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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重点归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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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宪法重点归纳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的 概念 :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根本法。通常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权力)义务关系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 (P3)宪法的形式特征:1.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2.宪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要严格得多。P5宪法的修改:A64:“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 1/5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政是什么:宪政是将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P8(如何使宪法得到很好

2、的实施:1. 宪法必须是“良法” ,具有正当性。2. 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3. 建立有限政府的基本精神。4. 宪法必须具有保障或监督体系。P8)宪法的分类:宪法的现代分类(一)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书面文件形式,可以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二)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根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修改的难易程度不同。(三)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这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和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P9-11)宪法的现代分类 :(一) 、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这是根据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所做的一种分类,是马克思主义学者的一种分类方法。(二)

3、、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宪法依其在国家实际权力运作方面所具有的实质意义。(三)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这是按照宪法的作用和功能的不同作为分类标准而进行的划分。 (P11-13)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1.成文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3.宪法惯例;4.宪法修正案;5.宪法解释;6.宪法判例;7.国际条约;8.权威性宪法著作 P13-14宪法结构:是指构成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 (P15)宪法 序言 :指在宪法典的内容结构处于宪法征文之前,用于表述制宪的目的,历史事实,宪法所依据的原则或原理,制宪者为国家确立的蓝图或努力的方向等不适宜写在宪法正文中,但对

4、国家来说却非常重要的事项。我国的宪法序言见 P16宪法的 附则 :是指规定宪法的效力、宪法生效的时间以及宪法生效的条件、宪法修改和补充等程序性内容的部分。平 P16与宪法附则相联系的是“过渡性规定” ,他是指专门规定国家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法、宪法颁布前的临时性法律的效力等问题的条款。 (P18)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近代意义宪法、起源的原因或条件 :1 历史原因,主要是因为欧洲封建体制之下所形成的制约王权的政治传统。2 经济原因,主要是商品经济与宪法制度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内在关系。3 文化原因,西方社会固有的法治思想传统与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传播和发展是近代宪法起源的文化方面的原因。4 政治原

5、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与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近代宪法在西方起源的政治原因。 (P26)关于英国的宪法起源 :1 从形式上看,英国先后通过了一批宪法性法律和创设了一些宪法惯例,其中主要有 4 个:权利请愿书 、 人身保护法 、 权利法案 、 王位继承法 。2 17 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被誉为“宪政之母” 。 (P27)关于现代宪法的发展 :1 1919 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和 1918 年苏俄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2 魏玛宪法宣布主权在民,确立了内阁制共和政体;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权力得到加强;宪法还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 (P31)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 宪法发展呈

6、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包括行政权力呈扩大趋势,中央集权日渐明显;宪法内容涉及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其内容日益丰富和完备。 )2 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3 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P32)中国宪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 清政府迫于形势,于 1908 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2 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于 1912 年 3 月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二)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 1949 年 9 月第一届人民政协代行人大职权,在没有宪法的情况下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它没有规定实行社

7、会主义,也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确认国家性质和任务;确认政权组织和原则;赋予人民的权利义务;规定国家的大政方针;2 1954 年宪法54 宪法由序言、正文 4 章共 106 条组成,其内容可概括为下列几个方面: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及其步骤;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认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四种主要形式: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国家机构方面,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和

8、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3 1982 年宪法82 宪法的特点: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它把上升成为理论的的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既明文记载于序言之中,又贯穿于整个宪法的始终,使之成为立国的根本;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4 宪法修正案1988 年的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93 年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部分,将县级国家政权机关任期由 3 年修改为 5 年。1999 年宪法修正案:确立

9、邓小平理论在国家中的指导思想地位;确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指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 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同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

10、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修改乡镇职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P41-55)宪法的基本原则:思想来源:洛克是近代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论法的精神 ) 。我国宪法原则的表现:1.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名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名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中华人名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我国宪法实际上将国家机关的只能进行了适当的分工,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

