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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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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反托拉斯法反托拉斯法既反垄断法,是国际间或涉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活动的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从广义讲,垄断活动同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指限制竞争)、卡特尔行为以及托拉斯活动含义相当;从狭义讲,国际间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而进行的合并、接管(狭义的垄断活动),或勾结起来进行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划分市场等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狭义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基 本 简 介美 国 反 托 拉 斯 理 论 与 政 策取 缔 垄 断 行 径 、 贸 易 限 制 和 那 些 旨 在 抬 高 价 格 或 取 消 竞 争 的 厂 商 勾 结 行 为 的各 种 法

2、律 。 托 拉 斯 是 一 种 资 本 主 义 垄 断 组 织 形 式 。 由 许 多 生 产 同 类 商 品 的 企 业 或 在生 产 上 有 密 切 联 系 的 企 业 , 为 了 垄 断 某 些 商 品 的 产 销 , 以 获 取 高 额 垄 断 利润 而 组 成 的 大 垄 断 企 业 。 比 辛 迪 加 更 加 高 级 、 更 加 发 达 。 英 语 trust 的 音译 , 原 意 为 托 管 财 产 所 有 权 。 参 加 托 拉 斯 的 企 业 在 生 产 上 、 法 律 上 和 商 业 上 都 不 再 是 独 立 的 生 产 经营 单 位 , 而 由 托 拉 斯 组 织 董

3、事 会 及 其 委 任 的 经 理 来 统 一 掌 管 所 属 全 部 企 业 的生 产 、 销 售 和 财 务 活 动 。 托 拉 斯 的 领 导 权 掌 握 在 最 大 企 业 的 资 本 家 手 中 ,没 有 担 任 托 拉 斯 组 织 职 务 的 其 他 企 业 主 则 是 托 拉 斯 的 股 东 , 按 其 所 持 有 的股 份 取 得 红 利 。 在 托 拉 斯 内 部 , 争 夺 领 导 权 和 利 润 分 配 额 的 斗 争 是 很 激 烈 的 。托 拉 斯 是 众 多 大 企 业 的 联 合 , 汇 集 了 巨 额 资 本 , 具 有 较 雄 厚 的 经 济 实 力 , 在竞

4、 争 中 不 易 被 击 败 ; 而 且 由 于 股 东 不 能 撤 出 股 份 , 只 能 将 股 票 拿 到 市 场 上 出售 , 无 论 股 票 怎 样 转 卖 , 都 不 会 影 响 托 拉 斯 本 身 的 存 在 , 因 此 它 是 一 种 比 较稳 定 的 垄 断 组 织 形 式 。 反 垄 断 法 比 较 研 究托 拉 斯 的 垄 断 组 织 形 式 可 分 为 两 种 : 以 金 融 控 制 为 基 础 的 托 拉 斯 。 参 加 的 企 业 形 式 上 保 持 独 立 性 , 实 际 上从 属 于 掌 管 托 拉 斯 股 票 控 制 额 的 总 公 司 , 这 种 总 公 司

5、 是 一 种 持 股 公 司 , 通过 持 有 其 他 公 司 的 股 票 控 制 额 对 它 们 进 行 金 融 控 制 。 以 生 产 同 类 商 品 的 企 业 完 全 合 并 为 基 础 的 托 拉 斯 。 这 种 托 拉 斯 所 从 属的 总 公 司 是 一 种 业 务 公 司 , 直 接 经 营 产 销 业 务 。 在 总 公 司 下 按 产 品 类 别 或工 序 、 工 艺 设 立 若 干 分 公 司 来 管 理 。 托 拉 斯 最 早 于 1882 年 在 美 国 产 生 , 后 来 迅 速 得 到 发 展 , 并 在 美 国 的 工业 部 门 中 占 居 了 支 配 地 位

6、, 美 国 被 称 为 “托 拉 斯 帝 国 ”。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战以 后 , 托 拉 斯 在 西 欧 各 国 也 有 了 迅 速 的 发 展 。 背 景美 国 进 入 垄 断 资 本 主 义 阶 段 后 , 国 会 制 定 的 以 保 护 竞 争 、 反 对 垄 断 和 限制 性 贸 易 做 法 为 目 的 的 成 文 法 的 总 称 。 反 托 拉 斯 法19 世 纪 80 年 代 末 , 在 石 油 、 采 煤 、 榨 油 、 烟 草 、 制 糖 等 部 门 都 出 现 了 托拉 斯 组 织 。 托 拉 斯 的 形 成 , 一 方 面 给 垄 断 资 本 家 带 来 超 额 利

