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家庭法,第六章 收 养,Page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通过,1992年4月1日生效。1998年11月4日修正。,Page 3,收养,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Page 4,收养关系的成立,1,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2,收养关系的解除,3,Page 5,一、收养关系的成立,1,2,条件,程序,Page 6,Page 7,特殊收养条件,Page 8,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 合意,Page 9,审查,申
2、请,登记,收养应向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向福利机构所在地、弃婴发现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Page 10,申请,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一方不能到场的,应出具经过社会基层组织证明或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2.收养人应提供收养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和有关自己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材料。 3.送养人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有关自己符合送养条件的证明材料。,Page 11,审查,1.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期限为30天。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
3、以公告,公告期为60天。,Page 12,登记,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Page 13,农民老田因海难而下落不明。事隔四年后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老田死亡。然而年幼的女儿小田体弱多病,胡某无力抚养,无奈胡某将小田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老姚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一年后,失踪多年的老田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老田的死亡宣告。老田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小田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老姚与胡某都不同意,协商不成最终老田诉至法院。,案例,Page 14,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
4、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所以本案中,小田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老田虽可以恢复与胡某的婚姻关系,但不得要求撤销小田与老姚的收养关系。,Page 15,案例,丁某丈夫亡故,其子周某于2006年3月与张兰登记结婚,同年11月22日,周某车祸身亡。2007年5月张兰生一女,送给膝下无子的王某夫妇抚养。丁得知后,要张兰将孙女领回由她抚养,被拒绝。为此,丁某诉至法院。法院该如
5、何处理?,收养法第18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Page 16,女孩陈某于岁丧父,岁丧母,于1986年跟随祖父母生活。后于1990年因祖父母体弱,经济困难,无力抚养,遂在征得陈某母亲之妹徐某(家中有一7岁儿子)同意后,将陈某送养。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在生活2年后陈某改称徐某夫妇为母亲、父亲。在2003年陈某嫁给黄某。在1990年至2008年间陈某与徐某夫妇一直未办理关于收养的任何手续。2008年4月4日,陈某与其夫黄某一同遭车祸,陈某当场死亡,黄某在医院急救无效后死亡。经确认,肇事司机赔偿陈某死亡赔偿金15万余元。之后,黄某父母就陈某的抚慰金和
6、陈某的遗产与徐某夫妇产生纠纷,黄某父母遂将徐某夫妇诉至法院。,案例,Page 17,1.徐某夫妇是否享有陈某之继承权,须以徐某夫妇与陈某构成养父母与养子女之关系为前提。2.本案收养关系发生于1990年,92收养法不具有追溯力,陈某与徐某夫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92收养法,而应适用当时之法律规定即徐某夫妇构成事实收养关系享有陈某之继承权。3.对于陈某15万的死亡赔偿金,徐某夫妇应分10万元,黄某父母分5万元。,Page 18,原告张某(女,32岁)与被告李某(男,35岁),2005年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因原告做过肠结核手术导致输卵管不通,不能生育,于2008年农历十月以夫妻名义共同收养一刚出生的女孩
7、,但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也未上户口。2009年3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都要求共同收养的小孩随自己生活,并向对方主张抚养费。 本案该如何处理?,案例,Page 19,1.根据收养法规定,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小孩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2.本案原、被告与小孩之间的收养关系未经登记,不成立。被告与女孩年龄相差不到40岁,事实抚养不满一年,不能获得女孩的抚养权(如抚养事实满1年,可以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办理收养登记)。如原告自己收养该小孩,应当去办理收养登记,且自己承担抚养费。如不愿意收养该小孩,则应由双方共同将此小孩交还送养人或者
