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年修订)发布201年 02月 12日 发 布历 经 5年 修订 、两 次公 开征 求意 见的 药 品生 产质 量管 理规 范( 201年 修订 ) (以 下简 称新 版药品 GMP)今 天对 外发 布, 将于 201年 3月 1日 起施 行。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以 下简 称药 品 GMP)是 药品 生产 和质 量管 理的 基本 准则 。 我 国自 198年第 一次 颁布 药品 GMP至 今已 有 20多 年, 其间 经历 192年 和 198年 两次 修订 ,截 至 204年 6月 30日 ,实 现了 所有 原料 药和 制剂 均在 符合 药品 GMP的
2、 条件 下生 产的 目标 。 新 版药 品 GMP共 14章 、 31条 , 相 对 于198年 修订 的药 品 GMP, 篇 幅大 量增 加 。 新 版药 品 GMP吸 收国 际先 进经 验 , 结 合我 国国 情 , 按 照 “ 软 件硬件 并重 ” 的 原则 , 贯 彻质 量风 险管 理和 药品 生产 全过 程管 理的 理念 , 更 加注 重科 学性 , 强 调指 导性 和可 操作 性, 达到 了与 世界 卫生 组织 药品 GMP的 一致 性。药 品 GMP的 修订 是药 监部 门贯 彻落 实科 学发 展观 和医 疗卫 生体 制改 革要 求, 进一 步关 注民 生、 全力保 障公 众用
3、药安 全的 又一 重大 举措 , 它 的实 施将 进一 步有 利于 从源 头上 把好 药品 质量 安全 关 。 198年 修订的 药品 GMP的 实施 , 在 提升 我国 药品 质量 、 确 保公 众用 药安 全方 面发 挥了 重要 的作 用 , 取 得了 良好 的社 会效 益和 经济 效益 。 随 着经 济的 发展 和社 会的 进步 , 世 界卫 生组 织及 欧美 等国 家和 地区 药品 GMP的 技术 标准得 到很 大的 提升 , 新 的理 念和 要求 不断 更新 和涌 现 , 我 国现 行药 品 GMP需 要与 时俱 进 , 以 适应 国际 药品 GMP发 展趋 势, 也是 药品 安全
4、自身 的要 求。我 国现 有药 品生 产企 业在 整体 上呈 现多 、小 、散 、低 的格 局, 生产 集中 度较 低, 自主 创新 能力 不足 。实 施新 版药 品 GMP, 是顺 应国 家战 略性 新兴 产业 发展 和转 变经 济发 展方 式的 要求 。有 利于 促进 医药 行业 资源 向优 势企 业集 中 , 淘 汰落 后生 产力 ; 有 利于 调整 医药 经济 结构 , 以 促进 产业 升级 ; 有 利于 培育 具有 国际竞 争力 的企 业, 加快 医药 产品 进入 国际 市场 。新 版药 品 GMP修 订的 主要 特点 : 一 是加 强了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体系 建设 , 大
5、幅提 高对 企业 质量 管理 软件 方面 的要 求。 细化 了对 构建 实用 、有 效质 量管 理体 系的 要求 ,强 化药 品生 产关 键环 节的 控制 和管 理 , 以促 进企 业质 量管 理水 平的 提高 。 二 是全 面强 化了 从业 人员 的素 质要 求 。 增 加了 对从 事药 品生 产质 量管 理人员 素质 要求 的条 款和 内容 , 进 一步 明确 职责 。 如 , 新 版药 品 GMP明 确药 品生 产企 业的 关键 人员 包括 企业 负责 人 、 生 产管 理负 责人 、 质 量管 理负 责人 、 质 量受 权人 等必 须具 有的 资质 和应 履行 的职 责 。 三 是细
6、化了 操作 规程 、生 产记 录等 文件 管理 规定 ,增 加了 指导 性和 可操 作性 。四 是进 一步 完善 了药 品安 全保 障措 施 。 引入 了 质 量风 险管 理 的 概念 ,在 原辅 料采 购、 生产 工艺 变更 、操 作中 的偏 差处 理、 发现 问题 的调 查和 纠正 、上 市后 药品 质量 的监 控等 方面 , 增 加了 供应 商审 计 、 变 更控 制 、 纠 正和 预防 措施 、 产 品质 量回 顾分 析等 制新 制度 和措 施 , 对 各个 环节 可能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管 理和 控制 , 主 动防 范质 量事 故的 发生 。 提 高了 无菌 制剂生 产环 境标 准
