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 离婚制度,主要内容:第一节 概说第二节 离婚登记第三节 诉讼离婚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第一节 概说,一、婚姻终止与离婚制度概说 婚姻关系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 (一)婚姻终止 原因: 配偶一方死亡;宣告死亡,(二)离婚 1、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 (1)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2)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 (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2、离婚与法定别居的区别 法定别
2、居是外国立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由当事人申请,经法院裁决,从而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但保留其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与法定别居的区别主要如下: (1)法定别居只解除夫妻同居义务,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别居期间双方均不能再婚,否则视为重婚。而离婚则为完全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2)法定别居后夫妻互负贞操义务,一方与他人的性行为,构成通奸。离婚后,双方不再互负贞操义务。 (3)法定别居后夫妻间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必须尽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解除。 3、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1)离婚解除的是合法婚姻,婚姻无效则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法律后果。,(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在
3、婚姻成立之后,无效婚姻的原因则是发生在结婚之前或结婚之时。 (3)离婚自登记离婚或调解、判决离婚生效之日解除婚姻关系,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婚姻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自双方结合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 (4) 离婚的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代理,无效婚姻之诉则除当事人之外,利害关系人也可提出请求。,二、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两部婚姻法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也是新中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特征。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此基础上作出重大发展与突破,即在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同时,强化离婚救济,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
4、会正义与法律公平。,三、中国离婚制度的变迁 中国古代离婚可概括为四种方式: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 (1)七出 “七出”又称“七弃”,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妇”的七条理由。它起源于我国奴隶社会末期,起初为礼制的内容,以后由封建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七出”的具体内容是:,第一,“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指儿媳不孝敬公婆,公婆可命儿子休妻。 第二,“无子,为其绝世也”,妻不生子视为不孝,要承担断绝夫家香火之罪责,理当休弃。第三,“淫,为其乱族也”。妻子与人通奸,乱了夫家的血统,这是封建伦理绝对不能容忍的,应当休弃。第四,“妒,为其乱家也”。为了维护家庭伦理关系,为人妻者必
5、须与家人相安和谐,如存忌妒之心,则应为夫休弃。,第五,“有恶疾,为其不可共粢盛也”。妻子如果患有麻风等恶疾,既对家族兴旺不利,又影响夫妻正常生活,故应休弃。 第六,“口多言,为其离亲也”。如果妻子不安分守己,多嘴多舌,搬弄是非,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被认为违背了女子“三从四德”中“妇言”的要求,于礼应休。 第七,“窃盗,为其反义也”。“子妇无私货,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古代礼法还设有例外情况,以“三不去”对“七出”进行限制,即:“尝更三年丧不去”(曾为公婆守孝3年的不去);“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妇女无娘家可回的不去);“贱娶贵不去”(娶妻时夫家贫贱,后来富贵的不去) “七出”之条是
6、夫方或夫家基于家庭本位弃妻的礼和法上的依据。“三不去”的限制,绝对挽救不了妇女被出、被休的命运。只要妻子不顺夫意或夫家之意,就可以某种理由将其逐出夫家,(2)和离 “和离”即协议弃妻,类似近现代的两愿离婚即协议离婚。这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 封建社会中,妇女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十分低下,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从一而终”贞操观念等封建礼教的严重束缚,很难表达和实现其在离婚问题上的愿望。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离与不离主要取决于丈夫,“和离”往往成为“出妻”的别名。,(3)义绝 “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它是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
7、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若不离异,要受到法律制裁。这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婚姻家庭的直接干预,根据唐律疏议的解释,构成“义绝”的有以下五种情形: 第一,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第二,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第三,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第四,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第五,欲害夫者。,链接,作为中国古代离婚方式之一的义绝制度,是以封建纲常为其伦理基础,以维护家庭中的宗法统治为其根本宗旨的。以唐律疏议中列举的合当义绝的情形
8、为例,它对夫妻双方及其亲属并不是一体看待的,是重夫方的亲属、轻妻方的亲属的。在上述第一种情形下,夫对妻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有殴、杀等情事方构成义绝的条件。在上述第三种情形下,妻对夫的一定范围的亲属,除殴、杀等情事外,即使仅有詈、伤等情事亦构成义绝的条件,第二节 登记离婚,一、登记离婚的概念 登记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即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地解除。 婚姻法第31条,二、登记离婚的条件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登记,当事人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
9、,持有结婚登记证明。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三、登记离婚的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离婚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1、申请2、审查3、批准。,1.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
10、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过程也就是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说服教育的过程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离婚申请,应准予离婚,四、关于登记离婚的两个具体问题 (一)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
11、律效力的离婚,及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可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二)假离婚与骗离婚 1.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其特征有五: (1)假离婚是夫妻双方协议所为,主体是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的过错,是双方通谋的违法的行为。 (2)当事人双方离异时夫妻关系并未破裂,离婚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愿,而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 (3)双方暂时离婚是为了实现其他目的,离婚只是一种借用的手段,(4)假离婚具有暂时性。双方在形式上履行了离婚手续,
12、主观上则期待目的达到或条件成熟,随时预备复婚。 (5)假离婚的结果具有非稳定性。大多数情况下假离婚目的一实现,双方可按期复婚。但也有部分当事人假离婚后一方变卦,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已与别的异性恋爱与结婚,于是当事人双方发生矛盾引起纠纷。 2.骗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离婚的违法行为。其特征如下:,(1)提出离婚是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但又用欺骗的手段蒙骗对方,表示自己的目的不是真离婚,离婚只是自己为了实现某一目的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从而哄骗对方同意离婚。 (2)提出离婚的一方是以解除夫妻关系为目的
13、的,根本不想复婚 (3)骗离婚既是当事人单方的欺骗行为,又是基于欺骗而产生的虚有其表、徒具形式的合意离婚行为 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复198535号关于男女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当有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解决。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对此未做规定。我们认为,鉴于人身关系的不可逆转性,此后果应由当事人自己承受,离婚登记是有效的。,第三节 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离婚制度。 婚姻法第32条 离婚的诉讼程序分为两部分,一是诉讼前有关部门的调解;二是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一)诉讼外调解程序 诉讼
14、外调解程序也称行政调解程序,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的程序。 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 在法律上规定诉讼外的调解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略) 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调解后一般有三种结果。(略),(二)提起离婚诉讼后的程序 提起离婚诉讼后的程序即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进行审理的法定程序。 根据婚姻法规定,包括:(1)调解: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2)判决,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对有争议的诉讼标的所作的强制性决定。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包括判决准离和不准离两种情况。,二、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夫妻