7、 润 , 另 方 面 却 破坏 了 自 由 资 本 主 义 的 经 济 结 构 , 导 致 中 小 企 业 主 、 农 场 主 的 破 产 和 广 大 劳 动群 众 生 活 的 恶 化 , 从 而 激 起 群 众 性 的 反 托 拉 斯 运 动 的 高 涨 。 为 了 缓 和 社 会 矛盾 , 美 国 政 府 采 取 法 律 手 段 , 进 行 国 家 干 预 。 1890 年 7 月 2 日 , 美 国 联 邦 国 会 通 过 保 护 贸 易 及 商 业 以 免 非 法 限 制及 垄 断 法 案 , 简 称 谢 尔 曼 反 托 拉 斯 法 。 该 法 主 要 为 禁 止 限 制 性 贸 易作

8、 法 及 垄 断 贸 易 的 行 为 。 全 文 共 8 款 。 编 辑 本 段 特 征悠 久 历 史自 从 1890 年 通 过 第 一 部 反 垄 断 法 , 已 经 有 116 年 了 。 这 包 括 了 以 反 托 拉 斯 法 图 表下 几 个 阶 段 : 刚 开 始 时 没 有 多 少 案 件 可 以 执 行 , 1911 年 -1930 年 出 现 较 多的 反 垄 断 案 件 ; 1930 年 -1944 年 期 间 , 反 垄 断 案 件 又 有 所 减 少 ; 二 战 后 -上 个 世 纪 八 十 年 代 , 反 垄 断 案 件 又 开 始 增 多 ; 1980 年 -198

9、8 年 期 间 反 垄 断法 好 像 被 大 家 忽 视 了 ; 从 1988 年 开 始 至 今 , 反 垄 断 案 件 又 开 始 增 多 。 这 种周 期 性 的 变 化 其 原 因 在 于 美 国 每 四 年 要 进 行 总 统 选 举 , 共 和 党 对 大 企 业 要宽 容 一 些 , 不 会 提 起 很 多 的 反 垄 断 诉 讼 。 而 民 主 党 在 这 方 面 就 会 积 极 一 些 。美 国 三 十 年 代 的 大 萧 条 导 致 人 们 对 美 国 的 反 垄 断 进 行 重 新 的 思 考 , 到 底 什 么样 的 因 素 影 响 着 反 垄 断 法 。 二 十 年

10、人 们 开 始 取 得 一 致 , 认 为 经 济 是 反 垄 断 法的 基 础 。 竞 争 文 化美 国 是 个 竞 争 的 国 家 , 竞 争 在 许 多 方 面 都 是 被 鼓 励 的 。 从 经 济 的 角 度 反 托 拉 斯 法 饼 状 图来 讲 , 竞 争 不 仅 可 以 给 每 个 人 带 来 益 处 , 而 且 对 整 个 国 家 来 讲 也 是 有 利 的 。另 一 方 面 , 人 们 相 信 , 竞 争 可 以 产 生 两 种 人 , 一 种 是 优 胜 者 , 一 种 是 失 败 者 。竞 争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有 一 定 的 代 价 , 然 而 竞 争 中 的 失

11、 败 者 可 以 从 竞 争 中 学 到很 多 东 西 , 从 而 成 为 更 好 的 竞 争 者 。 在 这 二 十 年 中 一 直 在 争 论 竞 争 是 什 么 。竞 争 这 个 词 本 身 是 来 自 经 济 的 。 认 为 竞 争 是 一 种 很 好 的 方 法 , 通 过 这 种 方 法可 以 很 好 地 实 现 消 费 者 的 福 利 。 消 费 者 福 利 就 是 指 消 费 者 能 够 得 到 非 常 广泛 的 服 务 , 这 种 服 务 可 以 通 过 一 种 很 低 的 价 格 获 得 , 并 且 这 种 服 务 还 具 有 很高 的 创 新 性 。 政 府 在 竞 争

12、中 的 作 用 非 常 小 。 政 府 的 作 用 是 对 竞 争 起 到 参 考 , 而 不 是 作为 一 个 高 高 在 上 的 规 范 者 , 不 是 一 个 参 与 者 。 与 经 济 学 有 着 非 常 密 切 的 联 系很 多 竞 争 法 的 判 决 都 与 经 济 学 密 切 相 关 。 之 所 以 如 此 是 因 为 政 治 在 竞争 反 托 拉 斯 法 表 格法 中 并 没 有 起 很 大 的 作 用 。 公 共 政 策 、 社 会 政 策 在 竞 争 法 中 并 没 有 起 很 大的 作 用 。 经 济 学 在 竞 争 法 中 的 作 用 在 过 去 十 年 达 到 了 顶