8、送交福利机构,故本案不予审理。,Page 20,拟制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解消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二、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Page 21,收养行为的无效,1.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的收养行为无效。,2.违反收养法相关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Page 22,诉讼程序,无效收养,自始无效,1,行政程序,2,3,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Page 23,张红,出生于1987年5月10日,出生后第七天凌晨,即被生父母用柳条筐送养至张华、陈英家门口,后在众邻居劝说下,张华、陈英收养了该“弃婴”,
9、并以父母子女的关系为张红办理了户籍登记,且将其抚育至今。2003年张红中考录取于某师范专科学校,户口迁出到学校。其生父母李林、张芹又认回了张红,并为其支付一年的学杂费、三年培养费和一年生活费一万余元。张红与李林、张芹共同生活至2004年8月,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又回到学校。2005年初,张华、陈英起诉要求李林、张芹支付代为抚育张红的抚育费5万元。本案该如何处理?,案例,Page 24,1.本案中收养事实发生1987年5月,且张华夫妇为张红报了户口,并以父母与女儿的关系共同生活。应认定张华夫妇与张红之间已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2.现张华夫妇在其与张红之间的收养关系未解除,且李林与张芹亦未要求
10、解除张红与张华夫妇之间收养关系的情况下,起诉要求李林、张芹赔偿抚育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Page 25,三、收养关系的解除,Page 26,1996年,孙某、蔡某夫妇生有一子孙刚一女孙恬,不久蔡某因病丧失了生育能力。蔡某有一远房堂姐任某与丈夫杜某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子女,便与孙某夫妇协商收养2岁的孙恬。孙某夫妇当时经济困难,孙刚治病花去全部积蓄。任某夫妇表示如果同意送养的话,愿意帮助其渡过难关。1998年,双方办理了收养登记,任某夫妇送给孙某夫妇2万元作为孙刚的治疗费。2008年,孙刚不幸车祸身亡,孙某夫妇痛不欲生,便与任某夫妇商议将孙恬要回,遭到任某夫妇的拒绝。孙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
11、案例讨论,Page 27,1.是否属于特殊收养?2.收养关系是否成立?3.法院应该如何判决?,不属于特殊收养(远房),生父母经济困难 任某夫妇无子女,收养合意,收养关系成立,对原告蔡某的请求不予支持。,Page 28,原告黄甲,男,57岁。原告张某,女,54岁(两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黄乙,男,23岁。 原告黄甲、张某夫妇因无子女,于1976年4月13日收养了刚出生的被告黄乙,并落户。后来两原告又收养了一个女孩名叫黄丙,系1985年10月17日出生。1994年7月,被告黄乙陆续外出干临时工。1997年8月,被告黄乙无故离家,回到生父母身边,再未回到原告处。为此,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经当地司
12、法所调解无效。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黄乙的收养关系,并判令被告黄乙支付抚养费12960元,教育费2500元,赡养费36000元。 本案该如何处理?,案例,Page 29,1.原、被告双方虽未在有关部门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1992年前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2.被告黄乙系成年养子女,遗弃养父母,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应承担的费用有三项:给付生活费、补偿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计算办法为生活费按当地生活费标准计算25年,收养人超过50岁的,每超过1岁扣除1年,原告黄甲审理该案时56岁,即计算19年;原告张某53岁,应计算22年,本案中生活费每月按60元计算,但因两原告又在1985
13、年收养了一个女儿黄丙,则生活费须两人共担,因此,本案只按每月30元计算。被告黄乙应补偿的生活费按当地生活费标准计算18年;补偿的教育费则按实际支出计算。3.判令被告黄乙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两原告生活费及补偿两原告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合计30220元。,Page 30,1999年底陈某出生仅四个月的儿子冬冬(化名)被拐卖,人贩在贩卖途中又将冬冬遗失在A市火车站,被人捡拾后送至A市福利院。2003年底,陈某得到冬冬被送至A市福利院的消息后,即找到福利院要求认领冬冬。A市福利院却称,早在2000年初福利院将冬冬登报公告,待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后,作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经A市民政局登记后合法送养给吴某,同时A市福利院以替收养人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吴某的详细资料。多次协商未果,陈某遂以福利院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冬冬的抚养权。,案例,Page 31,A市福利院应向陈某如实告知收养人吴某的情况,并由陈某选择是否撤销该收养关系,如果陈某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则吴某与冬冬间的收养关系继续有效;如果陈某行使了撤销权,法院应判决撤销吴某与冬冬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撤销之后,陈某与冬冬的父母子女关系自行恢复。当然,收养关系撤销后,吴某可以要求陈某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Page 32,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