15、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 我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依据:1、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婚姻的本质2、它符合我国离婚立法的历史发展3、它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 采取综合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的方式。1、综合分析法 所谓综合分析法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从婚姻关系的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考察。包括: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2、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一方有赌博、吸毒
16、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三)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的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程序性要件,二者均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前者是主要依据,是主条件,后者则是从条件,是程序性要求,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1)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2)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程序性条件。(3)调解与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三、关于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一)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第33条 (二)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第34条,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离婚的效力
17、,指离婚在法律上所发生的作用和产生的相应效力。 离婚的效力,产生于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之后,它只对将来发生效力,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离婚的效力在登记离婚制度中自当事人拿到离婚证之日起,在诉讼离婚制度中,自调解书或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产生。,一、离婚对夫妻身份关系的效力 夫妻身份关系因结婚而产生,因离婚而消灭。 (一)共同生活及扶养义务终止 (二)再婚自由恢复 (三)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四)姻亲关系消灭,二、离婚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婚姻法第39条(1)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A、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8、。B、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C、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D、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2)应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范围所谓个人财产是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案例】,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1) 男女平等原则。 (2)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 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 (4) 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5) 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 包括: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问题5
19、、一些特殊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6、离婚时住房问题的处理(1)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2)一方个人所有的住房。(3)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4)“部分产权”房与尚未取得产权的住房。7、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追偿权,(二)债务清偿 婚姻法第41条1、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清偿原则是: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双方协商清偿,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包括:(1)为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2)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
20、活动的债务。 (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清偿完毕的。 (6)因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2、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包括:(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离婚家务劳动补偿 婚姻法第40条 适用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作出过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即婚后财产采取分别
21、财产制度。(2)请求补偿的一方应是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所谓付出义务较多是指在家务劳动中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3)补偿请求权不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4)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以当事人双方离婚为要件。 (四)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2条 1、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 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是基于婚姻关系解除所派生的社会道义上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条件:(1) 一方必须是有生活困难的(2) 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3) 经济帮助方须有负担能力。2、实施经济帮助的内容 实施帮助的内容包括物质、金钱和房屋。 (五)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为配偶一方的过错而给他方造
22、成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在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受害方的损害予以赔偿。 离婚时损害赔偿应符合以下要件:(1)有损害事实。(2)行为人有过错。(3)离婚是由于上述过错所导致的结果。(4)离婚的发生。(5)请求权人无过错。,三、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教育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36条第1款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解除,应视具体情况决定。,(二)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及变更1、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婚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
23、法解释,在处理离婚后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2) 两周岁以上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应由父母双方协议。,(3)子女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本人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2、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变更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24、 (4)其他原因。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和变更1、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婚姻法第37条,在处理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分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离婚后,父母双方有平等的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 (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3)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2、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四)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婚姻法第38条 1、探望权制度的内涵 所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2
25、) 享有探望权的主体。 (3)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应包括: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如可以是每周一次,也可以是每月一次到双方商定的地点探望子女。 (4)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有关父母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探望的时间、地点,应考虑子女的意见,以保障当事人自觉履行有关探望权的协议。,(5) 行使探望权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父或母探望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应当中止其探望权。2、探望权的中止及恢复 享有探望权的一方行使探望权,若出现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思考题(一),1现行婚姻法所体现的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2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是什么? 3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应符合哪些条件? 4诉讼外的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吗? 5如何理解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思考题(二),6我国婚姻法对军人的婚姻是如何保护的? 7什么是离婚的效力?包括哪些内容? 8离婚分割夫妻财产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9离婚后如何给付子女抚养费? 10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