制定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9、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5.1.5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地上商场市场和所有的地下商场市场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会议,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5.1.6 商场市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社会防灾防损能力。5.2 多产权、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所有权人分别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
10、由全体所有权人共同负责。所有权人应当成立组织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和共有的消防疏散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所有权人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使用人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使用人负责;有多个使用人的,消防设施、器材DB42/T40920093的使用和管理由使用人共同负责。使用人增设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使用人负责维修、检测、使用和管理。5.3 消防安全责任人商场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
11、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b)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d)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整改资金;e)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5.4 消防安全管理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必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非重点单位也
12、应根据需要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f)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g) 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
13、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商场市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5.5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属于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 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 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有关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b) 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c) 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
14、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DB42/T40920094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6 部门、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 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b)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c)加强用电、用热、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然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15、禁止特殊工种岗位必须持证上岗;d)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e)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f)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报告火警,疏散人员,扑救火灾;g)完成本单位确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5.7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a) 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基本结构、工作原理、功能及操作规程;b) 每日测
16、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c) 核实、确认报警信息;d) 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e) 做好值班记录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维修记录。5.8 义务消防队员属于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的义务消防队员人数应不少于员工总人数的10。义务消防队员应履行如下职责: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及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程;DB42/T
17、40920095d)发生火灾时应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5.9 员工a)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b)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c)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d)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积极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发生火灾时,员工应当按预案及时报警、组织引导顾客安全疏散、扑救火灾;e)指导、督促顾客遵守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行为。6 制度和操作规程6.1 一般规定商场市场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
18、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消防安全需要。6.2 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6.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6.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6.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 、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 6.2.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
19、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6.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及要求、情况记录等。6.2.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6.2.7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特殊工程操作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6.2.8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DB42/T40920096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
20、记录等。6.2.9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6.2.10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义务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6.2.11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6.2.12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单位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6.3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商场市场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a) 消防控制中心及消防设施操作规程;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c) 电气线路、
21、设备安装操作规程;d) 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e) 电焊、气焊操作规程;f)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7 场所设置商场市场建筑的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JGJ48等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7.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7.1.1 耐火等级7.1.1.1 商场市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但不应超过二层。7.1.1.2 室外市场构筑物的承重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7.1.2 消防安全布局和防火分隔7.1.2.1 商场市场应设置
22、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合理规划消防车通道、确定消防水源,商场市场与其他建筑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7.1.2.2 附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物内的商场市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物内的商场市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7.1.2.3 商住楼内商场市场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并独立设置。7.1.2.4 商场市场营业厅、仓库区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DB42/T409200977.1.2.5 商场市场营业厅和仓库之间应有完全的防火分隔。7.1.2.6 食品
23、加工、家电维修、服装加工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部位并应避开主要安全出口。7.1.2.7 地下商场市场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严禁经营和存贮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的商品。7.1.2.8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应当在安全地带独立建造,严禁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单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7.2 安全疏散设施 7.2.1 安全出口 7.2.1.1 商场市场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7.2.1.2 商场市场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
24、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7.2.1.3 地下、半地下商场市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7.2.1.4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等。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7.2.1.5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7.2
25、.2 疏散宽度7.2.2.1 商场市场内疏散楼梯、走道及首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均应根据GB500l6、GB50045、GB50098 、JGJ48 规定的有关疏散宽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计算确定。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该通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7.2.2.2 商场市场营业厅货架、柜台的布置应便于人员安全疏散,不得使用可移动货架、柜台。通向安全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应贯通卖场,净宽不应小于3m ,其它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m ;每层建筑面积小于500m 2时,通向安全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应贯通卖场,净宽不应小于2m ,其他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小
26、于 1.4m。7.2.3 疏散距离7.2.3.1 商场市场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不大于GB500l6 、GB50045、GB50098、JGJ48规定的距离。7.2.3.2 多层建筑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时,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时,分别不应大于 15m和18m。7.2.3.3 高层建筑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时,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时,分别不应大于 15m和18m。DB42/T409200987.2.4 疏散楼梯间7.2.4.1 下列商场市场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a) 超过 2层的商场市场
27、;b) 建筑面积500m 2 ,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商场市场;c) 设置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的商场市场。7.2.4.2 下列商场市场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a)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b) 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 10m的地下建筑;c) 其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注: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按GB50045标准确定。7.2.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7.2.4.4 高层民用建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
28、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7.2.4.5 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7.2.4.6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7.2.4.7 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7.3 建筑内部装修7.3.1 商场市场的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GB50222、GB50354中的有关要求。7.3.2 商场市场地下营业厅的顶棚、墙面、地面以及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
29、 l级的装修材料。7.3.3 附设在单层、多层建筑内的商场市场7.3.3.1 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 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9000m 2的商场市场营业厅装修材料,其顶棚、地面、隔断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固定家具、窗帘应采用不低于B l级的装修材料。7.3.3.2 每层建筑面积 1000m 2-3000m 2或总建筑面积3000m 2-9000m 2的商场市场营业厅,其顶棚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窗帘应采用不低于B 1级的装修材料。7.3.3.3 其它商场市场营业厅,其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 1级的装修材料7.3.3.4 当商场市场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
30、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7.3.4 附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商场市场7.3.4.1 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窗帘、帷幕及其它装饰材料应不低于B 1级。7.3.4.2 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其顶棚、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 1级的装修材料。DB42/T409200997.3.4.3 除附设在10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内的商场市场,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7.4
31、 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符合 GA587 的规定,并按 GB 50440 的要求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7.4.1 消防控制室7.4.1.1 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各楼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严禁将消防设施设备挪作他用。7.4.1.2 消防控制室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器、充电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质、工具仪表。7.4.1.3 具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建筑,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的各类系统的相关
32、状态,对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进行监控;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各类系统相关状态和信息传输到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相同级别的消防控制室之间应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不应互相控制。7.4.2 消火栓7.4.2.1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a) 超过 5层或体积大于等于5000m 3的商场、市场;b)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商场、市场;c) 建筑面积大于300m 2的地下商场、市场。7.4.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4.3.1 下列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a) 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 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2的单层、多层商场市场;b) 建筑面积大于500m 2的地下商场市场;c
33、)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商场市场和可燃物品库房。7.4.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有关要求。7.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4.4.1 下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 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 2的单层、多层商场市场;b) 建筑面积大于500m 2的地下商场市场;c) 设在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商场市场、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大于500m 2的商场市场。7.4.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7.4.5 防排烟系统DB42/T4092009107.4.
