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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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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可能面临两方面的责任:一是违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违反审计合同的约定,不能按时完成审计业务或者审计报告的质量不合格,应当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2013年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师司法解释),对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进行了详尽论述,应高度关注。,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

2、的法律责任,一、基本概念 1.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过错推定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解释1】会计师司法解释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的原则,即首先推定会计师事务所有过错,除非该会计师事务所自己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利害关系人作为原告,无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解

3、释2】利害关系人作为原告,只需要证明:(1)存在不实报告;(2)其合理,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信赖了该不实报告;(3)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了交易,或者从事了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4)遭受了损失。即完成了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其不需要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不实报告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交由会计师事务所自己来完成,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会计师事务所就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解释3】不实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

4、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 【解释4】合理信赖是指利害关系人善意使用不实报告,一般只要在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时存在获得不实报告的可能即可,例如公司公开登记的注册资本,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利害关系人不需要证明自己真的看过验资报告,即可证明自己对该公开信息的存在合理信赖。 【解释5】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而非免除)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解释6】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

5、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相关链接】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对于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也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二、谁是被告? 1

6、.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参加诉讼。 2.如果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解释】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

7、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而非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三、连带还是补充? 【解释1】尽管采用过错推定责任,但会计师司法解释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程度,区分了故意和过失:(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故意”出具不实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不实报告中不存在故意,只是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解释2】所谓故意,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中主动参与制作或者明知不实而仍然出具不实报告。 【解释3】无论

8、是连带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均采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原则,即首先推定会计师事务所有过错。 1.连带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

9、律责任,(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解释】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第(2)至(5)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三、连带还是补充? 2.补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1)当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或者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

10、有关报告。否则,构成过失。,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1

1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3.如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1)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

12、律责任,(3)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解释】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只是过失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是有限的补充赔偿责任,并且有先诉抗辩权。即原告必须先对被审计单位诉请赔偿,并且已经依法强制执行之后,才能就不足部分对会计师事务所请求赔偿,而且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股东在抽逃出资金额的本息范围内已经对某一债权人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其他债权人又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四、会计师事务所的抗辩 1.免责事由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

13、偿责任: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第八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解释】其中第(1)至(3)项的抗辩理

14、由是证明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不实报告中没有过错,第(4)、(5)项依据的理由大体是不实报告与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之间没有关系。 2.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第九节 综述,一、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1.法定 大多数条文属于这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九节 综述,(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

15、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监事任期为3年。 (5)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九节 综述,2.先法定后约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这类考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对外投资时,按照公司章程的,第九节 综

16、述,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先约定后法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100自由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规定,这类考点包括但不限于: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九节 综述,(2)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

17、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章程对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九节 综述,二、优先权 1.物权法律制度 (1)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第九节 综述,2.合同法律制度 (1)租赁合同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

18、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2)建设工程合同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第九节 综述,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技术合同 职务技术成果 法人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委托开发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第九节 综述,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

19、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4)在合同的保全措施中,债权人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第九节 综述,3.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法律制度,第九节 综述,(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

20、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九节 综述,三、重要数字 1.1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21、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九节 综述,(3)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3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5 (1)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回购,第九节 综述,。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

22、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第九节 综述,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4.10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董事会不能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节 综述,(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23、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法定公积金:10/50/25 (5)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第九节 综述,5.202年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6.30 (1)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第九节 综述,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1/3 (1)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2)临时股东会: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时 8.35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第九节 综述,9.50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10.70 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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