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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发波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8312664 上传时间:2019-06-19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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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发波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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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申 请 人:张发波,男,汉族,1970 年 1 月 22 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桐梓县九坝镇高岗村新湾组 74 号。联系电话15185248575。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矿负责人。联系电话(财务会计周宇 13628533408 转)执行请求:1、依法执行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的财产,用以支付申请人张发波的工伤损失费用 29400 元;2、本案执行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楚米岩角煤矿承担。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张发波诉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经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详见桐劳仲案调字(2011)第 253 号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在该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工伤损失费支付义务,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的财产,以支付申请人张发波的工伤损失费 29400 元。此致桐梓县人民法院申请人:2011 年 12 月 2 日附:1、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仲案调字(2011)第 253 号仲裁调解书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张发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本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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