34、5.1 下列建筑应设置防排烟系统:a) 单层、多层建筑内的商场市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开窗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建筑面积大于3000m 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9000m2的商场市场,当开窗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b)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商场市场;c) 地下商场市场。7.4.5.2 不应设置影响商场市场自然排烟的货架、柜台、室内外广告牌等。7.4.5.3 不超过6m净高的商场市场应划分500m 2的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口,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7.4.5.4 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35、7.4.6 火灾应急照明7.4.6.1 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b)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c) 单层、多层建筑内的建筑面积大于400m 2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大于300m 2的地下商场市场及高层建筑内的商场市场营业厅;d)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7.4.6.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建筑的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Lx,楼梯间及地下建筑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
36、度;b)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然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c) 火灾应急照明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min ;d)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7.4.7 疏散指示标志7.4.7.1 商场市场营业厅、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疏散走道及疏散楼梯间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7.4.7.2 地下商场市场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7.4.7.3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醒目,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
37、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 (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DB42/T409200911d) 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5m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f)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9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7.4.8 灭火器7.4.8.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
38、GB50140中的规定。7.4.8.2 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a) 扑救 A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ABC干粉灭火器;b) 扑救B 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c) 扑救 C类(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型灭火器;d)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e) 扑救 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7.4.8.3 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7.4.8.4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
39、,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7.4.9 其它消防设施商场市场还应设置的其它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等规范的有关要求。8 管理措施8.1 一般规定8.1.1 商场市场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经营布局改变或变更使用性质及用途时,按公安部106号令规定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审核、验收或备案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开业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8.1.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
40、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8.1.3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8.1.4 商场市场举办展销等大型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经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商场市场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8.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DB42/T409200912商场市场应当将营业厅、仓库、重要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等容易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火灾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
41、的防火安全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8.3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8.3.1 一般规定8.3.1.1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8.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8.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查。8.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8.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1至2处检修孔;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配电箱
42、不应安装在可燃和易燃的装修材料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材料、或导线穿越可燃或易燃的装修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保护隔热;e) 保险丝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8.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8.3.3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商场市场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a) 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b) 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c) 未经允许,不得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d)
43、商场市场应设置单独回路的值班照明,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及普通照明。8.4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商场市场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a) 商场市场营业厅禁止使用明火;b) 商场市场营业厅禁止吸烟,营业期间禁止明火维修和油漆粉刷作业;c) 商场市场营业厅不应使用甲、乙类清洗剂;d) 地下商场市场禁止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商品,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及闪点60的液体燃料;e)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f) 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内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DB42/T409200913g) 商场市场营业厅局部装修时向有关部门申办手续,装修现场
44、与其他部位应设必要的分隔设施,派专人进行监护;h)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经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操作,及时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i) 禁止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8.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商场市场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a)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完好有效;b)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防火卷帘下应设有禁放标志;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柜台、摊位、商品及模特等
45、物品的悬挂或摆放不应占用楼梯间及其前室、电梯前室、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妨碍人员安全疏散;d) 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e) 商场市场、超市等安全疏散门宜采用消防安全推栓门、门禁系统等安全疏散设施。 8.6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8.6.1 一般规定 8.6.1.1 商场市场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使用。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符合GA587的规定。8.6.1.2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建立维护保养制度,确定专职
46、人员维护保养;没有能力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应当保留记录。8.6.1.3 消防设施所使用的标志分为“使用” 、“故障”、“检修 ”、“停用”四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消防设施的特点,制定适合实际的使用标志,指定人员根据消防设施的状态及时调整标志,并进行记录。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标志的完好,不因时间及责任人员的变动导致标志的损毁、迁移和错挂。8.6.1.4 严禁消防设施挪作他用。8.6.2 消防控制室8.6.2.1 单位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控制室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
47、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序、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火灾状况处置程序。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控制室交接班记录。8.6.2.2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确保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DB42/T4092009148.6.2.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8.6.2.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8.6.2.5 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若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施;但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8.6.3 灭火器管理要求 8.6.3.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