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保险原则,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关系 。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存在;当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就受到损害。,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应具备的条件 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保险利益,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
2、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律认可的利益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如对于因盗窃、诈骗等途径获得财物的保险,其保险利益不受法律保障。,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该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估价的,而是事实上的或客观上的利益。所谓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预期利益)。期待利益是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得到的可预期利益。如运费保险、营业中断损失险、农业保险均直接以预期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第二,该利益能够以货币形式估价。如属无价之宝而不能确定价格,保险人则难以承保。,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3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
3、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金钱计算和估价的利益。保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精神创伤、刑事处罚、政治上的打击等,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但这种利害关系不是经济上的,不能构成保险利益。但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纯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因生命是唯一的,无价的。,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一)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1)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 (2)拥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法人及自然人对财产的保险利益。 (3)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 (4)公民、法人对其因侵权
4、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5)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 (6)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第一,人身关系,即本人。任何人对其生命和身体都具有最大利害关系,因而投保人对自己的身体或生命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以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各种人身险。 第二,亲属关系。家庭成员间由于具有婚姻、血缘、抚养或赡养关系而产生了经济利益关系。一般认为,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此外投保人对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第三,雇佣关系。企业对于其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本职工作时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
5、因而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利益。 第四,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保险利益。该项保险利益以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为限。 第五,合同或财务管理关系。本人对为其管理财产或具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3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 团体保险一般由该团体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代理投保。人数众多,投保人并未征求每一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人对投保人签发一份保险单外,一般得对每一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卡(在我国为保险证)。一般说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仅对其重要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另外,团体保险有两种情况,一是将该保险作为团体的一项福利,给予团体内的人员;二是团体仅作为代理投
6、保,保险费由团体内的每一人员交纳。在这两种情况下,团体对其人员,即使是重要人员也不具有保险利益。因而,团体保险的每一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每一被保险人的家属或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否则,团体保险应视为无效。,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4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或合同)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5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在经济交往中,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时,会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因而,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而义务人对自身的信用具有当然的保险利益。,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二)保险利
7、益的存在时效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保利益始终存在,未发生转移或消灭, 保险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如各国对海上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的要求有所变通: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但保 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并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 就不能取得保险补偿。对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国际上有一些灵活规定。保险人只 是在承保时审查投保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后,即 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了可 保利益,保险合同也不因此而失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仍要承 担保险责任,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也是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 险合同的区别之一
8、。,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 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分析: 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案例:被保险人陈某为一单身汉,仅有一个妹妹住在
9、外地。陈某所S城市地处海滨,他在海边有一幢私房。19X X年3月7日,陈某将其所住房屋、院落内的一座小仓库及全部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日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房屋50000元,小仓库l0000元,其他财产4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同年8月9日,该地区遭到台风的袭击。当天上午10点左右,陈某发现小仓库的房顶被台风摧毁,便赶紧去抢搬仓库内贵重物品,不料被一根房梁砸在脑郎,当场倒地。来帮助抢搬物品的邻居张某见陈某倒地后,火速将其送往医院,医院在中午确诊其死亡。不幸的是,下午1时左右,台风又将陈某院中的一棵老树刮折,断树将陈某的房屋屋顶砸坏屋里一些物品被损。这次事故,造成陈某的财产损失为:房屋损失