7、, 增加 了生 产环 境在 线监 测要 求, 提高 无菌 药品 的质 量保 证水 平。新 版药 品 GMP将 于 201年 3月 1日 起施 行 , 自 201年 3月 1日 起 , 新 建药 品生 产企 业 、 药 品生 产企业 新建 (改 、扩 建) 车间 应符 合新 版药 品 GMP的 要求 。现 有药 品生 产企 业将 给予 不超 过 5年 的过 渡期 , 并依 据产 品风 险程 度, 按类 别分 阶段 达到 新版 药品 GMP的 要求 。国 家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局 要求 药品 生产 企业 结合 自身 实际 , 制 定实 施计 划并 组织 实施 。 同 时要 求各 级药 品监 督
8、管 理部 门加 强对 企业 的督 促检 查和 指导 。 此 外, 国务 院相 关部 门将 加强 沟通 和协 调, 研究 制定 相关 政策 ,推 动新 版药 品 GMP的 顺利 实施 。国 家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局 正在 制定 新版 药品 GMP的 贯彻 实施 意见 ,将 于近 期发 布。药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 201年 修 订 ) ( 卫 生 部 令 第 79号 )2011年 02月 12日 发布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第 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2010年修订 ) 已于 2010年 10月 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
9、11年 3月 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竺二 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 规范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药品 管理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药品 管理 法实 施条 例 , 制定 本规 范。第 二条 企 业应 当建 立 药 品质 量管 理体 系 。 该 体系 应当 涵盖 影响 药品 质量 的所 有因 素 , 包 括确 保药 品质 量符 合预 定用 途的 有组 织、 有计 划的 全部 活动 。 第 三条 本 规范 作为 质量 管理 体系 的一 部分 , 是 药品 生产 管理 和质 量控 制的 基本 要求 , 旨 在最 大限 度地 降低 药品
10、生产 过程 中污 染 、 交 叉污 染以 及混 淆 、 差 错等 风险 , 确 保持 续稳 定地 生产 出符 合预 定用 途和 注册 要求 的药 品。 第 四条 企 业应 当严 格执 行本 规范 ,坚 持诚 实守 信, 禁止 任何 虚假 、欺 骗行 为。 第 二章 质 量管 理第 一节 原 则第 五条 企 业应 当建 立 符 合药 品质 量管 理要 求的 质量 目标 , 将 药品 注册 的有 关安 全 、 有 效和 质量 可控的 所有 要求 , 系 统地 贯彻 到药 品生 产 、 控 制及 产品 放行 、 贮 存 、 发 运的 全过 程中 , 确 保所 生产 的药 品符 合预 定用 途和 注册
11、 要求 。 第 六条 企 业高 层管 理人 员应 当确 保实 现既 定的 质量 目标 , 不 同层 次的 人员 以及 供应 商 、 经 销商 应当共 同参 与并 承担 各自 的责 任。 第 七条 企 业应 当配 备足 够的 、 符 合要 求的 人员 、 厂 房 、 设 施和 设备 , 为 实现 质量 目标 提供 必要 的条件 。 第 二节 质 量保 证第 八条 质 量保 证是 质量 管理 体系 的一 部分 。 企 业必 须建 立质 量保 证系 统 , 同 时建 立完 整的 文件 体系 ,以 保证 系统 有效 运行 。 第 九条 质 量保 证系 统应 当确 保:( 一) 药品 的设 计与 研发