11、,互相配合。2.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名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普遍性 2 特殊性 3 最高性 4 抽象性(P56)人民主权原则 :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利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利的目的。 (P57)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 :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为法国古典法学家让-博丹所首创(P57)基本人权原则 :是指各国宪法应该把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作为基本原则,国家的各项活动要以实现和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 (P60) 、权利制约原则 :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

12、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P63)论法的精神 因此,他得出结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 ;法国人权宣言中有关于“凡权利无保障,分权为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宪法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原则2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内容3 我国现行宪法宣布它本身为国家根本大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从而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P71)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修改与解释制宪权 :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P73)制宪权的特征

13、 : 1 原创性2 至高性3 政治性(P74)制宪权的主体 :制宪权归属于一国的全体人民,包含以下内容:1 制宪权决定了人民有权选择自由和权利实现的方式。2 制宪权意味着由人组织起来的政府行使权力是靠不住的。3 制宪权应当内含一种足以驾驭所有权威的力量。4 制宪权是立宪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唯一基础。 (P75)制宪程序 :1 产生或设立制宪机构、2 成立宪法起草机构,提出宪法草案3 公告草案内容及每个条文的论证理由,广泛的征求人民意见4 宪法草案的通过与批准5 公布宪法(P76)宪法修改 :是指宪法正式实施后,发现部分或全部规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由有权修改的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的部分条文所

14、作的重订、修订或者部分的增删活动。 (P77)宪法修改程序 :一般分为提案 决议 公布三个阶段;我国宪法修改的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 以上人大代表提出;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P79)宪法解释 :是指为了保证宪法含义明确、准确和完整,便于宪法的有效实施,而对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诠释或说明。 (P80)宪法解释的分类 :1 根据宪法解释的效力不同,把宪法解释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2 根据宪法解释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解释分为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专门机关解释。3 根据宪法解释在制定和实施过

15、程中的不同,可以把宪法解释分为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司法审查和监督解释。 (P81)关于我国的宪法解释 :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事实上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全国人大按照宪法的规定也有权利解释宪法。 (P86)第五章 公民基本权利总论关于公民与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这个称谓,普遍适用于社会全体成员,是从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国家建立时开始的。现代各国宪法中的“公民” ,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宪法、法律享有权利,担负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国籍法规定 ,我国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即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

16、中国国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就具有外国国籍的,就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 (P100-101)公民的基本权利 :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必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P10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1 劳动的义务2 受教育的义务3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4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族民族团结的义务6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

17、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7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8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义务9 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P108)第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分论平等权 :是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并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力与原则。 (P121)我国公民的平等权的含义包括 :1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 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的给予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的予以追究和制裁。3 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8、无论什么人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P121)平等权的内容 :(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 、合理差别与禁止歧视,具体是指:1 因行使政治权利需要的区别对待2 因人的生理与年龄的差别对待3 因民族的合理差别对待4 特定职业的差别要求(P126)政治权利 :是指公民按照宪法规定。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权。政治权利的剥夺必须一法律为依据。 (P128)选举权 :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P129)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基本特征是 :1 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即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 选举权与

19、被选举权的行使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二是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即法律规定由选举产生的的公职人员。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特定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3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方式是法定的,通常采取投票表决等形式,具体由选举法规定。 (P129)言论自由 :是指公民对于政治生活和生活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P130)言论自由的限制 :1 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2 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3 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P132)出版自由 :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

20、刊、图书、音响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的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出版自由包括 :1 著作自由 2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P134)结社自由 :是指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他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P136)集会 :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P137)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行使:1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实行强制许可制度。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区公安局;集会、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级公安机关。2 举行集会、游

21、行、示威的限制。包括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的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不得使用武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不得妨碍公务。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一些重要的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和航空港等周边距离 10-300 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公安机关可以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 15 日一下拘留 :1 未按照该法规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许可的; 2 未按

22、照主管机关许可的 目的 方式 标语口号 起止时间 地点 路线进行,不停制止的。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13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和陷害。 (P139)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的保障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P140)国家赔偿请求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

23、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P140)宗教信仰自由 :是指每个公民既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足交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由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现在新交的自由;有参加宗教仪式或活动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或活动的自由。 (P140)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 :1 信仰的自由2 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3 组成宗教社团的自由(P141)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外来势力支配与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以维护中国公民真正享有宗教自由的权利。 (P143)我