10、3600元,屋内财产损失830元,小仓库损失5100元库内财产损失3700元。陈某的妹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的要求。但由于陈某在台风发生当中身亡,对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内部有不同意见。请问保险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台风是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财产保险条款所指暴风是风力等级表中级或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风。虽然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没有规定台风责任,但可归到暴风责任范围中。本案的财产损失应按暴风责任来处理。被保险人陈某的死亡,产生了两个法律后果。其一,陈某的死亡,造成了保险财产的所有权主体的消灭,必然导致所有权
11、的消灭。公民死亡后,其财产应由继承人继承。显然,陈某据以投保的可保利益随着所有权的消灭而丧失。根据可保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不具有可保利益时,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二,陈某作为被继承人的死亡,表明其法定继承人(陈某的妹妹)的继承期待权转变为继承既得权,这时,被继承人的所有合法财产都转归继承人所有。,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保险责任的成立时刻对分析本案特别重要。保险责任的成立时刻应以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刻为准,尽管这一责任还需要在出险之时严格认定,保险赔偿金只能在责任认定之后支付。本案中被保险人陈某死亡之前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而保险赔偿金作为陈某的遗产由法定
12、继承人即陈某的妹妹来继承。陈某死亡之前,其小仓库及内部财产的损失已经产生;符合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限定,保险责任已经成立,陈某已拥有获得赔偿金的权利。但保险责任的认定还需要一段时间,以便保险人进行认真的查勘、核定。这样,在支付保险赔偿金时,陈某业已死亡,这时,这笔保险赔偿金就自动转变为陈某的遗产,由其妹妹作为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本案中被保险人陈某的另一部分财产的损失是在陈某生理死亡之后发生的,这部分财产损失是不是应得到赔偿呢?陈某死亡后,财产的所有权全部转属其妹妹(法定继承人),陈某已丧失可保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事先通
13、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显然,在通常情况下,当保险财产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除非由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变更被保险人),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但对于本案,陈某没有也不可能去向保险人办理保险标的转让的手续,陈某的这一行为的不履行,实质上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本案中陈某显然无法预料自己在台风侵袭当中会受害身亡,在受伤昏迷之时也不可能去想去做保险财产转让及保险单批改。据以上分析后,被保险人陈某在其住房受台风侵袭之前没有履行被保险人变更批改手续的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加之,陈某死亡之后的那部分财产损失与前一部分财产一样,均是同一场台风造成的,保险人应对此损失
14、予以赔偿,赔付金直接支付给陈某的妹妹。,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应用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 1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理论上,最大诚信原则应该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是其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履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 2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效力 最大诚信原则是一种不利于投保人的法律约束。当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时,保险人一方只能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而不能强制对方履行某项义务或对其提出损害赔偿。,第二节 最大
15、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告知和保证 (一) 告知。 (1)告知的概念 告知是投保人的义务。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 告知义务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告知义务仅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保险合同续保时履行。广义的告知义务包括: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期间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以及如实说明保险标的受损情况的义务和提供有关单证的义务。,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2)告知义务的立法形式 告知义务的立法形式主要有: 一是无限告
16、知义务。又称客观告知义务 二是询问回答告知义务。又称主观告知义务。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 (3)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国际上通常分为两大类: 第一,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费或减少保险金额的形式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合同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解除,其效力可追溯至保险合同成立之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对保险赔偿金无给付义务。,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某年6月,李某突发心肌梗塞,住院治疗半个月,花掉1万多元的医疗费。出院后,李某想到自己去年10月投保了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于是就向其
17、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李某投保前患有乙型肝炎,但李某在填写投保书时,在“是否有过肝炎或其它肝功能病史”时,填写了“否”,于是保险公司以不实告知为由拒赔。可是,李某认为自己没有在投保书中告知曾经患过肝炎的情况,是因为投保时肝炎早已治愈,并且已经向保险代理人口头进行了说明,更何况后来自己是因为心脏病住院而申请理赔,与肝炎病史并无关联,于是,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原告李某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了诚信原则,并且,只向保险代理人口头进行了事实的说明,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
18、险金的责任予以支持。李某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投保时已经口头将曾经患过乙肝但已治愈的情况告知了保险代理人,鉴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应视同为告知了保险公司。因此,投保人没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且,投保人是因患心脏病导致理赔,与乙肝没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费用。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投保时即使已经口头告知了保险代理人,也不能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因为,投保人告知的对象应该是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没有接受投保人告知的权限。并且,由于保险人是以书面形式询问的,所以投保人也应该以书面形式告知。另外,李某以心脏病理赔看似
19、与乙肝没有关系,但是,在投保时,李某患过乙肝的事实是足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项,因此,即使李某是属于过失未告知,保险人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过,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费退还李某。,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本案焦点涉及两个问题: 一、投保人以口头告知了保险代理人,是否视为已告知了保险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二、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如果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影响,保险公司能否以不实告知为由拒赔。,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关于第一个问题,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在法律上,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被视为同一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包括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人告知的行为