12、体现 本规 范的 要求 ;( 二) 生产 管理 和质 量控 制活 动符 合本 规范 的要 求; ( 三) 管理 职责 明确 ; ( 四) 采购 和使 用的 原辅 料和 包装 材料 正确 无误 ; ( 五) 中间 产品 得到 有效 控制 ;( 六) 确认 、验 证的 实施 ; ( 七) 严格 按照 规程 进行 生产 、检 查、 检验 和复 核; ( 八) 每批 产品 经质 量受 权人 批准 后方 可放 行; ( 九) 在贮 存、 发运 和随 后的 各种 操作 过程 中有 保证 药品 质量 的适 当措 施;( 十) 按照 自检 操作 规程 ,定 期检 查评 估质 量保 证系 统的 有效 性和 适用
13、 性。 第 十条 药 品生 产质 量管 理的 基本 要求 :( 一) 制定 生产 工艺 ,系 统地 回顾 并证 明其 可持 续稳 定地 生产 出符 合要 求的 产品 ;( 二) 生产 工艺 及其 重大 变更 均经 过验 证;( 三) 配备 所需 的资 源, 至少 包括 : 1.具 有适 当的 资质 并经 培训 合格 的人 员;2.足 够的 厂房 和空 间;3.适 用的 设备 和维 修保 障;4.正 确的 原辅 料、 包装 材料 和标 签;5.经 批准 的工 艺规 程和 操作 规程 ;6.适 当的 贮运 条件 。( 四) 应当 使用 准确 、易 懂的 语言 制定 操作 规程 ;( 五) 操作 人
14、员 经过 培训 ,能 够按 照操 作规 程正 确操 作; ( 六) 生产 全过 程应 当有 记录 ,偏 差均 经过 调查 并记 录; ( 七) 批记 录和 发运 记录 应当 能够 追溯 批产 品的 完整 历史 ,并 妥善 保存 、便 于查 阅;( 八) 降低 药品 发运 过程 中的 质量 风险 ;( 九) 建立 药品 召回 系统 ,确 保能 够召 回任 何一 批已 发运 销售 的产 品; ( 十) 调查 导致 药品 投诉 和质 量缺 陷的 原因 ,并 采取 措施 ,防 止类 似质 量缺 陷再 次发 生。 第 三节 质 量控 制第 十一 条 质 量控 制包 括相 应的 组织 机构 、 文 件系
15、统以 及取 样 、 检 验等 , 确 保物 料或 产品 在放 行前 完成 必要 的检 验, 确认 其质 量符 合要 求。 第 十二 条 质 量控 制的 基本 要求 :( 一 ) 应 当配 备适 当的 设施 、 设 备 、 仪 器和 经过 培训 的人 员 , 有 效 、 可 靠地 完成 所有 质量 控制 的相 关活 动; ( 二 ) 应 当有 批准 的操 作规 程 , 用 于原 辅料 、 包 装材 料 、 中 间产 品 、 待 包装 产品 和成 品的 取样 、 检 查 、检 验以 及产 品的 稳定 性考 察, 必要 时进 行环 境监 测, 以确 保符 合本 规范 的要 求; ( 三) 由经 授权
16、 的人 员按 照规 定的 方法 对原 辅料 、包 装材 料、 中间 产品 、待 包装 产品 和成 品取 样;( 四) 检验 方法 应当 经过 验证 或确 认; ( 五) 取样 、检 查、 检验 应当 有记 录, 偏差 应当 经过 调查 并记 录; ( 六) 物料 、中 间产 品、 待包 装产 品和 成品 必须 按照 质量 标准 进行 检查 和检 验, 并有 记录 ;( 七 ) 物 料和 最终 包装 的成 品应 当有 足够 的留 样 , 以 备必 要的 检查 或检 验 ; 除 最终 包装 容器 过大 的成品 外, 成品 的留 样包 装应 当与 最终 包装 相同 。 第 四节 质 量风 险管 理第
17、 十三 条 质 量风 险管 理是 在整 个产 品生 命周 期中 采用 前瞻 或回 顾的 方式 ,对 质量 风险 进行 评估 、 控制 、沟 通、 审核 的系 统过 程。第 十四 条 应 当根 据科 学知 识及 经验 对质 量风 险进 行评 估, 以保 证产 品质 量。第 十五 条 质 量风 险管 理过 程所 采用 的方 法 、 措 施 、 形 式及 形成 的文 件应 当与 存在 风险 的级 别相 适应 。第 三章 机 构与 人员第 一节 原 则第 十六 条 企 业应 当建 立与 药品 生产 相适 应的 管理 机构 ,并 有组 织机 构图 。企 业应 当设 立独 立的 质量 管理 部门 , 履
18、行质 量保 证和 质量 控制 的职 责 。 质 量管 理部 门可 以分 别设 立质量 保证 部门 和质 量控 制部 门。 第 十七 条 质 量管 理部 门应 当参 与所 有与 质量 有关 的活 动 , 负 责审 核所 有与 本规 范有 关的 文件 。 质 量管 理部 门人 员不 得将 职责 委托 给其 他部 门的 人员 。 第 十八 条 企 业应 当配 备足 够数 量并 具有 适当 资质 (含 学历 、培 训和 实践 经验 )的 管理 和操 作人 员 ,应 当明 确规 定每 个部 门和 每个 岗位 的职 责 。 岗 位职 责不 得遗 漏 , 交 叉的 职责 应当 有明 确规 定 。 每 个人
