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救护协议书甲方: 乙方: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监局第 19 号令)的要求,小型矿山露天开采必须与临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自愿制定本协议:一、救护协议范围乙方的矿山开采区域内。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负责对乙方区域内的采场实行有偿抢险救灾服务。2、在接到乙方事故报告后,甲方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实施救护。累计救灾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天。3、有计划地到乙方熟悉采场情况,并提前与乙方联系。4、甲方必须热情服务,积极救灾,不得向乙方提出协议外财物要求和谋取个人利
2、益。5、甲方在救护过程中,因自身违章等原因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6、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及时提交救护报告。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乙方发生矿山事故时,必须立即进行抢险救护,并迅速报告甲方。2、乙方服从甲方救护管理,积极配合抢险救护工作。2-2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救护必须的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4、处理事故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给予人力和物力的保障,并为甲方工作人员免费提供食宿。5、如乙方提供的事故信息或图纸资料不真实,导致救护失误,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必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救护协议服务费。四、收取救费用标准及交纳方式收费标准:按规定的标准执行。五、协议期限、变更和终止1、本协议期限为壹年,经甲、乙双方 签字盖章后生效。2、如遇重大调整事项,双方协商变更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3、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