13、 峰 。 这 主 要 有 两 个 原因 : 第 一 , 对 所 有 的 美 国 人 来 说 , 经 济 学 要 比 政 治 更 科 学 ; 第 二 , 人 们 认 为经 济 学 是 政 治 的 基 础 , 这 样 是 合 理 的 。 对 于 美 国 来 说 , 经 济 美 国 就 是 经 济 。所 以 在 美 国 的 竞 争 法 当 中 , 经 济 学 是 其 纲 领 。 但 是 由 于 有 几 个 原 因 , 所 以认 为 中 国 不 会 把 经 济 学 作 为 反 垄 断 法 的 基 础 。 在 中 国 , 国 有 企 业 仍 占 有 很大 比 重 , 如 果 完 全 按 照 经 济 学

14、的 自 由 竞 争 规 则 把 他 们 推 入 市 场 , 可 能 会 造成 很 多 的 失 业 者 , 这 会 造 成 社 会 的 不 安 定 。 因 此 , 对 中 国 来 说 , 让 国 有 企 业逐 渐 进 入 市 场 看 来 是 一 种 深 思 熟 虑 的 方 法 。 人 们 知 道 , 日 本 和 韩 国 都 是 在 二 战 后 在 外 部 力 量 的 推 动 下 制 定 了 相 关 的反 垄 断 法 。 他 们 都 不 具 有 以 上 提 到 的 悠 久 的 竞 争 法 的 历 史 、 竞 争 文 化 、 经 济价 值 的 优 先 地 位 的 特 点 。 正 因 为 如 此 ,

15、在 他 们 制 定 反 垄 断 法 后 的 相 当 长 的 时期 内 , 就 没 有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反 垄 断 法 的 执 行 。 直 到 九 十 年 代 , 日 韩 发 现 自 己的 经 济 增 长 缓 慢 , 所 以 才 开 始 重 视 反 垄 断 法 的 执 行 。 印 尼 进 来 的 反 垄 断 法 的制 定 计 划 也 与 外 部 压 力 有 关 。 亚 洲 国 家 的 竞 争 法 的 制 定 大 多 都 不 是 内 部 原 因 驱 使 其 产 生 的 , 而 是 都 有外 部 力 量 在 促 使 其 产 生 。 中 国 反 垄 断 法 的 制 定 也 有 这 样 的 因

16、素 存 在 。 中 国 考虑 到 加 入 世 贸 组 织 的 需 要 , 所 以 加 快 了 制 定 反 垄 断 法 的 步 伐 。 可 以 看 到 的 是 ,中 国 从 有 制 定 反 垄 断 法 的 计 划 也 只 有 十 年 而 已 , 所 以 中 国 还 没 有 形 成 一 种 反垄 断 法 的 文 化 , 这 的 确 需 要 一 个 过 程 。 有 三 个 不 同 的 执 行 部 门第 一 个 执 行 部 门 就 是 联 邦 政 府 。 在 联 邦 政 府 这 一 级 , 又 有 两 个 部 门 在 执行 反 托 拉 斯 法反 垄 断 法 。 一 个 是 司 法 部 的 部 门 ,

17、听 命 于 总 统 ; 另 一 个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部 门 ,它 有 五 个 成 员 组 成 , 每 个 成 员 的 任 期 是 十 六 年 , 他 们 是 相 对 独 立 的 , 在 政 治上 是 中 立 的 。 联 邦 政 府 的 这 两 个 部 门 都 有 很 大 的 自 主 权 。 第 二 个 执 行 部 门 是 美 国 的 各 个 州 的 竞 争 法 执 行 部 门 。 在 美 国 , 每 个 州 政府 也 有 反 垄 断 法 的 执 行 机 构 。 每 个 州 都 有 根 据 联 邦 竞 争 法 制 定 的 州 的 竞 争 法 。每 个 州 都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18、力 量 来 执 行 竞 争 法 。 1980 年 -1988 年 之 间 的 美 国 , 有 关 竞 争 法 的 案 件 不 是 很 多 。 因 为 里 根总 统 在 位 期 间 , 认 为 竞 争 法 不 应 起 很 活 跃 的 作 用 。 正 因 为 这 样 , 某 些 州 在 竞争 法 执 行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就 很 重 要 。 如 纽 约 州 、 伊 利 诺 斯 州 、 加 州 的 竞 争 法就 曾 经 非 常 的 活 跃 。 这 就 使 得 竞 争 能 够 得 到 保 护 。 有 一 个 良 好 的 反 垄 断 法 反 馈 体 系刚 才 已 经 提 到 在 美 国 有 三 个

19、 反 垄 断 法 执 行 部 门 。 另 外 , 还 有 超 过 四 百 个联 邦 法 院 、 五 十 个 州 的 州 法 院 , 包 括 上 诉 反 托 拉 斯 法 柱 状 图法 院 。 有 超 过 一 百 七 十 五 个 法 学 院 在 讲 授 反 垄 断 法 , 还 有 很 多 商 学 院 也 在 讲授 反 垄 断 法 , 还 有 很 多 经 济 顾 问 也 在 研 究 反 垄 断 方 面 的 理 论 。 这 就 是 反 馈 体系 工 作 的 状 态 。 在 美 国 , 每 年 都 有 过 百 的 竞 争 法 案 件 。 在 每 个 案 件 判 决 后 ,法 官 都 会 向 人 们 公