24、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 :1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 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P143)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法律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规定,对于“犯罪与刑罚” 、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有(人大制定的)法律予以规定。 (p146-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最

25、早把“人格尊严”写入宪法的是 82 宪法。 (P149)人格尊严的内容 :1 公民享有姓名权2 公民享有肖像权3 公民享有名誉权4 公民享有荣誉权5 公民享有隐私权(P150)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P15 1)住宅安全权的内容 :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P151)住宅安全权的限制 :1 法定的国家机关为刑事侦查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2 法定的国家机关可依法查封公民的住宅,如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生效就判决裁定的规定。3 在紧急

26、状态下,有关机关和人员可在事先没有办理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公民住宅,以应付紧急状态,但是后必须补办必要的手续。 (P153)通信自由 :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以及其他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医院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P153)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价差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P153)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限制( P154) 整个段落详看!公民财产权 :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

27、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形式国家委托的权利的组织的限制、剥夺或侵占。 (P155)财产权的法律保障 : 04 修正案适应保护私有财产的客观需要,将宪法 13 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以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P159)财产权的限制条件 :1 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即社会整体利益,体现国家国防、外交等重大的国家利益,既要考虑为公

28、益而采取的国家政策的价值,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正义的价值。2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的原则。3 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任何限制,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 (P158)公民的劳动权 :是指由劳动能力的公民由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P159)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1 国籍人权公约 1966 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认劳动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确认国家公民劳动权的义务;确认劳动的条件;确认劳动的基本权。2 中国宪法和其他部门法(P160)休息权的法律保障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同时规定,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

29、假制度。 ”(每天 8 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44 小时。 (P162)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障 :宪法 144 条规定, “国家依法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P164)文化教育权 :是指公民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与自由。 (P165)受教育

30、权 :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又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 (P166)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1 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2 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3 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P168)公民的文化权利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即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文艺创作的权利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P169)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宪法 50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保护归巧合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P178)第七章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与文化制度82 宪法及其修正案规定的经

31、济制度 :1 规定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任务2 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3 规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4 规定了国有经济的性质、地位以及国家对其的政策。5 规定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经营机制、性质、范围以及国家对其的政策。6 规定了各种自然资源的归属: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7 规定了各种类型土地的归属及国家对土地的政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

32、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8 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及国家对其的政策:在法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9 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10 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P197)第八章 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地域代表制 :是指按选民的居住地域划分选区或以区乡县等行政区划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体制。(P215)关于我国的选举法 :1953 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以下简称选举法) 。它标志着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建立,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1979 年制定了新选举法,并分别于 1982、1986、1995、2004 年对该选举法进行了修改。(P22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 秘密投票的原则5 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选举法第八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 (P222-225)我国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1 组织选举机构。根据选举法第七条规定,

34、不设区的市、直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直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直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他们要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工作的指导。2 划分选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 1-3 名代表划分。3 选民登记。选民单位应在选举日的 20 天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 3 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申诉

35、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 5 天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法院的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中“选民资格”诉讼的特殊程序做出,其判决具有最终效力。4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与正式确定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 选举法规定有两种提名方式: 各政党、 1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向选取推荐,俗称“组织提名” 。 选民 10 人以上 2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联名推荐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只要在一个选区范围内,出于选民本人意愿而联合签名者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对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为体现差额选举精神,选举法第 30 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

36、应选代表名额 1/3 至 1 倍。5 候选人的介绍。选举法第 33 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6 组织投票与确定当选。 组织投票主要有 3 中形式: 各选区设选举投票站。 召开选举大会投票 通 1 2 3常设流动投票箱上门接受投票。 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当选必须符合两个过半数: 选取全体选民 1有过半数者参加投票,本次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在此前基础上必须获得参加选举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 2票方可当选,假若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

37、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应救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 1/3。 (P226-228)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 选举工作的主持机构。2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1/5-1/2。 3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 2 天。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

