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铅锌矿尾矿设施安全管理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尾矿设施科学化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尾矿设施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尾矿的输送和筑坝,进行尾矿库内水量的调配,防汛、抗震和环境保护以及完成尾矿设施的检查维护、监测等各项工作,保证尾矿设施的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事故或灾害。第三条、尾矿设施管理中,必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有备无患”的方针和原则。第四条、尾矿设施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在发现隐患或违反操作规定和设计要求的现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采取稍大急措施。第五条、各单位应积极向群众宣传尾矿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以及与他切身利益的关系,取得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2、,共同搞好尾矿设施的管理。第二章 尾矿库管理机构尾矿工段在行政上属选厂管理,主要管理尾矿库的日常事务,以及工作人员的生活,考勤,人员的安排,调动等。尾矿库技术管理由选厂负责,安全科主要监督、监察尾矿库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人员的不安全操作,督促尾矿工段尽快去除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阻止人员的不规范操作。第三章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在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筑坝及地面的维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尾矿滩顶高程,在满足生产的同时,必须满足防汛、回水所需的库容,并确保足够的安全超高。第八条、尾矿坝正常运行所需的干滩长度,干潍坡度,与回水所需的澄清距离必须按设计控制。第四条
3、、在库区严禁从事爆破、采石、挖土、滥挖尾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第九条、为防止坝坡受雨水冲刷和尾矿粉尘飞扬的污染,宜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复盖坝坡,在坝坡面植草或植灌木类植物,不得种植乔木和农作物。第十条、尾矿库滩面及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存在。第十一条、每一级堆积坝冲埋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草皮、树根、废石、坟墓及其它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清除物料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在沿积滩内不得埋有块石、废管件、支架及混凝土管墩等杂物。第十二条、岸坡清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第十三条、应于坝前分散均匀放矿,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放矿,应做到:粗粒沉积
4、于坝前,细粒排至库内,在沿积滩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沿积滩长度及坡度应符合规定要求,放矿管所排矿浆不得冲刷初期坝坡和子坝。第十四条、应使坝体均匀上升,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沿积于某端或某侧。第十五条、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记录与报告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第十六条、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失、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水浑浊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同时加强观察并报告的关部门。第四章 尾矿工岗位责任制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证明于抢、有备无患”的管理方针,认真工作,一丝不苟,搞好尾矿设施的管理工作。第
5、十八条 积极学习尾矿库管理的有关技术,熟练掌握尾矿输送、排放、筑坝的有关技术,以及排渗、防漏、监测和有关故障的处理技术。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实施本单位尾矿设施管理细则。第二十条 根据尾矿设施的运行情况,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的输送、排放,进行尾矿坝的筑坝和排洪系统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加强汛期检查,落实渡汛计划,做好尾矿库的防汛、渡汛工作。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各项日常检查和观测。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第二十三条 整理尾矿设施的检查和监测记录。第二十四条 保持尾矿设施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性,提高技术和业务水平。第五章 尾矿工安全操作技术
6、规程第二十五条 在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和有关技术规定,认真做好放矿、筑坝及坝面的维护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在库区严禁从事爆破、采石、挖土、滥挖尾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七条 为防止坝坡受雨水冲刷和尾矿粉尘飞扬的污染,宜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复盖坝坡,在坝坡面植草或植灌木类植物,不得种植乔木和农作物,并修筑截水沟。第二十八条 每一级堆积坝冲埋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草皮、树根、废石、坟墓及其它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清除物料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在沿积滩内不得埋有块石、废管件、支架及混凝土管墩等杂物。第二十九条 放矿时,应于坝前分散均匀放矿,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放
7、矿,应做到:1、 粗粒沉积于坝前,细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放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2、 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3、 放矿管所排矿浆,不得冲刷初期坝坡和子坝。4、 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第三十一条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排浆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沉积于某端或某侧。第三十二条 汛前对泄洪系统及坝体进行详细检查和可靠的维护,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应准备好必要的抢险,交通、通讯、供电及照明器材或设施,维护、整修上坝道路并确保安全畅通,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加强值班巡逻。第六章 尾矿库防汛、渡汛规定第三十三条 必须严格控制尾矿库内水位,水位线应符合规
8、定要求,并控制在远离坝顶的安全距离内,不得逼近坝前,也不得偏于坝一侧。第三十四条 汛前应按下列要求制定渡汛方案:1、 对泄洪系统及坝体必须进行详细检查和可靠的维护,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无阻。2、 库内应设置醒目、清晰和牢固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渡汛警戒水位。3、 应疏通库内截洪沟、排水沟及下游泄洪河(渠) 。4、 应准备好必要的抢险、交通、通讯、供电及照明器材或设施,维护整修道路,并确保安全畅通。5、 应加强值班和巡逻,设警报信号,组织抢险队伍。6、 了解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7、 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体上做泄洪口,未经技术论证和上级主管技术部门的批准,禁止用子坝抗洪档水。8、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内水位,以防暴雨接踵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