20、布 判 决 理 由 , 法 学 教 授 、 经 济 学 教 授 及 经 济 顾 问 们 都 会 对这 些 判 决 作 出 评 论 。 法 官 或 相 关 执 法 者 就 会 读 到 这 些 文 章 、 评 论 , 然 后 就 可能 改 进 他 们 的 立 法 、 司 法 。 不 论 是 案 件 本 身 的 出 现 , 还 是 法 官 的 判 决 意 见 及相 关 评 论 , 都 会 促 进 反 垄 断 法 向 前 发 展 。 在 人 们 看 来 , 这 是 制 度 中 最 好 的 ,是 法 律 特 有 的 特 征 。 这 种 反 馈 体 系 使 得 美 国 的 法 律 和 经 济 朝 着 有

21、利 于 公 众 的方 向 发 展 。 没 有 任 何 制 度 是 具 有 普 适 性 的 , 反 垄 断 法 也 一 样 , 都 要 与 本 国的 历 史 、 文 化 、 人 文 这 些 因 素 相 配 合 , 相 适 应 。 独 立 的 司 法 和 学 术 之 间 的反 馈 , 将 有 效 推 动 法 律 的 发 展 。 发 展谢 尔 曼 法 颁 布 后 虽 然 许 多 个 人 和 公 司 因 非 法 行 为 受 到 处 罚 , 但 是 收 效 甚微 。 反 托 拉 斯 法 柱 状 图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利 用 该 法 措 词 含 糊 , 作 有 利 于 托 拉 斯 的 解 释 。 另

22、外 , 资 本 家 为了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 改 头 换 面 , 用 持 股 公 司 的 形 式 来 组 织 托 拉 斯 。 所 以 , 谢 尔曼 法 颁 布 后 , 垄 断 组 织 继 续 发 展 , 到 1904 年 美 国 已 建 立 起 318 家 工 业 托 拉斯 , 除 23 家 外 , 其 余 都 是 谢 尔 曼 法 颁 布 后 组 成 的 。 19 世 纪 末 20 世 纪 初 ,托 拉 斯 已 遍 布 工 矿 、 铁 路 和 城 市 公 用 事 业 的 各 个 领 域 。 少 数 财 政 寡 头 日 益 控制 了 国 家 的 经 济 命 脉 。 同 时 , 法 院 代

23、 表 雇 主 的 利 益 利 用 谢 尔 曼 法 压 制 工 人运 动 , 他 们 通 过 判 决 先 后 破 坏 普 尔 曼 铁 路 工 人 、 码 头 搬 运 工 人 和 矿 工 联 合 会工 人 的 罢 工 运 动 。 因 此 更 加 激 起 广 大 工 人 和 进 步 舆 论 的 抨 击 。 在 社 会 舆 论 的压 力 下 , T.W.威 尔 逊 和 罗 斯 福 在 1912 年 总 统 竞 选 中 都 提 出 必 须 采 取 预 防 性措 施 , 加 强 反 托 拉 斯 立 法 的 施 政 纲 领 。 1914 年 9 月 26 日 , 威 尔 逊 政 府 颁 布 联 邦 贸 易

24、委 员 会 法 , 决 定 由 5 人 组 成 反 托 拉 斯 法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作 为 在 州 际 贸 易 中 “监 督 调 节 托 拉 斯 的 机 构 ”, 由 它 取 代反 托 拉 斯 局 , 负 责 调 查 私 人 或 公 司 在 贸 易 竞 争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 发 布 终 止 令 或解 散 令 , 以 制 止 不 正 当 的 商 业 实 践 。 该 法 第 5 条 规 定 , 商 业 中 的 不 公 平 竞争 方 式 和 不 公 平 或 欺 骗 性 的 行 为 或 做 法 , 包 括 各 种 形 式 的 欺 骗 性 广 告 或 有 损商 业 道 德 的 行 为

25、 或 做 法 均 属 非 法 。 1914 年 10 月 15 日 , 联 邦 国 会 通 过 克 莱 顿 反 托 拉 斯 法 , 该 法 主 要为 禁 止 某 些 在 实 践 中 会 削 弱 竞 争 的 做 法 。 它 包 括 4 个 实 质 性 条 款 : 禁 止 价 格 歧 视 ; 禁 止 附 带 条 件 销 售 或 签 订 排 他 性 合 同 ; 禁 止 为 减 少 竞 争 的 企 业 合 并 ; 禁 止 兼 任 公 司 董 事 制 。 同 时 规 定 完 全 或 部 分 的 豁 免 权 。 还 宣 布 , 不 得 以 此 法 的 任 何 条 款 来 禁 止 成 立 工 人 组 织 和