20、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代理人对投保人接受告知的意思表示应当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至于告知是以书面还是以口头形式,保险法并未规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因此,只要没有相反的约定,口头形式是允许的。不过,在我国的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书中对如实告知均有书面承诺,如果书面承诺与投保人口头告知内容不一致,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的过错,否则,即使口头告知了保险代理人视同告知了保险公司,也应以书面告知为准。我国民事诉讼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投保人要想证明已经口头告知了保险代理人,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关于第二个问题,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
21、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的不实告知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前者导致保险公司可以无条件拒
22、赔。后者如果影响到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才能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所谓“严重影响”,是指对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影响,在保险实务中,如何判断,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判断标准为保险公司的投保规则及核保规则。通常,在投保书中的询问事项均是保险公司认为“足以影响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后果都很“严重”。因此,保险公司在投保书中都声明:如对投保书所询问事项有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所以,即使是过失未告知也很难抗辩保险公司的拒赔。,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1976年美国的PHILLIPS与RANGER保险公司的纠纷案,BRUNER驾驶一架小
23、型飞机坠毁,造成一名飞机乘客死亡。飞机所有人PHILLIPS为这架飞机投保了责任保险,RANGER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中规定实习驾驶员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BRUNER是实习驾驶员,而且其飞行许可证上规定不许其载客驾驶。PHILLIPS声称他已经告诉了RANGER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要投保实习驾驶员责任险,代理人表示同意,并作出了口头承诺,但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时将实习驾驶员列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并没有将此情况告诉PHILLIPS,PHILLIPS是在发生事故后才见到保险单,PHILLIPS所交付的保险费不包括相应的实习驾驶员责任险。,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虽然
24、保险单将实习驾驶员列为除外责任,但保险代理人对PHILLIPS的意思表示是否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的判决认为保险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其行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BRUNER飞行许可证中禁止载客飞行的规定与保险公司的承保没有关系,有代理人对实习驾驶员责任的口头承诺,保险公司即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不论PHILLIPS是否交付了相应的保险费。代理人的表示使PHILLIPS相信实习驾驶员责任保险已被保险公司接受并已交付了相应的保险费,事故发生前,PHILLIPS没有见到保险单,也没有人告诉他实习驾驶员为除外责任,PHILLIPS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应以代理人的表示为准。BRUNER的飞行许可
25、证禁止载客驾机的规定不予考虑,虽然BRUNER行为违反了有关政府管理规章,但是保险公司可以承保这些风险,并不不当。,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2保证的类别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可以划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形式可以划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保证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投保单式保险单中载明的保证条款为明示保证。通常采用
26、书面形式。 默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中没有载明,但在保险实践中应予遵守的一类保证。,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与保证都是投保人或保证人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应尽的义务,但两者间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告知是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所做的陈述,而保证则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告知事项只有载于合同才可以成为保证;告知申报的是一个事实问题,只需投保人如实反映即可,且告知内容是可以撤回或者更正,而保证则要求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一旦违反,无论对保险人有无损害,保险人都可以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3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规定的允诺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破坏保证。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
27、,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伤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责任。,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概念 弃权,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清楚地知道对方违约,却作出某种行为,表示其不加反对甚至同意时,该方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法律上的弃权,导致其原有的某项合同权利的暂时甚至最终丧失。 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翻供,禁止反悔、禁止抗辩或者失权。在法律上,当合同一方的行为引起对方相信他无意严格坚持其合同项上的权利时,该方就可能被禁止反言,导致丧失原有合同权利。可见这种情形下的弃权和禁止反言是一个逻辑上的连贯过程。,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二)弃权和禁止反言的原因 保险合同不同于
28、一般合同,保险活动应遵循“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都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就保险公司而言就是要承担弃权和禁止反言的后果。保险实务中,引起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主要原因有习惯、误述、选择性权利的行使、虚伪陈述和承诺。 1习惯 保险公司以往的一些习惯做法,可以构成使投保人、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公司无意坚持其原有权利的表示,从而使保险公司被禁止反言。 2误述 在保险理赔中,如果保险公司对某项事实有错误的认识和陈述,法律就禁止保险公司事后再推翻先前的这项认识和陈述,即不允许再争辩该陈述的准确性。 3选择性权利的行使 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可以选择行使两种以上的权利,如果选择