38、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则应将宣布候选人提交代表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和选举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投票选举。4 确定当选。 (P229)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对于代表的补选程序,我国选举法第 51 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如死亡、被罢免、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等) ,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P230) 其他详见书上。我国的政党制度 :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是由中国的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P237)八个民主党派 :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

39、、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P238)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关系的 “十六字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P239)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1 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2 民主党磐石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一起共同参加国家政权的管理工作,没有执政党和在野党之分。3 政治协商、互相监督、长期共存。 (P240)人民政协的地位 :人民政协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它不是国家机关,但有极大的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无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P241)第九章 国家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40、,它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驶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P25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 修宪权2 立法权3 重大事项决策权4 人事任免权(详看书上哪些只有由全国人大才能任免)5 监督权 对国务院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提出的质询案,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P25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

41、者有 1/5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P254)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 : 法律明文规定的列席人员,包括: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国 1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常委 2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决定邀请的列席人员,他们通常是中央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高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

42、队负责人等。 (P25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权力机关。(P258)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P260) 书上详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 立法权2 宪法和法律解释权3 监督权 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撤销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P263)4 任免权5 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在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法案等。 (P261-2

43、6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在每 2 个月举行一次,通常都在双月的下旬,每次会期 7 天左右,这样一年就有 40多天开会,如果有特殊的需要,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P264)关于对立法的审查程序中的主动审查,书上 P267 详看。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监督其他机关的工作,书上 P270 详看。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书上 P271 详看。尤其是监督权 。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文中全国可以以同级代替。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同样适用这样的

44、人身特别保护的规定。所有的人大代表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究。 (P272)第十章 国家元首制度国家元首 :一国的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对内对外是国家的最高代表者,国家元首实际上是国家这种政治组织的人格化。 (P279)我国设置国家主席是 1954 年宪法确定的。 ( P284)我国的国家主席不统帅武装力量。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职权;详看书上 P286.第十一章 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宪法地位,书上 P294,详看。国务院的性质、地位;国务院的组成、任期和工作机构;总理负责制的内容;国务院的职权,书上 p298-302详看 。总统负责制 :就是指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有完全的决策权,

45、并对其行使职权的结果承担责任。 (P299)国务院有权对其个部门及其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规章以及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P302)第十二章 国家司法机关司法独立的特征 :1 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2 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 行使职

46、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必须依法行事,不得滥用权力、枉法裁判。 (P307-308)我国司法的原则 :1 司法独立原则2 司法公正原则3 司法平等原则4 司法效率原则5 司法责任原则(P307)关于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书上 P319-320 详看。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书上 P326 详看。第十三章 中央与地方关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 :是指特定国家表现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所采用的外部总体形式。 (P330)国家结构形势的特征:(简答)1 形式上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的区域性结构关系。2 实质

47、上表现为国家权力的纵向分配关系。3 体系上表现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P331)单一制 :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掌握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而地方国家机关只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或中央国家机关直接授予的从属性权力的政体形势。 (P331)联邦制 :是指联邦与成员单位分别对联邦宪法明确划分的管辖事项行使国家权力,各成员单位对管辖的事项有最终决定权的政体形式。 (P332)关于中国实行单一制的原因:(简答)1 国家安全2 经济繁荣3 个人自由4 党的领导5 国家统一对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P333-335)行政区划 :又称行政区域划分,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国

48、家领土划分为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以便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行政区划是一种国家行为,行政区域是这种行为的结果,两者统一构成了行政区划制度。 (P336)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域的划分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了以下的内容: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大审议。2 下列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 1迁移;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 2市人名政府驻地的迁移;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49、重大变更; 3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42 县、市、直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民政部备案。响、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P341)平等、团结、互助是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基本政策。1954 年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仅局限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域和乡不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2 民族自治地方名称根据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地位的高低确定为“自治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三个层次;3 县以下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相当于乡的范围内设立“民族乡” ,以适应这一区域聚居的少数民族的的特殊情况;4 专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节,共 6 条,专门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和自治权。(p345)自治机关的组成,详看书上 P348;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也就是说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的组成机关,包括了人大和地方行政机关。 (法院和检察院不是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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