26、 农 民 组 中 国 反 垄 断 机 构 图织 。 克 莱 顿 法 被 冈 珀 斯 赞 扬 为 “工 人 大 宪 章 ”, 但 实 质 上 它 是 欺 骗 工 人 的一 种 手 段 , 对 垄 断 组 织 无 丝 毫 损 害 。 该 法 虽 然 规 定 法 院 不 得 颁 布 反 对 工 会 活动 和 反 对 罢 工 的 命 令 , 但 需 在 “资 本 家 财 产 权 不 受 损 害 的 情 况 下 ”, 否 则工 会 必 需 赔 偿 雇 主 的 损 失 。 1936 年 国 会 通 过 鲁 宾 逊 帕 特 曼 法 , 对 克 莱 顿 反 托 拉 斯 法 中关 于 价 格 歧 视 问 题 作

27、 了 补 充 和 修 改 , 试 图 帮 助 小 企 业 主 抵 制 联 号 商 店 的 竞 争 ,被 称 为 “反 联 号 商 店 法 ”。 1950 年 又 通 过 塞 凯 凯 弗 维 尔 对 克 莱 顿 法 第 7 条 修 正 案 , 规 定 一 家 公 司 拥 有 另 一 家 公 司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资 产 , 只 要 产 生 减弱 竞 争 的 影 响 , 即 应 视 为 违 法 。 反 托 拉 斯 法 的 实 施 标 志 着 美 国 政 府 从 自 由 放 任 政 策 转 向 国 家 干 预 经 济 和联 邦 政 府 权 力 的 扩 大 。 反 托 拉 斯 法 代 表 资 产

28、 阶 级 的 整 体 利 益 , 运 用 国 家 干 预手 段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有 害 于 国 计 民 生 、 损 害 资 产 阶 级 大 多 数 人 利 益 的过 度 垄 断 , 维 持 市 场 竞 争 , 缓 和 社 会 矛 盾 。 托 拉 斯trust 一 种 资 本 主 义 垄 断 组 织 形 式 。 由 许 多 生 产 同 类 商 品 的 企 业 或 在 生 产 上 有密 反 托 拉 斯 法 的 三 角 形 态切 联 系 的 企 业 , 为 了 垄 断 某 些 商 品 的 产 销 , 以 获 取 高 额 垄 断 利 润 而 组 成 的 大垄 断 企 业 。 比 辛

29、 迪 加 更 加 高 级 、 更 加 发 达 。 英 语 trust 的 音 译 , 原 意 为 托管 财 产 所 有 权 。 参 加 托 拉 斯 的 企 业 在 生 产 上 、 法 律 上 和 商 业 上 都 不 再 是 独 立 的 生 产 经 营单 位 , 而 由 托 拉 斯 组 织 董 事 会 及 其 委 任 的 经 理 来 统 一 掌 管 所 属 全 部 企 业 的 生产 、 销 售 和 财 务 活 动 。 托 拉 斯 的 领 导 权 掌 握 在 最 大 企 业 的 资 本 家 手 中 , 没 有担 任 托 拉 斯 组 织 职 务 的 其 他 企 业 主 则 是 托 拉 斯 的 股 东

30、 , 按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取得 红 利 。 在 托 拉 斯 内 部 , 争 夺 领 导 权 和 利 润 分 配 额 的 斗 争 是 很 激 烈 的 。 托 拉斯 是 众 多 大 企 业 的 联 合 , 汇 集 了 巨 额 资 本 , 具 有 较 雄 厚 的 经 济 实 力 , 在 竞 争中 不 易 被 击 败 ; 而 且 由 于 股 东 不 能 撤 出 股 份 , 只 能 将 股 票 拿 到 市 场 上 出 售 ,无 论 股 票 怎 样 转 卖 , 都 不 会 影 响 托 拉 斯 本 身 的 存 在 , 因 此 它 是 一 种 比 较 稳 定的 垄 断 组 织 形 式 。 托 拉

31、斯 的 垄 断 组 织 形 式 可 分 为 两 种 : 以 金 融 控 制 为 基 础 的 托 拉 斯 。参 加 的 企 业 形 式 上 保 持 独 立 性 , 实 际 上 从 属 于 掌 管 托 拉 斯 股 票 控 制 额 的 总 公司 , 这 种 总 公 司 是 一 种 持 股 公 司 , 通 过 持 有 其 他 公 司 的 股 票 控 制 额 对 它 们 进行 金 融 控 制 。 以 生 产 同 类 商 品 的 企 业 完 全 合 并 为 基 础 的 托 拉 斯 。 这 种 托 拉斯 所 从 属 的 总 公 司 是 一 种 业 务 公 司 , 直 接 经 营 产 销 业 务 。 在 总