29、行使了其中的一种,就构成了对其他权利的抛弃,事后就不得再行主张已抛弃的权利。,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4虚伪陈述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明知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存在或某项事实存在,但以其言辞或者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相信事故不存在,足以使投保人、被保险人产生合理信赖时,保险公司事后不得以该因素或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 (1)对投保人的扩展责任或特约条件未载明(2)对保险合同条款作错误解释 (3)将不实事项代填入保单 (4)对合同更改内容未作批单,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5承诺 承诺引起的弃权和禁止反言是为数最多的一类弃权和禁止反言。它是指保险公司作出了某项可以使被保险人
30、或受益人信赖的承诺或表示,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确实信赖,那么事后就禁止保险公司反言,保险公司不得推翻其先前的承诺或表示。 (1)忽视表现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放弃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权利 (2)接受超过索赔时效的索赔申请。 (3)接受不完整的证明资料 (4)接受有瑕疵的证明资料 (5)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拒绝赔偿情况下,要求对方提供证明,资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李某2000年6月1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250万元,同月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250万元,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1年1月23日,李某将该别墅以26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
31、理批单手续,2001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 (1)若李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分析: (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李某对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 (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
32、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分析:保险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投保方违反保险合同的保证条款,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是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内对某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等事项的真实性、保证是被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重的,以致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去投保时在保单上明确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33、。以致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 请问:此案该如何赔偿呢?,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分析: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
34、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影响原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卸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所谓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35、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节 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致损原因就是近因。若这个原因属于被保 风险,保险人应负补偿责任。若该项近因属于未 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补偿责任。 (二)多个原因造成的损失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即各原因的发生无先后 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 响效果,那么,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第三节 近因原则,多种原因是否承担为保险责任,分两种情况:(1)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这时,保险人
36、负责补偿全部损失。例如,洪水和风暴均属保险 责任,洪水和风暴同时造成企业财产损失,保险 人负责补偿全部损失。(2)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 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区分 性如何而定。如果损害是可以区分的,保险人就 只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部分的补偿。在很多情 况下损害无法区分,保险人会倾向于不承担任何 损失补偿责任或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第三节 近因原则,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 后果的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 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 责补偿损失;反之不负责。分以下两种情况:(1)连续发生的原因
37、都是保险风险,则对保险 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补偿。 例如,财产险中,地震、火灾都属于保险责任, 如对地震引起火灾,火灾导致财产损失这样一个 因果关系过程,保险人应补偿损失。,第三节 近因原则,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 险。又要区分两种情况: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 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 负全部责任;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 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不负 责任。,第三节 近因原则,3、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多个不相关联的原因造 成的,则视各种
38、原因是否属保险风险而决定赔付 与否。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中有保险风险,则保 险人仅对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对不保 风险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反之,若造成损失的 原因中没有保险风险,则保险人不予补偿。在一 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若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 因介入并导致损失,而这一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 保风险,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反之,保险人 不承担损失补偿或给付责任。,第三节 近因原则,案例: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 近因原则,分析: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有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
39、;后一项是保险责任。在这两个原因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 近因原则,案例: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第三节 近因原则,分析: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第三节 近因原则,案例: 19X X年3月20日下午6点1刻左右,蓓特丽太太驾车于英国A149公路。此时汽车燃油已用完,她把车停放在公
40、路一旁。她停车的方式和位置并无任何过失。大约7点钟左右,福克纳太太驾车驶到同一条公路,她看见了亮着警示灯的蓓特丽太太的汽车。此时蓓特丽太太并不在汽车上,而是站在汽车后面。福克纳太太驱车在环道上绕了一圈,又开了回来,把车停在公路的另一侧,与蓓特丽太太的汽车相对。显然福克纳太太想问蓓特丽太太是否需要帮助。两位太太隔着马路大声交谈。接着蓓特丽太太横穿马路,向福特纳太太跑过来。就在这时,原告Mark开车过来,撞倒了蓓特丽太太,蓓特丽太太当场死亡,原告头部也受重伤。原告认为蓓特丽太太横穿马路是有过失的,正是她的这一过失行为造成了自己的死亡和原告的重伤。 原告Mark以蓓特丽太太作为第一被告,她的汽车保险