19、所承担 的职 责不 应当 过多 。所 有人 员应 当明 确并 理解 自己 的职 责 , 熟 悉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要求 , 并 接受 必要 的培 训 , 包 括上 岗前 培训 和继 续培 训。 第 十九 条 职 责通 常不 得委 托给 他人 。确 需委 托的 ,其 职责 可委 托给 具有 相当 资质 的指 定人 员。第 二节 关 键人 员第 二十 条 关 键人 员应 当为 企业 的全 职人 员 , 至 少应 当包 括企 业负 责人 、 生 产管 理负 责人 、 质 量管 理负 责人 和质 量受 权人 。 质 量管 理负 责人 和生 产管 理负 责人 不得 互相 兼任 。 质 量管 理负 责人
20、 和质 量受 权人 可以 兼任 。 应 当制 定操 作规 程确 保质 量受 权人 独立 履行 职责 ,不 受企 业负 责人 和其 他人 员的 干扰 。 第 二十 一条 企 业负 责人企 业负 责人 是药 品质 量的 主要 责任 人 , 全 面负 责企 业日 常管 理 。 为 确保 企业 实现 质量 目标 并按 照本 规范 要求 生产 药品 , 企 业负 责人 应当 负责 提供 必要 的资 源 , 合 理计 划 、 组 织和 协调 , 保 证质 量管 理部 门独 立履 行其 职责 。 第 二十 二条 生 产管 理负 责人( 一) 资质 : 生 产管 理负 责人 应当 至少 具有 药学 或相 关专
21、 业本 科学 历( 或中 级专 业技 术职 称或 执业 药师 资格 ) , 具有 至少 三年 从事 药品 生产 和质 量管 理的 实践 经验 , 其 中至 少有 一年 的药 品生 产管 理经 验 , 接 受过 与所 生产产 品相 关的 专业 知识 培训 。 ( 二) 主要 职责 : 1.确 保药 品按 照批 准的 工艺 规程 生产 、贮 存, 以保 证药 品质 量;2.确 保严 格执 行与 生产 操作 相关 的各 种操 作规 程;3.确 保批 生产 记录 和批 包装 记录 经过 指定 人员 审核 并送 交质 量管 理部 门;4.确 保厂 房和 设备 的维 护保 养, 以保 持其 良好 的运 行
22、状 态;5.确 保完 成各 种必 要的 验证 工作 ;6.确 保生 产相 关人 员经 过必 要的 上岗 前培 训和 继续 培训 ,并 根据 实际 需要 调整 培训 内容 。第 二十 三条 质 量管 理负 责人( 一) 资质 : 质 量管 理负 责人 应当 至少 具有 药学 或相 关专 业本 科学 历( 或中 级专 业技 术职 称或 执业 药师 资格 ) , 具有 至少 五年 从事 药品 生产 和质 量管 理的 实践 经验 , 其 中至 少一 年的 药品 质量 管理 经验 , 接 受过 与所 生产 产品 相关 的专 业知 识培 训。 ( 二) 主要 职责 : 1.确 保原 辅料 、包 装材 料、
23、 中间 产品 、待 包装 产品 和成 品符 合经 注册 批准 的要 求和 质量 标准 ;2.确 保在 产品 放行 前完 成对 批记 录的 审核 ;3.确 保完 成所 有必 要的 检验 ;4.批 准质 量标 准、 取样 方法 、检 验方 法和 其他 质量 管理 的操 作规 程;5.审 核和 批准 所有 与质 量有 关的 变更 ;6.确 保所 有重 大偏 差和 检验 结果 超标 已经 过调 查并 得到 及时 处理 ;7.批 准并 监督 委托 检验 ;8.监 督厂 房和 设备 的维 护, 以保 持其 良好 的运 行状 态;9.确 保完 成各 种必 要的 确认 或验 证工 作, 审核 和批 准确 认或
24、 验证 方案 和报 告;10.确 保完 成自 检;1.评 估和 批准 物料 供应 商;12.确 保所 有与 产品 质量 有关 的投 诉已 经过 调查 ,并 得到 及时 、正 确的 处理 ;13.确 保完 成产 品的 持续 稳定 性考 察计 划, 提供 稳定 性考 察的 数据 ;14.确 保完 成产 品质 量回 顾分 析;15.确 保质 量控 制和 质量 保证 人员 都已 经过 必要 的上 岗前 培训 和继 续培 训, 并根 据实 际需 要调 整培 训内 容。第 二十 四条 生 产管 理负 责人 和质 量管 理负 责人 通常 有下 列共 同的 职责 :( 一) 审核 和批 准产 品的 工艺 规程