32、公 司 下 按 产 品类 别 或 工 序 、 工 艺 设 立 若 干 分 公 司 来 管 理 。 托 拉 斯 最 早 于 1882 年 在 美 国 产 生 , 后 来 迅 速 得 到 发 展 , 并 在 美 国 的 工业 部 门 中 占 居 了 支 配 地 位 , 美 国 被 称 为 “托 拉 斯 帝 国 ”。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战以 后 , 托 拉 斯 在 西 欧 各 国 也 有 了 迅 速 的 发 展 。 国 际 反 托 拉 斯 法国 际 间 或 涉 外 经 济 活 动 中 , 用 以 控 制 垄 断 活 动 的 立 法 、 行 政 规 章 、 司法 判 例 以 及 国 际 条 约

33、的 总 称 。 从 广 义 讲 , 垄 断 活 动 同 限 制 性 商 业 惯 例( “限 制 ”指 限 制 竞 争 ) 、 卡 特 尔 行 为 以 及 托 拉 斯 活 动 含 义 相 当 ; 从 狭 义 讲 ,国 际 间 的 限 制 性 商 业 惯 例 指 在 经 济 活 动 中 , 企 业 为 牟 取 高 额 利 润 而 进 行 的 合并 、 接 管 ( 狭 义 的 垄 断 活 动 ) , 或 勾 结 起 来 进 行 串 通 投 标 、 操 纵 价 格 、 划 分市 场 等 不 正 当 的 经 营 活 动 ( 狭 义 的 限 制 性 商 业 惯 例 ) 。 国 际 反 托 拉 斯 法 是同

34、 上 述 跨 国 垄 断 活 动 进 行 斗 争 的 法 律 手 段 。 产 生 和 发 展 它 是 由 国 内 法 发 展 起 来 的 。 1889 年 加 拿 大 制 定 了 禁 止限 制 性 贸 易 的 合 并 法 , 1890 年 美 国 制 定 了 谢 尔 曼 反 托 拉 斯 法 , 第二 次 世 界 大 战 后 , 英 、 法 等 国 先 后 也 制 定 了 反 托 拉 斯 法 。 随 着 跨 国 公 司 的 急剧 发 展 , 反 托 拉 斯 法 进 一 步 发 展 成 为 发 达 国 家 保 护 其 本 国 垄 断 资 本 向 外 争 夺国 际 市 场 , 同 时 制 止 外 国

35、 跨 国 公 司 影 响 或 操 纵 其 国 内 市 场 的 工 具 , 给 发 展 中国 家 造 成 种 种 权 益 的 损 失 。 为 抵 消 其 影 响 , 发 展 中 国 家 也 相 继 制 定 了 管 理限 制 性 商 业 惯 例 的 立 法 。 对 于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冲 突 , 发 达 国 家 力 图 通 过 双边 条 约 或 国 际 法 中 的 礼 让 原 则 加 以 协 调 ; 而 发 展 中 国 家 则 希 望 制 定 有 关 这 方面 的 国 际 条 约 。 主 要 法 律 冲 突 问 题 法 律 适 用 的 范 围 , 即 发 达 国 家 的 国 内 反

36、 托 拉 斯 法对 其 出 口 贸 易 是 否 适 用 的 问 题 。 美 国 1918 年 出 口 贸 易 法 允 许 出 口 商 利用 联 合 会 ( 托 拉 斯 组 织 ) 出 口 其 成 员 的 货 物 , 在 其 成 员 间 划 分 出 口 市 场 , 或就 出 口 销 售 价 格 或 条 件 达 成 协 议 。 这 就 必 然 相 应 地 使 其 他 国 家 蒙 受 损 害 。 由 于 美 国 这 一 规 定 已 成 为 当 前 发 达 国 家 反 托 拉 斯 法 的 通 则 , 因 此 也 就 成为 各 国 反 托 拉 斯 法 冲 突 的 一 个 焦 点 。 管 辖 权 问 题

37、, 即 本 国 法 院 对 于 发 生在 他 国 而 在 本 国 产 生 影 响 的 限 制 性 商 业 惯 例 案 件 能 否 受 理 的 问 题 。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与 管 辖 权 问 题 相 结 合 , 使 一 些 国 家 间 反 托 拉 斯 法 的 法 律 冲突 发 展 成 为 法 律 对 抗 , 这 些 国 家 针 锋 相 对 地 制 订 法 规 , 例 如 加 拿 大 于 1947年 制 订 商 业 记 录 保 护 法 , 澳 大 利 亚 于 1976 年 制 订 外 国 诉 讼 ( 禁 止某 种 证 据 ) 法 , 英 国 于 1964 年 制 订 航 运 合 同 和 商

