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 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为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 完善工程合同风险条款, 根 据近期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 按照“ 公平、 公正、 合理” 原则, 现对我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 调整行为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材料价差调整 (一)调差范围 1 、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体工程所消耗 的主要材料。 临时工程、 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不纳入材料价 差调整范围。 对于特大桥、 大桥、 特长隧道、 长隧道等工程 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 B06-02-2007 )附
2、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 钢材: 代号 111143、代 号 182183、代 号 191、代 号 263 (水中)、代号 265、代号 290 291、代号 301 304 、 代号 310、代号 667 668; 水泥:代号 832834 ; 沥青:代号 851853 ; 燃油:重油代号 861、汽油代号 862、柴油代号 863; 1地材: 中 ( 粗) 砂代号 899、 碎石代号 951971、生石 灰代号 891 ;片石代号 931 ; 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2 、水运工程:包括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 耗的材料。 但对非结构用材、 一 般临时工程、 临时设施
3、其材 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水运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 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 其他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计算方法 1 、价差调整费用(Ct )计算公式 Ct= (| C| Co |r | )V 式中:Ct:价差调整费用 C :材料价差 r :材料价格涨降风险幅度 Co :基准价 V :材料数量 2 、材料价差(C) C Ca Co 。 基准价 (Co ) : 指项目招投标时, 招标人报价中公示的 材料价格; 未公示的材料价 格可按业主编制标底时采用的材 料价格, 或 参考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以及当地市级以上造2价管理机构在业主招标
4、时发布的信息价格。 基 准价应包含运 费。 调整价 (Ca ) : 以 工程实体形成前一个月 (季度) , 由 业主、 监理、 承包商三方调查核实的市场价, 参考河南省交 通工程定额站或当地市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信 息价确定。调整价应包含运费。 3 、风险幅度(r ) 基准价 (Co ) 风险幅度内的价差作为项目业主、 承包人 风险,不予调差。当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取定的|r| 值时, 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按条款计算的 材料价差; 下降幅度超过 取定的|r| 值时,业主应从计量支付款中扣回按条款计算的材 料价差。 风险幅度系数: (1 )钢材、沥青、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 r
5、取正负 5 ; (2 )水泥、半成品(含成品)、燃油,r 取正负 8 ; (3 )地材,r 取正负 10。 4、材 料 数 量(V ) : 指 形成工程实体的材料数量, 但钢 材调差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 水泥、 地 材不应超过 预算定额配合比计算的消耗量; 沥青不应超过施工配合比计 算的消耗量; 燃油 (重油、 汽油、 柴油) 总量不应超过预算 定额消耗量的 80%。 3 4 (三)调整周期 自项目建设形成工程实体起, 原 则上以一个季度为一个 调价周期。 二、其他有关问题 (一) 交通建设项目中的房建、 机电工程等可参照本规 定执行。 (二)材差补偿费用可从招标节余费及预备费中开支, 列入工程竣工决算。 (三)计算材料价差调整费用的相关资料应收集完整, 并整理成册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四) 厅属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应报项目上级主 管单位审批同意,并报省厅备案。 (五) 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材料价差调整约定如与本意见 不一致,可参考本指导性意见签订相应补充协议后执行。 (六) 今后新开工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指导性意 见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并在施工过程中遵照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