25、 、操 作规 程等 文件 ; ( 二) 监督 厂区 卫生 状况 ; ( 三) 确保 关键 设备 经过 确认 ;( 四) 确保 完成 生产 工艺 验证 ;( 五 ) 确 保企 业所 有相 关人 员都 已经 过必 要的 上岗 前培 训和 继续 培训 , 并 根据 实际 需要 调整 培训 内容 ;( 六) 批准 并监 督委 托生 产;( 七) 确定 和监 控物 料和 产品 的贮 存条 件; ( 八) 保存 记录 ; ( 九) 监督 本规 范执 行状 况; ( 十) 监控 影响 产品 质量 的因 素。第 二十 五条 质 量受 权人( 一) 资质 : 质 量受 权人 应当 至少 具有 药学 或相 关专
26、业本 科学 历 ( 或 中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或执 业药 师资 格 ) , 具 有至少 五年 从事 药品 生产 和质 量管 理的 实践 经验 ,从 事过 药品 生产 过程 控制 和质 量检 验工 作。质 量受 权人 应当 具有 必要 的专 业理 论知 识, 并经 过与 产品 放行 有关 的培 训, 方能 独立 履行 其职 责。( 二) 主要 职责 : 1.参 与企 业质 量体 系建 立 、 内 部自 检 、 外 部质 量审 计 、 验 证以 及药 品不 良反 应报 告 、 产 品召 回等 质量管 理活 动; 2.承 担产 品放 行的 职责 , 确 保每 批已 放行 产品 的生 产 、 检 验
27、均 符合 相关 法规 、 药 品注 册要 求和 质量 标准 ; 3.在 产品 放行 前, 质量 受权 人必 须按 照上 述第 2项 的要 求出 具产 品放 行审 核记 录, 并纳 入批 记录 。第 三节 培 训第 二十 六条 企 业应 当指 定部 门或 专人 负责 培训 管理 工作 , 应 当有 经生 产管 理负 责人 或质 量管 理负 责人 审核 或批 准的 培训 方案 或计 划, 培训 记录 应当 予以 保存 。 第 二十 七条 与 药品 生产 、 质 量有 关的 所有 人员 都应 当经 过培 训 , 培 训的 内容 应当 与岗 位的 要求 相适应 。 除 进行 本规 范理 论和 实践 的
28、培 训外 , 还 应当 有相 关法 规 、 相 应岗 位的 职责 、 技 能的 培训 , 并 定期 评估培 训的 实际 效果 。 第 二十 八条 高 风险 操作 区 ( 如 : 高 活性 、 高 毒性 、 传 染性 、 高 致敏 性物 料的 生产 区 ) 的 工作 人员 应当 接受 专门 的培 训。第 四节 人 员卫 生第 二十 九条 所 有人 员都 应当 接受 卫生 要求 的培 训 , 企 业应 当建 立人 员卫 生操 作规 程 , 最 大限 度地 降低 人员 对药 品生 产造 成污 染的 风险 。 第 三十 条 人 员卫 生操 作规 程应 当包 括与 健康 、 卫 生习 惯及 人员 着装
29、相关 的内 容 。 生 产区 和质 量控 制区 的人 员应 当正 确理 解相 关的 人员 卫生 操作 规程 。企 业应 当采 取措 施确 保人 员卫 生操 作规 程的 执行 。 第 三十 一条 企 业应 当对 人员 健康 进行 管理 , 并 建立 健康 档案 。 直 接接 触药 品的 生产 人员 上岗 前应 当接 受健 康检 查, 以后 每年 至少 进行 一次 健康 检查 。 第 三十 二条 企 业应 当采 取适 当措 施 , 避 免体 表有 伤口 、 患 有传 染病 或其 他可 能污 染药 品疾 病的 人员从 事直 接接 触药 品的 生产 。 第 三十 三条 参 观人 员和 未经 培训 的人
30、 员不 得进 入生 产区 和质 量控 制区 , 特 殊情 况确 需进 入的 , 应 当事 先对 个人 卫生 、更 衣等 事项 进行 指导 。 第 三十 四条 任 何进 入生 产区 的人 员均 应当 按照 规定 更衣 。 工 作服 的选 材 、 式 样及 穿戴 方式 应当 与所从 事的 工作 和空 气洁 净度 级别 要求 相适 应。 第 三十 五条 进 入洁 净生 产区 的人 员不 得化 妆和 佩带 饰物 。第 三十 六条 生 产区 、 仓 储区 应当 禁止 吸烟 和饮 食 , 禁 止存 放食 品 、 饮 料 、 香 烟和 个人 用药 品等 非生产 用物 品。第 三十 七条 操 作人 员应 当避
31、 免裸 手直 接接 触药 品、 与药 品直 接接 触的 包装 材料 和设 备表 面。 第 四章 厂 房与 设施第 一节 原 则第 三十 八条 厂 房的 选址 、 设 计 、 布 局 、 建 造 、 改 造和 维护 必须 符合 药品 生产 要求 , 应 当能 够最 大限度 地避 免污 染、 交叉 污染 、混 淆和 差错 ,便 于清 洁、 操作 和维 护。 第 三十 九条 应 当根 据厂 房及 生产 防护 措施 综合 考虑 选址 , 厂 房所 处的 环境 应当 能够 最大 限度 地降 低物 料或 产品 遭受 污染 的风 险。第 四十 条 企 业应 当有 整洁 的生 产环 境; 厂区 的地 面、 路