38、 业 单 据 法 , 后 于1980 年 制 订 保 护 贸 易 利 益 法 。 在 这 期 间 , 英 国 上 议 院 还 作 出 判 决 , 抵制 美 国 的 域 外 管 辖 。 编 辑 本 段 国 际 协 议 和 条 约为 了 缓 和 发 达 国 家 之 间 在 反 托 拉 斯 案 件 中 的 对 立 , 关 税 及 贸 易 总 协 定 、欧 洲 经 济 发 展 组 织 都 作 出 过 相 应 的 建 议 , 或 规 定 了 自 愿 调 解 程 序 和 协 商 程 序 。同 时 , 美 国 近 年 也 力 求 和 其 他 国 家 签 订 有 关 便 利 反 托 拉 斯 案 件 调 查 中

39、 互 相协 助 的 双 边 条 约 。 与 发 达 国 家 态 度 形 成 鲜 明 对 比 的 是 , 发 展 中 国 家 通 过 联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 积 极 推 动 签 订 了 一 个 国 际 性 的 管 制 限 制 性 商 业 惯 例 的文 件 。 经 过 将 近 12 年 的 调 查 研 究 , 在 专 家 组 提 出 的 草 案 基 础 上 , 第 三 十 五届 联 合 国 大 会 于 1980 年 12 月 5 日 通 过 了 一 套 多 边 协 议 的 管 制 限 制 性商 业 惯 例 的 公 平 原 则 和 规 则 ( 简 称 原 则 和 规 则 ) 。 这

40、 是 达 成 协 议 的第 一 个 国 际 性 文 件 ,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争 取 国 际 经 济 新 秩 序 的 一 项 斗 争 成 果 。尽 管 它 不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但 是 , 它 为 形 成 国 际 反 托 拉 斯 法 体 系 奠 定 了 基础 。 原 则 和 规 则 的 基 本 内 容 是 : 确 定 了 原 则 和 规 则 的 主 要目 标 。 确 定 了 “限 制 性 商 业 惯 例 ”的 定 义 和 适 用 范 围 。 确 定 了 管 制“限 制 性 商 业 惯 例 ”的 一 般 原 则 。 适 当 地 管 制 跨 国 公 司 母 子 公 司 间 的“

41、限 制 性 商 业 惯 例 ”。 规 定 了 较 宽 的 例 外 条 款 , 使 国 营 企 业 基 本 不 受 约 束 。 规 定 了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优 惠 待 遇 。 有 关 管 制 “ 限 制 性 商 业 惯 例 ”的 国 际 措 施 编 辑 本 段 联 邦 反 托 拉 斯 法美 国 的 经 济 制 度 建 立 在 自 由 竞 争 理 论 之 上 。 南 北 战 争 之 后 , 美 国 加 快了 城 市 化 和 工 业 化 进 程 , 随 着 交 通 的 发 达 、 全 国 性 市 场 的 形 成 、 生 产 力 的 提高 、 公 司 制 的 普 遍 施 行 , 资 本 主

42、 义 经 济 得 到 迅 速 发 展 , 从 而 造 成 生 产 和 资 本的 集 中 。 在 激 烈 的 竞 争 中 , 一 些 大 企 业 通 过 控 股 等 方 式 , 吞 并 或 联 合 其 他 小企 业 形 成 垄 断 组 织 托 拉 斯 , 他 们 凭 借 强 大 的 经 济 实 力 控 制 产 品 的 生 产 、 销 售和 市 场 价 格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排 挤 其 他 企 业 , 严 重 影 响 了 自 由 经 济 的 顺 利 发 展 。特 别 是 , 托 拉 斯 组 织 的 出 现 与 美 国 自 由 贸 易 、 公 平 竞 争 的 观 念 形 成 冲 突 , 威

43、 胁 到 美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基 本 架 构 。 传 统 的 普 通 法 和 既 有 的 成 文 立 法 都 无 法 有效 控 制 这 种 局 面 。 反 垄 断 法 , 即 反 托 拉 斯 法 , 应 运 而 生 。 美 国 反 托 拉 斯 法 主要 是 联 邦 立 法 , 其 立 法 依 据 是 联 邦 宪 法 关 于 授 予 联 邦 管 理 州 际 贸 易 和 对 外 贸易 权 力 的 条 款 。 联 邦 反 托 拉 斯 法 主 要 有 三 部 : 一 、 谢 尔 曼 反 托 拉 斯 法 美 国 联 邦 第 一 个 反 托 拉 斯 法 , 也 是 美 国 历 史 上 第 一 个