41、人C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请分析该案例。,第三节 近因原则,实务中,判断损失的近因有时是很困难的。本案的争议主要也是对近因的认识不同而引起的。C公司认为原告的受伤是蓓特丽太太横穿马路这一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其对汽车的使用毫无关系,损失的近因只能是这一过失行为。而这一行为不是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所以保险人不应负责原告的人身伤害损失补偿。 原告和法官则认为蓓特丽太太因汽油耗尽而停放汽车,在汽车仍处于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她为了寻求帮助而发生过失行为造成事故。这是一连串事件,最初那个原因才是损失的近因,即蓓特丽太太“使用汽车”。而对“使用汽车”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第三者责任都应由保险人负责。故C公司对原告
42、的损失应予补偿,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 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损 失,或者以实物补偿,或修复原标的。无论以哪种形式 补偿,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受损前同等状态。 (二)内容1、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只有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才能获得补偿 ;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2、保险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赔偿;恢复原状;重置。 3、补偿限度 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上述三种情形 中,以最
43、低的为限。 4、被保险人不得通过补偿而额外获利被保险人的财产只能通过补偿恢复到受损前 的状态,不能因此获得更多利益。,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案例:张某拥有8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1)财产损失3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多少?(2)家庭财产损失72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多少?,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分析: (1)当家庭财产损失为30万元时,由于损失低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损失金额赔偿30万元。 (2)当家庭财产损失为72万元时,由于损失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60万元,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代位追偿原
44、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以后,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使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和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追偿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两种。 (一)代位追偿权 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受损,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保险人予以赔偿后,在赔款金额限度内,依法获得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物上代位权 1委付。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都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要求。保险人接受委付
45、,即取得物上代位权。2实际全损。保险人按照实际全部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后,对保险标的享有物权。,代位原则的含义,代位的含义,代位原则的含义,指保险人代替投保人获得追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分为:权上代位和物上代位。,权上代位的含义,我国保险法有关权上代位的规定,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权上代位,是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险人
46、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物上代位的含义,我国保险法有关物上代位的规定,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所谓推定全损失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
47、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则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通过获得保险标的的残值、保险标的的失而复得而得到额外的利益。,合同责任,法律责任,致害人,保险人,偿 追,投保人(受害人),坚持代位原则的意义,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超额赔偿 维护社会公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即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在被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原因是由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且该损失原因又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被
48、保险人既可以依据法律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这样,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所获得的赔偿将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额,从而获得额外利益,违背损失补偿原则。同样,在被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致使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在保险人全额赔付下,被保险人将标的的剩余物资处理或保险标的被找回后,其所得,的利益将超出实际损失的利益。 社会公益要求肇事者对其因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仅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而不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将有违公平,并且也易造成他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伤害行为的,发生,增加道德风险。通过代位,即使得责任人无论如何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使得保
49、险人可以通过代位追偿从责任人处追回支付的赔偿费用,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通常与向保险人索赔相比,由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人索赔需更多的时间、物力和人力。,权上代位成立的条件,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该条件要求损失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另一方面还应由第三者的责任所致。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该法,同时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赔偿金。,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赔偿责任。代位追偿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即自动转移。虽然,一般为了便于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后应出具权益转让书,但这只是权利转移的证明,而非权利转移的要件。,权上代位的金额限定,保险人在代位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处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如果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额小于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部分继续对第三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