32、面 及运 输等 不应 当对 药品 的生 产造 成污 染 ;生 产 、 行 政 、 生 活和 辅助 区的 总体 布局 应当 合理 , 不 得互 相妨 碍 ; 厂 区和 厂房 内的 人 、 物 流走 向应 当合 理 。第 四十 一条 应 当对 厂房 进行 适当 维护 , 并 确保 维修 活动 不影 响药 品的 质量 。 应 当按 照详 细的 书面 操作 规程 对厂 房进 行清 洁或 必要 的消 毒。第 四十 二条 厂 房应 当有 适当 的照 明 、 温 度 、 湿 度和 通风 , 确 保生 产和 贮存 的产 品质 量以 及相 关设 备性 能不 会直 接或 间接 地受 到影 响。 第 四十 三条 厂
33、 房 、 设 施的 设计 和安 装应 当能 够有 效防 止昆 虫或 其它 动物 进入 。 应 当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避 免所 使用 的灭 鼠药 、杀 虫剂 、烟 熏剂 等对 设备 、物 料、 产品 造成 污染 。第 四十 四条 应 当采 取适 当措 施 , 防 止未 经批 准人 员的 进入 。 生 产 、 贮 存和 质量 控制 区不 应当 作为 非本 区工 作人 员的 直接 通道 。 第 四十 五条 应 当保 存厂 房、 公用 设施 、固 定管 道建 造或 改造 后的 竣工 图纸 。 第 二节 生 产区第 四十 六条 为 降低 污染 和交 叉污 染的 风险 ,厂 房、 生产 设施 和设 备
34、应 当根 据所 生产 药品 的特 性 、 工艺 流程 及相 应洁 净度 级别 要求 合理 设计 、布 局和 使用 ,并 符合 下列 要求 : ( 一 ) 应 当综 合考 虑药 品的 特性 、 工 艺和 预定 用途 等因 素 , 确 定厂 房 、 生 产设 施和 设备 多产 品共 用的可 行性 ,并 有相 应评 估报 告;( 二 ) 生 产特 殊性 质的 药品 , 如 高致 敏性 药品 ( 如 青霉 素类 ) 或 生物 制品 ( 如 卡介 苗或 其他 用活 性微生 物制 备而 成的 药品 ) , 必 须采 用专 用和 独立 的厂 房 、 生 产设 施和 设备 。 青 霉素 类药 品产 尘量 大的
35、 操作 区域 应当 保持 相对 负压 , 排 至室 外的 废气 应当 经过 净化 处理 并符 合要 求 , 排 风口 应当 远离 其他 空气 净化 系统的 进风 口;( 三) 生产 -内 酰胺 结构 类药 品、 性激 素类 避孕 药品 必须 使用 专用 设施 (如 独立 的空 气净 化系 统)和 设备 ,并 与其 他药 品生 产区 严格 分开 ; ( 四) 生产 某些 激素 类、 细胞 毒性 类、 高活 性化 学药 品应 当使 用专 用设 施( 如独 立的 空气 净化 系统 )和 设备 ; 特 殊情 况下 , 如 采取 特别 防护 措施 并经 过必 要的 验证 , 上 述药 品制 剂则 可通
36、过阶 段性 生产 方式 共用 同一 生产 设施 和设 备; ( 五) 用于 上述 第( 二) 、( 三) 、( 四) 项的 空气 净化 系统 ,其 排风 应当 经过 净化 处理 ;( 六) 药品 生产 厂房 不得 用于 生产 对药 品质 量有 不利 影响 的非 药用 产品 。第 四十 七条 生 产区 和贮 存区 应当 有足 够的 空间 , 确 保有 序地 存放 设备 、 物 料 、 中 间产 品 、 待 包装 产品 和成 品, 避免 不同 产品 或物 料的 混淆 、交 叉污 染, 避免 生产 或质 量控 制操 作发 生遗 漏或 差错 。 第 四十 八条 应 当根 据药 品品 种 、 生 产操
37、作要 求及 外部 环境 状况 等配 置空 调净 化系 统 , 使 生产 区有 效通 风, 并有 温度 、湿 度控 制和 空气 净化 过滤 ,保 证药 品的 生产 环境 符合 要求 。洁 净区 与非 洁净 区之 间、 不同 级别 洁净 区之 间的 压差 应当 不低 于 10帕 斯卡 。必 要时 ,相 同洁 净度 级别 的不 同功 能区 域( 操作 间) 之间 也应 当保 持适 当的 压差 梯度 。 口 服液 体和 固体 制剂 、 腔 道用 药 ( 含 直肠 用药 ) 、 表 皮外 用药 品等 非无 菌制 剂生 产的 暴露 工序 区域 及其 直接 接触 药品 的包 装材 料最 终处 理的 暴露 工