44、授 权 联 邦 政 府 控制 、 干 预 经 济 的 法 案 , 是 1890 年 国 会 制 定 的 谢 尔 曼 反 托 拉 斯 法 , 因由 参 议 员 约 翰 谢 尔 曼 提 出 而 得 名 , 正 式 名 称 是 保 护 贸 易 及 商 业 免 受 非法 限 制 及 垄 断 法 。 该 法 是 美 国 反 托 拉 斯 法 中 最 基 本 的 一 部 法 律 , 全 文 共8 条 , 其 主 要 内 容 规 定 在 第 1 条 和 第 2 条 中 。 第 1 条 规 定 , 以 托 拉 斯 或 任 何类 似 形 式 限 制 州 际 贸 易 或 对 外 贸 易 者 均 属 非 法 , 违

45、者 处 以 5 千 美 元 以 下 罚金 , 或 1 年 以 下 监 禁 , 或 二 者 兼 科 ; 第 二 条 规 定 , 凡 垄 断 或 企 图 垄 断 , 或 与其 他 任 何 人 联 合 或 勾 结 , 以 垄 断 州 际 或 对 外 贸 易 与 商 业 的 任 何 部 分 者 , 均 作为 刑 事 犯 罪 , 一 经 确 定 , 处 罚 与 第 1 条 相 同 。 谢 尔 曼 反 托 拉 斯 法 奠 定 了 反 托 拉 斯 法 的 坚 实 基 础 , 但 该 法 的 措 辞 权为 含 混 和 笼 统 , 诸 如 “贸 易 ”、 “联 合 ”、 “限 制 ”等 关 键 术 语 词 义

46、不 明 ,为 司 法 解 释 留 下 了 广 泛 空 间 , 而 且 这 种 司 法 解 释 要 受 到 经 济 背 景 的 深 刻 影 响 。所 以 , 该 法 颁 布 后 执 行 不 力 。 此 外 , 该 法 还 常 常 被 法 院 用 以 反 对 工 会 组 织 ,镇 压 工 人 运 动 , 仅 1890 年 到 1897 年 ,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就 据 此 作 出 了 12 项 不利 于 工 会 的 判 决 。 二 、 克 莱 顿 反 托 拉 斯 法 ( 1) 1914 年 , 美 国 国 会 制 定 了 第 二 部 重 要 的 反 托 拉 斯 立 法 克 莱 顿反 托 拉

47、斯 法 , 作 为 对 谢 尔 曼 反 托 拉 斯 法 的 补 充 。 该 法 明 确 规 定 了 17种 非 法 垄 断 行 为 , 其 中 包 括 价 格 歧 视 、 搭 卖 合 同 等 。 根 据 克 莱 顿 反 托 拉斯 法 , 以 下 行 为 均 属 非 法 : “可 能 在 实 质 上 削 弱 竞 争 或 趋 向 于 建 立 垄 断 ”的 商 业 活 动 。 价 格 歧 视 , 即 同 一 种 商 品 以 不 同 价 格 卖 给 不 同 买 主 从 而 排 挤 竞 争 对 手的 行 为 。 搭 卖 合 同 , 即 厂 商 在 供 应 一 种 主 要 货 物 时 坚 持 要 买 方

48、必 须 同 时 购 买搭 卖 品 的 行 为 。 ( 4) 在 竞 争 性 厂 商 之 间 建 立 连 锁 董 事 会 , 即 几 家 从 事 州 际 商 业 的 公 司互 任 董 事 的 行 为 。 ( 5) 在 能 够 导 致 削 弱 竞 争 后 果 的 情 况 下 购 买 和 控 制 其 他 厂 商 的 股 票 。 ( 2) 克 莱 顿 反 托 拉 斯 法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制 止 反 竞 争 性 的 企 业 兼 并 以及 资 本 和 经 济 力 量 的 集 中 。 关 于 非 法 兼 并 和 合 法 兼 并 的 确 认 原 则 是 在 该 法 实施 过 程 中 不 断 完 善 的

49、 。 此 外 , 由 于 工 人 运 动 的 发 展 , 它 规 定 : 工 会 及 农 民 组织 不 受 谢 尔 曼 反 托 拉 斯 法 的 限 制 。 三 、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法 1914 年 的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法 授 权 建 立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 作 为 负 责执 行 各 项 反 托 拉 斯 法 律 的 行 政 机 构 。 其 职 责 范 围 包 括 : 搜 集 和 编 纂 情 报 资 料 、对 商 业 组 织 和 商 业 活 动 进 行 调 查 、 对 不 正 当 的 商 业 活 动 发 布 命 令 阻 止 不 公 平竞 争 。 以 上 这 几 项 法 律 至 今 仍 然 是 美 国 反 垄 断 、 管 理 州 际 贸 易 和 对 外 贸 易 的 主要 法 律 。 从 性 质 上 看 , 谢 尔 曼 反 托 拉 斯 法 兼 有 民 法 和 刑 法 的 性 质 , 克 莱 顿 反 托 拉 斯 法 和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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