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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dcs1276 文档编号:8290243 上传时间:2019-06-1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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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36 号关于修改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 2004 年 6 月 4 日第 5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 长 孙清云 2004 年 8 月15 日( 1988 年 10 月 5 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 1999 年 11 月22 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 2004 年 8 月 15 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搬运装卸行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提高运输效益和运输质量,保证货物安全,加速商品流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工厂、矿山、车站、铁路共用专线、货场、集贸市场、仓库、建筑工地、物资集散点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务的单位(不包括铁路部门所属的装卸组织)、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搬运装卸行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市和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管辖范围,按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公路运输行业审批登记规定办理。铁路专用线共用站内,除铁路部门的专业队伍和计划内用工以外的搬运装卸组织,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第四条 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企业、个体户,应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按管理权限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道路运输管

3、理机构根据社会需要,审查确定作业地点和经营范围,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后,方可开业。临时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不超过 3 个月),须经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本办法颁布前已开业的搬运装卸企业、个体户,应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补办开业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予以取缔。第五条 从事搬运装卸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具有独立经营管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作业场地,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资产、技术设备和流动资金。企业内部有比较完备的财务管理、安全

4、生产、劳动保护、劳动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从事搬运装卸的个体户也应具有必要的作业工具和业务技能。第六条 搬运装卸企业、个体户,需要转产停业、临时歇业,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业、歇业手续,清缴税、费,交回证照。第三章 搬运装卸管理第七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企业和个体户,必须按照核准的范围进行作业,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坚持文明生产,杜绝野蛮装卸,提高装卸质量,保证货物安全。第八条 搬运装卸企业和个体户对抢险、救灾、防汛等指令性物资的搬运装卸任务,必须保证按时完成。承担疏站任务的搬运装卸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确保车站畅通。第九条 承担车站、工厂、仓库、建筑工地固定搬运装卸作业的搬运装卸企业应和委托方

5、签订搬运装卸合同,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允许货主和承运单位自行装卸。企业内部装卸组织对外经营装卸搬运业务的,须按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办理开业手续。第十一条 鼓励并支持搬运装卸企业、个体户开展竞争。除抢险、救灾、火车上下站物资及特种货物外,货主可以自由选择搬运装卸业务承揽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据地盘,垄断货源,欺行霸市。第十二条 搬运装卸企业对其工作人员要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 搬运装卸企业承担汽车、马车、架子车搬运装卸作业的,一律执行西安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搬运装卸价格及杂项作业计费规定;承担火车装卸作业的,执行陕西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和

6、铁路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规定。第十四条 搬运装卸费用结算,一律使用由市税务行政管理部门监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结算凭证(承担火车搬运装卸的用铁路结算凭证)。否则,银行不予办理转账手续,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第十五条 搬运装卸企业和个体户应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报表,照章缴纳规费。第四章 处 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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