38、序 区域 , 应 当参 照 “ 无 菌药 品 ” 附 录中 D级 洁净 区的 要求 设置 ,企 业可 根据 产品 的标 准和 特性 对该 区域 采取 适当 的微 生物 监控 措施 。 第 四十 九条 洁 净区 的内 表面 ( 墙 壁 、 地 面 、 天 棚 ) 应 当平 整光 滑 、 无 裂缝 、 接 口严 密 、 无 颗粒 物脱落 ,避 免积 尘, 便于 有效 清洁 ,必 要时 应当 进行 消毒 。 第 五十 条 各 种管 道、 照明 设施 、风 口和 其他 公用 设施 的设 计和 安装 应当 避免 出现 不易 清洁 的部 位 ,应 当尽 可能 在生 产区 外部 对其 进行 维护 。 第 五
39、十 一条 排 水设 施应 当大 小适 宜 , 并 安装 防止 倒灌 的装 置 。 应 当尽 可能 避免 明沟 排水 ; 不 可避 免时 ,明 沟宜 浅, 以方 便清 洁和 消毒 。 第 五十 二条 制 剂的 原辅 料称 量通 常应 当在 专门 设计 的称 量室 内进 行。第 五十 三条 产 尘操 作间 ( 如 干燥 物料 或产 品的 取样 、 称 量 、 混 合 、 包 装等 操作 间 ) 应 当保 持相 对负压 或采 取专 门的 措施 ,防 止粉 尘扩 散、 避免 交叉 污染 并便 于清 洁。 第 五十 四条 用 于药 品包 装的 厂房 或区 域应 当合 理设 计和 布局 , 以 避免 混淆
40、 或交 叉污 染 。 如 同一 区域内 有数 条包 装线 ,应 当有 隔离 措施 。第 五十 五条 生 产区 应当 有适 度的 照明 ,目 视操 作区 域的 照明 应当 满足 操作 要求 。第 五十 六条 生 产区 内可 设中 间控 制区 域, 但中 间控 制操 作不 得给 药品 带来 质量 风险 。第 三节 仓 储区第 五十 七条 仓 储区 应当 有足 够的 空间 ,确 保有 序存 放待 验、 合格 、不 合格 、退 货或 召回 的原 辅料 、包 装材 料、 中间 产品 、待 包装 产品 和成 品等 各类 物料 和产 品。 第 五十 八条 仓 储区 的设 计和 建造 应当 确保 良好 的仓
41、储条 件 , 并 有通 风和 照明 设施 。 仓 储区 应当 能够满 足物 料或 产品 的贮 存条 件( 如温 湿度 、避 光) 和安 全贮 存的 要求 ,并 进行 检查 和监 控。 第 五十 九条 高 活性 的物 料或 产品 以及 印刷 包装 材料 应当 贮存 于安 全的 区域 。第 六十 条 接 收 、 发 放和 发运 区域 应当 能够 保护 物料 、 产 品免 受外 界天 气 ( 如 雨 、 雪 ) 的 影响 。 接 收区 的布 局和 设施 应当 能够 确保 到货 物料 在进 入仓 储区 前可 对外 包装 进行 必要 的清 洁。第 六十 一条 如 采用 单独 的隔 离区 域贮 存待 验物
42、 料 , 待 验区 应当 有醒 目的 标识 , 且 只限 于经 批准 的人员 出入 。 不 合格 、退 货或 召回 的物 料或 产品 应当 隔离 存放 。 如 果采 用其 他方 法替 代物 理隔 离, 则该 方法 应当 具有 同等 的安 全性 。第 六十 二条 通 常应 当有 单独 的物 料取 样区 。 取 样区 的空 气洁 净度 级别 应当 与生 产要 求一 致 。 如 在其他 区域 或采 用其 他方 式取 样, 应当 能够 防止 污染 或交 叉污 染。 第 四节 质 量控 制区第 六十 三条 质 量控 制实 验室 通常 应当 与生 产区 分开 。 生 物检 定 、 微 生物 和放 射性 同
43、位 素的 实验 室还应 当彼 此分 开。 第 六十 四条 实 验室 的设 计应 当确 保其 适用 于预 定的 用途 , 并 能够 避免 混淆 和交 叉污 染 , 应 当有 足够的 区域 用于 样品 处置 、留 样和 稳定 性考 察样 品的 存放 以及 记录 的保 存。 第 六十 五条 必 要时 , 应 当设 置专 门的 仪器 室 , 使 灵敏 度高 的仪 器免 受静 电 、 震 动 、 潮 湿或 其他 外界因 素的 干扰 。 第 六十 六条 处 理生 物样 品或 放射 性样 品等 特殊 物品 的实 验室 应当 符合 国家 的有 关要 求。第 六十 七条 实 验动 物房 应当 与其 他区 域严
44、格分 开 , 其 设计 、 建 造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规 定 , 并 设有 独立 的空 气处 理设 施以 及动 物的 专用 通道 。第 五节 辅 助区第 六十 八条 休 息室 的设 置不 应当 对生 产区 、仓 储区 和质 量控 制区 造成 不良 影响 。第 六十 九条 更 衣室 和盥 洗室 应当 方便 人员 进出 , 并 与使 用人 数相 适应 。 盥 洗室 不得 与生 产区 和仓 储区 直接 相通 。第 七十 条 维 修间 应当 尽可 能远 离生 产区 。 存 放在 洁净 区内 的维 修用 备件 和工 具 , 应 当放 置在 专门 的房 间或 工具 柜中 。 第 五章 设 备第 一节
