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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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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质量管理,保证药具质量安全,维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具是指,用于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品、宫内节育器和橡胶避孕套。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遵守本规范。第三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委)负责药具质量的监督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中心)负责全国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

2、具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药具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具质量检测工作,参与药具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评工作,参与药具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第五条 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负责本地区有关生产企业的药具质量监督工作。第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级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还需对本辖区下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药具质量管理运行体系,实现药具在计划、采购、储运和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第二章 机构、人员与职责第八条 药具中心、供应站、省级

3、药具管理机构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医学、药学和相关学历的质量管理人员和与采购规模相适应的验收员和养护保管员。地市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备与药具周转量和仓储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验收员和养护保管员。乡(镇)、村(居)的药具发放人员承担药具质量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采购、储运和发放使用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负领导责任。第十条 药具中心、供应站、省级、地级单位药具管理机构中,质量管理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供应的计划生育药具知识,有处理药具在采购、储存、运输、发放过程中出现质量

4、问题的能力;质量管理人员及验收人员应具2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及基本知识、技术;养护保管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常规知识、技术。乡(镇)、村(居)药具发放人员,应掌握药具的基本知识和药具质量管理工作的要求。以上人员需经过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考核由药具中心和省级药具管理机构逐级分别进行。培训计划和培训结果应建立档案。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计划生育药具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具的疾病的人员,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具的工作岗位。第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对执

5、行情况定期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本规范实施的有效性。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应有与其药具周转量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一)库区、辅助区与办公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二)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顶棚,并保持洁净;(三)库区无积水和杂草,库内墙壁、地面整洁,门窗结构严密,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四)有与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区,配备必要的养护工具。第十四条 仓库应具有以下设施和设备:(一)能减轻搬运人员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的搬运设备;(二)保持药具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三)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6、;(四)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五)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鼠等设备;(六)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七)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第十五条 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3第四章 采购质量管理第十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按照人口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采购药具产品。第十七条 签订采购合同应明确以下质量条款:(一)产品质量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采购部门附加的有关质量要求;(二)产品出厂时,应附生产企业质检部门签发的符合规定的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三)产品包装要符合货物运输及有关业务行政主

7、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四)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在产品质量标准发生替换时,生产企业应及时提供产品质量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五)生产企业应及时提供变更的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注册证等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六)结合产品和采购方的具体情况,对产品生产日期与出厂日期之间的最长时限予以规定;(七)供应站在产品出厂后进行质量监测。第五章 储运质量管理第十八条 各级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应做好药具储运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一)药具入库时,要进行入库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合格品库(区),留待调运、发放;对质量验收不合格药具,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后,由采

8、购人员通知生产企业,按采购合同规定退换药具;(二)做好药具的在库储存、养护、保管和定期在库检查;(三)药具出库时,要进行出库复核和质量检查。第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药具质量检验的内容:(一)以检查包装和外观性状为主进行逐批验收;(二)验收或养护中,发现质量可疑,经质量管理人员确定需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时,应送药具监测中心或其他社会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同时暂停发放该批药具,待检验结果出来后再做进一步决定。第二十条 依据本规范由药具中心制定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储运质量管理细则。第六章 发放质量管理4第二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在药具发放、使用过程中,应对药具进行质量

9、信息及使用效果的反馈和评估工作,保证育龄人群使用药具的质量安全。第二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应建立以下内容为主的随访服务制度:(一)对使用计划生育药具的育龄夫妇,及时指导其正确使用;(二)严格对发放使用过程中的药具进行质量管理;(三)收集育龄人群对计划生育药具质量信息和使用效果的反馈意见。第二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把收集到的药具质量信息、使用效果的评价意见,定期逐级向上级药具管理部门呈报;对重大不良反应/事件进行监测管理;每年要对采购药具的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规范由药具中心制定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信息及使用效果反馈管理细则。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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