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增强区域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为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增强区域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特制定如下财税优惠政策。一、总部经济(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 10 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 2000 万元;注册资本
2、10 亿元以下、5 亿元以上的,补助 1500 万元;注册资本 5 亿元以下、1 亿元以上的,补助 1000 万元。(二)对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 2006 年 1 月 1 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资 10 亿元以上的,补助 1000 万元;增资 10 亿元以下、5 亿元以上的,补助 500 万元;增资 5 亿元以下、1 亿元以上的,补助 200 万元。(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
3、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五)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二、金融业(一)对新迁入本市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 500 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 200 万元。(
4、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 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 500 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 2 亿元以上的,补助 500 万元;实际投资额在 2 亿元以下、1 亿元以上的,补助 300 万元;实际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下、5000 万元以上的,补助 100 万元。(三)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
5、房补贴。(四)在 2010 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 1 亿元,由市财政资助 15 万元。(五)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六)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 2 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
6、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 5 年。对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三、物流业(一)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
7、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四)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 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五)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专门用于营
8、运业务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六)对航空公司在天津机场新增并经机场确认的航线航班,其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 2013 年前全额返还,作为航空公司航线运营的补贴;市财政设立航线培养基金,对航空公司新增天津机场的客货航班航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航线运营资金补贴。四、中介服务业(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 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
9、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为我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
10、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六)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附则(一)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以前已颁布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三)本政策所涉及税收返还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税收分享比例予以负担;各项财政补贴资金,涉及市级固定收入企业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拨款手续;涉及其他企业的,由企业经营地所在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拨款手续,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负担补贴资金。(四)本政策自 2006 年 1 月 1 日执行,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五)本政策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