45、原 则第 七十 一条 设 备的 设计 、选 型、 安装 、改 造和 维护 必须 符合 预定 用途 ,应 当尽 可能 降低 产生 污染 、交 叉污 染、 混淆 和差 错的 风险 ,便 于操 作、 清洁 、维 护, 以及 必要 时进 行的 消毒 或灭 菌。 第 七十 二条 应 当建 立设 备使 用、 清洁 、维 护和 维修 的操 作规 程, 并保 存相 应的 操作 记录 。第 七十 三条 应 当建 立并 保存 设备 采购 、安 装、 确认 的文 件和 记录 。第 二节 设 计和 安装第 七十 四条 生 产设 备不 得对 药品 质量 产生 任何 不利 影响 。与 药品 直接 接触 的生 产设 备表
46、面应 当平整 、光 洁、 易清 洗或 消毒 、耐 腐蚀 ,不 得与 药品 发生 化学 反应 、吸 附药 品或 向药 品中 释放 物质 。第 七十 五条 应 当配 备有 适当 量程 和精 度的 衡器 、量 具、 仪器 和仪 表。第 七十 六条 应 当选 择适 当的 清洗 、清 洁设 备, 并防 止这 类设 备成 为污 染源 。第 七十 七条 设 备所 用的 润滑 剂 、 冷 却剂 等不 得对 药品 或容 器造 成污 染 , 应 当尽 可能 使用 食用 级或 级别 相当 的润 滑剂 。第 七十 八条 生 产用 模具 的采 购 、 验 收 、 保 管 、 维 护 、 发 放及 报废 应当 制定 相应
47、 操作 规程 , 设 专人 专柜 保管 ,并 有相 应记 录。 第 三节 维 护和 维修第 七十 九条 设 备的 维护 和维 修不 得影 响产 品质 量。第 八十 条 应 当制 定设 备的 预防 性维 护计 划和 操作 规程 ,设 备的 维护 和维 修应 当有 相应 的记 录。第 八十 一条 经 改造 或重 大维 修的 设备 应当 进行 再确 认, 符合 要求 后方 可用 于生 产。 第 四节 使 用和 清洁第 八十 二条 主 要生 产和 检验 设备 都应 当有 明确 的操 作规 程。第 八十 三条 生 产设 备应 当在 确认 的参 数范 围内 使用 。第 八十 四条 应 当按 照详 细规 定
48、的 操作 规程 清洁 生产 设备 。生 产设 备清 洁的 操作 规程 应当 规定 具体 而完 整的 清洁 方法 、 清 洁用 设备 或工 具 、 清 洁剂 的名 称和 配制方 法 、 去 除前 一批 次标 识的 方法 、 保 护已 清洁 设备 在使 用前 免受 污染 的方 法 、 已 清洁 设备 最长 的保 存时 限 、使 用前 检查 设备 清洁 状况 的方 法, 使操 作者 能以 可重 现的 、有 效的 方式 对各 类设 备进 行清 洁。 如 需拆 装设 备 , 还 应当 规定 设备 拆装 的顺 序和 方法 ; 如 需对 设备 消毒 或灭 菌 , 还 应当 规定 消毒 或灭 菌的 具体 方法
49、 、 消 毒剂 的名 称和 配制 方法 。 必 要时 , 还 应当 规定 设备 生产 结束 至清 洁前 所允 许的 最长 间隔 时限 。第 八十 五条 已 清洁 的生 产设 备应 当在 清洁 、干 燥的 条件 下存 放。第 八十 六条 用 于药 品生 产或 检验 的设 备和 仪器 , 应 当有 使用 日志 , 记 录内 容包 括使 用 、 清 洁 、 维 护和 维修 情况 以及 日期 、时 间、 所生 产及 检验 的药 品名 称、 规格 和批 号等 。 第 八十 七条 生 产设 备应 当有 明显 的状 态标 识, 标明 设备 编号 和内 容物 (如 名称 、规 格、 批号 ) ; 没有 内容 物的 应当 标明 清洁 状态 。 第 八十 八条 不 合格 的设 备如 有可 能应 当搬 出生 产和 质量 控制 区 , 未 搬出 前 , 应 当有 醒目 的状 态标 识 。第 八十 九条 主 要固 定管 道应 当标 明内 容物 名称 和流 向。 第 五节 校 准第 九十 条 应 当按 照操 作规 程和 校准 计划 定期 对生 产和 检验 用衡 器 、 量 具 、 仪 表 、 记 录和 控制 设备 以及 仪器 进行 校准 和检 查, 并保 存相 关记 录。 校准 的量 程范 围应 当涵 盖实 际生 产和 检验 的使 用范 围。第 九十 一条 应 当确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